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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2日星期三

张海外逃谁是导演 副所长给立功线索

来源:潇湘晨报

健力宝原董事长外逃获证实 越狱谁是导演:副所长给立功线索
    
   
张海外逃,谁导演越狱:副所长给立功线索
原健力宝董事长张海(资料图)
   
     1月20日,广东省检察院证实,涉嫌假立功获减刑的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已经外逃。这个被称为“特异功能者”的人,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15年,后因“立功表现”,二审减为10年,在狱中又“多次立功”,最终只坐了6年牢便于2011年假释出狱。
   
     两年多来,关于其减刑的真相,一直饱受外界质疑,而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日前终于证实,张海确属假立功减刑。正当有关部门提出“立案审查”之时,却发现已经找不到人了。张海究竟如何“立功”获得减刑?早就发现他的“立功”有问题,为何还让他跑了?
   
     综合新华社、央视、《南方都市报》报道

审理

看守所副所长给的立功线索,让他获轻判
   
     2007年2月,佛山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广东省高院二审认定,张海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构成立功。故二审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将原审判决的15年改判为10年。
   
     张海是如何在看守所里立功的?2013年11月4日,韶关乐昌市法院向媒体通报了一起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某受贿案,其中就牵涉到张海。根据通报,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负责深挖扩线工作的罗某,要其为他的当事人张保(化名)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某好处费3万元。罗某便利用职务便利,将一条抢劫案的线索告知张保,并将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张磊(化名)调至张保同一监仓,由张保检举张磊。佛山市看守所向广东省高院出具张保在押期间具有立功表现的书面意见,省高院二审据此认定张保有立功情节,改判张保有期徒刑10年。知情人称,通报中的“张保”即是张海。
   
     该案一经见报,即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既然张海所揭发的线索,已为相关人员所掌握,因此应认定此为假立功,广东省高院应有必要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二审结果进行改判。有媒体也开始质疑,既然“假立功”一案早已东窗事发,为何法院却没再审张海案?韶关乐昌市法院的通报为何要隐去张海的真名?为什么法院通报要藏着掖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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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立功减刑
   
     根据《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服刑

狱中有“重大立功”表现,让他提前出狱
   
     二审被判10年,张海本应在2015年出狱,但他在2011年春节期间即提前假释出狱,原因是有“重大立功”表现,两次获得减刑。至于到底是什么“重大立功”,并没有公开的报道,外界只能从张海女友黄鹭口中,了解到一些信息。
   
     黄鹭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希望媒体不要报道张海出狱一事,“并非提前出狱之事有什么猫腻,而是希望有一个平静的生活。”
   
     黄鹭说:“毕竟他为此付出了6年代价,不想报道,是因为特别想低调,最好人们都遗忘了这个人,你要理解我的心情。但(提前出狱)全部都是合理合法,毕竟10年刑期他坐了6年牢,一般一半就可以出来。”
   
     黄鹭还强调,张海是刑满出狱而非假释。“张海在狱中因有立功行为和表现良好等获得了两次减刑机会,第一次从10年减为8年,第二次减到6年后直接出狱。”
   
     曾在监所工作过的人士告诉媒体记者,在监狱中有“狱侦耳目”。耳目通常是得到信任的在押人员,他们将情报提供给侦查人员,换取个人立功减刑。
   
     据一些有关狱内侦查的专业论文介绍,耳目是指看守所或者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侦查力量。按照不同任务,了解人犯动态、保证监所安全的叫做“控制耳目”,获取犯罪证据、协助突破疑难案件的叫做“专案耳目”。无论是哪一种耳目,他们就潜伏在在押人员群体中。
   
     上述人士介绍说,监所生态中,狱侦出现多种变形。有人将涉嫌犯罪线索私相授受以谋取利益,没有操守的警察或者律师亦会成为交易链条中一环,立功线索买卖形成地下黑市。
   
     那张海是否真的两次立功?2014年1月10日,广东省高院对外通报,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韶关市中院重审并于2013年10月31日对张海两次减刑的裁定予以撤销。广东省高院同时认为,该案原生效判决认定张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也可能有误,已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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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怎样算立功
   
     根据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假释

想查他时发现,这个人已找不到了
   
     根据媒体2011年的报道,张海在假释出狱期间,先回到老家看望亲戚朋友,报个平安。姥姥见到他很高兴,但并没有多说什么。黄鹭说,张海还去了一趟香港拜会朋友,了解一些最新的情况。在黄鹭看来,张海出狱后变得更加成熟了,“比起以前更知道关心别人。”
   
     “假立功”案渐渐浮出水面之后,2013年9月和11月,广东省高院和检察院分别将张海假立功减刑案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可关于张海的行踪问题,却没了下文。今年广东省两会上,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说,张海从进看守所开始就涉嫌作假,在服刑期间的立功表现属造假。现回过头去查,一审判决前就已有作假嫌疑,如果不是作假“立功”,可能就不止15年刑期。面对张海现在身处何地的提问,黄武说,“这个人已找不到了。”
   
     多位与张海相熟的人士,也都对他的行踪讳莫如深。有的称张海好像在国外,但具体哪个国家,“不知道”。
   
     与此同时,牵涉到张海案的人员正在相继被查,公开的审判资料显示,已有部分涉及张海案的看守所、监狱官员受到处理。有媒体称,张海案牵涉到公安、法院系统40多人。“只有监所、公安、法院相互配合,才能使得假立功成立,腐败链条让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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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有何规定
   
     根据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观点

监管不严假立功成“救命稻草”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立功制度的设立,本意在发动整个社会力量,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力量,帮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未掌握情况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增加刑法的威慑力。
   
     对于立功认定,应当严格加以甄别。如果被不正当利用,就有违“立功从宽”制度之本意。
   
     由于判决书里不写清楚具体情况,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监督,一项好的制度,也可能因有暗箱操作空间而走向反面。
   
     对立功表现的认定,在一些地方并不严格,有的是办案部门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而对于一些官员或富商的立功证据,甚至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不少人因此把假立功当成了“救命稻草”。
   
     立功的线索,自己掌握的并不多,而多数却是亲属、朋友打听或其他案外人员在外围活动获取。一般来说,假立功分4个步骤:一是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犯罪线索;二是由家属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人员,让其举报;三是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四是法院根据立功证明,给以轻判。

立功表现应尽量阳光化
   
     李成言(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服刑人员尤其是官员和富商的“立功机会”,不少是从非法渠道获得,这不但无法体现悔罪诚意,而且也容易导致立功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不公现象。立功表现应尽量阳光化,尤其要制定出规范证明立功材料的证据标准,改变仅以单一证明材料认定立功的状况。

大对公检法监督力度
   
     麻国安(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要杜绝假立功,除将立功标准不断规范外,更关键的是,要加大对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使他们不至于在任何一个环节,为立功造假,助纣为虐。
   
     据《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