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星期二

秦永敏案一审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01刑初125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永敏,曾用名秦锐、楚汉、栗宪民、钱朝民,男,19538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17街坊307号。19823月因犯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812月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11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53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永敏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66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112日、1228日、201853日至4日召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7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本院于2018511日至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建中、高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永敏及其辩护人刘正清、蔺其磊,鉴定人李汉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累计延长审理期限一年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永敏曾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20101129日,秦永敏刑满释放后,出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满,为实现“多元化的民主政治”,一方面通过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成员将自己所写的《论中国向宪政民主制的和平转型》《和平宪章(草案)》《中国民运五个“一”工程规划))等文章汇编成《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一书在香港出版,并撰写了大量具有煽动性的文章,提出“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的目标,确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方针和目标、策略和方法。另一方面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秦永敏以“中国民主党人”及“中国人权观察主席”的名义发表声明,为“中国民主党”摇旗呐喊,以祭奠“中国民主党”已故成员的方式宣扬该组织,与“中国民主党”及其他非法组织成员交流、聚会,提出“和平转型”观点,发起网上签名活动,建立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宣传煽动、扩大影响,试图发展“中国民主党”新成员,组建“中国人权观察乃非法组织,发展“玫瑰团队”成员,与境外组织勾连、获取资助。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电脑等物证。2.《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书籍、《中国人权观察章程》等书证。3.证人刘兴联、石玉林等人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破案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材料。6.被告人秦永敏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永敏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永敏与境外组织、个人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秦永敏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属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
    庭前会议期间,被告人秦永敏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中,经合议庭反复询问,秦永敏及其辩护人未再发表新的意见;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又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向合议庭提交了辩护词。具体意见如下:
    1.被告人秦永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出版书籍、发表文章、组建“中国人权观察”等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公安机关对其本人没有非法取证,但辩称:(1)其在文章、书籍中提出的主张、观点以及组建“中国人权观察”,是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结社权利,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暴力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2)证人刘兴联、石玉林证实秦永敏言论、主张的证言系证人个人理解,带有主观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3)其接受《西联汇款》只是朋友间的守望相助。
    2.被告人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1)公安机关立案程序违法,所收集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2)秦永敏提出和平转型主张,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刑事犯罪。(3)如认定秦永敏的行为构成犯罪,秦永敏七次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
    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秦永敏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201 01 129日,秦永敏刑满释放后,继续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公然在互联网上以“中国民主党人”和“中国人权观察主席”的名义发表声明,声称“立即着手恢复人权观察的工作”,叫嚣“政治反对派必将组党结社”,大肆喧嚷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的“未来”。2011年初至2014年底,秦永敏撰写了一系列鼓吹“和平转型”的文章,通过境外互联网网站发布,建立玫瑰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并利用玫瑰系列QQ群和境外网站推送其所写的12封公开信,大肆宣扬一元化专制统治结束不可避免”等言论。秦永敏还委托他人将其所写的文章汇编成《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一书在香港出版,并在该书中提出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目标、策略、方法,鼓吹组建强大的反对派和反对党,意图推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秦永敏以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为平台发展成员,形成以其为首且认同其主张的“玫瑰团队”,并从中物色成员组建非法组织“中国人权观察”。为扩大影响,秦永敏分别为“玫瑰团队”“玫瑰中国”网站和“中国人权观察”设计了标识。“玫瑰团队”每周一、三、五、六及周日定期在玫瑰QQ群以联席会、工作例会、讲座等形式,散布秦永敏撰写的文章,宣扬秦永敏“和平转型”主张,讨论“玫瑰中国”网站的筹备、建设和发展。为组建“中国人权观察”,秦永敏草拟组织章程,确立组织结构,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下设理论文宣部、财务部等7个部门,秦永敏自任理事长兼第一发言人,刘兴联(另案处理)任监事长、秘书长兼第二发言人,形成了完整的组织体系。秦永敏还通过向“玫瑰团队”“中国人权观察”成员收取会费、发动捐款,与“中国民主党”境外成员王军等人勾连,接受境外人员资助等形式,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20122月,被告人秦永敏纠集中国民主党成员肖诗昌、“独立中文笔会”成员刘逸明等人,借聚餐之名在武汉市青山区醉江月酒楼聚集。秦永敏还与李勇、蔡从富、耿彩文等多人进行同城聚集活动,借机宣扬其颠覆国家政权的主张。为笼络人心,秦永敏在境外网站发文祭奠“中国民主党”已故核心成员;制订《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利用其募集的资金对受到法律处分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许万平、何德普以及王芳、蔡从富等人提供资助。
    20153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永敏抓获。
    另查明,自201 01 2月至201 51月,被告人秦永敏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制造谣言等行为,先后七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共计69日。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案件侦破及秦永敏归案的经过。
    2.被告人秦永敏所写的《出狱声明》证明:20101129日,秦永敏以“中国民主党人”及“中国人权观察主席”名义在网络上发表声明,宣称坚持“和平转型”方针,“决定立即着手恢复人权观察的工作”,公开叫嚣“中国政治反对派必将组党结社” “中国民主党只能属于未来”。
