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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0日星期二

【湖北】武汉魏汉顺等用血泪控诉暴力拆迁抢劫人民财富

        10月14曰我们到武汉市委讨公道.我唱起了.'何时能有家美丽的大中华.哪里是我的家.有法不依.有权乱用.残害咱老百性.贪官污吏是恶狼,劳动人民是羔羊.当牛做马劳动一生.如今却没有家.何时我们回故乡.何时我们有家园.何时杀尽贪官污吏.何时我们得解放.又唱起了
        现在的苦老百姓的天黑沉沉一片.政府门口站个人就能诉冤情.腐败的社会百性的血和泪.恐怖,邪恶 恐怖.邪恶直令我心寒.止不住的心酸泪,挂在胸,不忘那一天政府派人来.将我赶出家门,还不让我住医院.强拆我的房屋,抢光我的财产.四处流浪.状告无门有理无处讲.只到如今酷吏们还在猖狂.等歌曲.行人与我流下了心酸的泪.大家喊声震天,我的房屋我作主,政府不能强作主.我的家园我来爱!政府不能随便卖.不是我们不配合!政府不让我们活!不是我们不听话!政府没有说真话!高唱国际歌.群情激愤,后来警察动了手.金色的盾牌阿,人民的警官,你到底向何方.汉阳区说;我们如果不离开就要对我们上手段.命都保不了还怕你们上手段吗?他们说,你要房屋财产把命要丢了猾得来吗?我说刘胡兰猾得来吗?江姐猾得来吗?我深深的知道,在地方政府的虐待下,我活不长久.可能看不见房屋的归还,然而我活一天就要一天,那是我劳动一生的成果和全家人的心血.

        我老两口是退休废弃老工厂的先进生产者和三八红旗手,即无前科也无后科.长期埋头苦干身染重病,老了无居住地.长期逃命退休工资被减扣,工伤证明被毁,房屋强拆,财产抡光,穿着圆领衫短裤,拖鞋逃到部队医院躲藏, 逃往北京又被地方政府用公款请黑保安毒打,押送.身份证被扣,派人追杀,退休还过着亡命天涯的日子,,我就不是老人吗?

【上海】近平的“中国宪政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被无情的践踏!!

        ————陆家嘴街道被强拆贫困户朱金娣面临法院围攻,其诉讼代理人被审判长胡玉麟违法禁止出庭,中国公民的基本诉权(委托代理)被随意剥夺!
        没有文化知识的被拆迁受害人朱金娣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之后,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将朱金娣诉该建设交通委员会的两个案件违法合并审理,于2013年10月16日上午开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于上午9:30之前陆续到该院13法庭。朱金娣的诉讼代理人是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的上海居民张国安先生和韦开珍女士,他们两位都是朱金娣的老邻居,得知朱金娣生活困难(无钱委托律师代理),就义务为她代理。经过沪东街道伟业三村居委会的合法推荐才参加庭审。开庭之前,原告朱金娣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推荐函和相关证明,两位代理人也出具了各自的身份证。而主审法官胡玉麟似乎对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证特别感兴趣,翻来覆去的看了又看,然后和同审法官刘媛媛商量之后说:“原告代理人张国安在推荐函上是后加上去的,不能作为代理人,原告代理人韦开珍的身份证住址和原告不一致,不能认定是同一个居委会的,也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该二位原告委托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立刻退出诉讼代理人席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参加行政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该案主审法官偏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来剥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企图将既无文化知识又无经济来源的朱金娣置于绝境,法官的理由居然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句话本来没有错,但前提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行政诉讼法至今也没有失效,同时该法第29条清清楚楚的规定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权,何来“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之说??

        同时,主审法官胡玉麟对诉讼代理人身份证的住址审查之严用心良苦,认为社会团体推荐的情况下还要给原告设置一个门槛————就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住址要和推荐团体及委托人住址在一个社区。这就变相的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此胡法官错误适用法律,违法剥夺朱金娣诉权就是事实。

        胡玉麟法官违法办案由来已久,早在10多年前,本案朱金娣的另一个案子就在他手里,他通过威逼和欺骗等违法手段要朱金娣撤诉,给朱金娣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如今的朱金娣在法律意识上也有一定的提高,因此提前准备了一份《回避申请书》,哪知这胡法官还是故伎重演,硬把朱金娣逼上梁山。所以在开庭后的回避告知阶段她就顺手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回避申请书》,要求主审法官胡玉麟回避,致使今天的庭审提前结束,法官将把《回避申请书》交给院长决定是否回避,法院将另行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

        今天的开庭,旁听人员也不少,特别是浦东新区对朱金娣的重视有加,还特别在该法庭配备了几名法警。通过现场旁听,广大民众对司法黑暗深恶痛绝,请各界人士关注该案的后续发展。
        今天参加旁听人员有:韦开珍 张国安 沈金宝 王永凤 丁秋菊 李维琳 范桂娟 张灿杰 冯助良 谢金华 金妹珍 李卫青 
   

                                        
                                             发稿人:朱金娣 联系电话:13042111402

【上海】上海访民吴玉芬观升旗被拘,今获拘留证

        上海吴玉芬于2013年10月1日国庆六十四周年清晨,在北京天安门观升国旗仪式“未遂”被抓天安门广场分局,后交由上海市驻京办遣返上海,在10月3日回到上海的当天,她遭到了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分局北新泾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在拘留当天上海警方未出具拘留证明书,今天下午,她在12位上海维权市民的陪同下,来到北新泾派出所,终于获得了一页拘留证明书。以下是众人在其获得拘留证以后在北新泾派出所门前的留影。

【河北】河北李凤华赔偿事实情况反应

        2011年11月,高碑店市公安局黄海涛副局长来到北京,明确告知李凤华,此案若是依法立案,抓罪犯判刑;会牵涉很多领导级人物。
        再三强调李凤华谈以经济赔偿来解决本案。按照高碑店市公安局的要求“李凤华什么理由都不要提”;只需将全部案件当中认为需要获得赔偿的数额按照“打包价”提出即可。李凤华答应考虑。 

        12月底,李凤华告诉黄海涛副局长,包括本案赵云被打失明的左眼睛,罪犯持刀入室被抢劫的“索尼录像机、联想手机、穿镰等财物”;被故意毁坏财物;及其本案至今日还有未追缴的“砍刀”等凶器,未查清的全部犯罪人数,冀O——14643警用牌照车等七辆作案交通工具······还有本案在四年半时间里83次报警报案无人管,被隐匿、篡改、毁灭的证据,造假的鉴定、鉴证。包括赵云被捏造罪名非法劳教一年等公安侵权渎职行为。一概不追究的情况下,李凤华要求获得赔偿230万元(贰佰叁拾万元)人民币。

