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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9日星期六

反共反习反病毒,开辟中华坦途——大中华民主总会在荷兰起步并游行


陈忠和 甘向阳

2020229日,一个全球关注的日子,中国旅居荷兰的民主党人正式发起筹备大中华民主总会,并以大中华民主总会名义与世界各地的民主党派和正义人士遥相呼应,在海牙举行了“2.29反共反习反病毒游行。

大中华民主总会筹备委员会原计划上午在海牙和平宫——国际法之都集结,然后开始游行示威,一直到中国驻荷兰大使馆,历时4小时。但是,昨天天气预报说荷兰荷兰会有大雨,并且,荷兰一天之内发现两个新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例。为此,他们决定在网上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然后,各个民主党人独立进行游行示威,最后就视频集起来在网络发放。

上午十一点,中国民主党海外委员会执行主席陈忠和先生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开始组织网络游行示威。去年,中国大陆武汉发现毒性极大、传播极快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病例出现以后,又出现人传人的现象,然后,确诊、疑似与死亡病例都在快速上升。但是,武汉中共当局不仅不进行有效防控制,反而不顾人民生命安全疯狂作秀,继续举行联欢晚会,还搞什么万家宴会,导致疫情继续扩大。他们死要面子,却要百姓活受罪、受罪死。紧接着,其他地方也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而且都与武汉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在疫情严重失控的情况下,中共又不顾人民艰难困苦,采取野蛮封城和法西斯手段,实行封城、封区、封村、封家甚至封门以至封口,使千千万万的人民活受罪、受罪死!现在,中共当局又不顾疫情仍在恶化、疫情拐点没有到来的情况下,强行下令工厂开工、市场开市,制造人群聚集,加强疫情传染,用心何其毒也! 我们愤怒!我们抗议!中共才是最大的病毒!中共中央才是最毒的病毒!

上午十二点,网络会议正式开始。在网络会议上,民主党人口诛笔伐,纷纷声讨中共当局制造的新冠状病毒肺炎严重疫情的滔天罪行。姜福桢先生,一个民运老前辈, 89年被判刑八年的老民主党人,愤怒批判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当局。中共当局明知道传染病非常危险而且疫情非常严重,却拖延几周时间不发出警告、不采取措施,甚至还发送假消息,说什么病毒不会人传人、疫情可防可控、等等,疑似有意识地秘密制造病毒并制造大规模疫情,不仅在大陆爆发,还在香港、东南亚爆发,以至于全世界爆发!姚小舟,一个年轻的老民主党人;姚建清、李秋,中国民主党的精神党员。甘向阳认为,导致新冠状病毒肺炎严重疫情的关键是一党专政和一长独裁。因此,必须实行多党竞选和多长轮值 ,并且组成强大的民主统一战线,形成强有力的 反对派、反对党,消除一党专政和一长独裁,建立大中华民主总会,实行民主自由宪政,实现全中国、全中国的和平、富强、幸福。

 下午,各个民主党人独立自由开展游行示威活动。李方一些人的相片、图片、视频。姚小舟、姚建清、李秋、陈艳、张瑛提供了推翻中国共党、建立新新中国我要真普选等相片图片。

大中华民主总会的信息平台——【主持天下】公媒体也在这一条试播,节目主持人甘向阳先生报道了反共反习反病毒、爱人爱己爱上帝活动全过程。

此次游行示威的发起方是美国民主正义组织。游行活动从上午持续到下午。

反共反习反病毒活动正式开始!