    3.被告人秦永敏所写的《论中国向宪政民主制的和平转型》《漫谈<和平宪章><零八宪章>之异同》《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建设性反对派的战略机遇期》等文章证明:秦永敏在文中提出如果一开始就把改变国体、政体的要求提出来,当局不可能和我们对话;大肆宣扬政治变革、和平转型,欢迎一切有助于推动多元化民主的因素,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建构强大的反对派和反对党,形成领导力量,走向政治多元化,实现宪政下的多党竞争等言论。
    4.《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一书证明:该书于20123月由香港五七学社出版公司出版并发行,书中收录了《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民运队伍宽容至上》等20篇文章。
    5.被告人秦永敏所写的《秦永敏:祭民主党人高清明》《祭聂敏之》《秦永敏:缅怀民主党人王荣清》《秦永敏先生哀悼王东海的唁电》证明:秦永敏利用发表祭文笼络“中国民主党”成员继续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上述文章分别刊发于“博讯网”“独立中文笔会网”“参与网”等境外网站。
    6.武汉市公安局从境外参与网下载的《1900位公民致***的公开信》等12封信件证明:秦永敏大肆宣扬一元化向多元化权利架构转型,推行多党制的言论。上述公开信发表后网上签名人数达1900人。
    7.《中国人权观察章程》证明:中国人权观察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73名为个人会员。章程规定了入会程序,即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该章程中还提出重点观察有代表性的个案。
    8.《中国人权观察机构设置》证明:中国人权观察理事会设理事9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设理论文宣部、内务部、财务部、调查部、女权部、个案部、杂务部;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
    9.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取缔中国人权观察的公告》证明:“中国人权观察”未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民间组织,2014110日被依法取缔。
    10.《玫瑰团队简介》证明:该团队以和平转型”为目的,以“中国人权观察”作为主体开展网上聚会、讨论,鼓吹要推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
    11.《玫瑰2014公司基本筹资方案》证明:秦永敏与玫瑰团队”成员商议,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玫瑰2014公司。中国人权观察认购10000现金股,秦永敏认购10000现金股,玫瑰团队负责人认购现金股若干,“玫瑰团队”编辑和成员自愿认购。玫瑰2014公司国内出纳由秦永敏兼任,公司账户为秦永敏个人银行卡,唐爱玲兼任总会计师。
    12.武汉市公安局从刘兴联电脑中提取的中国人权观察注册文告及名册、“玫瑰团队”简介、秦永敏所写的文章、QQ聊天记录等电子文件证明:“中国人权观察”和“玫瑰团队”的组织及运作情况;秦永敏等人依托“玫瑰团队”,宣扬“和平转型”,通过QQ群传播秦永敏所写的文章,扩大其影响。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相关文件证明:“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
    14.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肖诗昌、王军、宋书元、刘东星是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成员;“独立中文笔会”成立的时间、组织形式及性质,刘逸明是该组织成员。
    15.被告人秦永敏拟定的《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证明:为了给政治对话做准备,同时为给其他成员提供守望相助的物质基础,设立互助金,成立互助会,为受到法律处分的人员提供资助。
    16.《收支明细》《财务报表》等书证证明:玫瑰团队”“中国
人权观察”以收取会费、捐款等形式获取资金人民币19万余元。“中国人权观察”从接受的资金中资助蔡从富人民币1000元、王芳人民币500元。
    17.《西联汇款》银行单据等书证证明:201012月至20122月间,秦永敏先后接受王军等境外人员资助,共计折合人民币16万余元。
    1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5330日,武汉市公安局对秦永敏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17街坊307号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秦永敏IBM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日立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举办人登记表等资料。
    19.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报告等书证证明:201012月至20151月,秦永敏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制造谣言,先后七次被行政拘留共计69日。
    2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2)刑初字第1号、(1998)武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明:秦永敏因犯反革命罪于1 9823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199812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1129日刑满释放。
    21.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新沟桥街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了秦永敏的身份情况。
    2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复函等书证证明:许万平(陈贤英之夫)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受到刑事处罚。何德普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受到刑事处罚。王芳因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蔡从富因严重扰乱经营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23.证人刘兴联的证言:2013年,我参加了秦永敏发起与国家领导人对话公开信的网上签名活动,通过签名加入“玫瑰团队”。秦永敏是“玫瑰团队”的领导者,团队所有的宣言、章程、制度都是他起草制订。“玫瑰团队”经秦永敏提议,每周一召开“月季论坛”例会,主要是向群友宣传秦永敏“和平转型”的观点。每周三的家园群会议,主要是聚集人气。每周五是“中国人权观察”和“玫瑰团队”的联席会议,许多决议都是在这个会议中形成的,这是“玫瑰团队”最重要的会议。每周六是讲座,主要是将秦永敏的文章向其他QQ群转发、宣传。每周日是玫瑰中国网站的工作例会。201 312月,秦永敏提出为扩大影响注册中国人权观察,并在QQ群内发表征集举办人的倡议。12月底,秦永敏提议并主持召开有五六十名举办人参加的“中国人权观察”网上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了由秦永敏起草的章程,选举了理事会、监事会及理论文宣部等各部部长。秦永敏担任理事长,并兼任理论文宣部部长,我先后担任监事长、秘书长。会后我们在境外网站发布了《中国人权观察组织注册文告》,公布了成立大会选举的结果。“中国人权观察”的成员都是从“玫瑰团队”中发展,加入手续比签名活动更加复杂、严格,后来发展到140多人。秦永敏提出向会员收取会费,号召会员捐赠,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中国人权观察”注册资金和办公费用,会员直接把钱汇到秦永敏公布的银行卡上,由此筹集资金。秦永敏拟定了《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明确互助金的主要用途是救助被逮捕的签名人。
    24.证人石玉林的证言:2012年,秦永敏陆续建立了四五个亲友系列群,每个群大概有一两百人。秦永敏是玫瑰系列QQ群群主,管理员有刘兴联、潘露等人。从2013年初开始,秦永敏每周在QQ群内开办讲座,研究、探讨如何推进“和平转型”,散布他写的论“和平转型”等文章,刘兴联、潘露等人负责向其他的群进行转发。秦永敏还成立“玫瑰团队”,成员就是玫瑰系列QQ群全体成员。20133月起,秦永敏在境外参与网上连续发表了《展开朝野对话、确保和平转型公开信》等文章,在全国范围征集签名,参加玫瑰系列QQ群的人员基本上都参加了签名。2013年下半年,秦永敏召开网络会议讨论注册成立“中国人权观察”,讨论章程、注册程序、注册条件、人员安排、组织架构等有关事宜,目的就是推动民间结社,推动“和平转型”进程。2013年底,秦永敏等人通过玫瑰QQ群选举确定了中国人权观察的组织结构,秦永敏任理事长和第一发言人,刘兴联为第二发言人,还选举了理事和各部部长。秦永敏还组织成立十人核心团队。20146月,秦永敏成立了“玫瑰中国”网站。
    25.证人李向阳的证言:中国人权观察的成员是从“玫瑰团队”中选出来的。作为举办人之一,我在山东地区建立了玫瑰QQ群,吸引更多的人参与。
    26.证人李勇的证言:秦永敏介绍我加入亲友通讯群,群里有蔡从富、耿彩文、余全红等人。秦永敏每周六都在群里开办关于“和平转型’’的讲座。2012年,我参加了武汉的同城聚集活动,主要是谈论时事热点等方面的问题。我们是想通过网上宣传扩大影响,让更多的人加入其中。
    27.证人蔡从富的证言:我先后参加秦永敏等人召集的同城聚集活动十余次,聚集时谈论涉及敏感话题,秦永敏主要说的是如何和平对话、“和平转型”等话题。
    28.证人万里的证言:201224日,秦永敏打电话邀请我次日下午到青山区建设八路的醉江月酒楼聚餐,参加人员有秦永敏、肖诗昌、刘逸明和倪江峰等11人,秦永敏介绍肖诗昌以前和他一起参加过“中国民主党”。在谈到当前政治局势时,秦永敏提出“要和平转型,态度上要温和”。
    证人王俊、肖诗昌、夏又林的证言分别印证了证人万里所证的上述情节。
    29.证人余全红的证言:秦永敏周围有一个核心圈子,有李勇、蔡从富、耿彩文等人。李勇总负责,蔡从富负责人员联络。我多次参加过他们的活动。
