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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星期四

【转载】不可思议:中国几千亿外援养了三头狼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7月27日 转载)
      据外交部解密档案显示:1976年以前,中国总共向朝鲜、越南、阿尔巴尼亚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过大小不一的经济援助。(详看腾讯《今日话题》——“对外援助六十年”)。援助支出总额究竟多少?至今仍是个谜。以越南为例,从1950年开始截至1978年,中国援越物资的总值超过200亿美元(详见“对外援助六十年”)。
   
    毛领袖当国二十七年间,中国的援助外交究竟到了何种地步?为避免面面俱到耗费看官更多时间,下面,透过三个部分,感受一下三十多年前的“大国援助外交”何等的憷目惊心,何等的荒诞绝伦。我们来看花费数千亿巨资买三个“仇人”的故事:
   

一、 朝鲜——一只永远喂不饱的白眼狼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援助最多的国家分别是朝鲜、越南和阿尔巴尼亚。这三个国家后来也成为中国外交史上的永远心头之痛。文章写到这里时,再次发生朝鲜巡逻艇在中国海域挟持中国渔船索要60万的新闻。那么,就先谈被网民称之“永远喂不饱的白眼狼”的朝鲜吧。
   
    1950年6月中国卷入朝鲜战争。在战争开支高达7万亿人民币(旧币)、无法承受如此巨额开支的情况下,只好举债支付战争费用——举国上下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自愿捐款,捐飞机大炮”的“爱国义捐”运动。诚然,在绝大多数国民都喝粥的情况下,仅靠“义捐”是远远不够的。于是,只好向“苏联老大哥”举债56.76亿卢布(其中军事贷款43亿卢布),加上利息5亿卢布,总共约62亿卢布(数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第二卷。》。
   
    苏联贷款之事,一直让很多中国人忿忿然、耿耿于怀——抗美援朝之初,咬着大烟斗的斯大林大叔当着中国同志之面大手一挥:“这一仗我打定了!中国出人,苏联出武器!”结果呢?这个承诺,就像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决定把沙皇政府从中国人民那里掠夺的一切中国领土交还给中国人民”宣言一样,理所当然打了水飘:56.76卢布本金按期偿还,利息也是张艺谋的电影——“一个都不能少!”与“苏联老大哥”锱铢必较的“无私援助”相比,中国小弟实在太喜欢发扬“国际主义风格”了——三年朝战期间,中国除了举债支付庞大的战争支付外,还向朝鲜无偿提供了总值人民币7.2952万亿(旧币)的战争急需品和生活必需物资。
   
    “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的1953年11月,金日成访问中国,中朝兄弟又弄了个经济文化合作协定——慷慨无比的中国大哥不仅将战时费用一笔勾销,还无偿赠送朝鲜兄弟8万亿元人民币(旧币)。并派出数千工程技术人员帮助朝鲜进行战后恢复重建。
   
    然而,这只是无底洞的、噩梦式“援助外交”的开始:1959年至1962年,在无数百姓敲着“凤阳花鼓”去讨乞、唱着“走西口”出去讨荒的最困难时段,中国仍以无息贷款方式为朝鲜承担了纺织厂、轴承厂、糖厂、热工仪表厂、继电器厂、电子管厂、无线电零件厂等29个成套项目。(详见《对外援助六十年》 )
   
    让你更崩溃的还在后面: 1960年10月5日,周恩来接见朝鲜副首相李周渊,又拍板给朝鲜10万锭的棉纺设备和一大批物资。此时的周恩来不仅是中国人民的“好总理”,更是朝鲜人民的“好总理”——他忘记了中国目前已经陷入举国大饥荒之中,十分周全地向朝鲜同志建议:“先上既快又短的项目,并同意分4年贷款4.2亿卢布。
   
    至于偿还期限,能还就还,不能还也可以延期,推迟10年甚至20年也未尝不可。等后代还也可以”。好一个“等后代还也可以!”
   
    然而,中国的慷慨援助却永远难满足朝鲜同志的革命胃口:1962年,朝鲜要求中国帮助建纺织厂。为满足朝方急需,中国将自己建成尚未使用的邯郸第三、第五纺织厂的设备全套拆往朝鲜;1970年,签订中国给予朝鲜无偿军事援助6亿元的协议,并提供石油15万吨;1972年,再予以石油140万吨;为了更方便向朝鲜供应石油,1972年,开始为朝鲜修建输油能力400万吨的输油管道。同时,还援建了20万千瓦火电厂、平壤地铁等项目。(详见《对外援助六十年》)1950年开始到毛泽东逝世,中国究竟给了朝鲜多少援助?只有天晓得。
   

二、 越南——湄公河巨鳄的血盆大口毛时代
   
    中国的对外援助中,对“同志加兄弟”的越南援助时间最长,数额最大。当然,也是第一个与中国老大在战场上刀枪相见的“兄弟国家”。
   
    1950年5月15日,中国向越南支援2000吨大米。1950年至1954年,提供1.76亿人民币的援助。
   
    1955年7月胡志明访华,赠送越南8亿元人民币。并提供设备、物资,恢复交通设施、尤其是铁路交通,派遣专家、顾问,接收近千越南实习生等。同年,在本国大米供应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再援助越南3万吨大米,300吨面粉。另外,还给越南5吨葡萄干、1130箱酒,以及粉条、香烟、中成药、医疗器、电炉、轮船、电话机、卡尺、灯泡等等一批物资。
   
    而在自身农业技术十分落后的情况下,中国还为越南提供农业援助,项目从农作物栽培、选种育种、病虫害防治,到建兽医院、家畜防疫药剂制造厂、火柴厂、加固水坝等,还包括10个碾米厂、两个汽油库。(详见《对外援助六十年》)一句话:越方是无所不要,中国是无所不给。象疼爱独生子一样对越南兄弟呵护关怀备致!
   
    再看一则惊心动魄的一列数据:1962 年夏,仍处于三年大饥荒中的中国,又决定给向越南无偿提供可装备230个步兵营的武器。1971年中国与越南签订的无偿援助协议共7笔,援助数额达36.1亿元人民币。
   
    1972年中越签订中国向越南提供经济、军事物资援助的协定,确定中国无偿援助越南27.98亿元人民币。
   
    1973年中越签署7笔包括一般物资、军事装备、成套项目和现汇在内的无偿援助协定,折合人民币25.39亿元。(详见《对外援助六十年》)
   
    截至1978年,中国援越物资的总值超过200亿美元,包括足够装备陆、海、空军二百多万人的轻重武器、弹药和其它军用品,成百个生产企业和修配厂,三亿多米布,三万多辆汽车,二百万吨汽油。帮越南铺设三千公里以上的油管。修建了几百公里铁路,并供应全部铁轨、机车和车厢。
   
    最不可思议的是:中国政府还特地给几亿美元外汇“供越南机动使用”——须知,1976年之时,中国外汇储备只有5.8亿美元!(详见《对外援助六十年》)
   
    更要特别提出的是:给越南的所有援助都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绝大部分无偿,一小部分是无息贷款。中国给的援助实在太多了,到了上世纪70年代末对越自卫反击战时,中国军队发现越军使用的武器都是中国制造,越军装粮的麻袋上印的则是“中粮”!“血染的风彩”,是敌人用中国赠送的枪炮染红的!
   

三、 阿尔巴尼亚——永远填不饱肚子了巴尔干半岛巨狼
   
    从1954年起至1976年,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经济、军事援助折合人民币100多亿元。(详见《对外援助六十年》)注意了:那时阿总人口才200万,相当于平均给每位国民4000多元(当时中国人均年收入不到100元,广东东莞有的地方农民干一天才8分钱)。
   
    毛时代的中国之所以跟阿尔巴尼亚打得火热,缘于中、苏两党打嘴仗、其它“兄弟党”绝对一边倒向苏共的情况下,不惜与苏联闹翻支持中共(仅是舆论上支持而已)。
   
    从此,阿方一直以中国反击“苏修”的大功臣自居。从中国得来的东西,从来没有还的概念——1969年,中国副总理李先念访阿,总理谢胡陪同参观某地,往返途中谈了6个多小时,全是要求援助。李先念问,你拿我们那么多东西打算什么时候还?谢胡竟说根本没有考虑过还的问题。好一个“根本没有考虑过还的问题!(我的中国)

【转载】警察肆意殴打百姓无人管,这什么世道?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7月28日 来稿)
   
    百姓抢劫是犯罪,会受到法律制裁,政府抢劫为什么无人管?!百姓打警察袭警是犯罪,立马治罪!警察肆意殴打百姓却无人管!为什么?
   

