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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日星期日

湖北荆门建行职工刘艳丽被当局构陷判刑四年(附判决书全文)





















刘艳丽2016927日因涉嫌犯诽谤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3日被逮捕,20175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185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22日被逮捕,现拘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荆门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艳丽犯寻衅滋事于2018122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131日公开开庭受理了本案,荆门市东宝区指控20109月以来人刘艳丽长期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网易博客,新浪博客等信息网络上散布涉及国内重大事项的虚假信息,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恶意炒作社会热门事件。起哄有关“709事件的不实贴文,大肆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该消息在其朋友圈点评1次,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方:用了三条莫须有的罪名什么(1)调取光盘,(2)远程勘探验笔录与照片,(3)刘艳丽供述等相关消息,主要原因就是刘艳丽关注社会问题,2016627日刘艳丽发布仙桃6-25事件的虚假信息,该消息在朋友圈被评论19次,2016628日至同年824在朋友圈之间对于仙桃事件6.25事件在其朋友圈发帖38次。公诉方列举了16条罪状证据,主要是微信朋友圈与微信群等,微信好友1476人,加入微信群168个,刘艳丽涉及的人数11592人,刘艳丽的两位辩护律师马刚权吴魁明提交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刘艳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予采纳。

公诉方:搜集了刘艳丽几年的微信朋友圈与微信群,还有QQ空间,新浪博客,网易博客,的个人言论等相关信息,以莫须有的罪名构陷刘艳丽以发表虚假消息为由,构陷刘艳丽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艳丽归案后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对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艳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181122日到2022323日止。)

如不服本院判决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观察员观点:刘艳丽本人属于真正的合法公民,宪法赐予了公民自由言论的权力、刘艳丽本人没有哄闹社会的行为、也没有发布虚假信息、6.25仙桃大游行拒绝建立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事属于事实、现在还可以搜索到相关游行信息、不存在虚假、当局非法构陷寻衅滋事罪不成立、应该立即无罪释放刘艳丽回家、荆门公检法当局要一条龙黑到底是把自己推上了历史的审判台,历史会记录你们所犯下的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