    30.证人耿彩文的证言:我加入了秦永敏创建的玫瑰QQ群,自己还创立了200人左右的玫瑰3群。因为认同秦永敏的和平转型”观念,我将他的相关文章在其他QQ群中进行转发。2013年,秦永敏在“玫瑰团队”QQ群里发起了致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开展政治对话,力争和平转型”的签名活动,我参与了上述签名活动。
    31.证人张鄂清的证言:2013年,我加入秦永敏当群主的玫瑰亲友群。每周六秦永敏都会在群里开办“和平转型”讲座,网友在他发的文章后面发表各种评论,与他互动。
    32.证人刘飞跃的证言:秦永敏出狱后将他撰写的出狱声明等材料给我,里面有“中国人权观察功恢复运作等内容。
    33.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鉴(电)字[2012]035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20126月通过互联网境外代理网站搜索查找涉及秦永敏的相关网页信息。获取发表在“博讯新闻网” “民主中国网”“独立中文笔会网”网页上的《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等文章十余篇,获取“独立中文笔会网”网页上《祭聂敏之》、获取“博讯网”上《秦永敏:祭民主党人高清明》、获取“博讯网”上《秦永敏先生哀悼王东海的唁电》等文。
    34.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国物电(检)字[2014]001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在公安机关201411日扣押秦永敏RISE电脑主机中,检获命名为申请的文件夹,内含观察创会名录、资金证明、“中国人权观察”成立申请书、“中国人权观察”章程、捐款、机构设置、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推荐名单、对外发言注意事项等文档。并有扣押清单在案印证。
    35.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国物电(检)宇[2015]24号、25号、26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从刘兴联台式电脑主机中检验出“秦永敏讲座” “2015年第二季度会议”“申请注册中国人权观察” “中国人权观察注册中第23号文告”“中国人权观察组织1” “股权证”“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联系人等相关文档。
    另有多份鉴定意见在案印证;鉴定人出庭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资质以及独立完成鉴定的过程作出了说明。
    36.监听资料证明:秦永敏与刘东星、杨建利等人联系,就中国民主党”海内外发展形势进行协商、探讨,共谋“民主运动”发展;秦永敏接受“中国民主党”境外成员王军、宋书元等人捐款,并用部分捐款资助何德普、许万平等人。
    37.被告人秦永敏供述:20101129日,我出狱当天便发表了出狱声明。此后,我先后撰写了《论中国向宪政民主制的和平转型》系列和其他关于“和平转型”的文章。20123月,我委托香港的杨小炎在香港五七学社出版公司出版了《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一书,内容包括《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民运队伍宽容至上》等20篇文章。目的是宣传和平转型”“宪政民主理念”。2012年,我建立了第一个QQ亲友通讯群”。从2012年开始,我通过举办网上讲座,征集人员组建“玫瑰团队”。2014年开始建立玫瑰系列QQ群,我组织开展了中国人权观察”注册活动,筹备创办了“玫瑰中国”网站,作为“玫瑰团队”成员发言、交流的平台。我为“玫瑰团队”“玫瑰中国”网站和“中国人权观察”设计了标识。2014年左右,我通过玫瑰团队”QQ群,先后在网上发表了12封致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发起公开签名,征集了1900余人签名。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秦永敏及其辩护人提出秦永敏在其文章、书籍中提出的主张、观点以及组建“中国人权观察”,是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结社权利;秦永敏还提出未使用暴力颠覆国家政权,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秦永敏在刑满释放当日,即公然以“中国民主党人”和“中国人权观察主席”的名义发表“政治反对派必将组党结社”声明,撰写文章、出版书籍鼓吹组建强大的反对派和反对党,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为达到上述目标,秦永敏成立以其为首的“玫瑰团队”及非法组织“中国人权观察”,并以此为平台网罗成员,筹集资金,与境外敌对组织成员勾连,接受境外资助,为受到法律处分的人员提供资助,组织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秦永敏通过境外互联网网站散布言论,推送致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大肆宣扬颠覆国家政权的主张,纠集“中国民主党”“独立中文笔会”成员,借就餐之名聚集,为其主张寻求共识,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秦永敏的上述行为其实质是以行使公民权利之名,掩盖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目的。秦永敏辩称没有使用暴力推翻国家政权,但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并不限于暴力手段。秦永敏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客观上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其定罪处罚。秦永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永敏提出证人刘兴联、石玉林所作的有关秦永敏言论、主张的证言系证人个人理解,带有主观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人刘兴联、石玉林是秦永敏的积极追随者,二人在秦永敏组建的“玫瑰团队”“中国人权观察”组织中均担任职务,长期参与并见证了秦永敏组织、策划、实施的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其对秦永敏有关言论、主张进行的客观陈述,不是个人理解。其证言内容与相关物证、书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人所作证言予以采信。秦永敏提出的上述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永敏提出接受《西联汇款》只是朋友间守望相助的辩解理由。经查:《西联汇款》银行单据证实了秦永敏接受境外汇款的事实,秦永敏亦供认。监听资料及从刘兴联电脑中提取的《收支明细》《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证明,部分境外人员与秦永敏积极联系,密谋实施颠覆活动,对秦永敏给予“慰问”“资助”。秦永敏拟定了《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利用募集的资金对受到法律处分的人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其选择资助对象具有明显倾向性。秦永敏提出的上述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立案程序违法,所收集的全案证据均为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秦永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线索后,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对本案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秦永敏七次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经查:秦永敏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制造谣言,先后七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秦永敏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本案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秦永敏七次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永敏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建立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发展成员,形成以其为首的“玫瑰团队”,成立非法组织“中国人权观察”,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秦永敏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秦永敏与境外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秦永敏曾因犯反革命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本罪,以累犯论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秦永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永敏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5330日起至2028120日止)。
    二、武汉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秦永敏所有的IBM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日立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均系供其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汪 海 燕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肖慎明
       


