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3日星期一

【上海】人民法院“信访不信法” /顾海翠

作者:顾海翠
    
    本人诉上海长宁公安分局“非法拘留”的诉状已交法院一个多月了,上海长宁法院既不受理,也不裁定。
    
    2013年11月26日上午,立案厅6号窗口的徐法官告知本人,我的案子处于“待定”状态。本人的起诉书于2013年10月21日交于法院,这么长时间了,总要给个结果吧,于是徐法官打电话请示领导,当然最后的答复还是“待定”。
    
    三个月的上诉期限在如此的“待定”状态下马上就会过去,本人要求今天一定要得到结果,徐法官认为那是不可能的:“要么你可以走信访的程序找我们的院长或庭长。”
   
    “我来法院是来立案的,不是来上访的。”我说。
   
    “但我已请示过领导了,是否立案不是我说了算的,你要愿意那你就在这儿等吧,”
    
    无奈之下我只能来到2号的“领导接待”窗口,要求见院领导反映情况,满头银发,“退而不休”的大法官听了我的情况后道:“法院不受理你的案子,不给裁定是很正常的。”
   
    当我要求见院领导时,其又马上“开导”本人:“你这么小的事情,只是拘留了10天,算了吧,你有和政府打官司的精力,不如好好学门手艺,可以多挣些钱。”
   
    “我也是近50的人了,学不进了,因为房子被政府抢了,我儿子的户口至今都不能报,这次我一定要告政府!”
   
    “那你还跟政府搞???你走吧!”他挥手示意我马上离开。
    
    当我们被抢,被打,被拘的时候,政府总会说我们触犯了某某法律,然后他是在执法,抢我们的房子是执法,抓我们进拘留所是执法,在拘留所内给你戴头套,上戒具更是执法!但当我们想通过法律来换回一点最起码的自尊时,其又告知你:你可以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除了拥有政府无限的权力外,哪有什么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998弄17号502室
   
    电话:13641717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