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星期二

【雲南】程海律师诉云南公、检、法跨美国犯罪中国公民任意被构陷被判刑

程海律师诉云南公、检、法跨美国犯罪中国公民任意被构陷被判刑、
   
示威申请书

北京市公安局:
       
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集会游行示威审批的管辖规定,特向你局提出以下示威申请,请依法批准。
       
一、申请示威的理由
       
公民丁家喜、赵常青、袁冬、张宝成、李蔚、马新立、宋泽、李焕君、许志永、王功权、候欣、孙含会、王永红等人,均因为涉及在北京露天公共场所举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开、教育公平的游行示威未经申请批准,被你局以非法集会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问他们为什么没有申请示威游行,他们说也想依法申请示威游行,但因为没有此类游行示威被批准的先例,认为申请也不会批准,所以没有申请。
       
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官员财产公开是防止政府官员腐败的根本措施,教育公平是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官员财产公开和实行教育公平,这也是我国宪法、公务员法和教育法等的要求。我们认为,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开和教育公平,并进行示威游行,是行使宪法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享有的批评、监督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游行、示威权。
       
二、游行示威的目的和方式等
       
1、游行示威目的:通过我们的游行示威活动,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尽快实现公务员财产公开、实现教育公平,并引起全社会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为了检验集会游行示威法在北京市的具体实施情况,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维护该法的正确实施。
2、方式:示威(包括游行、静坐等)。
3、标语:
1)公民 要求官员财产公开!
2)推动官员财产公示,让中国更美好!
3)反对腐败、公开财产!
4)财产公开,社会正义!
5)支持习总书记:一切政党和个人恪守宪法原则!
6)同样的纳税,应当享受同样受教育权利!
7)外地户口人应当与本地户口人依法享有同样受教育权!
8)高考报名和录取分数,必须取消地区和户口歧视!
4、口号:同上。
5、起止时间:2013年12月22日6时30分时至20时。
6、地点(集合地和解散地):集合地朝阳公园南门,集散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7号北京奥运大厦楼下)。
7、游行路线:
1)6时30分至7时30分,朝阳区朝阳公园南门外不影响交通的场地、人行道。
2)9时至10时,清华大学西门(海淀区)前人行道100长度内。
3)11时至14时,海淀区中关村广场、海龙大厦、海淀黄庄地铁站、北京大学东门,不影响交通的场地和人行道100米的范围内。
4)16时至17时,西城区西单文化广场,无车辆通行的直径50米的范围内。
5)19时至20时,北京市教委大厦门前和人行道100米范围内。
8、人数:15人。
9、使用音响设备:手持扩音器2部
       
三、依法示威的保证事项
      
依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申请人负责人保证在示威中做到以下几点:
      
1、游行队伍绝不进入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陆路口岸周边310米以内,绝不进入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10米以内;
2、申请人指定佩戴明显标志的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警察维持游行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3、申请人组织示威负责人是中国执业律师。
4、和平示威,和谐示威,成员出发前签署保证书并接受检查,确保不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绝不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5、游行队伍有组织、有纪律地编组列队行进,遵守交通规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八、十九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请求你局派出足够警力,维持游行沿线秩序,保障示威依法顺利进行。
       
请依法批准
       
    申请人(示威负责人)及签名:
    1、程海,男,北京市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
    电话1910535236。被告人丁家喜的一审辩护人。
    2、蔺其磊,男,
    3、张维云,男
    4、王全璋,男,
    5、陈建刚,男
    6、王 兴,男,
   
    2013年12月18日

控告云南省高院法官傅栗、何永乔;昆明市中院法官杨捷,公诉人

李云兵、王雅琴,警察姚琨、马斌、王威、丁华、马云辉、马迎辉、陶帧?王超、高玉辉、周燕红、赖恒劭等60多人玩忽职守罪和徇私枉法罪

兼叶保福案二审辩护词

控告人(及叶保福二审辩护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910535236。

控告人(被害人)叶保福,男,1949年生,汉族,大学,现被非法羁押在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一、云南省高级法院4人以上:叶保福案合议庭审判长傅栗(刑庭副庭长)、何永乔(主审)、梵丽英,书记员,以及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维持一审判决的该院其他负责人。

二、昆明市中级法院5人以上:一审审判长杨捷、法官李世超和李兴虎,书记员段云萍,以及就决定判决叶保福有罪的包括院长罗朝峰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

三、昆明市的检察院6人以上:市检公诉人李云兵、唐雅琴,书记员,以及决定起诉的检察长沈曙昆;决定逮捕的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捕科负责人和批准的检察长吕毅平。以及对此负责的其他人员。

四、昆明市公安局警察45人:

1、五华分局12人:国保姚琨(审批领导)、马斌、王威、丁华(局长)、马云辉、陈春、周惠、马泾豪、刘青、郭强;华山派出所马云辉、王雪瑾等。

2、市局9人:国保大队长马迎辉,翟玉芳、张应贵、和翔、刘杰、史瑞琳、冯军;610办公室周燕红、赖恒劭(昆明公安局610办)等。

3、盘龙分局2人:杨林辉、王慧。

4、建水县公安局15人:曹建玲、张红新,段凯、高者波,白章泽、张莎莎、何国超、倪邵顶、刘春云、李宽红、包香?欧伟、孔 力?许绍平?赵飞?等。

5、个旧市公安局3人:陶帧?谢娱、王晓云?

6、官渡分局2人:检验人员王超(指挥)、高玉辉、

8、见证人2人:张勇、戴学冬?

