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工作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王宁默许下属盗卖国家集体财产的事实公告全球。
举报投诉信
举报人:赖盛,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7609102014,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邮编:365306,电话:13960512605。
被举报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工商注册号:140000100092633,组织机构代码证:11010451-3,进出口企业代码证:1400110104513,信箱:ztsj@crecg.com,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电话:0351-4088024。
被举报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1100J,工商注册号:130100000221303,组织机构代码证:10438110-0,信箱:ziguan2004@163.com,网址:http://2gs.ztsj.cn/,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6号,电话:0311-87670278,0311-87670320。
被举报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书记:王宁,住所地:中铁三局(岩前镇横坑村温泉有限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横坑村73号,电话15292057888。
被举报人:李茂杰,职务: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第二小组组员、项目副总经理,住所地:中铁三局(岩前镇横坑村温泉有限公司)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横坑村73号,电话:15505989618。
被举报人:吴忠(父亲涉黑),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职务: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委会莒林组组长,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莒林13号,电话:13599365152。
被举报人:吴育华(儿子无赖地痞),男,汉族,1991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9104052014,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莒林13号,电话:13960512786。
举报诉求
一、依法调查立案查处被举报人王宁默许被举报人李茂杰项目副总经理伙同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合同制关系)内外勾结拉帮结派倒卖柴油、石头、钢材等国家集体财产的违法违规事实和问题。
二、依法调查立案查处被举报人李茂杰项目副总经理伙同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合同制关系)内外勾结、拉帮结派“造假”申报西家山路基项目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费用,作业时间、车牌号、数量、单价等制作“黑账目”牟取不法利益的违法违规事实和问题。
三、依法责令、被举报人王宁、被举报人李茂杰、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支付给举报人赖丁盛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作业费2019年度11750.00元整(欠5000.00元,强行卡扣6500.00元),2020年度金额141925.00元整,总共153675.00整。举报人赖丁盛被逼迫算账结果56280.00元整,还是拖欠至今。
四、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目前此事还没发布到互联网各个论坛。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五、请安排纪委调查组巡视核实本案。
事实理由
举报人于2018年3月15日(从3月17日开始记录账单)通过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对接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材料的作业项目,由被举报人李茂杰【证据一:李茂杰其人】副总经理全程监管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的作业项目,当时约定,双方各自记录作业时间、依车牌号次、车次数量、单价等账单,并安排由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负责核对结算等事项。具体详情如下:
一、举报人从2018年3月17日、23日开始书面记录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的作业项目,汇总出作业时间、车牌号、车次数量、单价等账单,截至到2019年3月初举报人参与施工运输土石方作业项目期间以及结算都没发生问题。
二、举报人从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继续参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的作业项目,并手写汇总出2019年《对账单》的事实,而被举报人吴忠于2020年1月22日指示其儿子被举报人吴育华核对结算还欠举报人参与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材料的作业费5000.00元整,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可以证实举报人持有《证明》凭证,同时,被举报人吴育华还强行“卡扣”6500.00元整的基本事实。
三、自2020年3月开始记录本年度账单至今,被举报人李茂杰副总经理全程监管默许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欺上瞒下的制作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费用“黑账目”的事实,导致国家财产损失,造成拖欠举报人施工运输作业费用的具体事实如下:
1、被举报人吴育华于2020年5月17日、5月31日先后向举报人提出招待宴请被举报人李茂杰副总经理吃喝玩乐KTV做关系,要求举报人一起来放松,但由于钱没带够,因此,先后向举报人借款1500元整、1000元整的基本事实【证据二:微信截图转账记录以及票据凭证:1、2、3、4、5、6、7】,并且,清流饭店老板都认识被举报人李茂杰、被举报人吴育华等常来的就餐熟客,证据二第7页可以证实被举报人吴育华于5月17日消费480.00元餐费酒水后一直拖欠不给饭店老板结算,并且声明要求举报人去买单结算,没办法,举报人于5月31日到清流饭店去买单结算的根本事实。
2、被举报人李茂杰默许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造假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西家山路基项目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数量及单价等“黑账目”的事实存在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和问题如下:
①被举报人李茂杰于2020年8月27日向举报人手写作出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时间、车次数量、单价《对账单》【证据三:1、2】的事实,可以确认被举报人李茂杰存在监管失职失责,对比被举报人吴忠于2020年9月22日向举报人作出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时间、车次数量、单价《对账单》【证据四:1、2、3】的事实,可以确认被举报人李茂杰与被举报人吴忠作出两份《对账单》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的造假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费用的“黑账目”事实浮出了水面。
②被举报人李茂杰“亲自手写”作出《对账单》如作业时间2020年3月6日、车次数量15车、3月10日,车次数量11车,记录结束,而对比被举报人吴忠作出《对账单》如作业时间2020年3月6日、车次数量16车;3月10日,车次数量11车;3月11日车次数量6车+2车,3月16日车次数量10车,3月17日车次数量5车,3月19日车次数量1车,3月22日车次数量13车的事实有所出入,可给出的结算单价80元/车?相互矛盾,毫无出入。
③被举报人李茂杰作出《对账单》如作业时间2020年4月14日、车次数量23车500米以内?4月15日,车次数量13车,500米以内,另外2车按200元一车计400元二工区弃渣厂;4月17日,车次数量26车,500米以内...略...4月29日,车次数量4车,西三桥到弃工场?记录结束。而对比被举报人吴忠作出《对账单》如作业时间2020年4月14日、23车×35=805(500米);4月14日,1车×120=120?4月15日,500米13车×35=455(500米)?4月15日,2车×80=160?4月15日,9小时×120=1080?4月17日,25车×35=875?...略...请注意这里没有4月29日施工运输作业记录了?
