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2019年10月27日星期日

关于10月23日会见陈家鸿的通报

作者:陈家鸿的律师 吴绍平


本人于10月23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到达玉林市看守所,在内外两个接待室办理手续后,非常顺利地进入了会见室,但是在会见室等了一会儿后,一名警察把我叫出了会见室,并说无法安排会见,原因是陈家鸿的委托系羁押前委托,需要他的家属重新办委托,同时告知陈家鸿的家属已经委托了一名当地的王姓律师。我就此问题与接待警官进行了长时间沟通,该名警官也打电话向领导进行了多次请示,最后仍然是不同意会见。此时已经中午,该名警官让我先去吃饭,说下午继续沟通,看能否解决。


吃饭后,我回到看守所继续等待,很快等到下午两点,但是玉林市看守所要三点才上班,我要求一名辅警给上午那名警察进行联系看能否三点准时安排会见,但是这名辅警表示他不清楚情况,无法联系这名警察。我就对这名辅警说,如果我今天无法会见,我要去驻检室投诉这个问题。这名辅警就进去反应情况,很快出来一名张姓警官(警号501323),他表示他是负责监所里面工作的,他也不清楚情况,喊我继续等待。我感觉看守所在踢皮球,就决定去看守所驻检室反映情况。



出了接待室,我看到右边有驻所检察室的牌子,我就隔着窗户问一名在屋里执勤的武警,问他驻所检察室怎么走,他说不清楚,我说这儿的牌子不是驻所检察室吗?他说我为什么要告诉你?我感觉他有情绪,就离开了,自行去寻找。在这个过程中,我和这名武警并没有发生任何的冲突和争吵。



我找了几分钟,没有找到驻检室的进门,又回到律师接待处与刚才那位张姓警官交流,并索要驻检室和看守所的投诉电话,期间我也提到刚才那名武警的态度不好,打算要一并投诉。



这时我接到一个电话,我就走出接待室接听,接听完了后,我转身想回到接待室,突然,一名我并不认识的微胖的武警在离我大概有十来米的地方,大声喝令我站住,并让我过去,我当时觉得很奇怪,因为我并不认识这名武警,也不是我刚才问问题的那名武警,我就回答说:“你是哪个?我根本不认识你,凭什么过来?”我就打算回到接待室,这名武警于是快速走到我身边骂到:“刚才你说什么了?你TMD律师算什么东西?”并用手用力拍打我的肩膀,我感觉到非常危险,就立即退回到了律师接待室,此时,这名武警叫来另外两名武警闯进律师接待室,大声辱骂我,并扬言他可以马上就把我抓起来!我坐在凳子上说,来抓啊!他竟然马上下了命令,因为方言的缘故,我并没有听清楚,似乎是“抓了”的意思。其中一个武警扬起了手铐,眼看就要动手,但不知什么原因,他们最终没有给我戴上手铐!这名武警对我辱骂了几分钟后,那位张姓警官才出来劝阻了这名武警,三个人遂扬长而去!



经这么一阵惊魂的折腾,我还是要求会见,这时已经下午三点过了,看守所又给我安排了会见室,可是我进入会见室等了十来分钟,一位唐姓副所长来到会见室,再次表明无法安排会见,让我去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沟通一下,眼看会见无望,我决定放弃会见,当即要求唐副所长处理我今天在看守所受到人身威胁这个事情,他听了我的介绍后说,这个事情他管不了,他说现在武警不归看守所管了,他们只是工作上在协调。我说我是到看守所会见,看守所有义务保障律师的安全,而且当时看守所的警官在场,没有及时制止武警的违法行为,他只是一味地说他管不了这个事情。