        2012年十八大会议召开前,高碑店市公安局要求李凤华找一个明白人(律师)必须列出要求赔偿的清单;以便向上级领导汇报。
        李凤华在高碑店市公安局的指点下;在北京请了一位精英律师,对此案的全部犯罪事项列出赔偿数额。高碑店市公安局拿到清单后,以“律师多列条件要钱”是为了事后多拿好处为名,再也不提(明白人)列出的清单上面的钱数了。之后,高碑店市公安局又转回话题,要求在230万的基础之下谈赔偿。2012年7月25日,河北省公安厅张承聘副厅长驱车来到高碑店市方官镇方官村会见罪犯(赵田)以給李凤华要钱为名,让赵田等着出钱。此事至今日没有了下文。
        2013年3月29日,此案谈到以180万赔偿,最后公安局那一方告吹。至今日再无人提依法解决案件或者是赔偿解决此案。
        使李凤华不能理解的是:在今年9月21日,自己到山东济南观看薄熙来案宣判。当日晚,高碑店市的公安人员只用了“四个半小时”就跑了近一千里路到山东截访。而在四年半时间里,如数接到本案报警报案83次始终拒不出警施救;至今连现场都没有勘验过;这是为什么?
        高碑店市公安局为了掩盖本局不作为行为,竟然把李凤华在案发当日用自家胶片相机拍的案件现场照片,经过伪造比例尺后,贴在公安的案卷里充当本案现场勘验技术照。这就是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拙劣、无耻的造假”卑鄙行为。
        利用职权便利,抽掉录像师(车建宇)的报案记录。捏造莫须有的前四项“信访答复意见书”造假理由。
        我家案件发生就快八年了,每年中央遇有重要节日或开会期间,我夫妇一准儿总是在第一时间被地方积极稳控。可是,解决案件,比世界马拉松还要漫长几百倍;他们就是以各种名义拖延解决案件;以此连年贪污国家下拨的巨额维稳费,这叫以案牟利。并瞅准时机向罪犯要钱牟取暴利。

【江蘇】江苏常州现强拆,百姓无奈吞钻戒

紧急关注
        2013年10月17日9:30左右,常州万黛娟夫妇遭到一群不明身份人绑架和殴打,用手铐将万黛娟夫妇带至常州市钟楼法院地下室,房屋遭到强拆。后来他们又被怀德桥派出所副所吕剑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情况下带至常州西林看守所。另他们的智障儿子小波下落不明。
        为抗议政府暴行万黛娟在西林看守所吞吃了自己的钻戒,她的老公也吞吃了几枚回型针。

        万黛娟家在常州钟楼闹市区沿街店面房,全家就靠这门面房生活,而且家中还有一个智障的儿子需要抚养。
        万黛娟13092531708 西林看守所 051983882311



【山東】再黑不过山东郓城:它们用暴拳、追杀、黑监狱对待复退军人

        我是一个复员兵,1991年入伍,2003年复员。保国是我的责任,为国捐躯是我的义务。但是涉及到我自身的合法利益时谁为我说句公道话。在复员时,我服从部队分配,响应国家号召,回到原籍农村。当年因我当兵所耽误了分口粮田,回家这10年里一家三口一直没有分到口粮田,农田闲置(荒着)也不给我耕种。情况是:2003年10月份我生产组土地调整时我正在部队服役,家属及孩子在岳父家住,不知此事,我复员后,及时找到生产组,生产组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坚持排号,把农田分给比我孩子小及户口晚的。村里的农田(耕地)情愿闲置(荒着)被人抢种,拍卖也不给我解决吃饭问题。说到拍卖我村诚信医院后面这块田。当年在我最困难时。村里说想要种农田必须每人拿120元钱才给农田。我从生活费里挤出几百。没想到约过了2年左右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拍卖了,把高于一倍的钱送到我家。至于农田我村有的是。村有农田50多亩。我小组有14亩以上。还有建村委大楼不在原地建反而占几亩新建。 更可气的是:我镇土地经管站的一位女领导回答却说:“当兵谁喊你、叫你、拉你去啦!你没地你活该”。而大门口确又有这样一副横幅,“响应祖国号召,积极应征入伍”。

        因反映情况,2006年5月计划生育部门在此前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违法翻墙把我抓走,既不让换家属的情况下,给我做了绝育手术,不做就打,落了后遗症(残疾)。至今无人管。 我去计生部门反映问题,计划生育专职领导竟让派出所把我抓,在派出所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对我又打又骂派出所也不管,当我提出此举违法时派出所专职人员竟然说:“我瞎没看见,我聋没听见”,同时想方设法拘留我,还有的领导不让进他的办公室反映问题。计划生育部门不重视病情,不给看病有陈进海等来作证,13375300883。

        我无工作,也无经济来源。复员费吃光时,被逼无奈我带者孩子上街乞讨,有关人员就派人打我。被打目击者(孙香春)电话:13255303801。我去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有关人员就雇帮凶、在众目睽睽之下追杀我(逢了三针),险些丧命。(企图杀人灭口)。在复员回家这10年里我多次反映我的事实和实际困难都没有音信,同时还歪曲事实,汇报假材料。至于汇报假材料,我县信访局解释是:我们只看、【相信】镇政府汇报的材料和大红戳,出来问题找它们,这是我们的程序,我们不管你的事实(这话有证)。
   
        我们在乞讨时,有关人员说过、我再乞讨我快挨收拾了,结果挨了一顿暴揍。有关人员又说过只要因你反映情况,我丢了官职、我整不了你、整您老婆孩子。结果我挨了一刀(逢了三针),过了不久又有人打电话说,只要再反映情况不管在北京还是在家我就值5万,是啊!我为它流血流汗12年必要时还得拿我的生命来换取它的生命可就值5万元。
        
        网友们、朋友们,每逢有各种活动时,也是我的灾难日,它们就派多人看着我,我到哪他们跟我到哪等,经常无视法律、非法控制我的人身自由,如2011年4月17日在我不知为啥的情况下被我村村干部4人软禁两天。2011年4月28日我来到北京老刘信息服务中心(中介)来求一个我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没想到我被两个便衣、既不让看证件的情况下强行翻包、搜我的身。在没有翻搜出任何违规和上访材料的情况下被马驹桥派出所的警车京A7724强行带到派出所内,既不做任何的解释,也不给吃喝的情况下扣留我一天。经我再三质询为啥扣我的情况下,晚上以不能上访签字放出。出了派出所,公交已停,我只能露宿街头了。。
        
