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60年,可分为前后二个30年,其主要区别是:
二, 宪法中体现普世价值的相关法制
前30年的那次人類歷史空前浩劫是“情有可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
三, 经济浩劫后30年
但这后30年中华民族并没有因有了“法制”而摆脱了浩劫,
1.史无前例地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暴力圈地运动,
2.人類歷史上最大规模的权力者和开发商的强拆民房运动,
3.
4.人類法治歷史一次最大规模的制造冤假错案。
5.人類歷史上最瘋狂的財富大轉移: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前30年浩劫的罪魁祸首是没有法治,
这后30年,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了一个装饰品,
1. 党天下
百姓告党委或党支部法院会受理吗?答案是法院不予受理的(
2. 莫须有
对于坚持普世价值或持有不同政治观点的异己分子,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被问到被中国政府以“
如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时,
3. 条例化
如一切以宪法中有关普世价值的法制为准绳,
用《拆迁条例》修正宪法和物权法中的“
用《上访条例》和《治安条例》修正宪法中的“
用《网络审查管理条例》等来修正宪法中的“
4. 颠倒术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
用《国家赔偿法》来修正宪法中规定“
5. “调停”制
对于那些百姓的合法私有财产被权贵侵犯和冤假错案等案件,政府采取的策略是不“法”了,即“私了”或“黑了”,避开法院和检察院,使其不让真相在社会上曝光、不给律师介入、不给当事人当庭辩护,如上访、裁决、终结等:
百姓要告党政官员,不能随便告,先得去上访部门“上诉”,上访部门和地方官员通常互通一气,采取骗、拖、吓、截、打、关等手段使访民告官无门,甚至可能连性命都搭上,被地方政府/官员掠夺了房土的农访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江胡时代继续制造大片冤假错案,但为了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力利益集团的利益,目前权力者不可能为冤假错案大面积平反,只能是将错就错、一错到底、一捂到底。冤假错案只能“裁”不能再“审”再“判”:可以在上访机构调停,可以在行政单位裁决,也可以将天平更多地偏向受害人,但不能在法庭上判决,因为如走法庭程序双方就会当众辩护,冤假错案真相就会在社会上公开,百姓一旦知道真相,社会就会“动乱”。如高法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全国法院今后不再直接受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拆迁纠纷,而应首先由主管房屋拆迁的行政机关进行裁决。而大部分情况是,是由于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才被政府和开发商强拆/偷拆的,法院把政府和开发商强拆/偷拆的刑事犯罪说成是“民事拆迁纠纷”,不能刑事诉讼,只能裁决。
今年初,贾庆林公然在政协会议上提议“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什么是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在中国政协新闻网是这样解释的:针对重大复杂的涉诉非正常上访案件,应建立终结听证、评估制度。依托“信访三级终结机制”,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召集上访人、办案人、各方代表面对面沟通。通过各方代表各抒己见,达到明辨是非、化解矛盾的目的。在听证会结束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对听证会结果进行评估,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提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意见,并最终由主管领导签署非正常上访终结意见书。如上访人仍对该终结意见不满,进而产生新的非正常上访,则上级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和交办。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则以法予以打击。
非正常上访都是涉法事件,所有必须在法律程序下解决。但“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允许在没有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下,人民法院的听证会和主管领导就可以签署定性为非正常上访终结意见书!这是一个彻头彻尾违反宪法和法律和保护既得利益独裁专制腐败者反人类文明的提案。
6. 先“判”制
对于那些又懂法又有理的民主人士和上访人员,检法院是很难用“法”来诉判他们的,而且如在法庭上一闹反而会欲盖弥彰。故先“判”其劳教或非正常上访是“维稳” 他们的好办法。
以前,公安局属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可避开法院和检察院直接对违法人员实施劳教,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尤其在江胡时代,劳教是打压访民和持不同政治观点分子的常用手段。
把非正常上访先“判”成非法上访,公安部门就可避开法院和检察院直接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实施拘留和或劳教,限制和剥夺其公民人身自由。
7. 先“审”制
而对那些党政高官犯法,检法院不能立即诉判他们的,必须让共产党机构“中纪委”先“审”,即犯法高官先"双规"。因为高官知道的黑幕多和与其他高官联系广,在"双规"其间,先把该官员与上级或其他级官员共脏的证据消灭掉,如该官员知情太多,或不肯合作,则只能被自杀了;如有上级高官来保,则把该官员的犯罪证据消灭掉,从轻发落。所以,官员犯事有个有趣现象:犯事官员在"双规"其间"自杀"较多,如能活着出来,则一般按"个案"处理,很少会累及上级和其它官员。
看看薄熙来被"双规"成一个大清官,而且跟政治局高官和前党老大们一点关系都没有,然后被法庭“轻”罪“重”判。
如今途说周永康正被“双规”,根据在网上的放料来判断他至少有几百亿赃款,但周永康曾是中共克格勃总头目,手上有很多高官的黑材料,所以在“双规”期间此前政法老大会跟党老大们讨价还价,能否“净身而出”我们拭目而待。
8.“五千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受贿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数额都是在“5千元以上”。
国家应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和受贿采取零容忍度,贪污或受贿一分钱都不行。记得几年前,澳大利亚的科技部部长去英国访问,在访问期间去玩了一个公园,但他自己没掏腰包付公园门票钱(事实上门票钱很少),曝光后立即被抄掉其部长职务,其他几个跟此“案”有关的高官也随即被抄掉。大多数巨贪/巨贿都是从“5千元以下”开始练胆的。所以“5千元” 是贪贿的孵化器。
几年前,由于谈不拢拆迁协议,本人在大陆的合法房屋遭到人为故意的严重毁坏,毁坏值远远超出“5千元”,去地方公安部门刑事报案,但被告知不能刑事立案因为没超出“5千元”,还教训我一句“超不超过5千元不是你说了算!”(即是他们说了算!)。像我家这样的合法拆迁房屋遭到故意的严重毁坏但不能刑事立案在大陆有千千万万!所以“5千元”是逼迁的功臣。
四, 结束语
“新”中国后30年,是人類歷史一次空前的“经济”浩劫。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权力利益集团的狂吞国资、暴掠民财、贪污腐败、制造冤假错案方面提供了“特”(当然也提供了“色”),所以后30年也是人類歷史一次空前的“法治”浩劫。
三鞠请安
2013年12月24日
于美国新泽西
百姓要告党政官员,不能随便告,先得去上访部门“上诉”,
在江胡时代继续制造大片冤假错案,
今年初,贾庆林公然在政协会议上提议“
非正常上访都是涉法事件,所有必须在法律程序下解决。但“
6. 先“判”制
对于那些又懂法又有理的民主人士和上访人员,
以前,
把非正常上访先“判”成非法上访,
7. 先“审”制
而对那些党政高官犯法,检法院不能立即诉判他们的,
看看薄熙来被"双规"成一个大清官,
如今途说周永康正被“双规”,
8.“五千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
国家应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和受贿采取零容忍度,
几年前,由于谈不拢拆迁协议,
四, 结束语
“新”中国后30年,是人類歷史一次空前的“经济”浩劫。
三鞠请安
2013年12月24日
于美国新泽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