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浙江省宁波市草马二村20幢南侧有一系列平房,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住着十几户居民。本来住户已经出钱买下了该房产,但宁波市昆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为了“开发经营”,反告十几住户。
天理何在?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徐金贤,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方证号码:332625195302213011,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三州乡前加坑村80号,现住宁波市江北区草马二村20幢南侧平房编号06,联系电话:15990205962。
反诉被告:宁波市昆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018805XP,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国医街12号。
电话:0571-872880870 法定代表人:翁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协助反诉原告办妥出具相应宁波市江北区草马二村20幢南侧平房编号06房屋权属和过户、证明手续,协助反诉原告办理征收拆迁安置手续,签订征收拆迁安置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反诉原告原系长年居住宁波草马二村20幢南侧平房编号06房屋。该房系七十年代末建成的房屋。原属宁波物资总公司下属宁波市三利房地产开发公发公司的单位自管房。
反诉原告在该房租住多年后,于2008年由妻子梁苏燕从宁波市三利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该房的长期居住使用权。因当时该公司处于转制状态,房屋产权证书没有领出。所以,和宁波三利房公司的经办人张月余签订了是房屋使用权交易购买,类似公房屋卡的转上购买。
反诉原告在该房租住多年后,于2008年由妻子梁苏燕从宁波市三利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该房的长期居住使用权。因当时该公司处于转制状态,房屋产权证书没有领出。所以,和宁波三利房公司的经办人张月余签订了是房屋使用权交易购买,类似公房屋卡的转上购买。
反诉原告对该房购买是因转制过程,形成历史原因所造成的手续不规范。故现反诉原告依法要求反诉被告办妥该房权属证明,出具证明反诉原告该房拥有安置权利的证明,协助反诉原告办理征收拆迁安置手续。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购买该房屋而形成的正当权利。
此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金贤
行政起诉诉状
原告:徐金贤,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5302213011,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三州乡前加坑村80号,现住宁波市江北区草马二村20幢南侧平房编号06。
联系电话:15990205962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北区新马路61弄,法定代表人区长:傅贵荣
原告因江北区白沙街道所属拆迁办公室和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做出共同行政行为侵害原告权利,故对两单位的上级部门江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江北区白沙街道拆迁办和第三任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下属单位和第三任签订的征收协议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和住户。是该征收协议涉及的利益关系人。
原告居住的房子是系从被第三任宁波市昆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托管单位的前身宁波三利房产公司购买。原告长年居住该房,该房系七十年末建成,系宁波市三利房地的开发公司。2008年宁波三利房产开发公司转制过程中,当时三利公司要求我们租赁该房的住户买下该房。因为宁波市三利房地产开公司和接管单位处于转制交接中,历史原因造成房产交易不规范,该房产权不能及时确认办理产权证成了因史遗留问题。现在该地段拆迁中,明确了该房属于宁波市三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管单位第三任人宁波市昆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接收既然已明确该房屋为三利房产开发代管单位昆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那么我们2008年由宁波市三利房产开发公司经办人处买下该房屋的权利,就应该得到充分保障。在拆迁中,未对我们购买者予以安置征收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不经我们同意就单方面货币安置第三任,显然该协议内容侵害了真正被拆迁住房的住户。购买该房的原告权利,故恳请人民法院撤销江北区征收办公室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白沙街道拆迁办和第三任宁波昆仑贸易有限公司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货补偿协议。
该协议并非和原告签署,也从没告知原告诉权。原告是从2018年11月白沙街道公告后,才知道已有签署该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近期收到法律文书,才获得该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情况。故具状人民法辽地,恳请宁波市中级法院依法受理,公正审判,综合考量因单位转制交接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权利,交易不规范的因素。,维护我们住户的权利。
此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