         2011年7月23日我为生活冒险再次进京找工作时,没想到我被关黑监狱7天。26号在北京菜市口被公安部的、省公安厅的强行翻包没有翻出上访材料和违规的东西,只看到手机里收到战友的短信,并强行押上车,说不能再进京,否则后果自负,我问到:我回家生活谁管,省公安厅的说我管不着,您必须回去,否则采取强制措施。当天下午被送到我当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呆了15个多小时,不让回家,没给任何解释,无法睡觉,吃不好。27号约11点被我村村干部一行4人强行带进车,要没收手机。他们没想到我有俩手机,然后我偷着给家属发了个短信,家属带着孩子去村干部家要人,险些遭暴打,然村干部在电话里再三向我家属保证我的安全,说我们是服从命令,也是身不由己。无奈在西安被关黑监狱7天。说到派出所更不作为,他们只为有钱有势的办事。不管弱势的我,不安法律办事,还一次次的欺骗。在一个非法侵宅打人的案子拖着不办。这次北京打工有(赵某某)作证,电话:15953062803。
        自从2011年6月份镇政府开始做我的工作,说先解决住房问题,同时放风,如不接受。情愿花十万元雇黑。我被迫签了停访协议。在家建房。
        我的生活,比没当过兵的同龄人的差距越来越大。因为当兵失去了农田和家产政府不光不解决反而加以迫害。作为军人老谈话题是保家卫国。结果呢光为国了家没了。试想在部队为了家放弃站岗放哨或战场会怎么样,而地方政府官员对军人或复退军人不作为又会怎么样。 网友们、朋友们,我一直想不通的是:为啥现在就是以拳头、刀子促和谐,以荒田。卖地保民生。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我困惑我迷茫?   
        欢迎各界人士各新闻记者来我家(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城镇义和里村)参观指导。希望各位牺牲您一点宝贵的时间来帮我转转贴。在此拜谢各位了!
   
    求救电话:13953063052
   
    邮箱:goyaxa@163.com
   
    QQ: 316859047
   
    宫衍祥

【上海】陈启勇劳动教养案最高院再审申请

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陈启勇,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318弄41号,暂住地,上海市殷行路470弄39号104室,邮编,200438。
       
    被申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军营,职务:主任
       
    申诉人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行监字第6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再向你院提出再审申诉。
   
    一、请求事项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行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书;
    2、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08号行政判刑决;
    3、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133号行政判决;
    4、撤销被申诉人(2010)沪劳委审字第753号劳动教养决定;
    5、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二、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20日,申诉人在在位于普陀区宜川四村39号405室的朋友家中休息。下午二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民警张庆友与一个身着便装、手持摄像机的人(事后才知此人名叫王瑛俊系无执法资格人员),强行闯入申诉人的卧室偷拍个人隐私。当时,张庆友与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不仅未出示任何证件,而且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申诉人当即要求他们说明来意、出示证件、删除拍摄图像。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称不懂删除操作,申诉人遂接过摄像机帮助删除,民警张庆友欲夺回摄像机。申诉人见当场无法删除遂将摄像机收好,准备过一会再删除;并要求民警张庆友、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出示证件、解释私闯民宅拍摄个人隐私的原因,民警张庆友称未带警官证、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称未带身份证。
       
    报警后长宁区警方到场,强行将申诉人和朋友传唤到派出所,并指控申诉人和朋友妨碍了警方公务,2010年3月29日,被申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对申诉人处以一年的劳动教养。在被劳教期间,申诉人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劳教决定。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作出了违法判决,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维持了被申诉人的错误决定。随后,申诉人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是不顾事实,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为此,申诉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未认真审查申诉人的案件,迫于压力驳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认为:上海市三级法院都没有坚守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底线,不顾警方私闯民宅侵犯公民隐私的事实;不顾被申诉人劳教决定程序违法的事实;迫于政府压力,维持对被申诉人的劳教决定,这样的判决变相纵恿警方以及被申诉人违法行为。
       申诉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认定事实不清,申诉人没有妨碍公务行为;偷拍公民隐私是违法行为。长宁区公安分局民警张庆友与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在民宅内偷拍申诉人隐私,申诉人发现后有权制止,有权提出删除要求。在此过程中,双方只是发生一般的拉扯,申诉人并没有殴打警察。再者,警察执法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张庆友携带身份不明者、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偷拍申诉人的隐私,严重违法,绝非执法。因此,申诉人与张庆友、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之间的冲突,不属于妨碍公务行为,而是一般的个人之间的纠纷。被申诉人据此处申诉人劳动教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诉人与长宁分局民警张庆友和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间发生的纠纷是在普陀区,申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非虹口区。因此,本案由虹口分局办理无法律依据。申诉人与长宁分局警察发生纠纷,被指控的是妨碍长宁分局的公务,长宁分局也不应行使案管辖权。
       3、申诉人就劳教决定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本案证人王蓉华出庭作证。由于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以致作出了错误判决。
       4、上诉以后,二审法院也不查明本案事实,特别是程序违法问题,就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
       5、二审驳回上诉后,申诉人依法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但高院仍然偏袒被申诉人一方,未查明事实,,也不听取申诉人的意见,迳行驳回了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受理申诉人的再审申请、公正再审。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启勇
    2013年10月16日

【河南】环保部长周生贤的亲属在发雾霾财

        即将入冬的郑州,眼看着又不能呆了。全国人民的眼睛都盯着北京,好像北京的雾霾才是雾霾,郑州的雾霾不是雾霾是美景一般。但实际上,像郑州这样的中等城市,雾霾的程度比起北京,有过之而无不及。也只有首都人民受不了了,我们才有趁机批评的权力。

        可乐的是,环保部门在对工业污染和交通污染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只好对百姓做文章,延续了几千年的炒菜做饭也被他们用来为自己的无能做挡箭牌。郑州的媒体也跟着起哄,纷纷建议百姓放弃锅台,如此想来,还要文明进步干什么,退回去做原始人,茹毛饮血啃青草,才能对环保做贡献。雾霾这么闹下去,说不定哪天,又有专家拿放屁打嗝做文章,老百姓包括动物们,大概也只有憋死一条路了。

        老百姓受雾霾的威胁,而权势者们却赚起了雾霾的生意。听河南环保厅的人说,河南全省的PM2.5监测设备,是由北京一家叫绿动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而这家公司的背景却很不简单,公司老板白洁,实际上就是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的外甥女。仗着舅舅的权力,这家公司这几年不光是把PM2.5监测设备卖给包括河南、宁夏、内蒙在内的很多省市,另外以能拿到环保部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为条年,拿到很多地方政府的环境监测和节能工程。
        仗着手中权力让亲属发点财,在我们普通老百姓眼里,已见怪不怪。我们能忍,但前提是你把事情做好。可雾霾却一天重过一天,老百姓的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这种财发的就太缺德了,雾霾或许正是这种缺德行为冒出的烟效。