我觉得这些问题无法在玉林市看守所得到圆满解决,加上已经下午四点过了,我只得出了看守所。此时,陈家鸿前妻正在外面等我,我们一起赶往玉林市公安局,我到公安局后,与法制科交流了预先委托的问题,他们还是觉得最好找家属再补一个委托,我又到警务督察支队进行了投诉,一位姚姓支队长和许专员以及另一名工作人员接待了我,听完叙述后,他们希望我写一个书面情况邮寄给他们,并表示,他们会调查情况,武警现在不归他们管,只能把我的投诉转给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我也表示,我将向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维权。



出了玉林市公安局大门,天空下起了小雨,我感到一阵阵的凉意。这是我执业以来最危险的一次经历,我匆匆与陈家鸿的前妻话别后搭乘动车回到了南宁,回到南宁后听说陈家鸿前妻在我们分手后出了车祸,幸好人是安全的!



鉴于我在玉林市看守所遭受到了人身威胁,我决定只有在保障了我绝对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再继续辩护工作。


编辑发布  李朝阳
Editor and Published by Chaoyang Li

卢廷阁律师在会理法院被打事件 维权第30步

20191023日):重大步骤

20171117日案发至今,已近2年,殴打律师,涉嫌故意杀人的法警李朋,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可见官官相护、地方保护、法治不彰之严重!中共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在地方还真成了口号!

根据案件性质,应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且不难破案,在场的法警,好多都是亲眼所见,并有参与,甚至李朋自己也会不得不承认殴打的事实。但出警派出所所长胡启平等人利用权力,改变案件性质,以治安行政案件处理,降低了侦查责任,使得化解凶手责任成为可能,最终达到保护自己人的目的。反过来,如果是律师打了法警呢??结果,你懂的!

向会理县公安要求刑事立案,不立。向会县政府申请复查,不理。向会理县及上级各检察、监察部门控告公安拒不移交刑事案件,不予监督立案追究。现在,只能依《刑诉法》210条(三)项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

附:《刑事自诉状》及证据









2019年10月22日星期二

卢思位律师听证会情况通报




20191021下午两点,成都金契律师事务所卢思位律师因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惩戒听证会在成都市法律服务中心举行。 
听证会开始前,工作人员复印了部分旁听人员的证件。来参加旁听的大约有三十余人,包括从全国各地赶来的律师同道以及成都本地公民朋友。另外,美、德、加、英等四国驻成都领事官员也来到了听证会现场,参加旁听。

全体人员入场后,听证主持人表示,会议室旁听人员太多,自己感到不安全,要求限制旁听人数为五人。为此,卢思位律师及两名代理人就主持人是否有权利规定旁听人数进行了辩论,争执一直持续到三点钟。多位旁听律师同道跟主持人进行交涉以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主持人宣布听证延期举行。

听证还未开始便陷入僵局,卢律师当即表示,不同意延期,并表示在听证办公室等到下班时间,如果律协取消听证,一切后果由律协惩戒委负责。眼看听证无法举行,一部分旁听人士自愿离开现场,包括四国领事也自行离开。后经过双方协商,主持人宣布继续召开听证会。最终,现场旁听人数为八人。

听证参照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听证会场面非常激烈。卢思位律师及聘请的两位代理人北京黎雄兵律师和贵州李贵生律师就调查组所指控的理由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卢思位律师一方首先认为,本案立案程序违法,系成都市司法局指令律协对律师进行调查,不当干涉律师执业权,第二,卢律师接受预先委托并不违规,其持空白会见函前往玉林看守所会见陈家鸿是律师行业的通常惯例,并非私自接案。第三,卢律师认为本案的立案就是律协采取双重标准,不仅没有保护律师的权益,反而是成为了打压律师的先锋!因此要求撤销立案并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听证会一直持续到晚上七点半才结束,听证庭没有当庭做出决定,表示将提交惩戒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2019年10月19日星期六

“游走四方”之济南行,探望古道热肠于新永







20191014上午到达目的地济南,上午见了几位网友,下午去探望了曾经帮助过我的于新永。

于新永,籍贯山东淄博,1963年生,1982年入山西财经大学,1986年入职山东省冶金工业厅,后辞职下海。

据悉,于新永和他大哥及小妹有过痛苦的童年生活,因为他们的父亲当年被打为右派很早即去世,母亲也随后去世,当时于新永才六七岁,是他们17岁的小姨含辛茹苦养育下他们才长大成人。