④被举报人李茂杰作出《对账单》如作业时间2020年5月2日、上午7车、下午13.30-17.30,按台班,挖水沟14车左右...略...记录结束在5月29日拉红土2车。而对比被举报人吴忠作出《对账单》如作业时间2020年5月2日、7车×80=560;5月2日、4小时×120=480?...略...”5月20日、8小时×120=960?5月27日、4小时×120=480?5月28日、8小时×120=960?5月30日、2小时×120=240?5月31日、8小时×120=960?“而上述事实,被举报人李茂杰根本未作记录?以此类推。
⑤被举报人李茂杰作出《对账单》对比被举报人吴忠作出《对账单》可以证实这里面水很深,造假“黑账目”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个人最大化的分赃利益,可是,这样导致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建议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党委调查立案查处被举报人李茂杰涉及违法违规的事实和问题。
3、被举报人李茂杰默许被举报人吴忠伙同其儿子被举报人吴育华申报签证《出库单》【证据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入账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财务部门骗取西家山路基项目施工运输作业费用的具体事实如下:
a、根据被举报人吴忠指示其儿子被举报人吴育华向举报人出示按照时间顺序先后于2020年5月11日、5月15日、5月27日、5月29日、6月4日、6月9日、6月16日、6月21日作出签证《出库单》以及每张票据上面的单位或姓名、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等载明的事实可以证明被举报人李茂杰默许其2人申报“出库单”入账骗取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作业费用的基本事实成立。
b、而根据被举报人李茂杰于2020年8月27日向举报人手写作出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时间、车次数量、单价《对账单》还可以证实,西家山路基项目有一大笔黑账掌握在被举报人李茂杰的手里,贪污施工运输作业费的事实基本成立。
c、而根据被举报人吴忠于2020年9月22日向举报人手写作出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时间、车次数量、单价《对账单》也可以证实被举报人李茂杰默许被举报人吴忠及其儿子被举报人吴育华造假作黑账目“卡扣”举报人施工运输作业费的基本事实成立。
d、这两本账单相互印证不难发现其中的端倪,根据举报人掌握的线索信息,凡是参与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项目后八轮车主或多或少都被逐一“卡扣”过施工运输土石方作业费用的事实成立,敢怒不敢言。
四、根据举报人手记书写出《项目部施工对账单》【证据六】与《吴育华代工对账单》【证据七】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1、根据举报人手记书写出《项目部施工对账单》记录的事实内容如下:
①2020年3月份,弃石头弃土混合64车,单价130等于8320元;AB料1车,单价200等于200元;钢模2车,单价200等于400元;合计8920元。
②2020年4月份,路基拉土81车,单价70等于5670元;AB料1车,单价200等于200元;水泥块2车,单价200等于400元;石渣4车,单价200等于800元;红土2车,单价100等于200元;石头弃土厂11车,单价900等于990元;路基2公里2车,单价100等于200元;大陡坡2车,单价100等于200元;合计8660元。
③2020年5月份,隧道口拉石渣6车,单价200等于1200元;拉土大陡坡弃土厂7车,单价100等于700元;台班88小时,单价1500元/8小时等于187.50元×88小时等于16500元;合计18400元。
④2020年6月份,台班77小时,单价1500元/8小时等于187.50×77小时等于14437.50元;路基大陡坡拉土15车,单价100等于1500元;合计15937.50元。
⑤2020年7月份,路基大陡坡拉土37车,单价100等于3700元;隧道口拉土4车,单价50等于200元;台班3.5小时,单价1500元/8小时等于187.50×3.5小时等于656元;合计4556元。
⑥以上由举报人参与施工运输本职作业事实汇总:3月份8920元,4月份8660元,5月份18400元,15937.50元,4556元,总计56473.50元。
2、根据《吴育华代理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赖丁盛明细对账单》记录被举报人临时、机动调配举报人参与施工运输作业的基本事实内容如下:
①2020年3月份,被举报人吴育华代表项目部指挥举报人6日拉石头1车,单价220;16日拉石头1车,单价220;19日拉石头5车,单价220;28日石头6车,单价220;合计2860元。
②2020年4月份,拉石头17车,单价220等于3740元;拉石头卖去矿山修路2车,单价400等于800元;拉尾沙1车,单价300等于300元;拉河沙1车,单价100等于100元;拉河沙3车,单价100等于300元;合计5240元。
③ 2020年5月份,拉石头38车,单价220等于8360元;拉尾沙2车,单价400等于800元;路基拉石头1车,单价100等于100元;拉石头卖去矿山修路1车,单价400等于400元;9660元。
④2020年6月份,石头71车,单价220等于15620元;AB料1车,单价200等于200元;沙子7车,单价100等于700元;合计16520元。
⑤2020年7月份,3日石头小国3车,单价220;11日下午石头小国4车,单价220;合计1540元。
