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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3日星期一

湖南新化5.12涉黑案辩护律师的联合声明(一)

转自杨金柱律师的博客:
    
     湖南省新化县“5.12涉黑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至2013年12月18日进入第16天,在16天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发现以下重要事实:

一、20名到庭上诉人几乎都当庭陈述了在侦查阶段遭受了各种手段的残酷的刑讯逼供,有的上诉人曾因不堪忍受酷刑而自杀(未遂),有多人产生过自杀的念头。上诉人刘智斌当庭陈述,自己曾在两天之内被侦查人员用手掌和拖鞋扇了无以数计的耳光,致使自己耳部受伤致残,听力受损,在法庭发问环节,审判人员、辩护人、检察人员须大声讲话,刘智斌才能听见,亦有其他多名上诉人因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身体受伤,至今部分上诉人肢体活动受限。20名到庭上诉人各自陈述的遭受刑讯逼供的经历,时间、地点、人物、方式、逼供内容多处相互吻合,足以让人相信其所述属实。上诉人当庭称几乎所有笔录均是遭到刑讯逼供后被迫签字或被以外提威胁后被迫签字。本案侦查人员大面积的刑讯逼供行为,令人发指,骇人听闻。
   
     二、据上诉人所述,绝大部分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在娄底市新化县荷花园宾馆或德鸿宾馆,部分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在娄底市公安局警犬基地或废旧厂房,还有部分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在湖南省看守所审讯室内。多数上诉人在侦查期间在多个看守所之间频繁辗转羁押,疑似为刑讯逼供创造时间和空间条件。新化县公安局看守所在接收嫌疑人时没有严格依法对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对不符合收押条件的嫌疑人没有依法拒收;在嫌疑人被非法外提审讯时,娄底市多个看守所配合侦查机关大规模、大面积对提讯证造假(相互矛盾、错漏百出的提讯证及讯问笔录本身就足以表明这一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明确规定。
   
    三、本案侦查终结报告显示,在侦查期间,娄底市政法委员会召开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协调会,不当干涉了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审判活动。娄底市政法委员会的协调会议,对一审判决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同一涉黑案件中,多个公安执法机关如此大规模、大面积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违法侦查,笔录造假,构陷嫌疑人,实属罕见。鉴于“5.12涉黑案”所暴露出来的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所造成的极大破坏、对本案上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极大侵害,作为本案二审辩护人,我们郑重声明如下:
   
    一、强烈谴责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和新化县公安局“5.12涉黑案专案组”对本案嫌疑人大规模的刑讯逼供、暴力逼证、制作虚假笔录构陷嫌疑人、妨害诉讼活动、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二、强烈谴责新化县看守所违法配合侦查人员大面积、大规模对提讯手续造假、妨害诉讼活动、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三、强烈谴责娄底市政法委员会违法粗暴干涉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四、强烈要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中暴露出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
   
    五、鉴于本案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和看守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数量多、面积广、参与人员多,建议立案调查、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署名是杨金柱等十六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