2018年7月28日星期六

拈花时评张广红“寻衅滋事”案二审,律师作无罪辩护


今天下午两点半,拈花时评张广红发帖批评政府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在广州五羊新城的越秀区法院举行。张广红当庭表示,自己转发批评政府的帖子,对内容确未核实,自己也没能力核实,做法可能不妥,但情节轻微,不知道也不认为这是犯罪。为张广红辩护的安律师辩护言辞不多,但坚持无罪立场,认为张广红主要是思想认识问题,只是观点立场不同,并无足以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希望法庭从宽处置。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在法院二楼207举行。房间较小,有点逼仄,只有七个旁听席,供包括家属在内的人旁听,据说座位比一审时又少了一排。座位实在太少,几个比我先到的朋友把最后一个旁听席位让给了我,我才得以进入现场。 一审起诉张广红的罪名是诽谤罪。公诉人表示,二审依据的事实没有变化,公诉方认为适用法律应该是寻衅滋事罪

公诉方认为,张广红于2017年在微信群和一些境内外网站上,发布了许多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且至今没有认罪,应以寻衅滋事罪予以惩处。辩护律师和张广红都表示,所发文章中只有一篇是张广红本人原创,其余均为转发。张广红原创文章中没有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言论,转发文章虽然大都批评政府,但其中有些转自境外的文章中包含了如匪首×××”这样的蔑称,是台湾那边对大陆领导人的惯用称呼,就像大陆以前总称台湾领导人为蒋匪一样,而文章本身讨论的是军事问题,并无攻击中国领导人的本意。

庭审中,审判长提到张广红在发布这些帖子时还用微信二维码接受读者的打赏,问张广红打赏总金额是不是有十万多?张广红十分吃惊,说不可能有这么多,我的卡里也从来没有过这么多钱。法官问收到了多少打赏?张广红说没认真算过,但打赏并不多,总量应该在一两千,或两三千的样子,绝不可能有十多万。微信里除了接受打赏收钱,也有其他各种日常经济来往,不能把微信里的收入全部算作是打赏收入。法官还具体提问了有姓名记录的某笔2000元收入是不是打赏,张广红明确表示这肯定不是,打赏的金额一般较小,五块十块,而且一般不具姓名,有姓名记录的较大额的肯定是其他经济来往。 把微信中的收入项简单相加看作发帖打赏收入,这显然有悖常识。