【上海】李惠芳劳动教养案最高院再审申请

  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李惠芳,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北路980号,通讯地址上海市殷行路470弄39号104室,邮编,200438
   
    被申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军营,职务:主任
   
    申诉人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行监字第6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再向你院提出再审申诉。
       
    一、请求事项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行监字第61号驳回再审通知书;
    2、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05号行政判刑决;
    3、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140号行政判决;
    4、撤销被申诉人(2010)沪劳委审字第882号劳动教养决定;
    5、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二、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20日,申诉人与朋友在位于普陀区宜川四村39号405室的家中休息。下午二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民警张庆友与一个身着便装、手持摄像机的人(事后才知此人名叫王瑛俊系无执法资格人员),强行闯入申诉人的卧室偷拍个人隐私。当时,张庆友与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不仅未出示任何证件,而且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申诉人当即要求他们说明来意、出示证件、删除拍摄图像。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称不懂删除操作,申诉人的朋友陈启勇遂接过摄像机帮助删除,民警张庆友欲夺回摄像机。陈启勇见当场无法删除遂将摄像机收好,准备过一会再删除;并要求民警张庆友、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出示证件、解释私闯民宅拍摄个人隐私的原因,民警张庆友称未带警官证、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称未带身份证。
   
    报警后,长宁区警方到场,强行将申诉人和陈启勇传唤到派出所,并指控申诉人和陈启勇妨碍了警方公务,2010年3月29日,被申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将申诉人处以一年六个月的劳动教养。在被劳教期间,申诉人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劳教决定。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作出了违法判决,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维持了被申诉人的错误决定。随后,申诉人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是不顾事实,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为此,申诉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未认真审查申诉人的案件,迫于压力驳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认为:上海市三级法院都没有坚守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底线,不顾警方私闯民宅侵犯公民隐私的事实;不顾被申诉人劳教决定程序违法的事实;迫于政府压力,维持对被申诉人的劳教决定,这样的判决变相纵恿警方以及被申诉人违法行为。
       
    申诉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认定事实不清,申诉人没有妨碍公务行为;偷拍公民隐私是违法行为。长宁区公安分局民警张庆友与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在民宅内偷拍申诉人隐私,申诉人发现后有权制止,有权提出删除要求。在此过程中,双方只是发生一般的拉扯,申诉人并没有殴打警察。再者,警察执法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张庆友携带身份不明者、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偷拍申诉人的隐私,严重违法,绝非执法。因此,申诉人与张庆友、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之间的冲突,不属于妨碍公务行为,而是一般的个人纠纷。被申诉人据此处申诉人劳动教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诉人与长宁分局民警张庆友和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间发生的纠纷是在普陀区,申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非长宁区。因此,本案由长宁分局办理无法律依据。申诉人与长宁分局警察发生纠纷,被指控的是妨碍长宁分局的公务,长宁分局也不能行使该案管辖权。此前,申诉人曾到过北京上访,为此多次遭到过长宁区分局报复陷害。因此这起发生在普陀区的案件,仍由长宁区分局办理显然没有公正可言。
       
    3、被申诉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程序存在严重问题。长宁分局报请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劳动教养时间是一年三个月,被申诉人却增加了三个月期限,决定处于一年六个月的劳教。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劳教,被申诉人在审批时无权加长劳教期限。
       
    4、申诉人就劳教决定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本案证人王蓉华出庭作证。由于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以致作出了错误判决。
       
    5、上诉以后,二审法院也不查明本案事实,特别是程序违法问题,就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
       
    6、二审驳回上诉后,申诉人依法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但高院仍然偏袒被申诉人一方,未查明事实,,也不听取申诉人的意见,迳行驳回了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受理申诉人的再审申请、公正再审。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惠芳
   
    2013年10月16日

【湖北】武汉韩菁兰控诉硚口区政府暴力拆迁致使其生活无着

        我是个带着一儿两女的单身女人!无工作,无医保,无社保,我的艰辛处境可想而知。在这和谐社会中本应得到党的关怀和政府的照顾。但事其出反,我在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建荣新墩一村四号,持有国有两证齐全(土地证和产权证)面积600多平方米的家在2013,年4月24号在我人不在家、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房子被建荣村当成城中村改造的村民住房强拆。家里所有的东西全砸在了里面,瞬间成为一片废墟。至今无人过问、解决,流落街头,无家可归!
        后经两个月的等待,6月20号长丰派出所才正式立案。依据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强征强拆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之规定,足以说明国务院、中纪委和国土部对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和动用警力参与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已是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但是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建荣村,公然对抗中央的三令五申,我行我素。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顶风违法违纪强制征地拆迁行为,我会坚持不懈的依法追究其开发商及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北京】拆迁户举报北京巨贪朝阳区副区长李建海

        北京市朝阳区建委主任副区长李建海,外号拆迁阎王。

        1984年在化工八厂因涉嫌贪污、盗窃化八木料。要被降职降薪开除党籍。他大舅子毛文仲托常营回族乡书记吴国权说情把李建海从化工八厂救回常营乡。后来他竟取代了吴国权,当上了常营乡党委书记。
        1993年伟达驾校给乡里的两辆轿车没几天就没了。修朝阳北路站常营乡200多亩地占地款根本没落常营乡帐上。常营高尔夫球场建的别墅区没产权,也在卖。那500亩地“租”给了谁?谁敢要租金?2000年李建海用卖百姓耕地的钱,给上几个主要部门领导每人买了一辆黑色高级轿车。还不和百姓商量廉价买了所有耕地。他当上了朝阳建委主任、副区长。临走还从乡里拿走300万元。

        日前朝阳区副区长刘希泉被抓,李建海和他是铁对,刘希泉管拆迁,朝阳区每拆一个地方,都让李建海的弟弟李建华李建芳参加,套取巨款讨好李建海。他哥们在乡里散布有中央某某三人给他撑腰。百姓看他老没事,还真信他手眼通天。
        李建海一直网络社会渣子,无恶不作,他还老高升。常营乡失地百姓生活没了保证。敢怒不敢言,前几年已有两人离奇死亡家属不敢报警。今年五月大白天欧打上访群众政府公安没人敢管。上面人说李建海太有钱了,都花到了。弄他比弄一个市长还难。天理何在!