以上人员中认为叶保福无罪的、反对二审不开庭审理的,不涉嫌犯罪。

涉嫌犯罪事实:

一、傅栗、何永乔、梵丽英等法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

昆明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2012)昆刑一初字第187号]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决叶保福有期徒刑6年,叶保福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法院,聘请程海律师担任辩护人。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傅栗、何永乔(主审)、梵丽英。2013年11月14日,辩护人向本案二审承办法官何永乔递交《叶保福案二审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4位证人),并提交第一批证据,要求二审开庭审理质证。11月底何法官回电话说经合议庭研究,决定二审不开庭,理由是根据自己对最高法院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清楚,不影响二审的定罪量刑,就可以不开庭审理,催辩护人交辩护词。12月12日,程海在周立新律师陪同下向傅栗、何永乔递交《叶保福案二审开庭审理或发回重审律师法律意见》,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错误,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或发回重审。傅栗称合议庭已经研究过不开庭,程海说你看一下递交的法律意见后再答复,还将提交书面证人证言和控告状。提交证人证词是否被二审法院采信,必须经开庭审理质证程序才可以决定,如果不开庭径直采信,就剥夺了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她不予理睬。请他们告诉二审不开庭的法律依据,她的回答和何永乔一样,程海说已交证据和拟交证据证明叶保福无罪,你没开庭无权做出认定啊,她不予回答。12月13日下午,程海又向傅栗提交8份书面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傅栗拒绝接收。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诉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最高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三百一十七条也有相同规定。二审不开庭审理指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辩护人经阅卷、会见叶保福,研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一审认定叶保福等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认定事实完全错误,没有证据支持,采信证据的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影响定罪量刑。

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玩忽职守……”。根据刑法第39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傅栗、何永乔、梵丽英等云南省高级法院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上诉人和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错误严重影响公正判决,并提出大量新证据情况下,仍然拒绝履行开庭审理职责,阻碍上诉人和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涉嫌玩忽职守罪。

二、办案的60位以上公检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的事实。

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10年以来,被告人叶保福、杨明清、叶茂得到境外法论功网站认证,收集云南法论功人员所谓被迫害的信息编辑相关文章在网上传播……伙同昆明其他法论功人员积极参与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法论功人员联络,收集信息、提供帮助或者直接提供法论功宣传资料……公安民警在其住所当场查获大量法论功宣传材料及用于法论功的电子设备。经公安机关提取并检测,查获的相关材料及电子设备内提取的大量电子数据系法论功宣传品”(注: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为丈夫、妻子、女儿,同住一处)。以上对犯罪事实的认定错误:

1、一审案卷显示,三上诉人未在任何讯问笔录上签字或按手印,不承认笔录记载的内容,故原审认定三人的供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一审认定的所谓叶保福等三人经境外法论功网站认证,没有该网站的所谓认证证据,没有其他任何客观证据,仅仅是叶保福的所谓陈述。

3、一审认定三上诉人共同制作了法论功宣传品无证据支持。叶保福在庭审中和事后都陈述证明这些都是自己制作,与妻子杨明清、女儿叶茂无关,妻子不会电脑,女儿叶茂电脑中没有法论功资料。

4、一审认定三上诉人和其他法论功人员的联系和进行的一些法事活动,也仅仅是证人一面之词,上诉人并不承认,依法不得采信而采信。

5、一审认定的公安机关大量检验结论违法。因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人资质,属于非法鉴定,依刑诉法和最高法院法释明确规定不得采信而被非法采信。

6、一审认定公安机关远程提取叶保福的文章存储于美国的明慧网,但该存储器所在地是美国,司法管辖权属于美国,中国侦查人员无权对其侦查取证。侦查人员提取叶保福在该网站文章发表的文章是从美国取证,但没有获得美国有权机关的批准或协助,属于跨国侦查,所取证据程序违法而无效。不仅如此,未经主权国家批准私自在该国侦查触犯美国法律,是对美国的犯罪,当事人还可以向美方举报办案警察的跨国的犯罪行为。该远程提取的叶保福文章,依法不得采信而被违法采信。

7、以上控方以非法方法收集并经原审认定的证据,辩护人和叶保福均提出异议,要求二审依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二审院应当按照刑诉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等规定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侦查机关做出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开庭予以质证。

原审判决叶保福、杨明清、叶茂有罪没有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辩护人翻遍中国所有法律和两高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法论功是邪教(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没有法论功),信仰和宣传法论功是犯罪的明文规定,故原审判决叶保福等人有罪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以上法律和事实,一审认定叶保福等三人的所谓犯罪事实,即使全部属实,依法都是普通民事行为,不属于犯罪,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该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被控告人明知追究叶保福等三上诉人刑事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仍然予以追究,二审法官也明确表示支持一审判决不开庭审理,即维持原判,涉嫌徇私枉法罪。

法律必须被执行,本案被控告人利用自己掌握的司法权力,藐视和践踏法律,阻碍上诉人和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情节极其恶劣,是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人。请求有权机关履行职责,维护上诉人和辩护人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犯罪责任。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最近都出台错案终身追究的规定,希望责任机关不要庇护本案违法犯罪人员,否则自己也将最终被追究玩忽职守的违法责任。

此致

最高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高级法院

抄送

中央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检委、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云南省委,云南省的人大常委会、纪检委、省政府、省政法委。及负责人。

控告人程海、叶保福
2013年12月20日

附证据

1、2013年11月14日递交何永乔法官的《叶保福案二审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4位证人)》、12月12日递交傅栗审判长的《叶保福案二审开庭审理或发回重审律师法律意见》;2013年10月程海递交云南省高级法院刑庭的律师所函、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

证明傅栗、何永乔等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

2、昆明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2012)昆刑一初字第187号]复印件8页。证明对叶保福等人判决有罪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办案公检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