    北京首善之区,北京市民政局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竟利用权力盗抢被接济人的财物。丰台分局马家楼派出所接警不出警,警察还肆意殴打报警人,至我骨折,还把我打伤后又以“寻讯滋事”刑拘三十天,后又被当地政法委取保候审一年!
   
    我不明白我犯了什么罪,要连打带罚如此处理?我有罪可依法交检察院依法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拿不出我犯罪的证据,就应该还我一个公道,凭什么“取保候审一年”?凭什么把我打成骨折,就不管了?凭什么把我的身份证、驾驶证、现金、手机、相机、钥匙等价值一万多元的物品抢走,公安机关非但不管还把我打成骨折!
   
    为此,我告遍了个级有关部门至今无人管?!请问中国有人权吗?这他妈的是什么世道?
   
    状告人:刘春杰
    电话:15132572938

【转载】冉崇碧:控诉北京警察滥用职权侵害良家妇女!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7月28日 首发)


控诉人:冉崇碧,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511224197506295884 被控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直接责任人:候马,分局局长;
   
     控诉事项:

   
    (1)刑拘程序违法:没有传唤证、没搜查证、扣留财物不打条、刑拘没给证、检查身体没证明、释放不给释放证;
   
    (2)事实不清,丰台区云岗派出所民警:王亮(王亮:041492)等六人在4月24.凌晨2点多,破门进入室后强迫我举牌,栽赃“拍照”,为由“寻衅滋事”,
   
    (3)适法律错误:有事实证据的合理举牌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诉求:
   
    (1)依《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追究丰台区云岗派出所民警:王亮(警号:041492)等六人滥用职权罪;丰台区看守所长李雪艳指挥:夏警官(警号:040617和李警官(警号:040775)串通医生,多次不给药,管教唐红梅(警号:042880)和谢队渎职罪。(2)误工损失费:,本省日收入χ天数;(3)给予赔偿:交通费、旅差费、误餐费等;(4)精神损失费5万元 ;依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给予上述民事赔偿。事实理由:
   
    4月23日凌晨2点多,丰台公安分局(王亮:041492)和大兴公安分局,三名身穿警服,三名便衣,没任何公函,破门而进就给我上手铐,带上黑头套,王亮等人在我面前强行拉横幅(举牌)拍照,所谓“取证”后,然后进行房里搜查,搜走了朋友一台惠普电脑,俩部手机,一大包和一小包(里装有驾驶证、车执照等等财物)前后约二十多分钟。再被送到丰台区云岗派出所,4月24日下午约四点多,由警民梁建军(警号042650)带去体检后,还辱骂了我,还恶狠狠地说:“就是要把你送进牢”!在没有身体检查证明情况下,也能把我送进了丰台区看守所五监三室。
   
    当晚8点多又由两便衣提审,我坚持要求便衣提供其姓名和警号,否则不予配合提问预审。当晚得了感冒,向置班员:夏警官(警号:040617)和李警官(警号:040775)求助,但他们串通医生,几天不给药,后来管教唐红梅(警号:042880)和谢队说:“几天不吃药,今天吃能治好吗?医生说喝水会好的”!于5月3日我病了一个多星期没搞个人卫生了,与管教吕红梅(警号:040313)和田警官(警号:041388)要点热水洗澡,他们说监规没有给病人用热水的规定,主管警官刘文革说:“这里是坐牢啊!有凉水用都不错了”!5月4日向值班管教李警官(警号:041721)反映我是单亲之家,有一几岁孩子在家没人管,则遭受其的辱骂:“二百五,这回出不了吧”!5月12日下午晚餐发饭时,给我菜里分了一条二公分多的毛虫。害我这餐饭没吃,饿了我通霄达旦。5月15日我自己的香皂被四O七的人偷了,次日向班长王许,主管警官刘文革反映和上述问题也多次向副所长李雪艳反映,都为他们辩护。我也多次请求要见正所长李刚反映上述问题。但都不理睬。
   
    刑拘一共提审四次都是晚上八点到十一点左右,其中一次预审大队长张斌(警号:040094)提审,另二次警号:041979,040288提审都逼迫我认举牌“寻衅滋事”,我说这举牌是丰台区云岗派出所民警:王亮(警号:041492)等六人在4月24日凌晨2点多破门进入房,在房里强行在我面前拉横幅(举牌)拍照,以此为由。寄祸“寻衅滋事”。这完全是丰台区公安分局和大兴公安分局滥用职权寄祸于我。以“寻衅滋事”之罪名,刑拘我30日。
   
    综上事实,举牌是丰台区云岗派出所民警:王亮(警号:041492)等六人在4月24.凌晨2点多破门进入室后强行捏造我举牌的拍照,以“寻衅滋事”罪名刑拘,是公安滥用职权栽赃的迫害。即使是合理的举牌也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请求依《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追究丰台区云岗派出所民警:王亮(警号:041492)等六人滥用职权罪,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还我公道!此致
   
   
   
     申请人:冉崇碧 电话:15510096835

【来信照登】来自老朋友的问候

注:本文系中国控诉成员李朝阳朋友写的独白,据他说本意发表在脸书上,但无意间搜索到中国控诉博客以及邮箱地址,遂投稿给中国控诉,表达了老朋友对中国控诉成员的问候。

终于可以见到师兄了,4年多时间,终于可以见到他了。

10年初我来加拿大后,和他的联系就一直通过网络进行了。回想起和他的接触,可以说记忆犹新。

1999年我考入广州一所大学,迎接我的就是高我两个年级的他。在学校里,他跟我讲了很多他的政治方面的想法,还推荐我听VOA、BBC等的广播,这些广播的新闻让我对中国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大学毕业后我去了英国继续上学,也亲眼看到了被中国批判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奇怪的是那里似乎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移民加拿大前,我最后一次见到他,是在他租住的房子里。他跟我说他经常参加一些维权律师、维权人士组织的同城活动,比如许志永、王荔蕻、老虎庙等人,他说那些人热心人权事业,推动公民社会。他在说到这些人,以及他和他们的聚会场景时,眼中掩饰不住兴奋和激动的目光。我也很感兴趣,就问了一下这方面的情况,但我听了之后却不禁为他感到担忧。我知道,在中国,维权人士和异议人士经常受到官方的骚扰甚至关押、判刑,他和他们的接触,也会使得他自己处于这种危险之中。我支持他的政治理想,可以说他和我有着几乎一样的价值观,所以我为他感到不安,我不停嘱咐他,要注意自我保护。

去年以来,我看到中国的新闻报道,一些他曾对我提及的敏感人士均遭到了逮捕和关押,他所支持的那些异议人士都遭到了审讯甚至判刑,和他有相同政治理念的人越来越难以被当局所容忍,中国当局对异议人士的打压从未间断,并且越加严厉。我不禁为他担忧起来,他是个有政治理想的人,如果他仍然在国内呆下去,说不定哪天危险就降临到他的头上。

现在的中国对于他来说意味着巨大的危险,那是个会为他带来恐惧、不安、危险以及煎熬的国家,我不希望老朋友处身于险境,这次见面,我要和他好好聊聊,听听他的看法。

                                                                                                                                Mark

 

2014年7月30日星期三

荒唐的答复——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十一)

按:中國控訴成員“三鞠請安”發來遠方的家系列報導第十期,他近日再次和無錫當地警方進行了電話溝通,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警方沒等他說完,就直接給出了一個荒唐的答复:你的身份不能確定——這簡直是個荒唐到無以復加的答复。三鞠請安進而說可以去中國駐美使館申請認證,不知是接線警官聽力的問題還是理解能力的問題,警方的答復是可笑到令人無語的“你的身份不能確定”。

看到這裡各位應該已經看明白了,首先警方聽力或理解能力有問題都是不能當警察的;其次,警方已這一句頂一萬句的答复反复應答,唯一的目的就是兩個字:推諉。

沒錯,拖字訣是中共官方一貫使用的卑鄙伎倆,他們的想法是,能拖就拖,反正我不給你解決問題,你也拿我沒轍。他們以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們就不追究了嗎?中國控訴勸中共官員學學歷史,看看東歐和蘇聯轉型後,前任政府官員們的下場,再想想現在該怎麼做。歷史清算的那一天,你們現在的任何微小的罪惡,都會成為審判台上你們的罪狀之一!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三)——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十一)
 
   一, 背景
 

   本人名下的一幢大陸房屋(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京杭大運河河邊,太湖廣場的西南角處)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國時間)第四次被嚴重偷拆,似乎已被毀成一堆廢墟(見圖1)。
 