【上海】访民声援尹慧敏吁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两起医疗事故求公道

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两起致我父母死亡的医疗事故。在我的父亲测得高血糖值11.5,情况下,徐汇区中心医院医生继续加输葡萄糖滴液导致我父亲酮症酸中毒并发症死亡,我的母亲一肺炎症住徐汇区中心医院两周,医院以医保局有规定不能久住为由赶出医院后病情加重继发两肺炎症后重症肺炎死亡。
   
    我于2012年1月4日诉诸于上海徐汇区法院,上海徐汇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坚持以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立案为由,一再拖延立案时间。在先立案还是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本人坚持要求法院做司法鉴定,因为徐中心医生对病史数据进行了涂改)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还是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上,我与法院进行了拉锯战,直至2013年7月2日徐汇法院才正式立案开审。2013年7月26日,徐汇法院合议庭法官陆文嘉、陈怡和吴耀进等人,找了个根本不是事实的借口,以我不同意医疗事故损害鉴定为由枉判我败诉。(我始终没有说过我不同意医疗损害鉴定,有庭审录音为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我查获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存在一系列违反卫生法律和法规的不法事实。如:涂改病史、伪造病史(我父亲的病史中出现其他人的病史)、强行霸占病人(我父亲)的自管病史、护士冒充医生签名、大量病史记录缺失(包括心电图报告和走低图及大量护理记录)、重危患者采取一般护理措施等。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规定,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拒绝提供完整病史等,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徐汇区中心医院。上海徐汇区法院未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为医患受害者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法院罔顾人命枉法判决,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正襟危坐在上海徐汇区法院的保护伞下乘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上诉案开审,众上海维权市民在上海一中院法庭外打横幅声援上海尹慧敏,要求上海法院还医患受害者公道。大家拭目以待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何还上海医患受害者尹慧敏父亲公道。现场声援图片见下图。
   
    上海尹慧敏
   
    2013年10月18日
   
    手机1560004006

【江蘇】苏州戈觉平案枉法见证

2013年10月11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对原建鑫建设集团公司项目副经理丁建新拆毁戈觉平房屋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三年,同时驳回了原告2000多万民事赔偿的请求 。
    
    案件追溯:
    
    2007年7月25日凌晨3点,丁建新在开发商授意下组织社会人员使用推土机对戈觉平位于苏州虎丘区枫桥镇支津村11组鱼杏浜37号的房屋发动突袭,400多平米装修一新的两层别墅小楼被瞬间摧毁,屋内数百万财物洗劫一空,同时戈先生遭数名暴徒围攻,被暴打重伤后送医院急救。2007年8月苏州公安立案。
    
    之后,戈觉平成了浩瀚进京访民中的一员。但几年来合法诉求得不到解决,犯罪分子逍遥法外。2010年11月26日下午两点半,性格刚烈的他独自驾车抵达中南海,将私家车横在府右街的道路上,并用锁链将自已的身躯与车辆锁住,引起中南海特警和路人一片恐慌。半小时后,他被带离中南海西大门。在中外媒体的强烈关注下,由刑事改为10天的行政拘留,关押于北京西城区派出所,后被被提前三天释放。
    
    2011年1月丁建新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拘,随即又被取保候审。
    
    2013年7月30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开发商雇佣人员强拆房屋案。代理律师是北京锐锋律师事务所的王宇、刘晓原。庭中,本是建设单位雇员的丁某一肩挑起所有责任。在律师强有力的追问下,丁某承认其强拆行为事前得到建筑公司金某的指使,当晚强拆行动的所有费用都由该公司支付。两位律师当庭提出应追加建筑公司为被告,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2013年8月19日下午两点苏州虎丘区法院继续开庭。众多网友和强拆受害人闻讯前往旁听,法院为此设立了两道安检,旁听人员一律上交手机,剥夺公民通讯权。因申请法官回避休庭一个多小时,晚上近七时才结束庭审。
    
    2013年10月11日宣判当天,法庭内外如临大敌,警察、特勤林立,并对前往旁听的人员进行摄像威慑,旁听公民责问其摄像依据、并要求其出示警官证,一名“警察”竟以饭卡充当警官证。戈觉平六年的控告、上访、诉讼,最终也以苏州虎丘区法院的枉法裁判画上第一轮句号。
    
    戈觉平手机 18600161331


【北京】胡大料丈夫李三虎控告北京公安

控 告 状
       控告人:李三虎和8个孩子,河南洛阳市人。
        被控告人:王卫东(所长),北京市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 。

被控告人:衡晓帆(局长),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 。
       控告事由:渎职罪(非法拘禁)
       请求事项:
       立即释放胡大料并赔偿误工损失费。
       严惩被控告人衡晓帆、王卫东非法拘禁行为。

        事实和理由:胡大料是控告人李三虎的妻子即(8个孩子的母亲);2013年9月26日胡大料到海淀区法院想旁听李某等五人的公开开庭情况,上午8点多(还没开庭,在该院的大楼对面)王卫东带领民警见到访民就胡乱抓(包括胡大料,同室的15个访民或该所的询问笔录为证)。被控告人衡晓帆越权代位以“寻衅滋事”的莫须有罪名把胡大料刑拘至今。当天上午8点多胡大料根本没有机会去“寻衅滋事”,即使是“寻衅滋事”也应由事发地的辖区即:海淀区公安来处罚。不管被控告人衡晓帆接受当地的多少贿赂而越权代位把胡大料从海淀区弄到丰台区拘留,但都证明他是滥用职权,从而帮助当地包庇了有罪之人不受追诉(胡大料多年在当地反映自己冤屈被政府雇黑殴打至残,全家10人被打成残疾就有3人,叫天天不应才跑到北京上访)。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王卫东胡乱抓访民(胡大料)错误,但被控告人衡晓帆是丰台区的公安局长,越权代位到海淀区把“明知是无罪”的胡大料刑事拘留不仅错误也是明显违法。已构成符合《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规定的渎职罪名。为此,请求北京市公安局长(傅政华)或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依法履行职责,纠正或指令衡晓帆立即释放受害人胡大料。
        控告人:李三虎和8个孩子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
        声明:如果衡晓帆坚持非法拘留胡大料控告人也无奈。但5天后控告人(李三虎和8个孩子)将在事发地或胡大料被拘留地拉横幅写:“强烈抗议北京市公安局长衡晓帆、王卫东帮助黑帮非法拘禁胡大料”。如有不妥请有关部门及时回复,否则以后无权干涉。
       主送:北京市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所长 、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局长 。
       报送: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部长、政法委、中办国办、国家主席、总理等。
   