大中华民主总会筹备委员会
2020229日于荷兰

王扣玛无罪——杨绍刚律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王扣玛的委托,特指派本律师作为上诉人王扣玛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由于本律师曾任上诉人王扣玛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因此对本案比较熟悉。一审时本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为被告人王扣玛的行为缺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作无罪辩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扣玛犯有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辩护人对此判决有不同看法,由于一审判决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反差较大,因此辩护人迫切希望二审法院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下辩明是非,公平、公开、公正地依法审理本案。但非常遗憾,二审不再开庭审理。为此,辩护人针对一审于法相悖,违背客观事实的判决再次阐明辩护人的观点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两高对寻衅滋事罪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因此,上诉人王扣玛是否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成为本案的关键。

一、上诉人王扣玛并非在公共场所进行祭奠活动。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扣玛等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辩护人认为: 201215日上午十时许,在海宁路102249号友放浴室门口进行祭奠活动。该处并非公共场所,上诉人王扣玛为什么选择此处进行祭奠活动。根据上诉人王扣玛的陈述,其所以选择该场所进行祭奠活动,乃因为其母在四年前逝世在友放浴室,而王扣玛遇到其母托梦给他,要求他在其母逝世之日给他烧些纸钱。由于原来的房屋已被拆迁,故王扣玛只能选择其母逝世之处进行祭奠活动。在该处进行祭奠活动乃事出有因。诚然,上诉人王扣玛在此进行祭奠活动有不妥之处,但并非犯罪。该处既非政府机关,也非重要场所,经过辩护人实地查看,该浴室系一条偏僻的死弄堂,友放浴室位置在弄堂到底,居民并不多,辩护人认为此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两高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列举的公共场所为: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最高解释的公共场所主要是群众密集的活动场所。一审时,检察机关辩称王扣玛在其他公共场所。显然公诉人是将公共场所的外延无限扩大,公诉人的辩解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意。假如按公诉人的说法,除了室内以外,任何场所均是公共场所,还有哪些不是公共场所呢?此观点显然是不符合两高的司法解释立意。

二、上诉人王扣玛的祭奠活动并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扣玛的祭奠活动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辩护人认为一审的认定显然不顾客观事实,所谓严重秩序混乱应该有严重的后果。一审判决列举的严重后果是该公共场所交通受阻半小时之久,友放浴室当天上午无法正常营业。一审判决所列举的严重后果仅此两项而已。辩护人认为上述列举的后果是否客观事实呢?是否足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呢? 上诉人在查看王扣玛祭奠活动的场所,这是一条5米宽,80米长的死弄堂,并非交通要道,机动车是不能通行的。里弄的宽度绝不会阻止行人通行。何来交通受阻半小时之说呢?究竟影响了哪些交通呢?一审判决只是笼统地阐述交通受阻,却未列举,究竟是机动车通行受阻还是行人通行受阻? 至于友放浴室上午无法正常营业,更无充分证据加以佐证。仅凭友放浴室的营业员单方面的陈述是很难说明浴室无法正常营业的。尽人皆知,一般浴室在上午是很少会有顾客去沐浴的,法庭并没有出示友放浴室往昔上午的营业情况以及15日上午的营业情况,又怎么能说明营业受到影响呢?何况祭奠活动约二十分钟左右即散去,很难说明友放浴室营业受到影响。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王扣玛的祭奠活动无论从时间、地点、人数、后果,均未造成严重混乱的局面出现。一审判决并未列举严重混乱局面出现的客观情景,而仅列举上述两项事实,又怎么能说明上诉人王扣玛的祭奠活动已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何况王扣玛的祭奠活动是在警察监督的情境下进行的活动。不可能出现严重混乱的局面。