   1. 數日後收到了南長區公安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對其案的“立案告知單”(以下或簡稱告知單),但發現其告知單中有問題(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七):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
   2. 經過交涉後,又收到了分局“修改”後的告知單共二份,但發現修改後的二份告知單中問題更多(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八):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
   3. 爲此,本人于7月13日(美國時間)再次電話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我主要提了八個問題/要求,但公安分局的答複基本上是“會向領導反映”(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九):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一)),但雙方約定:一星期後打電話去聽領導的答複。
   4. 等了一個星期我于7月20日(美國時間)再次給南長公安分局電話,但南長區公安分局似乎都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要求,(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十):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二)),但雙方約定:再一星期後繼續討論我所提的問題/要求。
 
   以下是再一個星期後那次通話的主要內容。在下面的通話錄中,本人簡稱“許”;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簡稱“分局”;分局的毛女士也簡稱爲“分局”(因爲她代表分局)。
 
   二, 7月28日 (美國時間 10:10PM – 11:40PM) 與分局的通話
 
   許:你好! 我叫許建偉,是從美國打來了,是關于(話被打斷)
   分局:哦!,哦!是這樣的,你聽著,因爲我們對你的身份不能確定,所以請你委托你家屬或你的律師去派出所面談,他們會當面給他答複。
   許:請問你貴姓啊?
   分局:我姓毛。
   許:毛女士,你好,(有關此案的)我打給你們的第一次電話是你接的?
   分局:是的。
   許:我覺得現在暫時不方便,我要先了解情況後才可以。
   分局:許建偉,哦!不對,不對,你這位先生,我們現在要本著爲許建偉同志負責的態度,由于你的身份不能確定,所以請委托你家屬或你的律師去派出所或這裏來面談,我們會當面給他答複。
   許:那就這樣,我先給你們寫信,按照中國的外事有關規定,我先把信件給美國政府和中國駐美國領事館去公證和認證,然後再寄給你們,請你們回答我信裏的問題?
   分局:由于你的身份不能確定,所以請委托你家屬和你的律師去派出所或這裏來面談,我們會當面給他答複。
   許:這樣太過分了吧!你們怎麽連你們的駐外使館都不相信?而且,這六年多來我和你們(公安部門)都打了幾百次電話了;也給你們寫過信,你們也說收到了。爲什麽開始不問這個問題,直到現在來才問?
   分局:我們要本著爲許建偉同志負責的態度,由于你的身份不能確定,所以請委托你家屬和你的律師來派出所或這裏面談,我們會當面給他答複。我的話講清楚了。
   毛女士挂斷了電話!
   我立即再給她電話回去!但沒有人接。
   在以後的一個多小時內,我重複打了很多次電話回去,但沒有人接。
 
   三, 7月28日-7月29日 (美國時間 10:50PM – 0:50AM) 打市長公開通話
 
   爲此,本人打了無錫市長公開電話(0510-12345),投訴了南長公安分局有關人員的粗暴和推诿行爲,也給了公安部門的電話號碼(85089800)。並再次要求南長公安分局直接回答我上二次他們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市長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說已詳細記錄了我的投訴和我的要求,並要了我的電話號碼,最後說將把我的投訴和要求轉給市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他們會打電話給我他們的調查和處理結果。
 
 
   四, 結束語
 
   我期待及也請網民關注,無錫市政府的調查和處理結果。
   及,今天也是中央決定對我無錫老鄉周永康立案審查的日子,但能否也請中央也查查我無錫家鄉周“圍”的情況。
 
 


   圖 1 本人大陸的房屋被偷拆後的照片”
 
 
 
  控诉人: 三鞠請安
 
   2014年7月29日
   于美國新澤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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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控訴,控訴中共!

    同胞們,抛棄幻想,珍惜生命,戰勝恐懼,和我們一道把自己的冤辱告訴全世界!

    我們中國控訴組織的官方博客是http://www.zhongguokongsu.blogspot.com歡迎訪問和留言,您可以隨時和我們聯系,我們的電子郵件是zhongguokongsu@gmail.com 把你的冤辱寫成文章傳給我們。

(中國控訴編輯記者:李朝陽、安志新、王莉麗、王中天)

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

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十)——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記錄(二)

按:中國控訴成員“三鞠請安”發來他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第二份通話記錄,記錄中顯示,分局在答複過程中一直進行著推诿和躲避,從沒有正面回應過問題,分局的這種態度與中共自己所稱的“執政爲民”、“權爲民所用”等華麗的口號完全背道而馳,在中共眼裏,只有利益,根本沒有人民的死活。人民的財産在中共看來遲早是他們自己的囊中物,拆與不拆只是早晚的事。這種侵犯人權的事情在中國仍然不斷地在發生,我們中國控訴也將持續關注。

(下爲原文)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記錄(二) ------ 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十)



一,  背景



本人名下的一幢大陸房屋(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京杭大運河河邊,太湖廣場的西南角處)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國時間)第四次被嚴重偷拆,似乎已被毀成一堆廢墟(見圖4)。數日後收到了南長區公安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對其案的“立案告知單”(以下或簡稱告知單),但發現其告知單中有問題(見圖1 和/或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七):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經過交涉後,又收到了分局“修改”後的告知單共二份,但發現修改後的二份告知單中問題更多(見圖2、3和/或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八):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

爲此,本人于7月13日(美國時間)再次電話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對于我提的問題和要求,公安分局的答複基本上是“會向領導反映”(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九):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一)),但雙方約定:一星期後打電話去聽領導的答複。

等了一個星期我與7月20日(美國時間10:25PM - 11:50PM)再次給南長公安分局電話,以下是這次通話的主要內容。在下面的通話錄中,本人簡稱“許”;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簡稱分局;分局的馮先生也簡稱爲“分局”(因爲他代表分局)。



二,  7月20日與分局的通話



許:馮先生,你好!上星期我在電話裏向你詢問了有關我房屋被偷拆的一些問題,主要問了八個問題,你說將向領導反映,並約定一星期後聽你們的回應。所以又要打攪你了。。。。。。


1.  關于 “詢問分局是否了解到了情況?”的答複

許:第一個問題是,關于第一次的“立案告知單”中的報案內容爲什麽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而不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你說是“立案告知單”中的立案內容是計算機系統自動格式生成的,也就是說立案內容是沒法人爲改的,但應我的要求,陽光派出所已給了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但現在有二個問題我要向你澄清一下:第一,我沒有要求他們更改告知單,僅要求他們給我一個書面解釋,我在電話裏聽了陽光派出所惠所長的爲什麽不能更改的一些理由後,就對所長說我尊重他所長的專業權威,但請他們給我一個書面解釋,他說他們討論後會給我一個回複,但他們至今沒給我任何回複。第二,陽光派出所不是法人,僅是你們的派出單位,他應該沒有資格來發“立案告知單”。

分局:你理解錯了,因爲陽光派出所是我們分局的一個部門,它是辦案單位,它能代表分局。

許:應該是你混淆了“立案”和“辦案”二個不同的概念。我們這裏討論的是“立案”。陽光派出所雖是辦案單位但不是立案單位。


2.  關于 “爲什麽“立案告知單”中有“一單二案”?”的答複

許:第二個問題是有關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我共收到了二份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這二份“立案告知單” 中的立案號均相同,但立案內容不同:一份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而另一份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當時要求你給我解釋一下爲什麽會有一單二案,你說會把我提的這個問題給領導反映,我想聽聽領導的答複?

分局:我們去派出所問了,派出所說只給了你們一份,是報案人“許建偉”和報案內容“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的那一份。

許: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給了我們二份,我再重複一遍:後來給了我們二份,一份是報案人“許愛萍”和報案內容“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另一份是報案人“許建偉”和報案內容“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二份的報案號都相同,報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7日(以前的是6月28日),立案日期都改成了6月28日(以前的是7月1日)。

分局:那我就不知道了,派出所說只給了你們一份。

許:我這裏有複印件,你如能給我一個電子郵件號,我馬上傳給你。另外,“立案告知單”應該有存根單,應該存在你們分局裏,你馬上可以查的。

分局:那後來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給了誰了?

許:陽光派出所把那二份一起給了我姐姐。

分局:怎麽可能呢?

