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爲原文)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記錄(二) ------ 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十)
一, 背景
本人名下的一幢大陸房屋(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京杭大運河河邊,太湖廣場的西南角處)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國時間)第四次被嚴重偷拆,似乎已被毀成一堆廢墟(見圖4)。數日後收到了南長區公安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對其案的“立案告知單”(以下或簡稱告知單),但發現其告知單中有問題(見圖1 和/或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七):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經過交涉後,又收到了分局“修改”後的告知單共二份,但發現修改後的二份告知單中問題更多(見圖2、3和/或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八):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
爲此,本人于7月13日(美國時間)再次電話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對于我提的問題和要求,公安分局的答複基本上是“會向領導反映”(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九):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一)),但雙方約定:一星期後打電話去聽領導的答複。
等了一個星期我與7月20日(美國時間10:25PM - 11:50PM)再次給南長公安分局電話,以下是這次通話的主要內容。在下面的通話錄中,本人簡稱“許”;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簡稱分局;分局的馮先生也簡稱爲“分局”(因爲他代表分局)。
二, 7月20日與分局的通話
許:馮先生,你好!上星期我在電話裏向你詢問了有關我房屋被偷拆的一些問題,主要問了八個問題,你說將向領導反映,並約定一星期後聽你們的回應。所以又要打攪你了。。。。。。
1. 關于 “詢問分局是否了解到了情況?”的答複
許:第一個問題是,關于第一次的“立案告知單”中的報案內容爲什麽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而不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你說是“立案告知單”中的立案內容是計算機系統自動格式生成的,也就是說立案內容是沒法人爲改的,但應我的要求,陽光派出所已給了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但現在有二個問題我要向你澄清一下:第一,我沒有要求他們更改告知單,僅要求他們給我一個書面解釋,我在電話裏聽了陽光派出所惠所長的爲什麽不能更改的一些理由後,就對所長說我尊重他所長的專業權威,但請他們給我一個書面解釋,他說他們討論後會給我一個回複,但他們至今沒給我任何回複。第二,陽光派出所不是法人,僅是你們的派出單位,他應該沒有資格來發“立案告知單”。
分局:你理解錯了,因爲陽光派出所是我們分局的一個部門,它是辦案單位,它能代表分局。
許:應該是你混淆了“立案”和“辦案”二個不同的概念。我們這裏討論的是“立案”。陽光派出所雖是辦案單位但不是立案單位。
2. 關于 “爲什麽“立案告知單”中有“一單二案”?”的答複
許:第二個問題是有關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我共收到了二份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這二份“立案告知單” 中的立案號均相同,但立案內容不同:一份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而另一份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當時要求你給我解釋一下爲什麽會有一單二案,你說會把我提的這個問題給領導反映,我想聽聽領導的答複?
分局:我們去派出所問了,派出所說只給了你們一份,是報案人“許建偉”和報案內容“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的那一份。
許: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給了我們二份,我再重複一遍:後來給了我們二份,一份是報案人“許愛萍”和報案內容“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另一份是報案人“許建偉”和報案內容“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二份的報案號都相同,報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7日(以前的是6月28日),立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8日(以前的是7月1日)。
分局:那我就不知道了,派出所說只給了你們一份。
許:我這裏有複印件,你如能給我一個電子郵件號,我馬上傳給你。另外,“立案告知單”應該有存根單,應該存在你們分局裏,你馬上可以查的。
分局:那後來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給了誰了?
許:陽光派出所把那二份一起給了我姐姐。
分局:怎麽可能呢?