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总体感觉平淡乏味,有点程序化走过场的味道。除了上述从定罪角度看无关紧要的微信打赏问题,其他并无激烈交锋、反复质证场面。

在最后陈述中,张广红再次提出了到底凭什么说我犯了寻衅滋事罪这一问题,法官表示,庭审首先要做的是认定相关事实,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再依照相关法律来确定是否犯罪。你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再写个材料,五天内送交法庭。

从现场情况看,张广红身体和精神状况尚可,但面色苍白,答辩语速较慢,说话不太连贯,声音较小,也没有中气。我以前没见过张广红本人,不知道拥有硕士学位的他,入狱前是否思维敏捷伶牙俐齿,也不知道十个月的牢狱生活把他改变了多少。

辩护律师最后表示,对张广红这样的涉案情节,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张广红已被关押失去了自由十个月,惩处已经不轻,他也有悔过,写了悔过书送交法庭。安律师强调,张广红主要还是思想认识问题,现在应该以教育为主,给他出路。如果法庭认定他有罪,最好也适用缓刑。

张广红命运如何,还要等待下次开庭宣判。

作者:田雨

2018726

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

铮铮铁骨抗日十四载 民族英雄冤杀在一朝 (连载1)

 

 

    编者按:即日起,中国控诉将连载控诉人王明珠女士发来的控诉书。该控诉书讲述了发生在王女士父亲身上及其家庭中的巨大悲剧,王女士的父亲王爽斋1911年生于辽宁铁岭,在抗日战争期间加入国民党从事针对日本侵略军的地下抵抗运动。日本投降后,王爽斋退出国民党,移居天津成为一名商人,然而1950年王爽斋突遭中共政府逮捕,并于1951年3月被执行死刑,罪名是“反革命”。

以下是原文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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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國控訴”這個組織的控訴人王明珠(美國芝加哥),最近我又重寫有関我父親被共匪無辜槍殺的申訴材料。我希望我的材料能在“中國控訴”這個網絡平臺上進行刊登。


我的父親是一條抗日十四年的東北滿族漢子,1942年年初曾被僞錦州高級法院判處缺席死刑,成爲僞滿洲國緝捕要犯。1945年“八一五”日本投降后我父親脫離了國民黨組織,在天津棄政從商,國共兩黨内戰時期我的父親沒有參與,1951年3月31日上午在天津小王莊刑場按“反革命”罪槍決,今天將六十七年前的死刑判決書公佈與天下,讓世界人民瞭解共匪是如何屠殺抗日英雄,共匪罪惡罄竹難書。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王明珠
性別: 女 出生日: 1946年9月28日 籍貫:遼寧省鐵嶺縣
出生地:天津市 民族:滿族 文化程度:大學專科 職業:幹部退休
現居住地: 116 W Elm St Apt 317 Chicago, IL 60610 U S A 美國公民
聯係電話:001-630-800-0687
Email: mingzhuwang1946@gmail.com
申訴人王明珠係原被告人王爽齋之三女兒

原審案號:
一審 :天津市軍事管制委員會(1951)軍元刑字第2051號。
二審: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1987)津中法刑三再審申字第100號。
三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1988)津高法刑二監字第11號。

申訴請求:
1 請求依法對【王爽齋反革命】案進行立案,復查。
2 請求依法撤銷原判,宣告王爽齋無罪,向其家屬賠禮道歉。
3 請求依法判決歸還被錯誤沒收的全部財產。
4 請求依法給于王爽齋直系親屬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事實和理由 :
原被告人王爽齋1911年6月28日出生在遼寧省鐵嶺縣,滿族。1931年“九,一
八”事變后,我父王爽齋接觸了在遼寧從事國民黨地下工作人員石堅(字墨堂
)老師,由石堅老師介紹加入國民黨,一起從事反滿抗日地下活動。1942年初