許:那好,我不爲難你了,先把這個問題擱在這裏,麻煩你們再去調查一下,下次我們再來討論這個問題。

分局:好的。



3.  關于 “爲什麽仍由地方派出所來辦案?”的答複

許:上次電話裏的第三個問題是,我房屋被偷拆的案子爲什麽仍由陽光派出所來辦案?而不是由刑偵大隊來辦案?我認爲應該由刑偵大隊來辦案,因爲,第一,這是一起疑難案子: 這是第五次被報案及前面四次還沒破案。第二,財産有重大損失:房子已似乎被夷爲平地,遠超出“重大損失”(5萬元)的量刑度。第三,造成了重大影響:從網上曝光的案例看,這可能是第一宗海外華裔在大陸的合法房屋被屢次偷拆的案子,在海外造成了惡劣影響。但你回答是你們那裏都是由案子所在的轄區派出所來辦案的。我說那麽那些重大惡性案件如殺人等也由地方派出所來辦案?你說你們會派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我就問那麽我房屋被偷拆這個案子公安分局是否也派了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你說這個你不太不清楚。我說你能否去了解一下後下次給我一個答複?你說好的。所以再次問你一下我房屋這個案子有沒有派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

分局:這由辦案單位(陽光派出所)來決定的。

許:你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對我房屋這個案子分局有沒有派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

分局:具體的辦案操作是由辦案單位來決定的,我們(分局)只能側面檢查,不能直接幹涉。

許:你還是不肯直接回答我的問題,但我理解你的意思了。


4.  關于 “房子被“損壞”還是被“毀壞”?”的答複

許:第四個問題是,在“立案告知單”的報案內容中爲什麽房子仍是被寫成“損壞”而不是被寫成“毀壞”?你當時說應該是根據公安部刑事立案的相關文件。我說我能否要一份那個文件的複印件?你說你當時手頭上沒有,我說那能否幫我找一下然後給我一個複印件?你說好的。你現在找到那份文件的複印件沒有?

分局:你是不是說報案內容裏應該把“損壞”改成“毀壞”?

許:你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我需要裏面能有解釋爲什麽我的房屋被寫成“損壞”而不是被寫成“毀壞”的那份文件的複印件。

分局:。。。。。。

許:沒事的,如沒有就說沒有好了。。。。。。那好,你不肯直接回答我的問題。但我已理解了你的意思。



5.  關于 “能否得到一份“立案決定書”的複印件?”的答複

許:第五個問題是,鑒于前後三份的“立案告知單” (第一次一份,第二次二份)裏都有僞造內容,可信度不高,所以我們要以“立案決定書”爲准,這就是爲什麽上次電話裏問你我能否得到一份“立案決定書”的複印件的原因,你說會向領導反映我這個要求,請問領導的答複是什麽?

分局:“立案決定書”是公安系統內部的,不對外的,對外我們是發“立案通知書”。

許:首先澄清一下,我拿到的是“立案告知單”,而不是“立案通知書”。我的理解是,“告知單”、“通知書”和“決定書”在法律上應該是不同的,“告知單”法律性最弱,“決定書” 法律性最強而且要存檔。現在三份“立案告知單”中的“報案人”、“報案內容”、“報案時間”及“立案時間”前後不一致自相矛盾,所以現在我們都應該以“立案決定書”上的“報案人”、“報案內容”、“報案時間”及“立案時間”爲准。另外,哪個文件上規定了我(案子中的受害人)不能拿到“立案決定書”的複印件,而只能拿到“立案告知單”?

分局:。。。

許:好了,你既然不肯回答這個問題,請再給領導反映。下面繼續下一個問題。


6.  關于 “能否建立一個有效的交流溝通渠道?”的答複

許:第六個問題是,分局能否指定一位人員來專門負責本案的交流與溝通,即如有問題就能通過我和他(她)直接交流與溝通,你當時說會向領導反映我這個要求。那麽現在領導怎麽說的?

分局:是負責本案辦案的(陽光派出所的)惠所(長),你已與他接觸過的。

許:我認爲他不妥,第一,這六年多來,派出所一直拒絕告知我以前(四次)的案子情況和一直拒絕給我告知單,第二,已有誠信記錄,如編造“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不能更改的一些“理由”。

分局:。。。。。。


7.  關于 “房子去年被偷拆案件?”的答複

許:第七個問題是,關于我房子去年被偷拆的案子,去年6月10日(中國時間)我的房子第三次遭到嚴重地毀壞,但我和我在錫親戚去要“立案告知單”和詢問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時都被拒絕,我在上一次電話裏請你解釋爲什麽,及問你我什麽時候能拿到“立案告知單”和被告知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你說會向領導反映這個問題。那麽領導是怎麽說的?

分局:那次報案人是你哥哥,所以我們只能把“立案告知單”和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給他。

許:我哥哥說他沒有拿到“立案告知單”和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等報告。

分局:我們(分局)這裏有(“立案告知單”)存根。

許:有存根不能證明已經給了(我哥哥)。

許:我的問題是,我什麽時候能拿到“立案告知單”和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的相關資料?

分局:我們只能把立案、辦案消息給報案人,我們不能給很多其他人。

許:我們不要玩“擴大概念外延”(的遊戲),我說的是“我”,我是案子裏的受害人,報案人僅僅替我報案而已。這六年多來,你們一直拒絕給我以前多次立案和辦案的信息,一直說只能給報案人,而我又從報案人那裏得不到信息,爲此我要回國來親自報案,而你們又說要討論,一年多了還沒有給我討論結果。另外,請問哪個文件規定了立案和辦案的信息只能給替受害人報案的報案人,而不能直接給案子裏的受害人?

分局:。。。。。。

許:那好,希望下次回答這個問題。


8.  關于 “分局(領導)能否向拆遷人轉達我的拆遷建議?”的答複

許:第八個問題,我房子被屢次偷拆,應該跟拆遷有關,如拆遷問題解決了,其他問題也可能會解決了。所以,我在上次電話裏問你能否請分局(領導)代我(被拆遷人)向拆遷人轉達我想和他們直接友好協商解決這個拆遷遺留問題,你說會向領導反映我這個要求,請問領導能否。。。。。。?

分局:我們公安分局不能介入拆遷問題,拆遷問題應與拆遷主管部門,即街道辦和拆遷辦公室聯系。

許:謝謝,我已理解領導的意思。但我沒有要求你們去“介入”,而是僅請求你們把我(被拆遷人)的想法“轉達”給拆遷人,因爲這六年來拆遷人一直沒露面,我不知道拆遷人究竟是誰。事實上,你們在辦案過程中肯定會“介入”拆遷,並會查出真正的拆遷人,因爲這是一個典型的拆遷案子。

許評:拆遷應該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事兒,但現在拆遷人象地下黨那樣的很難找到。說到拆遷人,想起一件事情:幾年前,上海闵行區蓮花南路羅陽路口的一幢13層的在建商品樓發生整體倒塌事故,拆遷人才被被迫曝光:共有22名股東,但大多數是政府官員!


9.  確定下次通話時間

許:好了,上面的八個問題,僅回答和解決了最後一個問題,其他七個問題仍懸而未決。我認爲今天沒必要再繼續通話下去了,雖然我每次聽到“會向領導反映”心裏很不好受,也希望你能感受的到,但還是希望你能把其他沒解決的問題繼續向(分局)領導反映,下面我們能否來確定一下下次的通話時間。

分局答:派出所打了幾次電話給你姐姐,都沒人接。

許:可以打給我啊,我應該是最了解情況的,也是案子的受害人。

許:下面的話對事不對人,這幾年來我給你們大約打了上百次電話,都有詳細地記錄,但沒有實質性能解決問題的內容,大多數內容是官僚、推诿和假話!有這麽一大群不敬業、沒公民意識的公務員,國家永遠沒有希望。有點扯遠了,但希望下次不會再聽到“領導不在”、“向領導反映”和“要討論研究”等的托詞。另外雖然我每次都可以打電話到國內來,但從敬業這個角度,你們應該打(電話)給我,下次我們什麽時候再通話?

分局答:下個星期吧。



三,  結束語



一個多月過去了,公安部門還在玩“立案告知單”的遊戲。。。

六年多過去了,房屋屢次被偷拆,屢次被報案,但房屋的合法主人屢次被拒絕得到相關的立案和辦案信息。。。

請繼續關注一個海外華人的“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圖 1 “原先”的“立案告知單”
   
   

   圖 2“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報案人許愛萍和“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圖 3“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報案人“許建偉”和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圖 4 本人大陸的房屋被偷拆後的照片”



控訴人:三鞠請安

2014年7月26日

于美國新澤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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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控訴,控訴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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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控訴編輯記者:李朝陽、安志新、王莉麗、王中天)

2014年7月26日星期六

【紧急关注】许有臣夫妇遭焦作警方残酷殴打 张小玉已经失明

按:近日,河南访民许有臣、张小玉夫妇去北京上访途中遭截访,2014年7月17日18点左右许张二人与截访警察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警察王军干被刺身亡,张小玉夫妇遂被焦作警方逮捕。目前许张二人均被关押,但从律师会面带出的照片来看,二人处境令人担忧并气愤——许有臣伤痕累累,而张小玉已经失明。

在此,中国控诉强烈抗议中共政府残害国民的野蛮行径!并将对这一事件保持持续关注!

