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5日星期二

【转】谢燕益律师:为良心犯刘家财辩护!

谢燕益律师:为良心犯刘家财辩护!

共同摆脱奴役,携手奔向自由----为良心犯刘家财辩护!
   
    合议庭:
   
    我们是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吴魁明律师,作为刘家财的辩护人通过对本案的证据、事实、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认为对刘家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贵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刘家财作出无罪判决。
     我们认为,对待公民正当、理性诉求,采取包容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社会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我们作为有责任感的法律工作者和有良知的公民有义务讲真话、行正道为公民权利而辩。
     我们认为,归根到底人权与人道是超越于一切政治与政权之上的,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都须符合其人道使命,其合法性在于它尊重保障人权、谨守人道底线,维护人道尊严。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不能背离人民性、正义性、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政权都有合法性和非法性可言,一切政治均有合法性及非法性的判定。辩护人认为,归根到底,当权者与被统治者是命运共同体,一个坦荡无私,一心为民的政府,仁者无忧应当不惧怕任何批评、指责、乃至煽动颠覆,只会兢兢业业为民立命。从本质上来说,人民有选择政治、选择政府的权利,有抵抗不义的权力。任何依靠压制与剥夺获取的权力、利益都是不义的。国家暴力、司法强制力被滥用伊始,正是对政权合法性的亵渎与侵夺!
   
    本案的发生,今天我们之所以要进行本案的审理工作,辩护人认为完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这完全是一场不必要的审判。但是我们需要知道,个别人的错误、个别人的意志并非等同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法律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法治、反社会、反人类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治权威、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国家公职人员需要好好思考一下,怎样做才是真正维护国家利益?怎样做才对国家更有利?而怎样做才是陷国家于不义,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让国家蒙羞并且继续付出沉重的政治代价?如果你是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法律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一个时期以来,对待刘家财以及一些良知公民正义之举的种种恶行、违法的做法,有些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无知,受到少数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分子的利用,这些被利用的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认为,他们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真的认为抓捕正义公民以及实行严刑峻法对国家有利是在贯彻国家意志、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不能排除其用心、出发点是好的,只不过由于他们受到蒙蔽、受到蛊惑,再加上对宪法、法律、历史以及一些常识一知半解产生一些错误认识,分不清什么是国家意志什么是个别人的意志犯了错误。而另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正义公民良心犯是无辜的,其所作所为不过是心忧天下、仗义执言在依法正常行使公民权利,其所作所为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及权利完全受到宪法法律上的保护。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我们国家、执政党内部一直以来存在一股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封建专制残余、腐败特权分子镇压群众、迫害人民不管其以什么样的名义,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一个国家,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无时无刻不存在,却仍执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数违法的当权者倒行逆施、滥抓无辜者、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制造冤狱。一切合法的政治行为、司法行为不但需要目的良善而且其手段必须合法正当。众所周知,在本质上,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都不能背离人民性、正义性、合法性。因此任何一个政权都不应当成为维护少数既得利益、非法利益的挡箭牌,更不应为少数既得利益者所绑架,政权不仅不应成为拒绝人类文明、实现人民民主权利、人民自由福祉的借口而且理应成为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与尊严的手段。
    鉴于刘家财出于拳拳爱国之心、社会责任感,出于普遍的人性诉求对人类文明与正义的渴望与追求,在宪法法律权利范围内进行的同城聚餐、要求官员财产公示、讨论政治变革呼吁普选多党轮流执政、纪念六四、为弱势群体鼓与呼,并一贯坚守的和平、理性、温和、建设性的立场与言行,起诉书据此指控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辩护人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这一指控不但不能成立而且注定是非法的及可耻的。
   
