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的今日是我能活著走出監獄就是共産黨的最大失敗紀念日。共匪以莫須有的罪名,沒有任何法律條款為依據的枉法判決我二年半徒刑。理由就是上訪時在新華分社對面的樹叢中小便,乘坐公交車不買票,被倒打一耙的“打人”。
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的這起冤案判決書上的三起“罪行”,排除上訪因素充其量,也只是違反城市衛生管理條例、公交管理條例的處罰條例。即使當場處理也最多罰款。至于第三條,其實就是共匪故意精心購置的陷阱,即使真的我這麽一個矮小的老人能夠打身高馬大的“受害人”陳光傑,被判刑的依據是必須構成傷害,而且必須權威機關出具的傷殘鑒定證明。
在法庭上不僅沒有讓控辯雙方的證人出庭,連據說被損壞的衣服、眼鏡等物證都沒有在庭上提供,主持庭審的審判長居然敢敲響判決有罪的法槌。凡是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構不成犯罪,那麽這些吃法律飯的權威為什麽會腦殘到如此地步,敢于肆無忌憚地踐踏莊嚴神聖的法律,對一個毫無過錯的遵紀守法的公民作出如此枉法判決。他們也是受到領導指令,在權大于法的中共一統天下,法律已經成了中共裝點門面的遮羞布。
在2003年7月21日,時任上海市公安局長兼政法委書記的劉雲耕竄到閘北區,與時任閘北區長現任中央辦公廳要職的丁薛祥密謀。事隔二天後我即被送勞動教養一年半。
從此我成了有前科的“案犯”,原芷江西警署所長劉建青多次表示“我們對你侵權一次是違法,侵權十次也是違法,我們准備把所有的侵權行為都用在你一個人身上”。
在領導授意、走狗賣力的辣手摧花作弄下,我不僅沒有通過上訪討還公道,反而一次次被中共以法律的名義制裁。帶著相信共産黨的信念到懷疑共産黨的德性,最後唾棄共産黨的過程不是一蹴而成,而是反複實踐得出的結論。
2006年6月2日我穿著睡衣在小區散步,芷江西警署新上任的所長趙靜,以到派出所談談為名,騙我上車直送閘北看守所,開始漫長的二年半精神折磨、人身傷害、酷刑虐待的牢獄之災。
被中共悶在甕中折磨的滋味,度日如年、生不如死 。經過中共監獄的磨練的人都知道大官司好吃,小官司難捱,二年半時間除了最後幾個月中共為了面子工程欺騙社會輿論的需要,沒有虐待我,其余時間基本都是吃的小官司,尤其是被送到山高皇帝遠的白茅嶺監獄。
中共為了征服我不惜工本,給我換了四個監獄、五個監區、十余個監室,不斷更新隊長(獄警),更換數不清的羁押犯、服刑犯。按照共匪監獄規定:每換一個監獄、監區、監室,或者更換隊長、羁押犯、服刑犯。你都必須重新開始新收,而所謂新收犯人必須接受服刑階段最難捱的守規矩階段,時間大約是一個月左右,因人而異。共匪監獄當局為了按照領導指令折磨我,不斷讓我處于新收階段。
監獄當局以不背誦監紀監規36條、48條,不穿囚服為由,不斷堂而皇之地對我施加酷刑,除了背後唆使羁押犯、服刑犯對我精神折磨、人身傷害、酷刑虐待以外,還對我動用了手铐、電警棍、約束帶、紮床等硬酷刑,暴曬、冷凍、斷水、餓飯、不讓睡覺等軟酷刑,讓我度日如年、生不如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