⑥此外,被举报人吴育华指挥举报人于2020年4月17日到石头弃工厂拉石头1车,单价400元卖去明胜矿山修路,4月18日到石头弃工厂拉石头1车,单价400元卖去明胜矿山修路,5月1日到石头弃工厂拉石头1车,单价400元卖去明胜矿山修路,上述事实举报人亲历见证。
⑦以上事实,举报人在没有影响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材料的情况下,交由被举报人吴育华临时、机动调配举报人开展的施工运输作业,3月份2860元,4月份5240元,5月份9660元,6月份16520元,7月份1540元,总计35820元。
3、根据举报人手记书写出《项目部施工对账单》的记账事实统计:3月份8920元,4月份8660元,5月份18400元,15937.50元,4556元,总计56473.50元。根据《吴育华代理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赖丁盛明细对账单》的记账事实统计:3月份2860元,4月份5240元,5月份9660元,6月份16520元,7月份1540元,总计35820元。共计:92293.50元整。
五、举报人提交上述《项目部施工对账单》与《吴育华代理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赖丁盛明细对账单》的事实,被举报人吴育华都是通过微信留言以及当面口头承诺,至今,被举报人吴忠并没有核对结算。
六、然而,根据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财务部门内部人获取到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作业费的单价信息,首先,按照台班8小时作业制,每辆车牌号,每天作业8小时,单价2000.00元/天。其次,就近取料施工运输土石方材料500米以内作业制,每辆车牌号,单价130元/车,多劳多得。最后,插班作业制,临时、机动调配每辆车牌号后半轮车辆参与到从较远处规划弃渣厂区装车石头400元/车、AB料200元/车、钢模200元/车等材料再运载至西家山路基的作业。
七、根据被举报人李茂杰于2020年8月27日向举报人手写作出《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时间、车次数量、单价对账单》的事实对比被举报人吴忠于2020年9月22日向举报人作出《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时间、车次数量、单价对账单》的事实对比举报人手记写出《项目部施工对账单》与《吴育华代理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赖丁盛明细对账单》的事实可以证实,被举报人李茂杰会同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造假“黑账目”申报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财务部门骗取施工运输作业费用的刑事犯罪事实成立。
八、根据举报人认真汇总写出的手记《对账单项目部》【证据八】与《对账单吴育华代工》【证据九】的具体记账事实如下:
1、根据举报人手记《对账单项目部》的具体记账事实如下:
①2020年3月份,64车×180=11520元;AB料1×200=200元;钢模2车×200=400元;合计12120元整。
②2020年4月份,81车×130=10530元;AB料1车×200=200元;水泥块2车×200=400元;石渣修路4车×200=800元;两公里上大陡坡2车×150=300元;台班10小时30分×250=2625;合计14855元整。
③2020年5月份,台班88小时=11天×2000元=22000元;石渣修路6车×200=1200元;路基拉土上大陡坡7车×150等于1050元;合计24250元整。
④2020年6月份,台班77小时×250=19250元(2000元/天÷8=250元);路基大陡坡拉土15车×150=2250元;合计21500元整。
⑤2020年7月份,路基大陡坡拉土37车×150=5550元;隧道口拉土4车,单价50等于200元;台班3.5小时×250=875元;合计6700元整。
⑥举报人本岗参与施工运输土石方等材料作业费用的事实汇总计79425.00元整。
2、根据举报人手记《对账单吴育华代工》的具体记账事实如下:
①2020年3月份,石头13车×400=5200元整。
②2020年4月份,石头17车×400=6800元;拉石头卖去矿山修路2车,×400=800元;拉尾沙1车×400=400元;西沙1车×100=100元;拉沙子3车×100=300元;合计8400元整。
③ 2020年5月份,拉石头卖去矿山修路1车×400=400元;尾沙1车×400=400元;石头38车×400=15200元‘拉石头路基1车×100=100元;合计16100元整。
④2020年6月份,石头71车×400=28400元;沙子7车×100=700元;AB料1车×200=200元;合计29300元整。
⑤2020年7月份,3日石头小国用3车×400=1200元;11日下午石头小国4车×400=1600元;合计2800元整。
4、根据举报人手记《对账单项目部》本岗汇总:3月份12120元,4月份14855元,5月份24250元,6月份21500元,7月份6700元,总计79425元整。
5、根据举报人手记《对账单吴育华代工》帮工汇总:3月份5200元,4月份8400元,5月份16100元,6月份29300元,7月份2800元,总计62500.00元整。
6、上述施工运输作业费共计141925.00元整。
据此,对比被举报人李茂杰作出手写《对账单》与被举报人吴忠手写作出《对账单》以及被举报人吴育华当面口头承诺答应《对账单吴育华代工》可以证实被举报人李茂杰监管失责失职,而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敢于胡作非为是因为得到被举报人李茂杰默许与默认,而造假施工运输作业费“黑账目”则是为了分赃,获取最大化的个人利益。