2
我父親被錦州偽高級法院判處缺席死刑,成爲偽滿洲國緝捕要犯。1945年“八
,一五”日本投降后,我父親脫離了國民黨,在天津市棄政從商,1950年下半
年被捕,捕前的身份是天津元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我特別提醒共產
黨法官,我父親根本就沒參與囯共兩黨内戰,在内戰期間,我父親無論在國
民黨内,還是在民國政府内不擔任任何職務,他的身份僅僅是商人。一條抗
日十四年的東北滿族漢子,沒死在日本人手裏,卻死在共產黨槍口下。所以
我認為我的父親1951年3月31日上午在天津市小王莊刑場按【反革命】份子被
槍殺,純屬錯殺!錯殺!!錯殺!!!請問國民黨人抗日十四年何罪之有?八位
證實人,十五份證言,證詞,證實材料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推翻原判詞
中所有不實之詞。
下面我就對死刑判決書中内容,分成反革命歷史身份和反革命罪惡兩部分來申
訴,逐字逐句仔細分析,說實情,暴真相,識真偽。
一 原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王爽齋有六個反革命歷史身份
(按死刑判決書中先後次序排列)
1 原判決認定:王匪爽齋曾充日寇帝國公民教育協會黑山縣分部長
實際情況是:完全屬實
1931年“九,一八”事變后,日本侵略東北,東北三省全部淪 陷,日本
爲了顯示自己統治地位强大,在東北地區各部門都加上“帝 國”名稱,
有“帝國”名稱的機關學校絕大多數都是抗日的,并非親日。我父親所
任職的“日寇帝國公民教育協會”是抗日組織,而不是 “反共產黨”的組織。所以
我父親的“部長”身份應該屬於抗日的歷史身份,而不是反革命歷史身份。
2 原判決認定: 一九三六年參加匪黨通局,充東北調查室幹事。
實際情況是:完全屬實。
東北調查室是中統局伸向東北的第一個情報組織,隸屬中統局華北區,
一九三九年十月在錦州成立,一九四三年就已撤銷。我父親的老師,也是加
入國民黨的介紹人石堅先生,擔任東北調查室主任,我父親王爽齋則擔任東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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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室幹事。 特別强調的是東北調查室是一個抗日組織,而非反共產黨組織
,我父親的這個身份是抗日時期歷史身份,而非反革命歷史身份。
證明東北調查室是抗日組織的證明人和證明材料如下:
1) 文強先生(毛澤東先生表弟),抗戰勝利后,擔任東北軍統縂負責
人。證實材料兩份。其中文強先生親筆寫道:“令尊在‘東調’之愛國史跡
,昭然若揭,按辛亥革命,北伐戰爭,抗日戰爭三階段之劃分‘東調’在
東北是針對日滿偽方為對象,並非反共反蘇,若能祥實的寫出資料,
則冤假錯案必能平反昭雪”。
證實材料二份。
2) 李大東先生(別名李芳春),原東北調查室幹事。證實材料三份。
其中李大東先生親筆寫道:“我與王爽齋于1938年在中國國民黨東北黨
務辦事處調查室由石堅領導進行抗日救國,出生入死工作”。
證實材料三份。
3) 中國黃埔軍校網的站長王堅先生。
證實材料一份。
即王堅先生撰稿【浴血山河中統局東北調查室】一文。
4) 楊伯龍烈士,楊伯龍與我父親同是東北調查室幹事,同屬一個小組
。1941年12月30日石堅所領導的東北調查室山海關分區負責人紀興被
捕,供出齊齊哈爾,瀋陽,錦州,長春等若干調查室負責人和東北黨
務辦事處人員,小日本抓了一千多人,楊伯龍也被抓入獄,我父僥幸
逃走。1942年一月楊伯龍在錦州被日寇處以死刑,我父王爽齋被判缺
席死刑。楊伯龍烈士牌位供奉在臺北圓山忠烈祠内。
5) 張畫堂烈士,原東北調查室幹事,1943年被日寇殺害,牌位在忠烈祠
裏。
6) 楊景云烈士,原東北調查室幹事,1943年被日寇殺害,牌位在忠烈祠
裏。
7) 徐慶霖烈士,原東北調查室幹事,1944年被日寇殺害,牌位在忠烈祠
裏。

4

3 原判決認定:充匪黨東北黨務辦事處通訊員及秘書
實際情況是:完全屬實。
“東北黨務辦事處”是抗日組織,而非反共組織。這個抗日組織在 1943
年初就已撤銷,分成遼寧,吉林,黑龍江三個省黨部。
“國民黨東北黨務辦事處”是抗日組織的證明人和證明材料如下:
1) 鄭作藩(原名鄭輔周)先生,抗戰時期曾任國民黨東北黨務辦事處縂
負責人。在1940年—1943年鄭作藩先生與我父親共事三年,即出生入
死一起抗日三年。
證實材料三份。
在【天津文史資料選輯】第二十四輯中,有鄭作藩先生撰稿一文【國民
黨東北黨務辦事處在抗戰期間的活動】,在【天津文史資料選輯】二
十四輯的第130頁上鄭作藩先生提到我父親曾擔任國民黨東北黨務辦事
處秘書一事。
2) 李大東先生,原國民黨東北黨務辦事處工作人員。
證實材料三份。
3) 證明人董翔烈士,原國民黨東北黨務辦事處交通專員,1942年1月被日
寇殺害。他的牌位供奉在臺北圓山忠烈祠裏。
4) 證明人劉向午烈士,原國民黨東北黨務辦事處軍事專員,1943年被日寇
殺害。他的牌位供奉在臺北圓山忠烈祠裏。
5) 證明人閻有文烈士,原國民黨東北黨務辦事處督導員,1944年6月被日
寇殺害。他的牌位供奉在臺北圓山忠烈祠裏。
6) 證明人林玉衡烈士,原國民黨東北黨務辦事處聯絡員,1945年5月被日
寇殺害。他的牌位供奉在臺北圓山忠烈祠裏。
7) 證明人韋仲達烈士,原國民黨東北黨務辦事處吉東區幹事,1944年3月
被捕,1945年8月15日在長春偽刑務署中被殺害,他的牌位供奉在臺北
圓山忠烈祠裏。

因此我父親充匪黨東北黨務辦事處通訊員及秘書身份是抗日時期身份,而非
反革命身份。

5

4 原判決認定:充匪黨吉林省黨部秘書
實際情況是:純屬張冠李戴,匪黨吉林省黨部秘書是岳希文,而非王
爽齋。
確認匪黨吉林省黨部秘書不是王爽齋的證明人和證明材料如下:
1) 李野光先生,共產黨黨員,原東北共產黨地下抗日人員。東北抗日將
領楊靖宇烈士的頭顱就是李野光先生找到的。
證實材料三份。
2) 阮天馳先生,共產黨黨員,原共產黨長春市公安局一處負責幹部。
證實材料一份。
3) 高思齊先生,原國民黨中央警官學校教官(當時蔣介石先生擔任中央
警官學校校長)。
證實材料一份
4) 鄭作藩先生,原國民黨東北黨務辦事處縂負責人。
證實材料三份。

