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9 月 9 日,耿潇男夫妇被海淀公安刑事拘留,近日又被海淀检察院批捕。作 为耿潇男女士的朋友,我们深感震惊。在我们眼里,她不仅一直是一位守法公民,更是 一位急公好义、不畏权势、仗义执言的当代侠女。如果这样的女子会“违法犯罪”,我 们不禁要问:她究竟违了哪条法、犯了什么罪?
有关部门指控耿潇男的罪名是“非法经营”,据说她夫妇经营的文化传播公司存在 “印刷、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现行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知道,“非 法经营”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蜕变而来,已经成为一个边界模糊、定义任性 的“口袋罪”;用在出版领域,“非法经营”很容易成为压制公民言论与出版自由的工 具和借口,因而必须尤其慎重。2005 年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 55 条规定:“未经 批准……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行为可构成非法经 营罪。然而,这项规定显然违反了现行宪法第 35 条:“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因而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尤其不得被用来给公民定罪。
言论与出版自由是任何一个国家得以长治久安的宪法基础,中国绝非例外。从“大 饥荒”到“文革”、从“非典”流行到新冠肆虐,对言论与出版自由的管控所造成的社 会灾难有目共睹、无需赘述。对出版领域的严格管控早已使中国的舆论与图书市场变得 噤若寒蝉、万马齐喑,产生了严重的信息单一化和大量假大空文字;粗俗低劣的《平安 经》居然手续齐全、正式出版,貌似不可思议,实际上是出版管制的必然结果。违宪的 出版管理体制已严重制约了中国图书市场的正常发展,也严重损害了中国最大的国家利 益——思想与信息的自由流通,并让图书出版行业承受了不可承受的昂贵成本。在这种 情况下,违反一个公然违宪并损害社会利益的行政规定不仅不是“违法”,而恰恰是在 践行宪法第 35 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即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耿潇男女士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反刑法。首先,有关部门并 未指控涉嫌违规印刷的那部分出版物在内容上存在任何“问题”。虽然耿潇男个人直率 敢言,但她经营的出版物全部是少儿、美食、烹饪、营养类书籍,在市场上相当受欢迎, 没有任何敏感内容。其次,“非法经营”的构成要件是产生破坏市场秩序等有害的社会 后果,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耿潇男经营的任何出版物产生了任何有害的社会后果。事 实上,所谓的“非法经营”至多只是损害了出版社或作者的私人利益;即便确实存在违 法经营,也应该由这些私人主体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不是由国家公权 力以刑事犯罪的名义越俎代庖。对她进行刑事拘留和指控,是国家刑事权力的严重滥用。
最后,即便有关部门认定耿潇男构成刑事犯罪,其主观动机也显然违法——众所周 知,他们的矛头指向不是什么“非法经营”,而是耿潇男女士最近一段时间为许章润、许志永、陈秋实等因言获罪的义士勇敢发声。“非法经营”只是一个借口,其真实动机 是惩罚耿潇男的言论,因而有关部门的所作所为不仅违反了宪法第 35 条,而且也构成 了《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所定义的“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指的正是这种主观违 法:即便公权行为在客观上完美无瑕,但是只要动机不正当,那么主观违法行为和客观 违法一样无效。
这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一直生活在一个思维误区之中,那就是你要批评政府,自己 首先要“干净”;否则,就别怪政府找你的麻烦。对不起,这是一个流氓逻辑,我们拒 绝接受。公民不是圣人,公民是会犯错的,但是并不因此就丧失了宪法第 35 条规定的 基本权利,就必须忍受公权力别有用心的迫害。假如只有“圣人”才能行使宪法权利, 那么这个国家的 14 亿男女老少就没有一个人能够行使任何一条宪法权利。
不论我们是否喜欢,这里是我们的家园。我们愿和耿潇男女士在一起,共同守护这 个家园,共同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与出版自由,共同遵守并维护一个文明社会所应有的 基本底线,共同抵制公权力的严重滥用——尽管我们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即 便我们为了维护本来属于我们的共同权利会面临风险。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在此次事件中违法的不是耿潇男,而恰恰是拘捕她的有关 部门。我们强烈吁请有关部门顾及宪法与法律的尊严,立即恢复耿潇男夫妇的人身自由。
发起人: 许章润: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栗宪庭:中国艺术评论家 郝建:北京电影学院退休教授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于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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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姓名拼音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