于新永天性儒雅、待人谦和;扶弱助残、与人为善。这些年捍卫宪法、倡导公平正义,他曾起诉过山东发改委、大众日报社、济南市建委、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等,特别对访民群体更是给予了莫大帮助。

我出生在山东五莲县,和于新永也算是老乡,多年前我与朋友一起路过济南,与于新永见过面,与君畅谈,受益良多。今旅游既然来到济南就不能不去探望一下他,原本是想给他送去一点温暖,可万万没想到来济南,得到温暖的人却是我!

我是1013日从昆山坐火车于14日上午八点多到达济南火车站,出站口就见到了几位互有交流的网友,她们的热情让我倍感亲切。她们请我吃了早餐后,我提出下午得去看守所去探望于新永,她们说济南看守所在郊区很远,有人就帮我联系了一位热心公益的出租车司机下午送我过去。
几个人热聊了两个小时后,韩丽(笨笨)大姐热情邀我去她家吃午饭,我欣然前往,其他人都有事回去了。吃好午饭,便与热心公益的出租车朋友一起赶往济南看守所。一路上他热情的向我介绍于新永,并告诉我他这一年多曾免费用车送过很多去探望于新永的人,还特意拿出很多张别人给于新永存钱的单据,我顺便拍了下来。

来到看守所,里面没什么人,我很顺利的给于新永存了200元生活费略表心意。

回到市里,司机朋友又问我去哪里?我说准备去邮局,然后逛芙蓉街。他就直接把我送到芙蓉街附近的邮局,然后才离开忙着拉客去了。

进邮局给于新永寄了明信片和一封信,在信中我请他务必给我回信,并告诉他,如果两个月后我没有收到他的回信,我将穷尽一切的法律程序来维护我们的通信权利。

从邮局出来就去逛了芙蓉街和济南老街。

下午五点多,与韩丽姐见面。中午时就约了刘律师一起在附近的饭店吃饭。这家最具特色的饭店在巷子深处,四合院中间的三处喷泉被围起来,每个池中各养着鱼,据韩姐介绍,这几处泉眼在济南72名泉里的。

我俩进入包厢就见刘律师已经等在里面了,后来又陆续进来七八位律师,其中有两位是外地来的,我何其有幸,不仅在济南品尝了最具特色的济南名菜,更是在济南同时认识了这么多律师界的精英!

吃着、聊着,我一边听着他们的高谈阔论,一边拼命的记着他们每个人的长相和名字!这些年的不幸遭遇和地方政府的迫害,记忆力骤降!

我祈祷于新永在看守所里千万别遭受任何伤害,别像我这样身体受损、记忆力衰退。希望于新永能早日平安健康的出来,到时我亲自给他包饺子吃!

1015用了整整一天,马不停蹄地逛了济南的趵突泉”“五龙潭”“大明湖千佛山,下午五点多坐高铁来到北京,结束了济南之旅。

王和英
20191216


附:于新永简介及起诉书
一、【简介】
于新永,籍贯山东淄博,1963年生,1982年入山西财经大学,1986年入职山东省冶金工业厅,后辞职下海。

于新永曾于201410月联系山东许多维权人士,拟发起成立山东维权联盟,由此被山东警方视为重点维稳对象。201833日,于新永与十余位维权人士前往山东聊城朋友家聚餐吃水饺,被警方深夜抓回济南连夜传唤,之后于新永又被街道办事处人员劫持到桃源酒店非法拘禁,直至322日才被释放回家。关押期间,于新永曾强烈要求出席36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开庭事宜,却被燕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拒绝,导致历下区法院裁定于新永撤诉,从而给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获释后,于新永曾要求拘禁他的行政机关出具法律文书,但遭到拒绝。他只好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区人民政府责令燕山街道办出具关押他的书面文书以及要求燕山街道办赔偿他的经济损失3万元。

