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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1日星期六

【廣西】都安县原县长蓝英思违法侵吞唐吉形私营财产三千万

广西是自治区很多的官员胆大妄为。广西穷的是老百姓,广西的官员可是肥得流油。广西都安县小小的一个县长随意就可以下令违法查封私营企业。随后就是给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唐吉形抓捕定罪。
  
     由于唐吉形没有违法犯罪,公检法办案时犯难,被县长蓝英思大骂:“中国400多条的刑法,就没有一条适合唐吉形的吗!”中国官官相护已经是司空见惯,法院最后就构陷罪名让唐吉形入狱11年。一个私营企业家转身就变成一个阶下囚,
  
     最后,所有的资产全部归蓝英思支配。没有谁敢去举报、监督违法查封所得的资金使用账目。

关于县联会投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1994年署假期间,投资人家庭会议决定,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到县城去办一个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确定申报注册的名称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简称县联会)。
       会议认为,投资县联会是党中央的政策允许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性质为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投资人投资后可以享受后期成果和承担风险。出资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现金拿出来投资并自愿承担风险。其中:唐仕洋出资50000.00元;谢美仙出资50000.00元; 陆碧蓝出资150000.00元; 唐昊出资10000.00元(唐吉形、陆碧蓝均同意); 唐风娟出资10000.00元(唐吉形、陆碧蓝均同意)。上述出资人将现金270000.00元交给唐吉形并推荐其为县联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申报、注册、办证、筹办、经营事宜,代表出资人履行投资人职责,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共同享有县联会的财产所有权和所有者权益。唐吉形接受了出资人的委任并表示对出资人负责。
       鉴于投资人、经营人均为家庭成员,故没有书写收据,出资人均口头表态自担风险、享受县联会的后期成果。
         
         
         说明人:唐仕洋、谢美仙、陆碧蓝、唐昊、唐风娟、唐吉形
           2010年4月25日
  
  
     被告都安县委县政府查封财产
     34441161.08元其中债权17582604.36元的证据
  
     详见附后县联会终期报表《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表》。
    
      县联会终期报表《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表》的说明:
     1、该终期报表填写数据截止日期为清查时点1999年7月26日;
     2、县联会的印章印鉴已被收缴,该终期报表无法盖章;
     3、该终期报表填写的数据来源于县政府派驻县联会清产核资工作组清产核资结果有效资产的数据;
     4、该终期报表中总资产为34441161.08元, 其中债权即贷款状态下总金额为17582604.36元, 债权的利息是按政府统一规定签订合同,属于法定利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实施方案》桂办发(1999)48号文件规定,无论何种借款,除全额催收借款本金外,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催收利息(占用费)。
     5、债权即贷款的成本效高,县联会负有调剂各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佘缺的责任,如表中同业拆入4533568.13元应付出利息2507058.04元,还按总营业额交税5%、交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费3.5% 。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陆碧蓝,女,1958年6月1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平湖路8号24-1-201,电话:13036819295,邮政编码530022
       原告唐仕洋,男,1934年 6月 2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平湖路8号24-1-201
       原告谢美仙,女, 1936年 8月 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平湖路8号24-1-201
       原告唐昊,男,1980年 9月 19日出生,瑶族,大学文化,住华锡集团大厂工人医院
       原告唐风娟,女,1982年 7月10 日出生,瑶族,大学文化,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24号文化大院艺海工艺A栋3单元404
       原告唐吉形,男,1957年 4月 12日出生,瑶族,大专文化,住柳州市桂景湾社区35栋2单元502号,电话:13768410186
       被告:都安县委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蓝启章 县长
    案由:违法查封及行政赔偿
    诉讼请求:请求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1、判令撤销被告都安县委县人民政府违法查封财产34441161.08元及所有的财产物品113件套台辆个座吨的决定;
     2、判令赔偿义务机关都安县委县人民政府赔偿查封财产造成赔偿请求人的财产及债权贷款利息等的直接损失62912058.87元;
     3、判令被告都安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书面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判令赔偿义务机关都安县委县人民政府返还违法查封所有的财产物品113件套台辆个座吨的原物;
       5、判令撤销被告都安县委县政府乱摊派318600.00元的决定;
       6、判令赔偿义务机关都安县委县人民政府赔偿乱摊派金额318600.00元。
    事实和理由
       1999年7月26日上午,被告都安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覃自能带领韦绍泽、蓝小平等十几人闯进原告注册、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的营业厅称:受常务副县长蓝英思的指派代表县委县人民政府宣布决定:1、撤销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以下简称县联会);2、立即停止营业及一切业务活动;3、立即查封县联会所有的财产物品清产核资。查封当时未出具任何查封财产物品清单,并命令原告20多名员工必须服从,否则后果自负。覃口头宣布话音刚落韦绍泽、蓝小平等人随即将自带的锁头对县联会所有的财产物品上锁控制至今,原告的财产34441161.08元(其中债权即贷款状态下总金额为17582604.36元)及物品一直处于查封状态。
       被告都安县委县人民政府在1996年1月至1999年5月原告经营期间连续多次乱摊派总额318600.00元。
       被告无查封职权。被告明知县联会是原告注册、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并享有所有者权益,谁投资谁受益天经地义。被告在清理整顿清产核资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中明显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故意超法定期限查封原告的财产并造成直接损失62912058.87元的后果,破坏了清理整顿清产核资工作的政策性和严肃性。被告查封财产不出具查封清单构成违反法定程序。被告行政中行使了法律没有授予其的职权的行为或者超出法律授予其的职权的范围和幅度,构成超越职权。国办发(1999)3号文件和桂办发(1999)48号文件明确规定,清理整顿清产核资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力争在1999年底以前完成。被告查封原告的财产物品清产核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并解封为合法,超法定期限的查封行为构成超越职权,应当认定为违法。
       2009年11月27日原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1月5日河池市行政复议办正式受理,同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都安县委县人民政府。1月26日申请人提交听证申请书。3月8日复议承办人电话告知,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都安县委县人民政府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当初作出查封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建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10日17时07分承办人又电话通知,决定延期继续审理至4月5日结案。4月13日申请人到市复议办要求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照这一法律规定,被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禁止的违法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被告应当以国家侵权责任的特殊主体身份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都安县委县府明知原告是县联会的业主并享有财产所有权和所有者权益。被告查封财产不出具查封清单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故意超法定期限的查封行为构成超越职权。被告违法查封原告的财产物品并造成重大直接损失的后果,应当以国家侵权责任的特殊主体身份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告拒绝接受上级政府的审查,目无党纪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五)、(七)项、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的规定,请求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呈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俱状人:唐仕洋、谢美仙、陆碧蓝、唐昊、唐风娟、唐吉形
           20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