转载自博讯:
许有臣夫妇遭焦作警方残酷殴打 张小玉已经失明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7月25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7月25日,北京时间22时许,李金星律师,微博名“伍雷论法的精神”发微博称:艰苦斗争后和刘金滨刘书庆刘浩律师会见张小玉/许有臣。震惊!今晚所有律师连夜赶往郑州,去河南检察院河南公安厅控告!遭受残酷殴打,重创!许有臣伤痕累累,张小玉已经失明。焦作公安立即回避!立即验伤!明日12点前见不到省检察院公安厅领导表态,继续爆料!
   
   
    事件回顾:
   
    访民许有臣、张小玉夫妇于7月17日18点左右,与当地截访警察争持中导致王军干被刺身亡,张小玉夫妇遂被焦作警方逮捕。
   
    7月20日,张小玉夫妇的代理律师常玮平赶到焦作。
   
    7月21日常玮平与焦作警方交涉案件相关事宜未果,却被警方以“涉嫌杀人案”为由被传唤。
   
    7月22日13时许,警方结束传唤归还了常玮平被扣押的物品,常玮平说警方提取了他手机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
   
    7月24日,常玮平对媒体称,他已不再担任张小玉的辩护人。
   
    张小玉夫妇涉嫌“故意杀人”案由李金星(许有臣辩护人)、刘金斌(许有臣辩护人)、陈泰和(张小玉辩护人)、刘书庆(张小玉辩护人)为代理律师。
   
    对于常玮平从“证人”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律师说。如果警方随时可以让律师作为证人,这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陈永生认为,“即便上访的人杀了警察,但这和律师没什么关系,这是警方典型的滥用职权。”
   
   
    附:许有臣、张小玉辩护人要求焦作市公安局整体回避的法律意见书
   
    许有臣、张小玉辩护人要求焦作市公安局整体回避的法律意见书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检察院:
    焦作市人大: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检察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我们是张小玉夫妇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我们分别接受其家属委托后,了解到受害人王军干系焦作市公安局一名警察,受害人死后焦作公安局在整个系统举行隆重送别仪式。按焦作公安网消息是“天地同悲,青山垂泪”,且有“省公安厅政治部、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市委政法委等部门领导,市公安局在焦党委成员,中站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公安民警、王军干同志生前亲朋好友400余人,在遗像前肃立默哀,向王军干的遗体三鞠躬,依次走到王军干的亲属身前,与他们一一握手,表示深切慰问”之语,焦作干警打出的横幅是“继承战友遗志,维护一方平安”。
   
    我们相信焦作公安干警在追悼会上展示的悲悼是真诚的。这么多领导参加也体现了焦作公安对下属的关爱和痛惜。但惟其如此,我们辩护人才更担心。依照人的自然感情,这很容易会导致对嫌疑人格外的憎恨,至少是先入为主的恶感。尤其当考虑到自己的同事是在执行上级交代的任务而非因私仇被刺杀时,其更将平添一份命运共同体意识,会自然产生唇亡齿寒同仇敌忾的应激感情。这可能导致无意识的不公正对待我的当事人。

    而依据《刑诉法》11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由此可见,《刑诉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能是超然中立不偏不倚的。

    问题是,基于上面分析的原因,焦作公安局还能做到吗?

    而且考虑到焦作公安局从案件发生至今的一些反常做法,更令人忧心。首先,他们不出具任何手续,就行政拘留了完全与案件无涉的嫌疑人的儿子许天龙。仅仅因为他是嫌疑人的近亲属?仅仅因为他为自己的父母积极的聘请律师?

    其次,不仅违法剥夺张小玉委托的辩护人常玮平律师的会见权,还别出心裁将辩护人单方面宣布为证人,进而又宣布为共犯嫌疑人,最后在舆论压力之下又恢复为证人,剥夺常律师合法的辩护身份。整个过程曲折荒诞堪称奇葩。其对律师制度釜底抽薪式的破坏可以载入史册,因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多基于信任,与律师联系沟通不意味着谈论案件情况。如果在事前有联系就剥夺辩护人资格,那么多半律师将成为“证人”。而对律师通讯工具的强制收缴、技术性固定所谓“证据”既侵犯律师的个人隐私,更是对律师与委托人保密义务的破坏。法律为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案卷?----即便该案卷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又为何赋予同检察官一样免于安检的权利?

    赋予律师有别于一般公民的某些“特权”既是追求控辩双方平衡的内在要求,更基于假定每个律师都会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职业资格和职业荣誉,相信其知法且自觉地服膺法律。如果没有这一善意推定,律师制度将坍塌。

    再次,焦作市公安局不顾嫌疑人家属及其委托律师一再呼吁要留尸以备日后复检的要求,于7月21日早8点就仓促将尸体火化,距离案发之日不到4天,这反常举动让人心生疑窦。众所周知,尸检是由法医进行,而法医是具体的个人,从理论上讲,作出的尸检报告会受其技术水平、分析仪器的先进性可靠性,是否严谨的态度、是否有持正公允的心态等多因素影响。在实践中,因为尸检引起的争议频仍,因分歧巨大时常有多次尸检的情形发生。而且即便没有争议,为侦破案件有时也多次尸检。因此留尸以备复检,是任何稍有常识的人都应当坚持的。焦作公安局不知对此如何解释呢?

    如果再考虑到这一案件的起因源于焦作警方非法截访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实。则焦作警方是否能公正对待嫌疑人堪忧。

    退一步讲,即便焦作的警官职业素养都很高,每个参与案件的人都坚信自己能排除内心好恶。但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影响,考虑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的目标,焦作警方还是应该整体回避该案。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据信案件发生时有很多警察是案件的见证人,他们会将自己未必客观的单方认识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传递给自己的同事。辩护人合理相信焦作办案警官将难以处于一种“无知之幕”的中立公允的状态。而且让焦作警方整体回避,可以让更多警官以证人面目出现,有利于查清案情。

    最后,我们之所以要求焦作市公安局而非中站分局整体回避,是因为早在2010年河南省就全力推行公安机关警务机制改革,在2010年11月15日前,河南省18个省辖市全部撤销公安分局,而代之以大派出所制。虽然中站分局的牌子还在,事实上已经不是完整独立的行政主体。其大“派出所”的行为直接由焦作市公安局领导。

    综上,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四项,焦作警方应当整体回避,将案件交由河南省公安厅或其他地市公安局来侦办此案。

    此致
     建议人:
     李金星(许有臣辩护人)
     刘金斌(许有臣辩护人)
     陈泰和(张小玉辩护人)
     刘书庆(张小玉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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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控訴編輯記者:李朝陽、安志新、王莉麗、王中天)

2014年7月24日星期四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一)——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九)


按:“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這是中國控訴成員“三鞠請安”致電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了解情況時得到的最多的答複。該分局這種看似自己無權做主或不了解情況的態度,實則充滿了推诿和拖延的用心。

習近平上台後說實幹興邦,但我們看到的實幹仍舊是大幹房地産這個中共政權的“支柱産業”,強拆偷拆老百姓房子,獲得最快速的稅收和GDP,以維持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和統治……這套把戲還要演多久?中共的欺騙和野蠻還要持續多久?多年前有經濟學家曾戲谑和調侃地指出,中共是在拿著定時炸彈玩擊鼓傳花的遊戲——炸在下一任或下兩任,甚至三任手裏都無所謂,反正別炸在自己手裏就行。在民怨沸騰、社會燃點一降再降的今天,他們仍然繼續著這個遊戲,但中共不知道的是,曆史總是在不經意間發生驚天逆轉,曆史絕不像他們灌輸的那樣,一切都是必然——誰也想象不到,小販的自焚引發了席卷北非的茉莉花革命,炸彈何時炸、炸在誰手裏,誰也說不准。

中國控訴已經以《遠方的家系列報道》的形式連續報導此事,我們仍將繼續關注,並控訴中共野蠻行徑。

(下爲原文)

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一)
 
   ------ 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九)
 