九、最新情况反馈: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长期“倒卖”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用于施工的柴油、石头的基本事实。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举报人吴育华(合同制关系)利用中铁三局第二工程分公司三工区领导们对他的极度信任公然倒卖柴油、石头到永富化工厂与明胜矿山修路的事实。(详见图片)
1、被举报人吴育华于2019年8月6日通过被举报人李茂杰助理毕洁超(吴育华称由于小毕为了还房贷,没发工资,因此,由“三工区”分配给4桶柴油拿出来卖)4桶/220升柴油(4桶柴油880升卖了3800元)放在被举报人吴忠的家门口,然后,由被举报人吴育华联络买家卖掉,而被举报人吴育华把油卖给了举报人赖丁盛【详见举报人赖丁盛微信截图】。
2、吴育华于2020年11月9日14.31分安排闽G08193后八轮在中铁三局集团笫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西家山隧道口弃石厂装好1车石头出发,经过发木厂工区,工区有一个监控探头(可以配合调取收集),再经过桐坑村莒林组,莒林路口有一个监控摄像头,这辆车于15.14分左右经过桐坑村的三叉路口,在往嵩口方向开走卖掉这车石头。
3、吴育华于2020年11月9日下午17.19分安排闽G68075在西家山隧道口弃石厂装好1车石头车出发,经伐木 工区,工区有个监控摄像头,在经莒林,莒林路口有个监控摄像头,闽G68075这辆车于17.46分经过莒林路口监控摄像头,最后,运输到永富化工厂污水处理厂用卖掉获利。
4、举报人赖丁盛书面举报李茂杰、吴忠、吴育华违法违纪违规、监守自盗、非法侵占倒卖国家集体财产的案件线索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属被迫无奈之举。
建议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党委认真调查立案,并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李茂杰会同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涉嫌造假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作业费用的“黑账目”的基本事实,涉及刑事犯罪的根本事实。
综上所述,举报人获取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财务部门告知有关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作业费用的信息,从而汇总出《对账单项目部》、《对账单吴育华代工》的事实,请依法按照正常单价来核对结算被举报人李茂杰、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拖欠西家山路基施工运输作业费给举报人赖丁盛,目前还没发布到互联网各个论坛,因此,请依法依规责令被举报人李茂杰、被举报人吴忠、被举报人吴育华支付给举报人赖丁盛施工土石方等材料的运输作业费2019年度11750.00元(欠5000.00元,强行卡扣6500.00元),2020年度金额141925.00元,总共153675.00整。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与发展委员会主管部门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原铁道部:国有上市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抄送)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抄送)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兴泉项目部宁泉段2标三工区(抄送)
举报人:赖盛
2020年12月27日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资料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03U,工商注册号:100000000041175,组织机构代码证:71093500-3,进出口代码证:1100710935003,网址:http://www.crecg.com,信箱:webmaster@crec.cn,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电话:010-51845225。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9号楼中国中铁大厦
邮政编码:100039
电 话:010-51845225
传 真:010-51841757
E-mail:Webmaster@crec.cn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信访联络人
http://www.crecg.com/chinazt/10076909/10076913/index.html
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线索信访联系人
来源: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8日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中铁总部信访办联系电话:01051878124,01051878095(无人接听电话)
电子邮箱:xinfangban@crec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