         新调任丰台分局局长的衡晓帆,有两个头衔,还是文学学士、法学硕士。他的作品《他手记》被评为2008年中国诗歌排行榜年度最佳个人诗集。

        衡晓帆以“侯马”的笔名,接受文学网站采访时曾说,他是一名警察,不是破获刑事案件或者在大街上巡逻的那种,是坐在会议室里整天开会或者坐在办公室里签写“同意”的那种。
        衡晓帆一直在北京警方供职,曾先后在出入境管理总队、昌平分局、西城分局任职。
        昌平分局一名警员表示,警队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衡晓帆政委是个大诗人,办事都有自己一套风格,“文学气息比较浓”。
        衡晓帆有博客,还有微博,上面聊的都是诗歌,几乎不涉及工作上的事情。
        此次从西城分局政委调任丰台分局局长后,衡晓帆也一直很低调。近日,一次本来要参加的社区活动,因为得知众多记者的到场,随后临时取消前往。当时他还未被正式任命,觉得与记者面对面不妥。
        诗歌创作,更需要静心。显然,警察这个几乎天天加班的职业,影响到衡晓帆的创作,但他仍觉得“我享受我的职业”。
        丰台是个城乡接合部较多的区,就任丰台分局分局长,衡晓帆肩上的担子更重,创作诗歌时间势必将更
      
        近日, 公安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中心警务站举行揭牌仪式,市、区公安系统相关领导出席仪式并为中心警务站揭牌。
        采访中关村西区派出所所长王卫东:是警务工作的前移,这个警务站协调了工商、交通、城管、武警等各个职能部门,也起到了一个街头司令部的作用,对中关村(西区)治安秩序也是一个清理、整治的作用
         中心警务站的成立,将极大地提高中关村西区的社会面防控水平。
      
      采访海龙大厦商户:各个部门都综合在一起了,然后对这个大厦管理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作为商户来说,我们遇到问题可以第一时间能找到这儿,速度相对来说比较快一些。
        据了解,市公安局在北京114个重点地区都将建立中心警务站,海淀区确定在中关村西区、锦绣大地2个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雲南】王学光实名举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长张跃武贪赃卖法、抢劫民财

        我叫王学光,今年我已经是六十岁的老人了,今天在这里实名举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长张跃武等人贪赃卖法、抢劫民财的事实。
        从1996年开始,我倾其所有外加举债投资5000多万元的煤矿,在2004年被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长张跃武为首的国土厅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变着花样的抢走。他们的阴谋是这样耍的:明明采矿许可证就在我的手里,我还在正常的生产作业,他们却弄虚作假说是许可证丢了,让别人又补办了一个许可证,但补办的这个许可证已经不是我的矿了,就这样我的五千多万元的私才就被他们抢走了,现在的矿长王从福只是张跃武等人雇佣的一个傀儡,真正的股东如下
   
    张跃武(厅长)
   
    国土厅矿产管理处处长:蒋铮
   
    国土厅矿产管理处副处长:白平
   
    国土厅总工程师:冼长智
   
    宜良县国土局矿产管理处科长:付伟
   
    宜良县汤池镇五邑村主任:赵会学
   
        九年来这些人已经在我的矿上抢走了不下五亿元本属于我的财富,我是个平头百姓,被有权有势的他们欺辱已经近十年了,他们在云南买通了很多人来当他们的保护伞,使我多年上告无果,今天我在这里把他们的罪行告诉天下人,如果我举报不实,我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上海】上海法院和上海公安相互勾结滥用职权权大于法/尹慧敏

        我的涉法涉诉问题最初发生在上海长宁区法院,上海长宁区法院徇私枉法判决不公,法院包庇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使有罪的人(遗弃罪重婚罪嫌疑人和被执行人)逍遥法外,使无罪的人(我:权利人)多次坐牢。长宁法院拒绝执行判决生效的孩子抚养费等判决款,原民一庭副庭长(张振东)等人帮助过错方在庭审中大笔提现疯狂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逃避清偿债务,被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在长宁区拘留所里“查无此人”。
        长宁区法院有人侵吞我2007年9月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司法救助款。自2007年9月17日我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以后,早已经进入长宁法院账户,并由法院承诺欲分三年支付给我孩子完成学业和缓解我们母女生活困难的10万元司法救助款没有兑现给我申请人,这笔余款目前下落不明。
        在我上访维权过程中,上海长宁区法院指使长宁区公安分局多次选择性执法对我施以酷刑,长宁区拘留所多次上铐,2009年3月9日下午,将我手铐脚镣吊起正身关禁闭,我被悬空挂在空中,左手臂青紫发黑差一点残废和2011年7月4日下午,高温上铐戴铁帽体罚我一个高血压和心脏病人。我的父母先后被吓患精神分裂症,长宁区法院和长宁区公安分局难脱其咎。
        2013年2月22日【(2012)长行初字第54号】,长宁区法院在伪造的拘留证面前,在被告(长宁区公安分局)称证明我在北京“扰乱”的音像证据已经销毁的情况下,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由长宁区法院卢建华一人主持宣判(唐雪琴和江惠民在判决书上签名);卢建华一人一分钟搞定判我行政诉讼案败诉。
        2013年3月19日【(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56号】由市一中院合议庭周瑶华、刘智敏和侯俊未开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三名藏在幕后给我出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大法官的尊容我至今一无所知)。
        2013年7月30日市一中院申诉庭再审法官陆俊在行政再审听证会现场说了句实话“政府行为,你只能败诉”。2013年8月15日,早已经成文的【(2013)沪一中行申字第8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于2013年10月13日上午正式送到我手中。
        由此可窥见一斑,上海法院和上海公安相互勾结相互包庇乱作为和胡作非为,法院和公安滥用职权肆意妄为权大于法。打着法律的旗号,干着打击报复违法整人法律的尊严不在,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无存。
   
    上海长宁区尹慧敏
   
    2013年10月19日星期六
   
    手机15600040056

【上海】人大不监督,法治梦难圆!/马亚莲

        2007年1月1日《监督法》终在千呼万唤中出台,然这部法律条文中的新秀,显然无法抵御连不断完善中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元老级法律都俯首降服的人治之威,颁布伊始就已沦为官家花园内的草芥,人大聊以自慰的大麻。全国冤案堆积如山、高耸入云且愈演愈烈的官民冲突,印证了监督条文不如厕所用纸的客观现状。

