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枪杀人被免刑事处罚,故意杀人变伤害法理难容
1996年4月2日,汶上县发生了一起罕见的故意杀人恶性案件。案件起因是被 害人高文学之兄与被告人张广怀同时经营蜂窝煤厂生意产生纠纷,被害人高文学 在接到派出所荣所长通知到派出所调处纠纷的通知后,路过张广怀蜂窝煤厂,高 文学便去张广怀办公室说和高文君之间的纠纷,因张广怀没有诚意没谈好,高文 学想走,张广怀大喝一声:今天非弄死你,随机张广怀之子张峰拿出非法买来的 五连发猎枪捅破窗玻璃对准高文学开枪射击,击中高文学的两大腿当场瘫倒,随 后张氏父子各持凶器用蹶头把我打的两颅骨骨折昏死过去,而后把我拖到一间小 屋,在我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把我头面部砍砸几十刀,在张广怀用蹶头要砸死我的 时候,被张广怀的妹夫制止,张广怀高喊非要打死他不可。张广怀之子张峰手持 猎枪堵住大门不让任何人救我,派出所赶到时张峰还在对天放枪,威胁派出所, 刑警队拔枪示警后张峰才放下猎枪,被送往医院的时候,被害人血压已经为零, 头部开放性外伤24处,颅骨骨折两处,右尺骨粉碎性骨折,面部刀砍伤6处, 面容严重被毁,两大腿被猎枪打烂,。 上述张广怀的行为,主观上处于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具有故意杀人的行为, 具备故意杀人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峰在3米内对准高文学开枪 射击且击中高的行为,其主观上客观上均具备故意杀人的犯罪要件,已构成故意 杀人罪,且持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构成非法买卖枪子弹要罪,而汶 上县执法机关却以张广怀构成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张峰的行为不追究。 本案张广怀,张峰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汶 上县执法机关对张广怀张峰的犯罪行为定性错误,对明显漏罪不予追究纯属错 案,必须依法予以纠正,严惩罪犯。 本案人情关系大于法,使本案定性一错再错,放纵犯罪,造成不良影响,案发后 汶上县公安局当即将凶手缉拿归案,并进行及时审讯,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如 实供认,后由于汶上县第四棉厂厂长林英宝到公检法托人情找关系,使被告人之 间串供,反供,尽管如此亦足能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此案经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张广怀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汶上县检察院起诉,张峰被免诉。此案在检察院审查期 间林英宝又在检察院活动,由于被害人不服免诉决定,提出申述,检察院不给答复,济宁市检察院督促申述答复意见,而汶上县检察院却对此不理,到了2005 年6月9日才给我免诉书。由于该案到汶上县公检法各个环节林英宝就跟踪到各个环节,使公检法办案受到 干扰,形成本案定性错误,使被告人张峰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没有追究,特请监督机关予以监督纠正。
受害人:高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