三、上诉人王扣玛系在警察指定的警戒线内以及众多警察维护秩序的背景下进行的祭奠活动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王扣玛的行为事先未向公安机关依法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现场公安人员系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辩护人认为:在里弄进行祭奠活动固然有不妥之处,但至今为止,除了法律规定游行集会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批准外,并没有法律规定在里弄内进行祭奠活动要向公安机关申请。 既然一审判决认为,现场公安人员系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直到祭奠完毕,公安人员并未制止,说明当时社会秩序并未混乱,假如社会秩序发生严重混乱,公安人员岂有不制止之理? 辩护人从法庭庭前会议播放的视屏看到,当时不仅有派出所所长徐德庆莅临现场指挥,而且现场有大量公安人在维护秩序,公安人员并拉起了警戒线,责令上诉人王扣玛只能在警戒线内活动,上诉人王扣玛确实听从了公安人员的指挥,并未违背公安人员的指令。从视屏中看到现场秩序井然,并未出现严重混乱的局面,所以祭奠完毕,据王扣玛陈述,负责现场指挥的派出所所长徐德庆还给王扣玛一支烟。有哪些能说明现场严重秩序混乱呢?现场的公安人员不是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吗?对造成严重公共秩序混乱怎么会听之任之呢?对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不当场加以制止,岂非有违公安人员的职责?公安人员拉起警戒线说明什么呢?这岂非是告诉王扣玛:’你只能在警戒线内活动,不能越界,外人不得入内。这是否是一种默许的行为呢?辩护人在庭前会议提出,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申请当时在现场指挥的公安人员徐德庆出庭进行质证。但遗憾地是公安人员徐德庆未能出庭,致使有些问题无法得到印证。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假如上诉人王扣玛的祭奠行为是犯罪活动,那么理应在活动完毕后,公安机关应立即传讯犯罪嫌疑人王扣玛。可是在201215日上诉人王扣玛进行祭奠活动后,公安机关从未对他进行询问或传讯,从未对他做过一次笔录,直到2012925日,时隔八个多月才对王扣玛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辩护人大惑不解,该案并不复杂,无需进行缜密的侦查,为何在260天以后方对上诉人王扣玛采取强制措施?使人无法理解。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扣玛并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上诉人王扣玛是在公安人员的指令下,在公安人员划定的警戒线内进行活动,并未超越法律的规定。上诉人的祭奠活动有不妥之处,但并非犯罪。

同时想提供给法庭参考的是,近日据媒体报道,肇事者在某医院闹事,打伤医务人员,砸坏医院公共财物。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肇事者,仅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并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和王扣玛案件相比,显然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于法相悖,判决不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据客观事实,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王扣玛辩护人: 杨绍刚 律师


2020年2月26日星期三

喊李鹏“是刽子手”被打伤,北京科技大学退休老师陈兆志控告派出所



行政起诉书

原告:陈兆志,男,19525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海淀区北京科技大学10106号,电话:13331010386 身份证:110108195205172231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东升派出所副所长刘雷雷警号0531821

地址:海淀区长椿桥路15 电话:010-82519110 法定代表人:高煜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伤害行为的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729日,原告居住地东升派出所的被告刘雷雷副所长,利用职务之便带警察10.00在八宝山公墓将把我强行架上警车,把我按倒在警车过道上殴打,头和胸部剧烈疼痛(事后检查大面积淤血证3)。坐在驾驶座派出所副所长刘雷雷说陈兆志你多年闹事屡教不改,最近没亲自管教你居然敢到八宝山中央领导追悼会闹事,我被评为10大杰出民警,如因此被降级回派出所一定打死你!…”我说你是官迷装清廉的伪君子,哪个派出所长全家4口住40m²房子?我追求人民民主不违法,自从认识你后就肆意侵犯人权进行迫害,你见到审我的国保像狗样点头哈腰,命警察抄我家、扣押电脑和手机,抓我进派出所和拘留所无数次,还经常没法律手续对我家上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没有找到任何违法证据,但我从没屈服就让警察骚扰我爱人使她不堪精神压力导致离婚。去年64又给我家上岗就让警察转告你如果再违法拘留我,就会按《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向美国务院控告你和下命令人所干的犯罪行为,将来定会遭清算的!不止2个警察告诉我他当副所长官是花钱买的!,你何德何能根本不配做派出所长,这次抓我如能够活着出去一定让你扬名世界并把你拉下马(警车内摄像机证明)