許:那好,我不爲難你了,先把這個問題擱在這裏,麻煩你們再去調查一下,下次我們再來討論這個問題。
分局:好的。
3. 關于 “爲什麽仍由地方派出所來辦案?”的答複
許:上次電話裏的第三個問題是,我房屋被偷拆的案子爲什麽仍由陽光派出所來辦案?而不是由刑偵大隊來辦案?我認爲應該由刑偵大隊來辦案,因爲,第一,這是一起疑難案子: 這是第五次被報案及前面四次還沒破案。第二,財産有重大損失:房子已似乎被夷爲平地,遠超出“重大損失”(5萬元)的量刑度。第三,造成了重大影響:從網上曝光的案例看,這可能是第一宗海外華裔在大陸的合法房屋被屢次偷拆的案子,在海外造成了惡劣影響。但你回答是你們那裏都是由案子所在的轄區派出所來辦案的。我說那麽那些重大惡性案件如殺人等也由地方派出所來辦案?你說你們會派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我就問那麽我房屋被偷拆這個案子公安分局是否也派了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你說這個你不太不清楚。我說你能否去了解一下後下次給我一個答複?你說好的。所以再次問你一下我房屋這個案子有沒有派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
分局:這由辦案單位(陽光派出所)來決定的。
許:你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對我房屋這個案子分局有沒有派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
分局:具體的辦案操作是由辦案單位來決定的,我們(分局)只能側面檢查,不能直接幹涉。
許:你還是不肯直接回答我的問題,但我理解你的意思了。
4. 關于 “房子被“損壞”還是被“毀壞”?”的答複
許:第四個問題是,在“立案告知單”的報案內容中爲什麽房子仍是被寫成“損壞”而不是被寫成“毀壞”?你當時說應該是根據公安部刑事立案的相關文件。我說我能否要一份那個文件的複印件?你說你當時手頭上沒有,我說那能否幫我找一下然後給我一個複印件?你說好的。你現在找到那份文件的複印件沒有?
分局:你是不是說報案內容裏應該把“損壞”改成“毀壞”?
許:你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我需要裏面能有解釋爲什麽我的房屋被寫成“損壞”而不是被寫成“毀壞”的那份文件的複印件。
分局:。。。。。。
許:沒事的,如沒有就說沒有好了。。。。。。那好,你不肯直接回答我的問題。但我已理解了你的意思。
5. 關于 “能否得到一份“立案決定書”的複印件?”的答複
許:第五個問題是,鑒于前後三份的“立案告知單” (第一次一份,第二次二份)裏都有僞造內容,可信度不高,所以我們要以“立案決定書”爲准,這就是爲什麽上次電話裏問你我能否得到一份“立案決定書”的複印件的原因,你說會向領導反映我這個要求,請問領導的答複是什麽?
分局:“立案決定書”是公安系統內部的,不對外的,對外我們是發“立案通知書”。
許:首先澄清一下,我拿到的是“立案告知單”,而不是“立案通知書”。我的理解是,“告知單”、“通知書”和“決定書”在法律上應該是不同的,“告知單”法律性最弱,“決定書” 法律性最強而且要存檔。現在三份“立案告知單”中的“報案人”、“報案內容”、“報案時間”及“立案時間”前後不一致自相矛盾,所以現在我們都應該以“立案決定書”上的“報案人”、“報案內容”、“報案時間”及“立案時間”爲准。另外,哪個文件上規定了我(案子中的受害人)不能拿到“立案決定書”的複印件,而只能拿到“立案告知單”?
分局:。。。
許:好了,你既然不肯回答這個問題,請再給領導反映。下面繼續下一個問題。
6. 關于 “能否建立一個有效的交流溝通渠道?”的答複
許:第六個問題是,分局能否指定一位人員來專門負責本案的交流與溝通,即如有問題就能通過我和他(她)直接交流與溝通,你當時說會向領導反映我這個要求。那麽現在領導怎麽說的?
分局:是負責本案辦案的(陽光派出所的)惠所(長),你已與他接觸過的。
許:我認爲他不妥,第一,這六年多來,派出所一直拒絕告知我以前(四次)的案子情況和一直拒絕給我告知單,第二,已有誠信記錄,如編造“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不能更改的一些“理由”。
分局:。。。。。。
7. 關于 “房子去年被偷拆案件?”的答複
許:第七個問題是,關于我房子去年被偷拆的案子,去年6月10日(中國時間)我的房子第三次遭到嚴重地毀壞,但我和我在錫親戚去要“立案告知單”和詢問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時都被拒絕,我在上一次電話裏請你解釋爲什麽,及問你我什麽時候能拿到“立案告知單”和被告知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你說會向領導反映這個問題。那麽領導是怎麽說的?
分局:那次報案人是你哥哥,所以我們只能把“立案告知單”和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給他。
許:我哥哥說他沒有拿到“立案告知單”和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等報告。
分局:我們(分局)這裏有(“立案告知單”)存根。
許:有存根不能證明已經給了(我哥哥)。
許:我的問題是,我什麽時候能拿到“立案告知單”和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的相關資料?
