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8日星期六

【河南】强烈再续补充血泪紧急呼吁控诉状

关于对河南省委、省政府,省市中高级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抛出没有盖公章的河南省第一监狱证明对我案的答复,再续依法提出强烈控诉如下:

一、本案1996年6月5日发案为强奸杀人案,于1996年7月1996年12月经商丘地区中院和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判处被告罪犯谢举峰死刑缓二执行(附两审判决后可查证)。
   
    二、两审判决后,被告罪犯谢举峰均末被押送入监执行,而是被官府司法机关舞弊枉法释放了。而且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均末作到依法审理被法院徇私枉法剥夺了,极力渎职侵害了受害人正当合法权益。
   
    三、当受害人得知被告谢举峰罪犯被判后未依法入监执行而被释放逍遥法外,加上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被法院徇私枉法剥夺未公正法判,于1996年底,自商丘地区至河南省委、省政府、省市中高级法院上告,并逐级上告到中央至2003年10月止,特别在2003年9一10月因被故高压枉法不作为拒理,迫使我案久托,长达6年之久拒理落实,逼上梁山才上找党中央,囯务院、政法委、中纪委等办公厅请求中央领导人对本案郑重过问査办,由于惊动了中央领导人亲责批后,才由河南省委、省政府、商丘市委、市政府,与省市中高级法院将受害人几次接回,均末作出正确的依法答复处理决定,而是最后2003年10月10日再次将受害人从北京被接回,抛出河南省第一监狱,2003年10月8日末有盖公章的证明对我的答复(附河南省第一监狱2003年证明后可査证)了事,其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判均一字未提,于是我10月11日继续到京上告。
   
    四、因被告谢举峰罪犯被判后被官府徇私枉法放未依法入监执行,受害人己上告了6年之中均未作出任何答复,由此所证官府枉法私放后的强奸杀人犯事实存在,责任所实,这是不可推卸的法理,否则受害人要是诬告,官府对诬告者能不给惩治吗?
   
    五、事因受害闯了中央枇关,找上了中央领导人了,在强烈责成批示查办,于是官府无奈将罪犯于2003年10月8日抓入监后,由河南省第一监狱出面作出了伪证及欺骗受害人又欺骗了中央,而又末盖公章,连监狱长名字无,是无任何法律效力的伪证,人制的伪造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应按我自1996年至2003年9止月以前所提出控告状执行承担一切责任査办。
   
    六、从证明中内文更可看出,作为判死缓两年执行犯人,如果确实判后入监改造,应该是缓期二年后应改判无期,改判后,必须再改造达五年后才能改判有期而自1996年才入监,总共只有六年之久时间怎能只有十六年十个月呢???这不是一个叚象吗?这不是伪证又是什么???
   
    综上述特依法再告,虽当今被抓入监,但应承担私放六年之久法律责任查办,按我2003年8月1日刑附带民事埪告状,请求事项依法上告及审理査办落实我案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身份证号:412323196593254421
   
    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林七乡林西村 何茂云 手机号:18201393170
   
    2003年10月14日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