因为我揭了刘雷雷丑闻1130警车开到派出所后院内他就把我拉下车,抢我手机并弄坏,在抗争中撕坏我上衣(证12)和皮带,他又拧住我左臂用手指抠入上臂肌肉里留下深大片紫色、几个瘀血点指印和胸伤(证3),并用力拧到背后将头按到腰以下脸几乎着地,命另一警察拧住右臂照做,疼得我大叫胳膊要断了!一直走到派出所楼门(派出所后院几个摄像证明),随后被关进监房里并把我锁到铁椅子上。
14
00刘雷雷提审我由管片警李兵做笔录,当问到你是否申请审问人员回避?我直接回答要求刘雷雷回避,这些年你当所长经常无任何法律手续对我进行看管、迫害和羁押,事实证明我除说体制腐败真话外没干任何违法事情。刘答你涉嫌寻衅滋事不批准你的申请!,我答喊反对李鹏口号是宪法赋予我言论自由权利,如违法也应该石景山派出所抓人,你东升派出所没传唤证抓人就是违法,并给我严重打伤是犯罪!我要求你回避申请应该是上级核准,你没权力再审问,而我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如果你不再打我就回避吧

刘雷雷没办法只好换个警察询问,我要求讲的话都要如实记录得到同意,于是我把六四起因、人民发出惩治官倒腐败呼声、李鹏下令开枪镇压屠杀死人数至今不敢公布,以后李鹏当总理用权力勾结其它权贵家族子女,更肆无忌惮共同瓜分国有财产和人民劳动成果,全国5%的人掌握国家80%以上财富,它们不顾人民生命安全让食品、水源和空气污染…(见未签字询问笔录)。最后我提到刘雷雷殴打我事,警察说所里有24小时录像监控你可以调取,警察打人事归属公安督察部门管,此事笔录不能写。我表示不写清刘雷雷抓、打人全过程就拒绝在笔录签字,但你们要依法给我传唤证。,警察说等放你时会给的,回监房吧。

17:00警察将我前妻找来说如果在询问笔录上签字马上就放你,并给你传唤证。我愤怒说早就警告过你们:我已离婚法律上没关系只是租房客,不能再骚扰前妻她有心脏病不能惊吓!有事情找我哥哥。你们笔录不写刘所长打人事我绝不签字,也不会回家。坚持一段时间后刘雷雷同意我不在询问笔录签字说你在传唤证(证4)签字后放你回家。并骗我出派出所楼门后又说上汽车后给。遭到拒绝因我知道没传唤证他就会否定抓过我,打人录像肯定也不会存在了,对前妻解释时刘雷雷消失了,证明骗我上汽车显出他无赖的人品。

于是我站在楼门口等其他警察出来时闪身又进派出所,刘雷雷就叫个警察将我强行往警车上拖,我把腿插在车门和门框间手抓住座椅拼命抗拒,两个小臂和小腿又多处受伤,高喊刘雷雷非法抓人、打人还要毁灭证据,引来众多警察围观。我前妻看不惯对刘所长说你既然说放人却当众施暴还讲法律吗?你知道他有脑梗和脑出血病,如在派出所有生命危险你要承担一切责任!刘雷雷只得松手,对前妻说传唤证只可以给你,但不能交到陈兆志手里(派出所后院几个摄像证明)。

我回到家时已经21:30,脱下撕坏的上衣才发现上半身受伤,两个胳膊上部几乎全部青紫肿胀和胸部的2处伤,于是马上拍了照片发送给管片民警李兵手机(证3)。以后头部发晕测量血压高达到166,又发现被刘雷雷抢走我手机里所有照片都给删除了,其卑劣行为令人发指!

第二天上午我忍伤痛到北医三院急诊,进行身体检查拿到诊断证明书(证5)。

下午我哥哥陪同到东升派出所找唐亮副所长接待民警李兵在场,我举报刘雷雷昨天无法暴力打人事件和以前的违法行为,我要求派出所现场录像和我录音。并拿出医院验伤证明(证5-12)并脱下上衣让唐所和民警亲眼验伤情是否和医院验伤证明一致,唐所让民警和我在派出所用彩色复印机把在北医三院的验伤报告和检查费用(证6-17)复印后并存档。