   一, 背景
 

   本人名下的一幢大陸房屋(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京杭大運河河邊,太湖廣場的西南角處)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國時間)第四次被嚴重偷拆,似乎已被毀成一堆廢墟(見圖4)。數日後收到了南長區公安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對其案的“立案告知單”(以下簡稱告知單),但發現其告知單中有問題(見圖1 和/或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七):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經過交涉後,又收到了分局“修改”後的告知單,但發現修改後的告知單中問題更多(見圖2、3和/或請參閱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八):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
 
   二, 7月9日與分局的通話
 
   7月9日(美國時間10:45PM- 11:15PM),我與分局通電話,就其告知單中存在的問題向分局反映,其主要問題是:把立案內容寫成“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而不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注:許愛萍是我姐姐,她的財物沒有被故意損壞,她僅僅是代我報案而已,許建偉是我本人);把報案時間寫成了6月28日而不是實際的6月27日,和寫成財物被“故意損壞”而不是被“故意毀壞”。
   分局(一位姓毛的女士)的答複是,他們先要去了解情況。問及什麽時候能給我答複,她說不知道;問及我能否直接跟負責本案的分局領導通電話,她說不知道;問及我什麽時候能打電話給分局了解分局了解的情況,她說不知道。
 
   三, 7月13日與分局的通話
 
   7月13日((美國時間10:35PM- 11:50PM),本人再次與分局通電話,我向分局(姓馮的先生)反映了其“立案告知單”裏的一些問題、也講述了其房屋的拆遷曆史,以下本人簡稱“許”;分局的馮先生也簡稱爲“分局”(因爲他代表分局)。這次通話的主要內容爲:
 
   1.詢問分局是否了解到了情況?
   許問:公安分局是否了解到了上次的“立案告知單”的情況?
   分局答:了解到了,“立案告知單”中的立案內容是計算機自動格式生成的 (立案內容是沒法人爲改的);但應你的要求,陽光派出所已給了修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許答:已收到了,謝謝!
   許評:我沒有要求他們更改告知單,僅要求他們給我一個書面解釋(我在電話裏聽了陽光派出所的(惠)所長的爲什麽不能更改的一些理由後,我無語了,就對所長說我尊重你所長的專業權威,但請你們給我一個書面解釋!)
 
   2.爲什麽“立案告知書”中有“一單二案”?
   許述問:我認爲修改後“立案告知書”中還有問題。這一次我收到了二份“立案告知單” ,二份“立案告知單” 中的立案號均相同,但立案內容不同:一份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而另一份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能否給我解釋一下爲什麽會有一單二案?
   分局答:會把你提的這個問題給領導反映。
 
   3.爲什麽仍由地方派出所來辦案?
   許問:這是我這個房子第五次被報案,而且房子已似乎被夷爲平地,爲什麽仍由陽光派出所來辦案?而不是由刑偵大隊來辦案?
   分局答:這裏都是由案子所在的轄區派出所辦案。
   許問:那麽那些重大惡性案件如殺人等也由地方派出所來辦案?
   分局答:我們會派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
   許問:那麽我房屋被偷拆這個案子分局是否也派了刑偵大隊(人員)去指導?
   分局答:這個我不太不清楚。
   許問:你能否去了解一下,下次給我一個答複?
   分局答:好的。
 
   4.房子被“損壞”還是被“毀壞”?
   許問:爲什麽房子仍是被“損壞”而不是被“毀壞”?因爲“損”和“毀”是二個不同的概念:“損”是失去部分價值或部分使用價值,但“毀” 失去全部價值或全部使用價值,我的房屋是被“損”還是被“毀”因該是很清楚的。
   分局答:應該是根據公安部刑事立案的相關文件。
   許問:我能否要一份那個文件的複印件?
   分局答:現在手頭上沒有。
   許問:那能否幫我找一下,然後給我一個複印件?
   分局答:好的。
 
   5.“立案決定書”
   許問:能否得到一份“立案決定書”的複印件?
   分局答: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
 
   6.建立有效的交流通道?
   許問:分局能否指定一位人員專門負責本案的交流(如有問題我可以直接問/告他(她),反之亦然)?
   分局答: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
 
   7.去年的房子被偷拆案件?
   許問:去年6月10日(中國時間)我的房子第三次遭到嚴重地毀壞,但我和我在錫親戚去要“立案告知單”和詢問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時都被拒絕,爲什麽?請給予解釋,及我什麽時候能拿到“立案告知單”和被告知相關的立案偵查進展情況?
   分局答: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
 
   8.分局(領導)能否向拆遷人轉達我的拆遷建議?
   許述問:我房子被屢次偷拆,應該跟拆遷有關,如拆遷問題解決了,其他問題也可能會解決了。所以,能否請分局(領導)代我(被拆遷人)向拆遷人轉達我想和他們直接友好協商解決這個拆遷遺留問題(因爲拆遷人一直沒露面,也不知道拆遷人是誰)。
   分局答: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
 
   9.分局(領導)什麽時候能答複?
   許問:什麽時候分局(領導)能答複我的上述問題?
   分局答:不知道。
   許問:那麽分局(領導)的答複一旦想好了,分局(領導)能否回我一個電話?
   分局答:我們打過來很貴。
   許評:很貴!所以我就應該打過去?!。
   許問:那好我來打給你們,但請告訴我什麽時候合適打給你們。
   分局答:不知道。
   許問:那你總要給我一個時間啊?!
   分局答:二、三天後吧。
   許答:那一個星期後吧?
   許評:我想給分局領導足夠的時間。
   分局答:好的。
 
   四, 結束語
 
   本人在大陸的房屋在6月26日再次被偷拆後,先後電話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反映情況和提出問題,但第一次得到了 “要了解情況”和“三個不知道”,第二次得到了N個“會向領導反映你這個要求”。我認爲這些都有忽悠之嫌,因爲分局已經了解了情況(是分局立的案)和領導已被反映(是領導在“立案決定書”上簽的字)。
   本人期望,也請網民關注,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領導給我的答複。
圖 1 “原先”的“立案告知單”

圖 2“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報案人許愛萍和“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圖 3“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報案人“許建偉”和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圖 4 本人大陸的房屋被偷拆後的照片”)
 
 
控訴人:
三鞠請安
 
2014年7月22日
于美國西澤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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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控訴編輯記者:李朝陽、安志新、王莉麗、王中天)

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

鐘亞芳的血淚控訴


浙江桐廬控诉人鐘亞芳母女的遭遇近來引起人們關註。中國控訴獲悉,鐘亞芳是桐廬當地核汙染受害者,其多年上訪討要求補償,但遭到官方的無理和非法對待,監視居住、軟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無所不用其極,中共對鐘亞芳母女的殘酷打壓和迫害已經引起了各方關註,中國控訴將繼續關註該事件的進展,並將帶來更多報道。






 
 
控訴人:
張翠平 347-925-4778
陳黛莉 347-946-7134
艾福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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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永遠不要低估獨裁政權的險惡——兩岸局勢研討會側記

美東時間7月13日下午,兩岸局勢研討會在紐約召開,本次研討會請來了曾對中國控訴做過多次采訪報道的台灣中央廣播電台《為人民服務楊憲弘時間》主持人,楊憲弘先生;《北京之春》雜志名譽主編胡平先生;以及眾多紐約各界的民主人士。

原定下午一點開始的研討會因遇到世界杯決賽而推遲到比賽結束開始,會議上,胡平先生首先宣布民主人士、作家吳仁華獲得《北京之春》自由先鋒獎,並頒發獎狀,由於獲獎者吳仁華未能到場,獎狀由他人帶領。

隨後會議進入主題,楊憲弘先生介紹了台灣近年來的民主現狀,這些來自島內的第一手資料豐富且翔實,很多首次披露的細節令與會者感到新鮮。

【台灣的藍綠和學運】
楊先生介紹台灣政治格局時,說到馬英九正在失去民心,很多國民黨的要員都是北京的座上賓,甚至綠營的人也有很多和北京私通款曲。所有這些都說明中共對台灣的滲透正在逐漸加劇,這是個必須引起台灣人民思考和警醒的問題。說到前不久發生的“太陽花”學運,他指出,學運反的是“服貿”,而為什麼反“服貿”,是因為服貿不是一個簡單的經濟層面的協定,而是將發揮滲透作用的政治協定。政府層面之所以接受這個協定,也是因為政府中的決策者出了問題,而“服貿”一旦進來,將會對台灣的價值產生不可想像的負面影響。

中國控訴向楊先生贈送了中國控訴主題T恤,並就此提問,她說:“如果台灣不能堅守住自己的價值的話,就有被中共獨裁政權同化的危險,而如果那樣,大陸的今天就是台灣的明天。”此言一出博得一片掌聲。