之后,于新永又多次向历下区人民政府要求回复他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516日于新永就被辖区警方传唤,并于当天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将他刑拘抄家。622日,于新永被济南市检察院变更罪名以涉嫌侮辱罪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济南市看守所,至今没有开庭审理此案。

二、历下区检察院起诉书称: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新永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7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并依法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察机关于2018101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351211时许,被告人于新永伙同李红卫(另案处理)等10余人,在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下广场,手持纪念六四24周年标语参加纪念六四活动,后现场活动照片被上传至境外网站维权网

220141210,被告人于新永伙同李红卫(另案处理)等10余人,无任何信访诉求,不进行信访登记,在济南市中区山东省信访局门外身披带有保护公民人权”“纪念世界人权日标语的绶带,起哄闹事、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

32016521,被告人于新永等5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卧虎山水库附近,手持勿忘六四标语参加纪念六四活动。

二,侮辱罪

被告人于新永通过在新浪网注册的博客、微博公开发表侮辱性文章3篇,公开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

12014810被告人于新永,使用网名为济南于新永的新浪微博发表文章《公民与访民》,称国家领导人坑害亿万中国人民等。

22014825,又发表文章《2004年习*平接受专访,我是延安人》,将国家领导人比作汉宣帝刘病己等。


32015121,又发表文章《杂说官员道德》,歪曲我国政治指导思想,称国家领导人是反革命和卖国贼等。

2019年10月18日星期五

吉林四平一家三口入狱悲惨遭遇令人心酸,郭宏英一案再申诉


一个特殊的家庭一家四口有三口被当局迫害入狱在监狱里,这就是吉林四平郭荫起的一家,儿子郭宏伟,女儿郭宏英,老婆肖蕰苓都在监狱里,儿子郭宏伟被判刑十三年,老婆肖蕰苓80岁判刑六年,女儿郭宏英又被判刑五年六个月,执行实刑五年,女儿,儿子都聘请了律师二审上诉后都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201810月郭宏伟重审案件,律师代理后会见了郭宏伟,并且将郭宏伟的上诉材料上交到吉林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从送达申诉至今一年了,没有任何消息,申诉材料被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在郭宏伟与母亲肖蕰苓时被判刑入狱后,郭宏英从此走上了维权上访之路,在为母亲与哥哥呼吁在维权路上,当局无数次对郭宏英维权进行阻碍,长期对郭宏英进行监控跟踪威胁恐吓等各种手段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2015320日吉林四平当局对郭宏英的哥哥及母亲进行了抓捕拘留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构陷判刑郭宏伟判刑十三年肖蕰苓判刑六年,随后郭宏英在为母亲哥哥维权奔走中再次被当局构陷抓捕,最后以寻衅滋事及妨碍公务罪两罪并罚进行了一系列的构陷,在一审判决了寻衅滋事罪四年,妨碍公务罪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一共五年六个月,执行实刑五年,在一审宣判后郭宏英不服判决,进行了二审申诉,二审没有进行开庭直接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郭宏伟在从今年4月份直到现在监狱已经有7个月没有同意家人会见,郭荫起多次到监狱要求会见高位瘫痪的儿子都被监狱拒绝了,郭宏伟严重高血压不能进行西医治疗对西医严重过敏,80多岁的郭荫起一直奔波在探视监狱的路上,在十一前会见了女儿郭宏英与老婆肖蕰苓,肖蕰苓精神还好但是她还不知道女儿郭宏英被抓判刑已经下到监狱并且在同一个监狱。