我陈述刘雷雷打人经过,并提出要求:1.调取729日到八宝山东升派出所警车上打人录像、到东升派出所楼下车后刘雷雷打人和当晚上出派出所楼时门内外的等现场录像;2.如刘雷雷打人不是派出所命令,就是泄私愤报复我个人行为,必须让他公开赔礼道歉,医药费726.3元(证15-19)和其它费用不能公款出必须他个人赔偿,按照《警察法》严肃处理;3.调查刘雷雷真实住房面积和实际隐藏的收入,是否欺骗派出所每年领导财产公示要求并撤销杰出民警称号;4.派出所主动先向上级汇报打人事件并拿出处理意见向我告知,教育警察文明执法、规范化;5.如果派出所按要求处理,事后我再向市公安局举报时,保护东升派出所的型象不提派出所包庇刘雷雷和不作为,不追述其他警察打人行为。

唐亮副所长在笔记本进行了记录,答应我向派出所政委及所长汇报后给答复。第2天他就我给打电话1.刘雷雷山西出差等两天回来后才能询问情况。2.派出所现场录像须海淀分局来人员操作还需等2。以后再给唐亮打电话就没有人管了,15天后我约李兵民警见面说如果派出所再不表态我就要在北京市公安局正式举报和在网络发布派出所长打人真相。”30分钟后接到唐亮副所长电话我马上要到外地完成紧急侦查任务,给我点面子2天回来后立刻处理。以后等待再无消息。

刘雷雷打人凶手派出所不但没有处罚,他却依仗副所长权势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还能够命令穿便衣警察和保安再次开着挂地方牌照警车京M.AE923(证6),停在我家楼下维稳3天,说明刘副所长要开始报复了!事实上证明派出所不可能因个副所长打人而改变几十年官官的相护惯例,法律只是限制公民,对警察没有任何约束。

我在东升派出所投诉刘雷雷打人没有答复,在海淀分局纪检要求调查刘雷雷开销与实际收入不符也没有音信,930日黄浩副所长带我到海淀分局督察递交刘雷雷打人举报信。十一假期刘雷雷又派警察借口维稳限制人身自由6天。以后我给督察打无数电话都说不知道案子分给谁手调查?。我到派出所问处理结果遇刘雷雷说谁给你权力无故打伤我不赔礼道歉和赔偿医疗费损失,警察法治不了你?他答打你不服可到上面告我看谁怕谁?警察执法有24小时无死角监控录像你可调监控看有没有?你在造谣污蔑我打人。我拥护共产党,你是拿美国钱的卖国贼!…”,说明刘雷雷729日打人录像可能已被他违法删除了。

124日在派出所找到张战伟所长他说我所没有命令刘雷雷打人,你要求的问题下星期肯定会处理等结果吧。9日我下午要到美国使馆开纪念《世界人权宣言》71周年研讨会,刘雷雷居然能派黄所长带警察无手续阻拦我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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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我到派出所找张所长想问处理打人结果,却遇见刘雷雷说张所长在外面开会你不能进办公楼。动手强行把我拉出楼,又将我右手食指打伤流血不止(证7)。我拿着受伤的手给值班所长和警察看要求登记报案和开出验伤证明,却得到回答所级干部事情规所长管,小警察没权力。,为此我打分局督察报警电话也没用,只好到北科大医院开诊断证明(证8)和包扎伤口(9)。

13日我又到派出所找张所长,值班室还说不在到外面开会了,于是丁警官在电脑登记刘雷雷再次违法打伤我事实:让转告不管张战伟所长什么时候到派出所都给我打电话随叫随到,听候他的承诺结果,但是至今没有答复!

据所其他警察讲:刘雷雷副所长主要工作是负责东升派出所管区政治维稳。他为上爬总想以我参加民主活动要抓通国外敌对势力典型,多年经常派警察给我上岗限制人身自由,我干任何事情都要让警察向他汇报同意后才能行;他还监听我电话,有次和发明人朋友餐厅吃饭他派警察在餐桌上把我抓回派出所;我患脑中风他每次抓我进看守所都要给抽血、验尿、按手印和CT扫描,有次在海淀看守所一天强制做2次,以后因拍CT对头脑伤害大我就坚决拒照,他就让数个警察对我恐吓威逼顺从没用。又通过行政权力勾结把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加入黑名单,但我坚持发对知识产权系统腐败。刘雷雷只好利用管片权利,让我原单位北京科技大学保卫处长、老干部活动站领导和王校长找我谈话,企图示意利用将来退休工资和福利待遇施压让我服软禁言,但他们听我说:国内外形势和体制再堕落下去,将对中华民族带来多大灾难后,都不再吱声。

