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省直国企(陕西省地质矿产局西安探矿机械厂) 的单身女工(1986年进入该企业至今),因2010年9月27 日无辜被厂长崔高汉停薪停职停止进门而于2011年1月24日进 京上访,至今无果。 并且我的信访案却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被非法三级终结。 而我欲诉无门,欲告无处,无法可依,无理可讲。
为维权,我邮寄过无数封信件和材料, 足迹几乎踏遍了北京的大街小巷,穿梭于各个信访窗口,先后6次被 关黑监狱,4次行政拘留,1次刑事拘留, 无数次进出大小派出所和久敬庄,多次进出马家楼, 无数次被打被关被虐待;开过瓢、服过毒、切过腕、跳过楼……
2014年1月24日接到张文和的电话:“我心脏病犯了, 一个人躺在家里,被禁止出门。”
我答:“我现在有事过不去,您打120求医吧。”
下午我办完事后赶去探望张文和, 在即将出梨园地铁站口的时候接到张文和的电话:“ 我已经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了。”
当时,我因为不清楚张文和的病情怎样了就到派出所里去看望他, 派出所的警察说:“张文和不在。”我就在派出所的大厅里拨打了1 10报警电话给张文和报人口丢失, 很快就从梨园派出所里面出来了两个便衣把我抓捕, 并且关押在该派出所的侯问室里不让走了。
2014年1月26日,我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非法集会、 示威、游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 将我刑事拘留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内。处罚决定书的号是: 京公通拘通字【2014】000195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请您对照一下法律条文通篇与我拨打110报人口丢失的行为沾边吗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 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 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集会、游行、 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与我拨打110报人口丢失的行为何干呢?
2014年2月24日以取保候审期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 经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对我予以释放。释放证明书的号是:京看释字【 2014】53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 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并且在释放我的同时新的取保候审开始了,以寻衅滋事罪为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执行期自2014年2月 25日起,但却未注明截止日,是终生啊还是依照所谓的法律规定? 无从得知,想抓就抓,想放就放,不分场合、地点、时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 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我仅仅是打了110报警电话报人口丢失, 即便不是亲属但也不犯法,且是一人而为, 并没有参与非法集会更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6条 之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罪,同时也没有涉及和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 因此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我作出的刑事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但是同时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的行为也涉嫌构陷。
以欲加之罪行莫须有之名,行构陷之实,敬请您的关注, 我也将拭目以待,见证他们对康素萍的构陷将如何演绎?!
地球人都知道康素萍无帮无派无组织不政治,天马行空我独往独来, 上访维权以来力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敢有丝毫的闪失和过错, 从不曾跨越雷池半步,像我这样的人都要因构陷而坐牢的话, 岂不要神州大地处处为牢,人人为囚了吗?
鉴于此,我在想等时机成熟时追究其涉嫌构陷的法律责任, 行驶和维护我的合法诉权。
陕西康素萍 联系电话:13161821852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