匪黨吉林省黨部秘書是岳希文而非王爽齋。1948年10月岳希文以這個身份在
長春被共產黨逮捕,隨後被鎮壓。我父王爽齋自從1942年成爲偽滿洲國緝捕
要犯逃到天津,直到被共產黨槍斃,根本就沒有回過東北,然而1951年3月我
父親又以這個身份被槍斃,真乃張冠李戴,誰真誰假,一清二楚。
以一模一樣的身份被槍斃,只有在中國共產黨國度裏才會發生。

5 原判決認定:四五年參加匪軍統,充長春特別組組長
實際情況是:無中生有,憑空捏造。
軍統中根本沒有王爽齋這個人,軍統中根本沒有“長春特別組”這個組織。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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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评论:在历史的洪流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对应的责任和使命,就像王爽斋先生那样,在面对家国沦陷,山河泣血时,他没有退缩一隅,而是正面抗击来犯之敌,完美地完成了历史交给这个小人物的使命。而后发生在他身上的极为不公的遭遇令人既感困惑,又感悲愤,一个抗日十四载的铁骨铮铮的汉子,没有倒在敌人的枪口下,却因根本不存在的罪名被新政权枪杀,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历史的洪流中,每个人都是小人物,每个人都是过客,无论曾是君王帝侯还是一介莽夫,人们务须记住,每个人都将面临历史的审判。

                                                                                                   (编辑整理:Chaoyang Li)
                                                                                                             Jul 19, 2018

2018年7月13日星期五

中国民主党海外委员会关于秦永敏的严正声明


历时长达3年半的湖北武汉秦永敏案终于于2018711日上午在武汉中级法院宣判:秦永敏被以颠覆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秦永敏今年65岁,从17岁开始,为了行使言论、出版、结社,包括组党在内的基本人权,到60岁,中共法西斯当局对他进行了无所不用其极的残酷的、卑鄙的迫害,他历经了传唤、监视居住、行政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刑事拘留、逮捕判刑、坐牢等一切手段,至2012年,在43年中被抓捕39次、坐牢23年。

这一次的起诉书称,秦永敏为实现其多元化的民主政治,一方面撰写文章、出版书籍,提出了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政治目标,确定基本方针、过程和战略考量、策略和方法,一方面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说明秦永敏遵循的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原则,追求的是普世价值和世界潮流,没有违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何罪之有?正如中国民主党海外委员会执行主席陈忠和指出:中共法西斯政权和恐怖流氓集团又将伟大的民主自由老战士、勇敢的人权活动家秦永敏判刑13年,其理由竟然是秦永敏提倡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证明中共政权完全是一个反人类的政权。有罪的不是秦永敏而是罪恶的中共法西斯政权。秦永敏多次拒绝出国,坚持战斗在国内民主运动的第一线,是包括中国民主党海外委员会在内的组织和党员的旗帜、榜样,作为中国民主党共同主席之一的秦永敏一直是我们的精神领袖。

秦永敏再被判刑13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中共法西斯邪恶政权不会再有13年的寿命,习近平倒行逆施,吊死在景山歪脖子树山的日子不远了!


中国民主党海外委员会

主席 王有才
执行主席 陈忠和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中国民主党海外委员会执行主席陈忠和点评秦永敏再次被重判


秦永敏(1953811-),武汉人,是一位中国民间政治学者,异议人士,中国民主党的创建人之一。 秦永敏是7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大陆老牌的政治犯之一[1]。为了坚持自己的理念,为了行使言论、出版、结社,包括组党在内的基本人权,他历经传唤、监视居住、行政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刑事拘留、逮捕判刑、坐牢等一切合法的和一切非法的抓捕关押。他拒绝出国,从1970年到2012年,在43年间被抓捕、拘禁39次、蹲监23年,成为邓小平时代以来中国坐牢时间最长的政治犯之一[2] 简历 编辑 秦永敏原为武汉钢铁厂工人,1970年代末,在武汉主编民主刊物《钟声》,1980年开始参与建立中国民主党筹备小组。1981年秦永敏被捕,次年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989年出狱。19931114在北京参与发起《和平宪章》运动,是1949年后的第一个民运纲领的起草人[3]。提出平反六四事件和释放所有政治犯等要求。随后他被控扰乱社会治安罪判处劳动教养两年[4] 1997年秦永敏发表致江泽民的公开信,要求中共十五大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民主宪政。1998年在武汉创办《中国人权观察》通讯。同年公开发起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北省筹委会,并到湖北省民政厅申请注册,后又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随后被警方逮捕,并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2年,201011月刑满释放[4] 1999年,狱中的秦永敏被中国民主党人推选为四个联合主席之一,并和徐文立、王有才共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湖北省监狱局副局长找到狱中和秦永敏谈出国问题,但其仍不答应当局的条件。 出狱之后,不到一年时间里,在恢复中国人权观察工作的基础上,秦永敏已经发出了两百多份人权新闻稿,发起了多次救助政治受难者运动(刘晓波、李旺阳等),为此多次被传唤,被行政拘留和非法拘禁,五次被抄家[5]。尽管出狱后又多次受邀出国访问,但他说中国不民主化就绝不出国,将始终战斗在中国的人权活动第一线。秦永敏的遭遇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据报导,如何处理秦永敏事件已成为美台智库观察中国政改的动向标之一。[6]秦永敏的部分文章汇编于独立中文笔会[7] 20126月初开始,被失踪月余。期间其友李旺阳身亡,引起民众质疑。 2013128,于武汉武昌区艳阳天酒楼举办婚礼,新娘赵素利,受到当局严密监控,其中有4人被抓后又释放,婚礼进行时场面一度发生混乱。之前被释放的宋宁生等4人在婚宴结束的返程中再次遭到当局的无辜抓捕。秦永敏发布消息称,希望大家迅速扩散呼吁放人!!!” 20151月因接受外媒采访及写文章过多被行政拘留,目前关押在武汉第二看守所。其妻赵素利也随后被关押失踪至今。20166月,他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起公诉,起诉书称,秦永敏为实现其多元化的民主政治,一方面撰写文章、出版书籍,提出了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政治目标,确定基本方针、过程和战略考量、策略和方法,一方面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2018711,历时长达3年半的湖北武汉秦永敏案终于于2018711上午在武汉中级法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宣判。秦永敏被以颠覆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秦永敏案拖延时间之长,令海内外舆论高度关注。

