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覃永沛,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生,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42号6楼,电话:13036818838 0771-3108588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定代表人林金文,厅长,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二里,电话:18907710699
案由: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9.564亿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不靠谱
一、原告于1993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合格,1994年取得司法部核发的律师资格证书,1995年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被告2018年5月18用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来注销原告的律师执业证,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二、原告1993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原告用自己的实力已经证明了原告报名考试的时候的法律知识水平已经超过法律本科毕业生的水平(备注:爱因斯坦大学未毕业,但是他的知识水平被文明世界公认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博士后毕业生的水平);
三、鉴于被告涉嫌强奸法律的尊严,强迫、威胁解散原告合伙正常经营的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并违法直接注销原告的律师执业证,被告以权代法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给整个法治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性质特别恶劣;另外根据习近平主席的“最高指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经于2012年5月开始搞依法治国,截止至今整个中国特色总共有8956.4万共产党员,而被告是由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的,被告违法的后果应该由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全部党员来承担,按每个党员赔偿原告10元人民币计算,被告就需赔偿原告8.9564亿元,假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说“依法治国”只是吹牛逼的,则被告把“依法治国”公然搞成”宾阳假货”,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假一罚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9.564亿元人民币给原告是有法律事实依据的,“他们”制订一部法律的成本绝对不仅只花100亿元人民币,“他们”公开破坏法律实施仅赔偿原告89亿元人民币并不高。
四、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被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也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本案被告在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行为时直接剥夺了原告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五、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律师管理处的韦晓处长、分管律师的副厅长杜恒年先生未必是好人,希望他们俩能够立即停止作恶,尽早选择做个好人,或者上帝会宽恕他们。
据说被告的法人文林金文 厅长读了九年博士,不知道林金文敢不敢出庭与原告对决一下,原告尊重一切守法的法律人,但是会把视法律为儿戏的掌控公权力的恶人当作是全民公敌。
原告再次提醒一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林金文厅长注意:
你的后台未必靠谱,周永康为什么被抓捕,关键时刻“他们”就会牺牲你的!另外,只要“他们”还存在一天,即使被告驾驶八匹马来拉原告回去做律师,原告也绝对不答应,因为原告不可能去做汉奸律师!
特依法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覃永沛
友情提醒:
1、2018年,山东律师祝圣武因言论而被山东省司法厅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直接吊销了律师执业证,祝圣武律师依法起诉山东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到人民法院,结果遇到一群司法流氓,“他们”拒绝接受或者受理祝圣武律师的起诉材料,说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为首的法官恶意破坏法律实施,拒绝执行习近平主席的依法治国的最高指示;
2、2018年,北京律师程海、余文生被北京市司法局非法注销律师执业证,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为首的人民法官拒绝接受或者受理程海、余文生律师的起诉材料,程海、余文生又遇到了一窝的司法流氓;3、2018年,文东海、杨金柱律师因被湖南省司法厅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直接吊销了律师执业证,申请司法部复议,司法部超过2个月未有任何答复,文东海、杨金柱律师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为首的人民法官拒绝接受或者受理文东海、杨金柱律师的起诉材料,文东海、杨金柱又遇到了一窝的司法流氓。
本人不想与广西的法官为敌,但是如果你们也学以上的“人民法官”公开撕毁习近平主席依法治国的最高指示,则本博主必定会把整个广西法院的头目一律列为破坏法律实施的“过街老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