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覃利艳(韦亚妮家人),女,住天娥县六排镇龙滩路10号,电话:13768082241。
被控告人:韦林海(天娥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战明国(原河池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主任)。
被控告人:梁胜利(原河池市委书记、广西区公安厅厅长)
案由:渎职罪(滥用职权、非法拘禁)。
请求事项:
1、责令立即释放韦亚妮同志并赔偿相应的误工及精神损害费。
2、依法严惩被控告人及其涉案的工作人员。
3、承担韦亚妮(拘禁其间)幼子(黄晶晶)的生活费和教养费。
事实和理由
一、韦亚妮因举报移民款问题而惨遭梁胜利腐败团伙追杀。
韦亚妮和控告人等因移民款被克扣或侵吞而上访,反映过程中得知被控告人梁胜利(原河池市委书记)等侵吞、贪污库区移民款不仅是自己的十多万元,还有其他人共约十多亿元。因数额大、涉及面广而惨遭梁胜利腐败团伙包括被控告人战明国(另案控告)报复陷害即:劳教韦亚妮两次共4年。被控告梁胜利(升任广西区公安厅长后)继续追杀韦亚妮多年(另案控告)…在此,控告人不禁要问?梁胜利、战明国你们如果没有侵吞、贪污库区移民款为什么紧紧追杀举报人不放,但我们相信纸是包不住火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
二、被控告人韦林海“刑拘”韦亚妮依法构成“诬告陷害罪”
1、在上述的背景下,控告人于2014年1月18日收到被控告人韦林海的峨公拘通字〖2013〗00003号《拘留通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4年1月18日4时将涉嫌诽谤罪的韦亚妮刑事拘留…”请问韦林海?韦亚妮去“诽谤”谁了?事实和证据在哪里?另外刑事诉讼法第80条根本没有“诽谤”这个罪名,所以这个“根据”是无根无据、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很清楚如果韦林海是依法的,最多只能对韦亚妮“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拘留”。由此可见,韦林海刑事拘留韦亚妮就是滥用职权诬告陷害韦亚妮。已构成符合《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情形。
2、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受理…”请再问韦林海韦亚妮捏造事实诽谤谁了?谁告诉你(他、她)被韦亚妮“诽谤”了,请你叫(他们)出来对质,如果没有你就是“诬告陷害”韦亚妮的凶手,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当然,你是局长又有“过硬”的保护伞我们告不了你。但如果韦亚妮在里面被打或有什么不则我们一定灭你家的门…
综上所述,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阳光清楚,被控告人以权压法“刑事拘留”韦亚妮已拘成“诬告陷害”和“非法拘禁”韦亚妮的事实。为此控告人根据《宪法》第37条、第41条规定,向上级执法机关提出控告,要求严惩被控告人韦林海、战明国、梁胜利其及枉法的工作人员,支持控告人的请求事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此致
控告人:覃利艳、黄晶晶、蓝艳飞
2014年1月28日
附件:峨公拘通字〖2013〗00003号《拘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