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日星期五

辽宁三级法院勾结国企鞍钢枉法裁判欲置病残离异姐妹于死地





陈杰、陈辉是姐妹都是鞍钢实业公司下属综合利用公司的职工。
陈辉、女、1997年在单位看管浴池受到惊吓患了精神病(有病志)2001年被买断工龄。
陈杰、女、2001年离异抚养4岁女孩,2003年被买断工龄。
2003年鞍钢出台了由市政府批示的[2003]62号文件其中规定身患绝症、女职工离异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可以返回原单位恢复工作。出台文件的目的就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不管是国家还是省、市都有文件像我们姐妹这样的条件是不应该被买断的。
陈杰、陈辉听说后递交了返回申请,可是单位却把改变我们命运的文件当成内部文件不传达,鞍山市(2011)立民一初字第246247号判案件中也查明了文件为单位内部掌握,并依法支持了我们的诉求恢复了我们的劳动关系。
综合利用上诉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中法开庭后下了陈杰(2013112、陈辉(201356号发回重审,违反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中法发回重审没有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发回重审的案件应该依据当初一审的诉讼来审理,可是第三次审理法院凭空否定了陈辉(精神病医院的病志和证人,对劳动合同被涂改一项,法院没有将双方合同内容进行当庭质证)。陈杰(以超出诉讼时效被驳回,在法庭上一直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到期没让返回的,19961216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却不提。[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一审的时候承认诉讼时效是连续的并出示了证明。第三次审理法院却以超出诉讼时效来判决,违反了《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时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时行裁判)。
陈杰、陈辉上诉到中法,中法明知道我们失去了自由,下裁定说我们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剥夺了我们的辩论权。
第二次审理和第四次审理都由鞍山中法的富春玖和代理审判员张彤参加,因为他们的第二次审理枉法判案,导致第三次和第四次二个法律程序发生,其也是枉法判案。富春玖和代理审判员张彤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第二、三、四次审理均是第一次审理之外内容。
鞍钢还有一对夫妻双方都在鞍钢与我们姐妹一样,都是因为并轨买断工龄的,都属于鞍钢[2003]62号文件规定的其中一条即:“夫妻双方都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一个人返回单位恢复劳动关系”,一审、二审均胜诉。
同一个法院,同一部法律,量刑尺度和结果不同。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我们姐妹没有得到法律保障剥夺了工作权,证明同案不同判。
2015421去辽宁省高法重新把申诉材料递交给了丁海,告诉我会认真办案的,没想到第二天就给驳回了,和中法的理由是一样的,我们所提供的证据根本就不采信,辽宁三级法院与鞍钢勾结,这样审案能让人信服吗?
                                  
陈杰电话:13214129127

                              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