我和警察长期交流中了解他们都有正直的心,就让警察知道中国历史真相、体制腐败毁国、当今形势和我真实思想成为朋友。绝大多数对刘雷雷嗤之以鼻,明确说刘所住房面积决对超过40m²,我们也恨腐败看不惯社会现状,来上岗只是服从他的命令,你干什么只要不违法没人管

东升派出所副所长刘雷雷没正义感、尽说假话,不管自己或命令手下干什么违法的事情,都能编成法规和道理恐吓无知的民众。在懂法人辩驳的他理屈词穷时就动用武力把人抓起来逼迫认错。当他知道我调查违法的问题,狗急跳墙利用公权力泄私愤对我如此下狠手,所以在派出所院内数次无故当众殴打我,哪个警察下属没人敢吱声?同理刘雷雷利用官势对工作能力民警打压,拉帮结派通过自己提高地位所里领导中勾心斗角。他给派出所警风能做出什么样【榜样】?如果警察都效仿为达到个人目的不顾法纪、不择手段,中国社会将堕落什么样子?

建政以来虽然对警察执法制定了法规,但警察违法暴力打人事情从来没间断过,除上级是监管不力、有法不依包庇外,重要是对暴力打人警察在事发后个人经济未受到处罚,或由本单位财政支付赔偿,警察打人无法制约更没后顾之忧,所以刘雷雷身为副所长才敢亲自对我动凶能升官愿望。他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刘雷雷既敢无上级命令违法打人,证据确凿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希望北京市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海淀区东升派出所刘雷雷副所长为的违法行所为依法进行查处,根据打我录像、验伤证明、医药费、举报材料和照片证据在派出所可调阅。按照国家法规维护社会安定,决不能够再让刘雷雷投机小人执掌权力!

为了改变以上现象,我决心正式在法院起诉东升派出所副所长刘雷雷:知法犯法无故暴力违法抓人、多次打伤我、还要毁灭证据,事后不道歉相反利用权力给我上岗再次进行恐吓!

我希望法院以此案完善警察个人随意违法打人规定和公安系统包庇犯罪警察和用公款赔偿受害人费用的【规定】,让犯法警察不光个人赔偿,还要公开道歉,叫他行为受到全社会舆论谴责才能弘扬正气;只有把刘雷雷副所长违法打伤人处理作为典型案例,启示所有警务人员认识到:在体制将大变革在即时代,警察执行任务要遵纪守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权,个人才能免受到行政处罚和重新受到人民的尊敬!为将来建立新警察法规奠定基础,为过去、现在和将来被警察暴力的受害者讨公道!世界任何地方都要遵守法律,在CCP领导下更不能有特例!

当今实现民主宪政已经普及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我父亲1938年到延安时初衷:经过奋斗中国人民能够享受自由、民主和有法律保护的幸福生活。他一生经历多少磨难努力过,但在假民主欺骗下没能实现!67岁也到晚年,也不会忘记他的初衷继承其遗志而更加努力奋斗,坚信在有生之年一定能够看到:中国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的那天!中国历史前进的车轮谁也不能倒转!