        本人马亚莲,原与家人住上海市中心南市区〈现黄浦区〉迎勋支路5号结构优良、面积宽敞、煤卫独用、全部朝南、有阳台、地窖、各类设施俱全三层楼私房一幢。
         1997年开发商唐城公司所委托的动迁实施单位老西门房管所(按法律规定不具备动迁资格,该基地的拆迁许可证也是违法的),在根本未与我家协谈过的情况下,就由南市区房管局作出限期搬迁裁决,之后南市区人民政府也在明知上述情况下,1998年6月违法作出强迁决定。
        无家可归且连强迁房都没拿到过的我拖着因此复发的肝病,向上海南市区法院提起诉讼,却被法院无理拒受。我无奈走上充满血泪的上访路,非但无果还反被上海地方政府予以枉法拘留(多次)、劳教(2 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无数次关黑监狱、看管、酷刑等迫害,并因此还造成和发生很多其它一系列问题(此略)。
        期间,1999年法院竟还受理了开发商唐城公司的起诉,荒唐的是,诉讼内容和对象竟是要求撤销与我父亲子虚乌有的所谓“协议”。此案法院根本不能受理,因双方未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在政府的授意下,犬奴法院不但受理还枉法乱判,目的是要帮助政府减轻日益高涨的民愤压力,拖延解决我和家人动迁问题的速度。
        为此,2000年起我就将上述情况向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反映和申诉过,希望人大履行监督职表。当时人大信访接待窗口的茅处长(取音)曾对群情激愤的我和很多全国来访者讲:现在没有监督法,我们人大没有监督权,如有了监督法,我们就能够监督了。当时我曾当场书写请人大履行监督的联名信,由在场的全国各地来访者签名后交给茅处长。
        此后因我二次被劳教、拘留等其它非法羁押和强力截访,长达十多年未能到访中央、人大、法院等部门信访办,此次终于能够自由的成行,我再次来到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
        进入接待室领取表格时,就看到窗口边贴着一张通知,上写:自2013年2月1日起,只有持省、直辖市级法院、公安厅……等判决书、决定书等,人大才予以接待,其它一概不接待。这无疑违反了2007年1月1日起生效的《监督法》,或许真是人大自知理亏,所以当我拿起手机欲拍下时,被人大工作人员阻止,我再三表明是要告诉其他不知此通知的上海访民也未准许,且不许我抄下。
        最具讽刺的是,进入人大登记处,登记窗口边又贴了一张纸,其中提到《监督法》规定可由人大监督、管辖和受理的内容时,其中排在最前位的就是“告状难”
        故当窗口接待员登记了程序已到最高法院的所谓动迁案,却推出了我其它或未被地方法院受理的第1次劳教案和拘留案、或2007年上海高院已收受再审申请却至今不作任何回音的第2次劳教案、以及其它理该也由人大监督的政府违法、渎职事件时,我指着窗口边的这张纸说:“告状难”如不是你们监督的范围,那干吗写上?接待员说:我们人大只管群体性、多发性和普遍性的案子,个案不管。我问:群体性、多发性、普遍性难道不是个案累积的?现地方法院不受理或枉法乱判,最高法院和最高检都不肯管,也都以无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拒受推托,老百姓还有何告状、伸冤的地方?怪不得地方法院和政府为所欲为,今后都不受理或枉判后拒绝再审,那你们就都没事可干了。何况即使有了省、直辖市法院的判决书,你们也没有行使过监督权,否则为何我的动迁案长达十年最高法院都不下达裁定或判决?我被枉法劳教、拘留和关黑监狱的系列案为何至今状无处告?
        接待员沉默后说他只能按规定办理,并说劳教的事电脑中已有反映。
        客观讲,该接待员的态度还是蛮和气的,但由领导制定的违背法律、情理且矛盾之狗屁规定,显然不是他所能改变和承担的。
        需要指出的是,接待员在登记动迁案时,看了电脑中的资料后问:“2001年4月你的案子已经最高法院协调了,你怎么还为此事来?”我告诉他:当时的确协调过,但仅是针对临时房,正式住房还要再谈。但回沪后政府非但违背协调方案和承诺、还将我拘留、劳教了。
        由此,我联想到有许多访民说曾在国家信访局被接待时,接待员看过电脑后也问:上海不是说你家的问题已解决吗?而实际此访民根本就不知、也从未看到过国办电脑提到过的房子。
        仅此就足以说明中央各部门和人大、法院、检察院等信访办,都或多或少存在官僚、渎职之风,否则为何完全偏听地方政府的谎报?为何不负起主动、认真的核查、督办之职?
        此次上访,才走访了最高法院、公安部和全国人大,就已让习近平所谓改变工作作风、依法治国露出空谈、作秀原形,也让我再次领教了法治离我们依然遥不可及的事实,当一个国家人治高于法治时,即便再多的法律,也是毫无用武之地的。
        监督法?在当今的中华大地上,监督、管教和惩罚的只是手无寸铁的平民,北京各信访办门前极其严厉的搜查措施,既显露了治民时无所不用其及的铁腕,也呈现出他们虚张声势的慌张和惧怕,否则有何必要严禁拍摄、录音、录像?
        中国人民若要圆法治梦,哪一天人大能真正实施《监督法》而非甘于花瓶,才能让我等小民看到法制的真正落实和进步!
   
    附文:
    一、涉法案
    1、力克人治甚嚣,法治首当昂头!
    2、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下达再审判决——动迁案(附证据材料)
    3、请求最高法院依法指令或直接受理行政起诉状、再审申请书(包括二次劳教案和拘留案)
    4、欣看上海法院的“进步”(2009年3月行政拘留案被拒绝受理)
    5、昂然枉法渎法,中国法院独有的风景!
    二、政府工作人员违法、渎职
    1、习近平高调改进作风,公安部接待员蛮劣依旧!
    3、被枉法拘留、劳教和关黑监狱期间的受虐经历简介
    2、由网上信访答复看地方政府对民施予的无赖和敷衍
    3、抓“作风”秀场年年开,行“四风”干部年年坏
    4、谁给了小吏们滥施淫威的胆气和霸气?(状告老西门街道综治科长王义珏)
    5、请老西门街道遵守公诚信原则、兑现承诺申请书
    三、综合性文章
    1、法治无望,非法趋烈
    2、马亚莲的抗议和呼吁
   
    马亚莲 (手机:13761265924) 2013年10月17日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凝和路147弄1号102室,邮编:200010。

【上海】上海市民朱金娣再次向杨雄市长借钱

        浦东新区陆家嘴黄金地段被强拆户朱金娣已经向杨雄市长写了两封求助信了,但均无回音,不知杨雄市长的铁石心肠会延续到何时?迫于生活的无奈,朱金娣不得不再一次向我们尊敬的杨雄市长写信求助,希望杨雄市长能够借给我20万元,为我儿子沈佳君支付高昂的治疗费用。我们孤儿寡母再一次恳求杨雄市长!!