20191015,今天郭荫起又去吉林长春监狱会见了肖蕰苓与女儿郭宏英,郭宏英精神比刚下监狱要好一点,但是老伴肖蕰苓状态非常差消瘦了很多满脸褶子,老爷子问她为什么这么瘦,她说牙疼吃不好,但是老爷子担心她猜到郭宏英的情况,老太婆一直不知道女儿被抓被判刑的事,老爷子一直满着老太婆的,毕竟有一年多没有看到女儿来会见她了,以前都是郭宏英来会见她妈妈,老太婆问郭宏英还在外面吗?老爷子告诉老太婆说郭宏英在北京一直没有回来,,,,这令人心酸的善意欺骗让人欲哭无泪,老爷子说:等老太婆快出来的时候再告诉她,老爷子告诉监狱让他们不要告诉老太婆她女儿在同一个监狱里,因为老太婆年时一高也有高血压,老爷子怕她知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就一直满着老太婆的。

人权观察员认为:郭宏伟一家三口被害入狱的悲惨遭遇令人心酸,她们一家三口的遭遇被受社会各界人权组织关注,尤其是郭宏伟身体不好患多种疾病,根本不符合关押条件,他的身体在那种恶劣的条件下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人权观察员强烈谴责吉林四平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郭宏伟一家三口属于无罪应当立即释放。

2019年10月17日星期四

郭宏英申诉状

申诉状

申诉人:郭荫起,男,19371222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宏大委十二组,系郭宏英之父。电话:13179039308

申诉人认为郭宏英是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其信访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故申诉人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刑终129号刑事裁定书和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刑终129号刑事裁定书和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

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郭宏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郭宏英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20153月,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以下简称铁东分局)将申诉人妻子肖蕴苓和儿子郭洪伟予以拘捕。320,申诉人遂与女儿郭宏英去铁东分局了解情况,铁东分局辅警田旭、刘帅奇等人态度恶劣、行为粗暴,将申诉人父女郭宏英推到在地,后又把郭宏英抬出去扔到警局门口的马路上。申诉人父女在找公安局长了解案情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当然也没有证据证明郭宏英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
铁东分局内皆有监控,铁东分局却未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提交法庭。原因其实很简单,监控视频足以证明申诉人父女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却能证明田旭等辅警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铁东分局故意不将监控视频提交法庭。荒唐的是,申诉人父女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却被铁东分局以妨害公务之名予以行政拘留,实施违法行为的田旭却成了受害者。更荒唐的是,三年后铁东分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将郭宏英刑事拘留,明显是打击报复、徇私枉法。

二、本案不存在合法的公务行为。

辅警田旭等人阻止申诉人父女向公安局长了解案情违反我国宪法和刑事诉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申诉人与郭宏英是中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对铁东分局局长进行监督,当然有权向公安局长了解案件,因此,申诉人与郭宏英要求会见铁东分局局长合法正当,辅警田旭等人无权阻拦申诉人父女行使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令人遗憾的是,辅警田旭等人不但违法阻止申诉人父女向局长了解案件,而且将申诉人父女推到在地,后又将郭宏英强行抬出铁东分局。很明显,辅警田旭等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违背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行为显然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辅警田旭等人无独立行使执行公务的权力。

田旭、刘帅奇等人皆是铁东分局的辅警,其身份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人民警察的范畴。因此,田旭等辅警没有独立的执法权。也就是说,即使申诉人与郭宏英有不当行为,田旭等辅警也没有独立执行职务的权力。具体到本案,田旭等辅警独立行使阻止申诉人父女面见公安局长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三、认定郭宏英构成犯罪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153月份,关于袭警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规定颁布时间是201511月。这也就解释了当年铁东分局对郭宏英给予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的原因。三年后的2018年,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却以201511月实行的法律去制裁20153月份的行为,明显显违反了法不朔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所做出的的判决裁定显然是错误的。

郭宏英不构成寻衅滋事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寻衅滋事罪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目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来源于精神空虚、恃强凌弱,出于取乐、发泄、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

2)行为: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发泄、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或者以小事为借口,造谣生事,扩大事态的发展,寻机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俗的讲就是耍流氓

