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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河北侯淑芝的控告状

控告人:侯淑芝,女,汉族,1 9541 125日出生,文亩,住保定市新市区桥口街1 1 O号,系被害人之妻。电话,13292997958
 控告事项: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于文利、杨浩然故意杀人罪共犯的刑事责任
控告理由:
我丈夫霍福来(被害人)生前是一下岗职工,白谋出路,经营水产生意。200991 4l 4时许,琐事与被告黄建德发生口角并打斗,起初经人劝解已平息。但是黄建德又找到
了于文利进行策划后乘坐于文利的面包车回到案发现场,黄建德下车后二话不说就踹被害人,而后又从于文利车上拿下一根一米来长、水管粗细的铁棍,照着被害人的头部、颈肩部、腰部等致命部位猛击,(根据法医鉴定,霍福米身体有1 4处外伤,5根肋骨骨折,肺部有3处挫裂伤,系钝器打击致肺脏、肾脏损伤死亡)
被告黄建德在本案中为主犯,该犯已经由(20 1 O)保刑一初字第0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综观本案全过程,有两个重要嫌疑人杨浩然和于文利被遗漏,这两个人都参与了这起案件,应为同犯。
其一,杨浩然和整个案件的起因有着密切关联。根据杨浩然本人陈述,被告黄建德起初先是故意拿走了杨浩然的车钥匙,随后被害人霍祸米替杨沽然向黄建德索要,从而引起口角至冲突打斗。在整个过程中,杨浩然不仅没有积极制止事态的一步步升级,而且在被害人受重伤倒地后也不实施救治,反而随被告黄建德一起乘车逃离现场,更为恶劣的是,杨浩然在此后的证言中还刻意掩盖重要情情节,企图混淆事实,应视为与被告黄建德同谋,是同犯。
其二,于文利(绰号“大东北")在本案中为被告黄建德提供了交通一具。根据各方证言,于文利开车与被告黄建德共同到案发现场,车上还装载着被告黄建德行凶时使用的凶器(一米来长、水管粗细的铁棍)。在打斗过程中,于文利与杨浩然帮助黄建德行凶杀人。被害人霍福来在受重伤倒地不醒后,于文利也没有积极实施救治,而是开车载着被告黄建德和杨浩然扬长而去。
在这起案件中,于文利和杨浩然都亲眼目睹整个案件全过程,亲眼目睹黄健德行凶,亲眼目睹被害人霍福来气息奄奄,不但不积极进行劝阻,也没将被害人及时送去医院抢救,反而与被告黄建德一起乘车逃离现场,同时,司法机关只追究了黄建德刑事责任,却没有追究于文利、杨浩然二人的相关罪责(如没有于文利、杨浩然的策划和参与,惨案也很有可能不会发生),所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文利和杨浩然进行抓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要求依法追究公安过失执法、懂法、犯法、乱作为、徇私舞弊、私放凶手,包庇杀人犯的罪责。

控告人:候淑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