陈忠和点评:

恐怖的流氓集团又将伟大的民主自由老战士,勇敢的人权活动家!中国的曼德拉、昂山素季、又判刑13年,其理由是:秦永敏提倡: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为罪名。真是邪恶透顶。证明中共政权完全是一个反人类的政权,我呼吁号召全民起来反抗并一举推翻它!

2018年7月7日星期六

中國民主黨建黨20週年致敬

在中國共產黨建黨建國過程中,始終堅持反對國民黨政府的“一黨專政”和“個主義,一個政黨,一個領袖”。1949年中共建政後,卻同樣是穿新鞋走老路,中國從此步入了中共獨裁的“黨天下”時代。

中國從此步入了白色恐怖,掠奪私有土地和資產,建立所謂的社會主義制度,中共接二連三地發動各種瘋狂的整人殺人運動,諸如:土改、鎮反、反右、四清、文化大革命等運動,1989年又製造了震驚中外的“六四屠城事件”等等。中共政權製造了一場場人禍災難,中國傳統文化遭到了毀滅性的破壞,政治運動如同絞肉機,造成了數千萬的非正常死亡,國家經濟陷入絕境,舉國餓殍遍地。

中共執政已70年了,自己的施政道路同樣是“一個主義,一個政黨,一個領袖”的獨裁統治,與封建皇朝的“家天下”又有什麼區別?為了掩飾其封建皇朝式的體制,還有一批所謂的民主黨派,諸如: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這著名的八大“花瓶黨”,甘願配合中共演繹美其名曰的“政治協商制度”。

在中共執政50年時,1998625,中國第一支真正的反對黨——中國民主黨,由王有才、王杔海、林輝出面在浙江省民政廳公開申請註冊,其後在北京、上海、山東、湖北、遼寧、四川等地先後成立籌委會。中國民主黨的宗旨是:“終結一黨專制,建立民主政體”。

中國民主黨的誕生,粉碎了中國傳統的“民不論政”,“只愛票子、兒子和房子”的胡謅,突破了中共統治半個世紀來零反對黨的格局,展現了當代中國自由民主的文明意識,第一次表達了中國政治變革之路的主角轉換——由民眾站出來參與、主導促進和建設中國民主化的道路。

在中國的政治黑幕中,中國民主黨,是一批為民請願為民謀利的勇士,是一批擁有執著信仰和追求的戰士,是一批敢於用生命挑戰中共的獨裁政權的志士,獨立中文筆會的會員們永遠記住他們的名字,向這批勇士、戰士、志士致敬!

他們的名字是:王有才、秦永敏、徐文立、王炳章、王希哲、還有:朱虞夫、祝正明、毛慶祥、吳義龍、謝萬軍、劉連军、胡朋君、佘万宝、黄晓敏王森軍、謝長髮、劉賢斌、陳西、,廖双元,黄燕明,卢勇祥,曾宁、陈衛、陳忠和、肖詩昌、刘飞跃、高清明、胡俊雄、吕新华、姜汉生,查建國、高洪明、何德普、刘世遵,马强、沙裕光、王志新、徐永海、刘建新、王林海,李占平、丁贵雄。 许萬平、楊天水、佟適冬、孔佑平、李大偉、王文江、佘萬寶、冷萬寶、王澤臣、劉世遵、李志友、王金波、馬強、沙裕光、王志新、徐永海、劉建新、王林海,李佔平、丁貴雄、等等(陳忠和提供的名單)。

在紀念中國民主黨組黨20週年之際,獨立中文筆會敦促中國當局,立即釋放王炳章、秦永敏、陳西、謝長髮、劉賢斌、呂耿松、陳樹慶等所有在押的中國民主黨志士,及其他一切在押拘禁的政治犯良心犯。


獨立中文筆會呼籲中國人,要敢於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參與和支持推動中國民主變革的社會運動,迎接自由民主中国早日到来!

2018年7月4日星期三

“8964”戒严部队抗命战士张世军祭拜中国民主党人佟适冬


201873,怀化中国民主党员黎建军,陪同前来湖南的山东的朋友张世军一起,到佟适冬先生的墓前祭拜.

张世军是1989年北京戒严和大屠杀期间的54军战士。他的手拒绝执行戒严命令,受到部队处罚。退伍之后又遭受政治迫害,入狱多年。


佟适冬曾就职湖南大学物理系,1998年因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并担任湖南大学筹委会负责人,被当局判刑10年。由于判刑时佟适冬年事已高,2006年获得提前释放,服刑期超过7年。2017年不幸去世,享年8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