3)后果: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应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发生群众恐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甚至出现公共场所的秩序脱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或公安干警的控制,在混乱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二、郭宏英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郭宏英信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其母亲肖蕴苓和哥哥郭洪伟冤假错案的问题,有明确具体的诉求,而非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

1、郭宏英母亲肖蕴苓和哥哥郭洪伟被判刑入狱,吉林省女子监狱基于肖蕴苓年老体衰身患重病同意对其保外就医,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却无故拒不接受。郭宏英找铁东区司法局负领导的目的就是为了讨要拒不接受的理由和依据,显然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

2、郭宏英高举写有领袖语录的牌子是为了宣传领袖思想,支持领袖惩治腐败的政策,这显然不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

320183月,郭宏英欲去北京住处理东西却被铁东分局岳阳等人强行塞进汽车,后又被刑事拘留。其是一个受害者,在一群警察面前,怎么会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呢?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行为人必须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主观目的方能构成本罪。具体到本案,郭宏英信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其反映的问题——解决其母亲肖蕴苓和哥哥郭洪伟冤假错案的问题,这可以从案件材料和郭宏英的供述中体现出来,因此郭宏英根本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和逞强耍横的主观目的。

(二)、郭宏英没有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

1、申诉人和郭宏英向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讨要拒不接受接受肖蕴苓的理由,在这个过程中,申诉人父女始终保持理性冷静的态度,没有纠缠司法局工作人员,没有影响司法局的工作,没有呼喊更没有大骂等过激行为。现有证据也证明申诉人父女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过激行为,当然更没有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

2、郭宏英在北京举牌是在北京警察的保护下进行的,所举牌子上写的内容都是领袖的讲话,这样的行为的行为显然不是起哄闹事的行为。反过来讲,如果上述拥护领袖的行为被认定为起哄闹事的行为,那么以后谁还敢公开拥护领袖呢?北京警察岂不也成了帮凶了吗?

3201837去北京的火车上,郭宏英被铁东分局警察强制劝返过程中,郭没有实施殴打岳阳的行为。原因很简单,一、郭宏英已被岳阳等警察控制,怎么可能还对岳阳实施殴打呢?二、郭宏英身材瘦小,岳阳身强力壮,而且还有很多警察同事护航,怎么可能会被郭宏英殴打呢?反过来讲,如果岳阳警官被瘦小的郭宏英殴打成立,岂不是说岳阳和其他警察都是一群酒囊饭袋吗?这样的人是怎么混入警察队伍呢?

综上,郭宏英信访或被截访时始终没有过激行为、且听从北京警察的安排、显然没有起哄闹事。

(三)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本案所有证据均未显示公共场所秩序出现了严重混乱,甚至连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表示都没有。

根据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申诉人认为郭宏英的信访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退一步讲,即使郭宏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信访过程中存在某些不妥之处,却绝无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之行为、更不存在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之后果。因此,申诉人认为郭宏英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信访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项权利,原判决、裁定将其认定为犯罪显然是错误的,也是荒诞的。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因此信访是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政府及其部门不能予以剥夺,更不能罗织罪名打击报复。上述人的信访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且对中央上层倾听民意了解民情监督地方有好的启示作用,没有社会危害性当然就构不成犯罪,原一、二法院是在枉法裁判,急需贵院立案查明案情给予纠正。

程序违法

在郭宏英妨害公务案中,铁东分局是案件的发生地,是本案的被害者,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所谓多起涉案事实已经铁东分局予以处理,且郭宏英已被执行行政拘留。本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原一二审法院依据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再次对郭宏英进行刑事处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程序严重违法,甚至相关人员已涉嫌徇私枉法罪。

铁东分局岳阳既是本案的所为被害者,又是本案的办案人员,明显违背了回避的基本原则。

四、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而不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一、二法院将郭宏英的信访行为当成违法犯罪行为,将无罪的人判处构成犯罪,原判决、裁定显然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