楊憲弘對這一說法表示十分的肯定,並且他說:“兩岸交流,不能只談價格,不談價值;不能只講利益,不講正義。”這一觀點,同樣獲得了在場聽眾的掌聲。



【“擦槍走過 跌跌撞撞”】
當說到讀史的感悟時,楊憲弘用“擦槍走過 跌跌撞撞”這八個字做了總結。誠如楊先生所說,歷史的發展充滿了偶然性和不確定因素。

反觀大陸,中共在歷史教材裡,總是提到一個詞“必然”,比如在中國的歷史教材裡,經常會出現“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革命並取得勝利是歷史的必然”,“中國選擇走社會主義道路是歷史的必然”,“中國不搞西方那套多黨制是歷史的必然”。他們意圖以這種謊言重復一千遍就是真理的轟炸式方式,給中國人灌輸了60多年的洗腦教育,讓國人認為他們就是“大救星”——與此同時,可笑的是他們高聲唱的《國際歌》裡,歌詞赫然寫著“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他們就是中國人的必然選擇、不二之選,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

歷史的發展總是出人意料,誰也想不到街頭小販的自焚引燃了席卷整個北非的茉莉花風暴。所以,誰也說不好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是什麼,表面看上去中共的剛性統治一片平靜,然而,巨變沒准就發生在下一秒,誰也說不定。

【永遠不要低估獨裁政權的險惡】
中國控訴編輯記者在會後找到楊憲弘先生,提出了一個問題:“台灣的‘太陽花’運動反的是‘服貿’,但他們是否真的知道了服貿的意圖?”楊憲弘回答:“這個不會,事實上,紀念‘六四’25周年的活動,就是學運的學生們搞起來的。”中國控訴繼續追問:“他們千萬不要認為‘服貿’只是在侵犯台灣的經濟利益,實際上中共是想侵犯台灣的價值。如果台灣的學生僅僅把‘服貿’看作是經濟受損的話,那麼中共肯定會換個包裝卷土重來,他們不會甘心的,永遠不要低估獨裁政權的險惡。”楊憲弘回答說:“我們現在會來的統統擋回去,因為我們沒辦法分辨。”


采訪報道:中國控訴編輯記者李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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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1日星期五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八)

海外華人中國控訴成員“三鞠請安”在故鄉無錫的房產被政府強拆,報案後得到的立案告知單疑點重重,經過投訴抗議後,他收到了更改後的告知單,然而此次修改後的告知單更加問題多多。這裡我們不妨推想一下無錫警方的思路:首先我給你一份有問題的告知單,你不滿並且來投訴,我就再給你一份修改後的告知單,並且修改後的問題更多, 這時你可能的選擇就是:還是選第一個吧。大家或許認為這個推論過於陰謀論了,那我們想說:當揣測中共時請不要吝惜你的惡意,沒有底線的他們,什麼邪惡的事都做得出來。請看發來的《遠方的家》系列報道第八期。

(下為原文)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八)
 
   一,前言
 


   前面系列報道了我遠方的家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太湖廣場的西南角處),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國時間)又被偷拆,最後塌成一堆廢墟。
   其中系列報道 (七)曝光了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見圖1。在那張“立案告知單”中,問題多多: 1.故意把報案內容張冠李戴(故意寫成了我姐姐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一案),以達到“出口轉內銷”(把一宗“涉外”案件轉為一宗國內案件)的目的。2. 把故意“毀”壞財物案故意寫成故意“損”壞財物案。3.把報案時間6月27日寫成6月28日。4.把我被“拔根”的案子仍交由派出所來處理。
 
   二,要求更改“立案告知單”
 
   自從7月6日(中國時間)開始,我姐姐多次要求陽光派出所把“立案告知單”裡錯誤的報案時間和錯誤的報案內容改過來,但多被推諉。派出所說報案內容為電腦自動生成,不能更改。 那麼如果我姐姐去報案說某人殺了人,是否報案內容只能寫成我姐姐被殺人案??更有甚者,派出所裡一辦案人員對我姐姐說,“立案告知單”已過了更改時限,不能再改了。
   7月10日上午(中國時間,即美國9日晚上)我從我姐姐那兒得知情況後,即打電話給南長公安分局,對“立案告知單”裡的四個問題闡述了我的觀點。我被告知分局將去了解情況。。。
 
   三,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美國時間10日早上,我收到了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的復影件,打開一看,我吃了一驚。報案內容仍被“電腦”自動生成為“報案人+ 被 + XXX + 案”!而且有二份:一份報案人是許愛萍(我姐姐)及報案內容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另一份報案人是許建偉(我本人)及報案內容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見圖2 和圖3。
 
   四,“立案告知單”裡的告知
 
   “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比以前的“立案告知單”問題更多:
   1.一單二案: 同一個案件編號的“立案告知單”裡有二個不同的案子,即“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和“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2. “被”報案:“許建偉: 你於20140627向我局(報案、控告、舉報)。。。”而6月27日(中國時間)我根本沒去報案,是我姐姐和我太太先後去報的,而且我太太被告知我姐姐已經報案(即不用再報了),我是6月28日(中國時間,即美國6月27日晚上)才打電話給陽光派出所了解情況的。
   3. 告知單魔術:“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變成了原單,而以前的“立案告知單”反而成為了修改單。因為,這次“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裡的立案時間是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而以前的“立案告知單”裡的立案時間是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4. 故意推後報案時間:從將原單變成了修改單及修改單變成了原單這個事實,可邏輯推斷出:以前的“立案告知單”裡的報案日期是故意修改的!即把6月27日的報案日期故意寫成6月28日。
   5. 此外,存在於原單中的問題在更改單中一個都不少:繼續套用“南長格式”--- “報案人+ 被+ XXX + 案”;我姐姐的財物仍然“被故意損壞”;我的房子仍然是被“損壞”而不是被“毀壞”,和刑偵大隊仍然看不上我房子被偷拆的這個“小案”。
 
   五,結束語
 
   前面的三份“立案告知單”,說其越告越黑,倒不如說其越告越白!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

   圖 1 “原先”的“立案告知單”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

   圖 2 “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

   圖 3 “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三鞠請安
 
   2014 年7月11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4/07/11 發表)

控訴人:
張翠平 347-925-4778
陳黛莉 347-946-7134
艾福榮

中國控訴,控訴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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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控訴編輯記者:李朝陽、安志新、王莉麗、王中天)

2014年7月10日星期四

徹底清算共產主義 烏克蘭大規模推到列寧像

按:即中國控訴不久前發布了《紅色政權已成全球公害》一文以來,我們陸續收到世界各地的支持信函,來信中幾乎眾口一詞地提到了一句話:總結的太到位了!澳洲的馬先生給我們的來信中寫道:“‘全球公敵’這個說法太精辟了,我一直想找一個詞形容共產黨,但卻一直找不到合適的詞彙,沒想到你們的這篇文章點醒了我,你們說的太對了!太好了!”

對於各地熱愛民主自由人士的支持與厚愛,中國控訴深表感激,並視為對自己最大的褒獎和鼓勵,同時我們也將持續不斷地為你奉上更多的信息和資訊。即《紅》文發表後,烏克蘭的行動似乎冥冥之中與中國控訴形成互動,近日有報道稱烏克蘭人又推到了一座列寧像,這是該國徹底清算共產主義的開始。
 
經過3個多月的抗爭,烏克蘭民主終於迎來了曙光,議會投票罷黜了總統亞努科維奇,眾多民眾推倒了大批列寧塑像,呼吁徹底取締共產黨這個犯罪組織。這一消息可謂喜大普奔,甚至有中國民眾上街打出橫幅“烏克蘭人自由了,中國人還要等多久?” 這些真實的民意令中共政權十分恐慌,微博嚴控狂刪帖。

這張小海報上寫到:“普京:把你血淋淋的骯髒的手從烏克蘭身上拿開!”
(攝於紐約聯合國總部前的電線桿)


【清算開始 烏克蘭已推倒9座列寧像】
據VOA報道,基輔州一個小鎮上的列寧塑像星期四被人推倒。當地警方說,不知身份的人士使用絞車和繩索在當天凌晨把位於鎮政府辦公大樓前的一座6米高的列寧塑像拉倒。這是今年元旦以來烏克蘭境內,發生的第四起列寧塑像被推倒或是遭到毀壞事件。1月9日,西部文尼察州一個鄉村村委會辦公樓前的列寧塑像遭到斬首。1月6日,西部日托米爾州的一個鄉村學校前的列寧塑像被推倒。1月3日夜間,南部敖德薩州一個村莊的列寧塑像被拉倒後立刻摔成了兩半。

