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门继宝,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小学文化、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惠民园406楼2门504室
被控告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厅法官,李会诊
被控告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厅法官,马玉婷、徐向前、 王静
被控告人:唐山中级法院民一厅法官张洪国、 刘立国代理审判员张荣俭
被控告人: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民三厅展银戌、张守军、宋菁
请求: 请求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项上述法官故意枉法判决的法律责 任
事实与理由:我是唐山市化学厂全民所有制职工。 由于厂方长期不叫我上班,不发工资, 我与厂方的劳动关系私有则无,在1998年我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 条第三款通知唐山市化学厂辞职, 并向唐山市路南区劳动局申请仲裁,2002年9月向唐山市路南区 法院起诉。
多少年来经过四级法院7次审理7次判决,都以劳动关系存续, 不叫我上班不发工资是对我的照顾为由判我败诉, 最高法院审理完已经一年多了至今不给结果。
按照社会保险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提出辞职, 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之内给予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重要性, 劳动关系走向社会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府可以给与寻找工作, 身体不行了还可以可以享受最低保障,够岁数还可以享受4050待 遇,厂方耍无赖硬是不承认我辞职,是不是天下第一大流氓, 奴隶社会时代也没这么干的。
如今我得不到上述保障,就连最起码的社会最低保障也得不到。
上述法官用一嘴流氓性的歪理学说判我败诉, 直接剥夺了我的合法权益,实属执法犯法,枉法判决。
在这个国度辞职就是这么难
在这个国度要求我们权益更难。
不叫上班不发工资,辞职还不干,这算什么社会。 因此我要向全国各个领导人及各界的知名人士提出控告。 让整个社会给与评论一下这是什么吃人的社会。
控告人:门 继 宝
2014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