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申请书
申请人:徐崇阳,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20104195808302733,居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梅园里9栋23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路55号。
申请人:乔丽,女,美国公民,护照号码488552175,住美国1361W.7th
street,Brooklyn,NY11204。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对(1996)硚执裁字第268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的内容(即将座落在硚口区马家上巷13号房屋一栋直接执行给何建辉)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扣押申请人的动产(具体见下《具体清单》)执行回转给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所有损失包括上访费、旅差费、律师费及本息复利复息综合损失等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徐崇阳因与徐作斌及原审第三人徐崇汉、徐铧、徐崇南、徐娩珠、徐水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3月24日 以(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509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撤销(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徐作斌、杨远华于2003年6月2日 与申请人徐崇阳签订的转让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马家上巷13号房屋(建筑面积95.4平方米)的《协议》有效。
上述判决书的判决证明涉案房地产权属应属申请人的。
2、硚执裁字第268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座落在硚口区马家上巷13号房屋一栋直接执行给何建辉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扣押申请人的动产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1993)硚民初字第942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据此证明(1996)硚执裁字第268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明显错误,依法应当执行回转。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除了强制执行上述申请人房产之外还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在上述楼房内价值特别巨额动产。
《具体清单》包括金戒指、白色和田玉手镯一对,黄金麻将牌一副,金色子一对,古代铜装饰海南黄花梨箱子(内装有袁大头银元半箱子),皇宫金丝古服装四件,鸡血石手镯1对,田黄石手镯1对,金项链若干,小叶紫檀八仙桌1个,小叶紫檀仿古方凳8个,小叶紫檀仿古桌子1个,海南黄花梨仿古桌子一个,海南黄花梨仿古摇椅1个,古瓷器餐具2套,古帽子带有古花金丝、各种古珍贵首饰。还有海南黄花梨的大门、小叶紫檀和海南黄花梨6个窗及框架、8个门及框架。
3、本案的被执行人从实体看是黄陂气修厂和徐作斌,而徐作斌和杨远华不是夫妻关系,法院不能非法执行案外人即名义为杨远华的房产(该房产实际为徐崇阳所有)和徐崇阳的动产。从程序上看,法院在执行案外人房产过程中没有经过房产评估,直接作价给他人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据此,申请人依法特提起以上申请,希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执行回回转为盼。
此呈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崇阳
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