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星期一

【廣西】坚决抵制枉法腐败 坚持弘扬法治精神/谭爱军

    《坚决抵制枉法腐败     坚持弘扬法治精神》/谭爱军

   
   
    《坚决抵制枉法腐败     坚持弘扬法治精神》/谭爱军
    《坚决抵制枉法腐败     坚持弘扬法治精神》/谭爱军
    《坚决抵制枉法腐败     坚持弘扬法治精神》/谭爱军
   
    各位亲友们:
   
     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好过你去看美国打伊拉克;不是吵不是闹,只是想要讨个公道;过来瞧一瞧看一看,看看司法有多腐败,看看广西两级法院有多无赖,看看冤民有多无奈;不是法官对法律的无知,而是特权的无耻。
   
     广西贵港中院为了原告的赞助费,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将我们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作价150万元低价抵给原告。
   
     我们依法申诉,却被法院折腾无数。为了掩盖他们的贪腐,法院不但以错盖错来对抗中央“有错必纠”的政策,还故意制造假证据,用他们的违法思想来推断我行为上违法;用他们的主观意愿来否定客观事实;用他们的贪赃枉法来代替律法。还不惜盗用公权对监督部门进行危机公关,以腐化更多的党员干部来为他们的腐败撑腰,使党员应有的正气在权力面前变得低声下气,让法规法则俯首于潜规则,让司法权威变成他们鱼肉百姓的淫威。他们甚至威胁律师不要再代理为我申诉。
   
     维权只是我个人的小事,维护党纪国法是国家大事,维护公平正义是全人类的事。今天只是对我不公,明天就是要对其他百姓的不公,我的呐喊只想唤醒大家的良知。
   
     在这个权力贪腐的时代,我没有能力去伸张正义,但我有责任让群众知道真相,法院可以去掩盖真相,但无法掩盖自身枉法的历史事实,更不可以阻止我们去了解真相。
   
    维权不违法,请不要打压!
   
    揭露枉法腐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一种责任,是执行中央反腐倡廉的政策,是正义并非负面。
   
    只有面对问题、了解问题,才能去解决问题,除非根本就不想化解矛盾。公民懂得争取合法权益,是因为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是我国法治建设成效的充分体现。
   
    国家和人民都在共同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但作为执法者的广西两级法院却用他们的实际行动来否定法治精神,肆意的破坏法制体系,对枉法行为辩解说成只是执法过程有瑕疵但不违法。作为执法者竟然无耻到这种地步,悲惨的是人民,悲哀的却是政府。
   
    百姓选择各种方法维权,是因为百姓的遵纪守法PK不了执法者不依法,官官相护的做法,逼得百姓实在是没办法。访民并非暴民,我们同样热爱党和拥护党,并非乱党,更不是陈胜也非吴广。争权夺利是官员的专利,安居乐业才是我们百姓的企盼。
   
    人民相信党,相信政府,因为那是人民的党、人民的政府,不相信的是那些仗着党和政府的权势,却背着党的政策、与党的政治方向背道而驰的少数官员。在大是大非面前,我们应该顾全大局,与胡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反对一切为谋私利而损害党的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错必纠是党的政策,也是党对人民的承诺。只有取信于民才能实现党的最大利益,只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是维护党的利益。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捂、掩、堵,就是陷党于不仁不义, 是恶意的挑起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不满,有意激化社会矛盾,刻意制造不稳定的因素,以达到他们的图谋。这是我们党和人民都应该警惕的!每个政权都一样:取信于民才ok,欺骗群众会over。
   
    在此,首先我要为党申冤,因为是法院某领导盗用党的名义党的权力对民众的欺压,还把责任推给政府,令政府蒙冤。法院的枉法不仅令我家破人亡,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唱反调,也是对中央政策的对抗,更是故意给我们玉林地方政府的维稳工作施添压力。
   
    第二要为正义的法官申冤,因为办案的法官想依法审理,但院领导总是以各种理由不准主办人改判,用特权干预司法公正(这有原告要求有关部门干预的证明)。试问有这样的法院领导,又如何能引导法官公正审判?
   
    现在广西法院以改判会影响稳定为借口,其实他们真正的目是要维护自己官职的稳定,这样他们就可以继续鱼肉百姓,继续挑起更多的社会矛盾。谁都知道社会能否稳定取决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要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先要实现公平正义。所以,不能用政治来否定法治,而是要用法治来肯定政治。
   
    本案事实非常清楚,法律依据也充分,但广西法院却不以事实为依据,不用法律为准绳,纯粹用法院领导的意愿来枉判。广西法院所说的改判会使原告的权益无法收回而要维稳不能成为枉法的理由,原告应当承担当初为自己的利益采取行贿法官,从而破坏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的责任,如果违法行为得到保护,谁还会守法?相反,我们遵纪守法,却要我们为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谁还会愿意守法?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为了原告的赞助费,竟然于法不顾,为了掩饰违法行为,不惜制造假证据,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动用权力、人际关系进行危机公关,继续腐化更多的党员干部,这样的法院,不仅是无赖,更是无耻。
   
    依法纠正并不是难事,关键的是一种态度问题,法院态度不端正,执法永远都不可能公正。自始至终,法院对自身的违法行为都极力回避,反而找了众多何无依据的说法迷惑和误导别人,蒙骗更多的党员干部为他们的贪腐撑腰,是有意把我们更多的党员干部推向火炕。
   
     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更应该有法必依。
   
    根据兴国用(1998)字第010302046号记载,谭爱军、谭献军、谭威已经是该地块合法的所有权人,况且在2000年广西高院的协调处理意见中也对我们的所有权作了确认,同样,贵港中院在(2002)贵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中也认定基金会主张房产是谭盛福的财产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这些都是客观事实,但现在广西高院却用他们主观的意愿来否定这客观事实。
   
    执法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当年谭盛福与基金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这需要用法律依据去衡量。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基金会是个非法金融机构,所办理的放贷业务是非法金融业务,既然是非法的行为,就必然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必然要接受法律的惩罚;再者,基金会是一个企业,谭盛福经营的玉林市工商联环城大酒店也是一个企业,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199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如下:(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也很明确:企业借贷给个人是企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因而应确认企业借贷给公民的行为无效。据此,法院应依法判决谭盛福名义或者玉林市工商联环城大酒店名义与贵港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既然主合同无效,那么所谓的我们的担保也就无效,事实上我们也从来没有作出过任何担保行为。
   
    对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是否有法必依本人不再多说,因为法院的多次判决的判决书中都已经说得很明白:谭爱军仨人没有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名,也没有签订有抵押合同,也没有委托代理。既然都已经审明这一切都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我们就应该理所当然的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对签订合同中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办理抵押程序违法的行为,原审法院却避开不审。
   
    本人的诉求,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主张的权益也都在法律的范畴。任何人都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剥夺我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希望各界人士明鉴!
   
     申诉人:谭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