        2008年11月28日,我因去北京上访,地方政府趁机偷拆了我的商铺,我们一家从此就断了生活来源,全靠借债度日。我先后找了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结果都是相互推诿,踢皮球,使我们一家处于绝望境地。2010年12月陆家嘴街道开始每月支付我儿子沈佳君生活费900元,尚能维持基本吃饭费用。但是2012年年初,由于当地法院和公安的骚扰和威胁,我儿子突发精神分裂,我们家庭又雪上加霜了,家里东西砸的一塌糊涂,每月儿子高昂的医疗费用无法承受,我无数次去街道要求先解决儿子的问题。但陆家嘴街道却认为,我们家的问题需要我和前夫一起解决,但是,我和前夫已经离婚20多年,无法联系,我儿子早在1999年就变更抚养权于我名下,我和儿子女儿三口人一直相依为命。我们的商铺是我和前夫及儿女4个人的共同财产(共同投资),我现在要求是,在解决商铺拆迁安置之前,先解决我儿子的燃眉之急,希望杨雄市长暂借二十万元。
                                      
上海市民:朱金娣
                               
于2013年10月20日
   
住址: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电话:13042111402



【上海】我的“中国梦”/顧海翠

        2013年9月28日,上海长宁公安分局以“在中南海周边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的罪名,将本人送入长宁拘留所,行政拘留十日。
        乘坐1461的火车,被上海驻京办由北京押回上海,由于长途奔波的劳累,再加上本人的感冒发烧,身体非常的虚弱,第二天早晨,头一直昏昏沉沉的,实在是起不来了。
       狱警们见状,容不得解释,全副武装的几个人冲入狱中,将我的双手反折,分别由铁笼中伸出,反铐在铁栏杆上,上身用胸束带与铁杆捆绑在一起,身体不得有丝毫的自由移动,也许觉得还不过瘾,又在我的头上套上钢制的头盔,我被这突如其来的袭击吓呆了,等我反应过来时,只觉得浑身刺骨难耐,双臂犹如脱臼般疼痛,我禁不住大声呼叫,这时狱警走了过来:“你叫吧,绑你两天看你还叫得出来!”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浑身的痛楚随着体能的消耗而越加严重,到了晚上有领导来巡查,我哀求道:“放了我吧,我实在撑不住了。”

 “你现在知道难受了,那早上为什么不起来?”领导说,
“早上头晕的厉害,实在起不来,”我回答,
“头晕?就凭你现在这态度,还得继续绑!”领导说着悠闲的走开了。
事后,同监的人说我的麻烦大了,这人可是看守所的所长啊!
       果然,第二天,大小便实在憋不住了,我请求狱警,先放我下来,让我解决了问题你们再绑吧,然而我的请求得到了严厉的拒绝:“不可能的!所长不发话谁敢放你,好自为之,就地解决吧。”如此这般我也只好粪滚尿流,臭气熏天了…。
        本人到中南海周边走路,没有任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北京警方的监控录像为证),地方政府却把我们当成罪大恶极,穷凶极恶的双手沾满了人民鲜血的罪犯!
        本人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998弄17号502室 
        电 话: 13641717898


2013年4月29日星期一

抵制中共成為聯合國人權理事國

連署名單:
姓名    國籍   職業     日期
 
趙發光   中國   詩人   2013-9-20
安志新   中國   傳媒   2013-9-20
張翠平   中國   維權   2013.9.20
田寶成   中國   維權   2013.9.20
陳黛莉   中國   維權   2013.9.20
艾福榮   中國   維權   2013.9.20
何    平    中國             2013.10.21
趙建設   中國   維權   3013.10.21
Mamsh Shah   India      2013.10.21
Fedesico   Argentina   Student    2013.10.13
Francescan Rossi   Italy   Student 2013.10.21 
Psmkh   UK   2013.10.21
Norman Jansth   UK   2013.10.21
Xaji Sala   Spain   2013.10.21
Kariy   Haiti   2013.10.21
(未完待續)
 











 
 
( 第一批共計236人)
 
簽名人員名單


姓名

年齡

性别

職業

李文峰

50


 

 

 

 

 

 

 

 

 

 

 

 

 

 

 

 

 

 

中石化江漢油田

 

 

下崗

 

李書安

 

陸義軍

曾代安

陳慶勇

 

 

張秉成

曾紹亮

危世安

 

魏建軍

54

李建軍

李國安

隨永亮

 

胥玉明

楊培川

羅四毛

王應龍

張啟發

 

 

 

 

49

王衛平

 

秦建軍

譚國慶

唐建國

畢松華

 

 

 

 

45

 

劉小堂

李朝貴

劉顯斌

劉東亮

 

文宏平

 

43

李貴發

李啟銘

柳堅峰

姓名

年齡

性别

職業

周雲飛

40


 

 

 

 

 

 

 

 

 

 

 

 

 

 

 

 

中石化江漢油田

 

 

下崗

 

彭正國

雷訓良

梁偉祖

鄭朝國

劉五一

安志鵬

白文彬

陳文初

陳時軍

51

董阿强

 

張學奇

 

39

竇為民

劉先海

劉新平

孟海東

盧賢軍

周金龍

46

 

蔡守亮

龐德明

魏明德

餘四清

李文革

 

文世安

崔進波

38

 

謝月波

姚澤忠

 

楊孝武

47

曾國斌

陳克和

韓紅松

李建舫

55

嚴汝義

56

張志平

57

 

59

周鳳翔

39

 

張小華

34

田雲山

51

 

48

劉菊英

49


 

 

 

中石化江漢油田

下崗

何菊香

劉玉芬

盧玉萍

王小英

毛美建

43

 

崔媛媛

吴高燕

 

 

52

呂慧清

51

 

 

42

任青菊

楊裕華

滕紅梅

37

張小梅

 

50

 

 

 

 

 

 

 

 

 

 

 


 

 

 

 

中石化江漢油田

 

職工

張玉福

蔡冠剛

 

 

46

戚建國

趙曉剛

 

 

45

陸江浩

陳明宏

王維泗

韋俊華

 

 

 

39

杜學海

 

趙宇同

 

魏文華

 

37

李書安

劉方龍

伍曉峰

李積峰

53

明文科

蔡曉英

45

 


 

中石化江漢油田

職工

田旭紅

 

32

 

江海峰

44

 

 

工程公司

經理

朱玉平

46

王振海

56

王漢武

48

 

40

 


 

個體商業老板

戴方紅

31

袁克强

35

 

30


長途貨運司機

董正福

36

劉佳男

47

 

 

 

 


 

 

 

 

自由撰稿人

 

29

 

41

李翰墨

41

王占揚

35

 

32

田志宏

51

 

40

餘河清

45

劉方華

41

 

 

 

 

 


 

 

 

 

 

無職業

 

36

張安明

43

 

28

李洪濤

27

 

33

周彬彬

29

蔣許華

35

毛廣勝

34

王大可

37

田敬安

51

劉明君

40


打工者

農民工

王藏玉

40

田志剛

41

 

48

瞿海濱

47

李明德

50

劉慶宣

51

 

39

劉龍江

39

 

34
(第二批總計1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