分局:我們只能把立案、辦案消息給報案人,我們不能給很多其他人。
許:我們不要玩“擴大概念外延”(的遊戲),我說的是“我”,我是案子裏的受害人,報案人僅僅替我報案而已。這六年多來,你們一直拒絕給我以前多次立案和辦案的信息,一直說只能給報案人,而我又從報案人那裏得不到信息,爲此我要回國來親自報案,而你們又說要討論,一年多了還沒有給我討論結果。另外,請問哪個文件規定了立案和辦案的信息只能給替受害人報案的報案人,而不能直接給案子裏的受害人?
分局:。。。。。。
許:那好,希望下次回答這個問題。
8. 關于 “分局(領導)能否向拆遷人轉達我的拆遷建議?”的答複
許:第八個問題,我房子被屢次偷拆,應該跟拆遷有關,如拆遷問題解決了,其他問題也可能會解決了。所以,我在上次電話裏問你能否請分局(領導)代我(被拆遷人)向拆遷人轉達我想和他們直接友好協商解決這個拆遷遺留問題,你說會向領導反映我這個要求,請問領導能否。。。。。。?
分局:我們公安分局不能介入拆遷問題,拆遷問題應與拆遷主管部門,即街道辦和拆遷辦公室聯系。
許:謝謝,我已理解領導的意思。但我沒有要求你們去“介入”,而是僅請求你們把我(被拆遷人)的想法“轉達”給拆遷人,因爲這六年來拆遷人一直沒露面,我不知道拆遷人究竟是誰。事實上,你們在辦案過程中肯定會“介入”拆遷,並會查出真正的拆遷人,因爲這是一個典型的拆遷案子。
許評:拆遷應該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事兒,但現在拆遷人象地下黨那樣的很難找到。說到拆遷人,想起一件事情:幾年前,上海闵行區蓮花南路羅陽路口的一幢13層的在建商品樓發生整體倒塌事故,拆遷人才被被迫曝光:共有22名股東,但大多數是政府官員!
9. 確定下次通話時間
許:好了,上面的八個問題,僅回答和解決了最後一個問題,其他七個問題仍懸而未決。我認爲今天沒必要再繼續通話下去了,雖然我每次聽到“會向領導反映”心裏很不好受,也希望你能感受的到,但還是希望你能把其他沒解決的問題繼續向(分局)領導反映,下面我們能否來確定一下下次的通話時間。
分局答:派出所打了幾次電話給你姐姐,都沒人接。
許:可以打給我啊,我應該是最了解情況的,也是案子的受害人。
許:下面的話對事不對人,這幾年來我給你們大約打了上百次電話,都有詳細地記錄,但沒有實質性能解決問題的內容,大多數內容是官僚、推诿和假話!有這麽一大群不敬業、沒公民意識的公務員,國家永遠沒有希望。有點扯遠了,但希望下次不會再聽到“領導不在”、“向領導反映”和“要討論研究”等的托詞。另外雖然我每次都可以打電話到國內來,但從敬業這個角度,你們應該打(電話)給我,下次我們什麽時候再通話?
分局答:下個星期吧。
三, 結束語
一個多月過去了,公安部門還在玩“立案告知單”的遊戲。。。
六年多過去了,房屋屢次被偷拆,屢次被報案,但房屋的合法主人屢次被拒絕得到相關的立案和辦案信息。。。
請繼續關注一個海外華人的“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圖 1 “原先”的“立案告知單”
圖 2“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報案人許愛萍和“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圖 3“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報案人“許建偉”和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圖 4 本人大陸的房屋被偷拆後的照片”
控訴人:三鞠請安
2014年7月26日
于美國新澤西
========================================================================
中國控訴,控訴中共!
同胞們,抛棄幻想,珍惜生命,戰勝恐懼,和我們一道把自己的冤辱告訴全世界!
我們中國控訴組織的官方博客是http://www.zhongguokongsu.blogspot.com歡迎訪問和留言,您可以隨時和我們聯系,我們的電子郵件是zhongguokongsu@gmail.com 把你的冤辱寫成文章傳給我們。
(中國控訴編輯記者:李朝陽、安志新、王莉麗、王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