原告认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是被告的法定职责,但刘雷雷却假借执法为名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人身伤害已构成违法,应该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科技大学退休老师陈兆志
20202 24

电子信箱:13331010386@sina.com
起诉北京东升派出所副所长刘雷雷违法打人证据
1:刘雷雷撕坏我的上衣
2:上衣服撕裂口看见打伤青紫色
3729日发给民警李兵手机照片,刘雷雷把我两臂和前胸打成瘀伤
42019.7.29东升派出所发放人时给的传唤证
52019.7.30 北医三院开的刘雷雷打伤人的诊断证明
6 警察开着挂地方牌照警车京M.AE923
7在东升派出所门口照刘雷雷2次打的伤口 8北科大医院开诊断证明 9医院包扎伤口费40
10:原告陈兆志身份证照片


2020年2月25日星期二

异议人士黄晓敏向成都金牛法院隔空喊话






成都金牛法院:你可以装孙子但你不能太无耻。

今天根据疫情战争状态,各地法院接待窗口和职能部门,不再当面接待上诉、审诉和举报投诉,而改用公开的部门电话,通过网讯接待处理法律层面的各种问题。

为此,我再利用这种方式,分别与金牛法院信访办、刑事庭、监察室,反映权益被粗暴对待,职能部门爱理不理,甚至把手机号码设置为"拉黑状态"等进行权利维护。结果,我再次遭遇有冷有热的差异化服务过程。

对此,隔空向金牛法院喊话:用电话维权比过去当面接待,我更喜欢这种更简单、更经济、更容易、更便捷,更能发挥好网信时代的技术手段,达到更好的社会放大效果意义。不信那就走着瞧!





2020年2月24日星期一

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侵害陈建芳诉讼权利的控告状



控告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10707905

被控告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建芳案合议庭全部成员;法官马燕燕为成员之一

控告事项:侵害陈建芳获得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20191010日,控告人持陈建芳签字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待处,联系为陈建芳辩护事宜,窗口工作人员查询电脑后告知陈建芳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93日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为马燕燕,同时告知提交委托手续得联系承办法官本人办理。

控告人于是通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总机联系马燕燕法官,先是其书记员接听的电话,书记员询问控告人是否法律援助的律师,控告人答不是并自报了律师事务所名字,此时,马燕燕法官接过了电话,马法官在电话里听闻控告人是陈建芳的辩护律师后,问是谁委托的,控告人告知所持委托书为陈建芳本人签字,马法官继续问陈建芳本人是如何签字的,控告人告知是陈建芳在被抓捕之前预留在亲友处,其被抓捕后由其亲友转交律师,马法官问控告人陈建芳本人在被抓捕之前签字的委托书有效吗?控告人答:显然有效,因陈建芳本人所签字的委托书显然是一份附条件生效的委托文书,其被抓捕即条件成就,委托书即产生法律效力。马法官表示法院需要研究一下再确定这样的委托书是否有效。同时,马法官委派其书记员周玲下到接待处取走了陈建芳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附有本律师电话)、律师证复印件。

此后,控告人多次电话联系马燕燕法官,均无法找到马燕燕法官,多次联系书记员周玲,周玲多次告知控告人的辩护资格问题合议庭尚未有结论,控告人多次请周玲书记员转告马燕燕法官请尽快确定,以便向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安排辩护律师阅卷等,周玲书记员每次都承诺将控告人的要求转达承办法官。

201912月份,另外一位律师持陈建芳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为陈建芳辩护事宜,其所遇基本与控告人相似,即以需要研究陈建芳本人签字的委托书的效力为由不确认辩护律师的资格。

而直到今日,控告人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已经三个多月时间过去之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既不确认控告人为陈建芳辩护的资格,也不告知已经否认控告人为陈建芳辩护的资格。

控告人认为,作为一个长期遭受各种打压的人权捍卫者,陈建芳预感自己有可能被以某种罪名刑事追诉,因此提前写下委托律师辩护的委托书,当然是有效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内不确认控告人为陈建芳辩护的资格(其实法院根本就没有权力确认辩护律师的资格)进而不向控告人提供起诉书、不安排控告人阅卷,并且导致辩护律师无法会见陈建芳,已经严重侵害了陈建芳获得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也严重侵害了控告人作为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第十四条规定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请注意,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是被刑事指控的人应当得到的最低限度的保证,而持有陈建芳自己签字的委托书的本控告人,正是陈建芳自己选择的律师

特此控告,请依法监督。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控告人:张磊律师
OO年一月十七日


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