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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2日星期六

原珊珊因谢燕益律师证被违背事实注销行动(一) 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谢燕益 43 身份证号:13068xxxxxxxxxxxxxx
住北京市xxxxxxxxx手机:13520232026
委托代理人:原珊珊,手机:15811304951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李富莹 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京司许律(2018)第697号关于注销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181128,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1116作出的京司许律(2018697号注销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决定文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18697号决定违法,是典型的滥权行为。被申请人在其决定文件中称: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报请的《关于注销谢燕益律师执业证书的审查意见书》,经查,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于201856日经合伙人决议解除了与谢燕益律师的聘用关系,截至20181116日您被解聘已满六个月,且您在此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依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现决定注销您律师执业证书……”事实上,申请人于2018117日遭到北京市律协非法行纪调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8530日,申请人突然接到凯泰所主任电话,其向申请人表示,现已到今年考核最后时间,所里全部律师无法通过考核,在考核过程中相关负责人员向所里施加压力:怎么别的所都能解决问题,为什么你们所就解决不了谢燕益的问题云云(有录音为证),要求与申请人签署解聘协议上报方可过关。申请人深知,申请人与凯泰律师所主任及全体同仁素无矛盾,这一现象极不正常,嗣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向被申请人通报这一情况并向当时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苗林局长寄送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致北京市司法局并苗林局长的信》,为了不给违法分子继续侵害申请人的机会防止被申请人出现误判,申请人于20181025日特意向被申请人当面出示了新所聘用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供其备查,嗣后又将聘用合同快递给苗林局长及朱、杨二位处长。(以上均有文件及快递单据为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并不存在注销律师执业证的情况,却罔顾事实与法律故意加害申请人,不择手段注销律师执业证以达到其非法目的,侵害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权及生存权。这一恶行是当前频频发生的以权压法、破坏法治的一个典型事例,申请人请求北京市政府依法对该案召开复议听证会,申请人要当庭陈词揭露不法。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谢燕益
2019112

附证据:
《电话录音摘录》、《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致北京市司法局并苗林局长的信》、《律师所聘用合同》、《快递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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