去年12月30日,中部切爾卡瑟州一個小鎮上的列寧塑像被推倒,列寧的脖子和身子後部遭到嚴重破壞。12月26日和12月11日,東部第聶伯羅捷爾任斯克市,以及南部尼古拉耶夫州一個小鎮上的列寧塑像分別被人潑上了油漆。12月9日,南部敖德薩州的另一尊列寧塑像同樣被推倒。

去年12月8日,位於首都市中心,也是基輔市的最後一尊列寧塑像終於被群眾推倒。在這尊被推倒的列寧像的基座前,目前擺滿了鮮花和點燃的蠟燭,以此悼念共產黨專制統治時代被迫害致死的亡靈。

【烏克蘭民主進程緩慢 因獨立後未禁絕共產主義】
烏 克蘭民主、憲政進程的挫折,主要來自於沒有像其他東歐國家一樣,通過和頒布《祛除共產主義污垢法》,將共產主義和共產黨,等同於納粹,禁止傳播和組織,並 禁止前共產黨官員擔任公職,禁止一切共產像征物。這次列寧塑像被推倒,意味著烏克蘭將清理共產主義污垢和烏共殘渣余孽,迎來真正的憲政新生。

烏克蘭媒體說,烏克蘭境內現在仍然有1300多尊列寧塑像。但去年以來,幾乎每個月都會圍繞列寧像發生一些事情。一些列寧像或是被推倒,或是被潑上油漆,或是被敲掉耳朵,鼻子,手臂,甚至頭顱。而在兩個多月前爆發大規模反政府示威之後,推倒和搗毀列寧像達到了高潮。

【央視頻繁轉換口風  透露出中共焦慮和不安】

前些天央視連篇累牘報導烏克蘭動亂,街頭暴民,火光熊熊,興奮的渲染別國動蕩,似乎自己和諧很幸福。突然間,烏克蘭的新聞嘎然而止,一了解才知道,原來街頭的人民勝利了,軍警倒戈,獨裁總統跑了,然後我們又“尊重烏克蘭人民的選擇”了。再後來《新聞聯播》裡日本軍國主義又強勢復活了。

央視的無恥和齷齪已經成為大家對其的共識;烏克蘭的事情在央視的報導裡,除了渲染死了多少人,有多亂,多差,多危險,對其原因只字不提,它不敢說烏克蘭百姓 是對腐敗的厭惡,對政府的不信任,才走上街頭,才不惜犧牲生命,去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這就是選擇性播報呢?不知企圖掩蓋事實的伎倆還能堅持多久。

獨 裁政權看似強大,倒牆只是一夜之間的事。烏克蘭革命讓人們學習到了如何用磚頭、雞尾酒戰勝大炮。烏克蘭人民沒有懼怕革命,雖然會有人犧牲,但那是他們的前 途和希望。從突尼斯、利比亞,到埃及、也門、敘利亞,再到烏克蘭,現在民主浪潮一路向東席卷而來。這是人民的力量和選擇。

(中國控訴編輯記者:李朝陽)

2014年7月8日星期二

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海外華人故鄉家園被強拆系列報導

中國控訴成員“   三鞠請安”繼續發來他對中共的控訴,即上次的遠方的家報導後,後續發展引人關注。無錫方面給出了一份立案告知單,告知單不僅偽造罪名,連出具單位也降格為轄區派出所。中共以為玩玩文字遊戲、和和稀泥就能了結此事,但在中國控訴和海外華人看來,恐怕沒那麼容易。中國控訴正在整理相關材料,不日將發送給美國媒體,通過媒體管道向全世界傳送中共的無恥掠奪民財行徑。

中國控訴籍此再次呼籲全球華人:同胞們,抛棄幻想,珍惜生命,戰勝恐懼,和我們一道把自己的冤辱告訴全世界!

(下為原文)

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
   ------ 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七)
 
   一,前言
 
   我遠方的家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太湖廣場的西南角處),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又被偷拆,見後貼被偷拆後的部分照片。這是第四次嚴重的被偷拆事件,這也是第五次向無錫當地公安派出所部門報案(參閱以前的和關注以後的系列報道,網址:網址:http://blog.boxun.com/hero/sjqa博訊/博客/大家/三鞠請安/遠方的家/)。



 
   二,立案告知單?
 
   6月30日晚上12點左右(中國中午12點左右)我終於打通了所管轄區的(陽光)派出所(主管刑事的)所長的電話。問及能否得到《立案決定書》的復印件時,所長說他們已經給了我姐姐了。但在7月5日(中國時間晚上)打電話給我姐姐(這次的報案人)問是否收到這次被偷拆事件的《立案決定書》的復印件或類似相關材料時,她說沒有收到!真是匪夷所思!但是更匪夷所思的還在後面:
 
   三,立案告知單!
 
   7月6日(中國時間)早上8點多鐘,我姐姐就去陽光派出所索取立案材料,被告知《立案告知單》還沒有寫好及寫好後還須去(南長)區(公安)分局蓋章,所以要她到下午3點多鐘再來拿。她在下午3點多鐘又去陽光派出所,取了立案告知單(見下貼)。
 
   四,立案告知單?!
 
   ?1:
   回家後發現他們把報案日期寫錯了,寫成了20140628,應該是20140627,我姐姐又去派出所要求把報案日期改過來,沒想到辦案人員竟對她說(寫錯一天時間)不要緊的。
   !1:
   報案必須及時,否則可能會“影響”破案。
 
   ?2:
   《立案告知單》裡把報案內容寫成了我姐姐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即“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但他們都知道房子是在我合法的名下的,我姐姐代我報案而已。7月7日上午10點半左右,我姐姐去陽光派出所找到主管刑事的所長要求更改其錯誤的報案內容,但所長說《立案告知單》的報案內容(“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那樣寫沒有錯!所以不能更改!恰好我給我姐姐打電話,我姐姐告訴我她正在派出所裡,所長說他們寫的報案內容沒有錯不能更改,就把她的電話給了所長,要所長給我直接解釋為什麼沒有錯,所長用了一些法律上的術語向我解釋了為什麼他們寫的報案內容沒有錯。我沒有太聽明白,就對他說你是所長,我尊重你的專業權威,但請你們寫一個書面解釋給我,把上面你所說的寫一下就可以了。所長停頓了一下說他們討論後會給我一個答復。
   !2:
   把報案內容張冠李戴就能把這宗“涉外”案件轉為“國內”案件,就能用中國特色處理。故意避開“外國人”是這次房屋拆遷陷於僵局的起因:在以前的《拆遷告知書》中也張冠李戴過 --- 不告知我(合法屋主),反而去告知我已故的母親!實在匪夷所思他們是如何讓我母親知道的!更為匪夷所思的是他們長時間拒絕我要求他們更改被告知人的要求,因為他們知道一旦告知“我”就可能轉為一宗“涉外”拆遷案。所以上次的《拆遷告知書》裡的和這次《立案告知單》裡的“張冠李戴”為異曲同工。
 
   ?3:
   《立案告知單》裡寫的是“故意損壞財物案”,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裡找不到對應的“罪”,只有“故意毀壞財物罪”而沒有“故意損壞財物罪”,也就是說,《立案告知單》裡避開《刑法》造了一個新的案件名---“故意損壞財物案”!
   !3:
   “損壞”和“毀壞”是二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損壞(Damage)使財物失去部分價值或使用價值,而毀壞(Destroy)使財物失去全部價值或使用價值。略有正常思維的人只有瞄一下我下帖的被偷拆成一堆廢墟的房屋的照片就能知道是被“損壞”還是被“毀壞”!
   “損壞”還能為以後可能的替罪羊減刑而背書:“損壞”財物價值“很可能”在5萬元以下,則由“數額巨大”降為“數額較大”(判刑只需在3年以內)。
 
   ?4:
   《立案告知單》裡的辦案單位是“陽光派出所”,而不是“刑偵大隊”。
   !4:
   派出所一般辦簡單的小案,而刑偵大隊一般辦復雜的大案。本案不再是一宗簡單的小案 ,首先毀壞財物的價值“數額巨大”(遠遠超出5萬元)。其次是“情節特別嚴重”:房屋被多次偷拆,而且造成嚴重後果:據我所知,這是在網上曝光的第一宗海外華裔在華的合法房屋被多次偷拆事件,在海外華人裡造成惡劣影響。
 
   五,結束語
 
   對這張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無語。




   三鞠請安
 
   2014 年7月7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4/07/0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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