    第一、从历史的维度看刘家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以下简称煽颠)不成立
   
     众所周知,所谓社会主义一直在历史的嬗变当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主义就是“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权力将失去政治性质,并最终使国家走向消亡,回归社会。为了促使国家消亡,恩格斯认为,必须利用民主共和国这种“现成的政治形式”,开创稳定的、民主的政治局面。如果把社会主义纳入马克思主义的范畴来论述,那么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认为,剥削的根源在于私有制,因此用革命的方式打破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就能免于剥削。私有制被革命后,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就出现了财产在名义上(抽象的)归于国有(公有),但实际支配者却是具体的掌权者(官僚)。当这些无主财产被国家掌控后,掌权者像所有人一样具有自私性和自利性,他们会利用名义上的公有制达到自己的目的,此时新的剥削和奴役就会出现,而这种剥削和奴役是建立在全方位的控制与垄断之上的。一百多年的所谓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是自然权利决定制度设计,而不是制度理论或意识形态决定自然权利。自然权利这个事实越来越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尊重。但就是这个历史、这个实践的代价及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它使官僚权贵无比疯狂它使人民遭受空前的奴役与洗劫,它使拥有共同尊严、共同福祉的人类同胞之间本应和睦友爱包容共建的美好家园变成彼此视为仇寇分裂争斗的人间地狱造成空前惨烈的灾难 !
   
     我国执政党领袖及其机关对于普选、民主、言论自由、多党竞争等民主问题历史上都有鲜明的论述,诸如以下几例:毛泽东在1946年抗战胜利后会见中外记者时明确指出“一个不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政府,有什么脸面代表这个国家?爱这样的国家,就是对祖国的背叛。”“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幷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见《刘少奇选集上卷》p172。
     《新华日报》1941年6月2日有如下表述:统制思想,以求安于一尊;箝制言论,以使莫敢予毒,这是中国过去专制时代的愚民政策,这是欧洲中古黑暗时代的现象,这是法西斯主义的办法,这是促使文化的倒退,决不适于今日民主的世界,尤不适于必须力求进步的中国、、、、、、言论出版的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没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不民主便不能团结统一,不能争取胜利,不能建国,也不能在战后的世界中享受永久和平的幸福、、、、、、新闻自由,是民主的标帜;没有新闻自由,便没有真正的民主。反之,民主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没有政治的民主而要得到 真正的新闻自由,决不可能。
     《新华日报》1944年5月16日作如下表述: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很多,但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
     《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作如下表述:关于人口素质不够的问题,共产党说过,不应因人民素质不高而拒绝民主,应用民主政治教育人民。解放区的直选,是用各种豆子代表候选人,在候选人背后的碗里面投豆子的,所有一切都公开在露天举行。现在的素质,比那时候好很多吧。他们以为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不是今天的事,而是若干年以后的事,他们希望中国人民知识与教育程度提高到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国家那样,再来实现民主政治、、、、、、正是在民主制度之下更容易教育和训练民众。
     1939年2月25日《新华日报》有如下表述: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也就是“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
     《新华日报》1945年7月4日刊登毛泽东文章有如下表述:《民主颂——献给美国的独立纪念日》:从年幼的时候起,我们就觉得美国是个特别可亲的国家。我们相信,这该不单因为她没有强占过中国的土地,她也没对 中国发动过侵略性的战争;更基本地说,中国人对美国的好感,是发源于从美国国民性中发散出来的民主的风度,博大的心怀、、、但是,在这一切之前,之上,美国在民主政治上对落后的中国做了一个示范的先驱,教育了中国人学习华盛顿、学习林肯,学习杰弗逊,使我们懂得了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中国需要大胆、公正、诚实。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这些社会主义的伟大思想家和行动家,对于美国的战斗民主主义及其在世界史上的进步作用,从来都是给予高度的评价的。美国的战斗民主主义有其光荣的历史传统。、、、、、、列宁说,这是历史上‘最伟大的、真正解放和真正革命的战争’之一。”
     《新华日报》1944年4月19日有如下表述:像林肯总统和罗斯福总统那样的民主的政治生活中产生的领袖,是虽在战时也一点不害怕民主制度的巡行的。他们害怕民主的批评和指责,他们不害怕人民公意的渲泄,他们也不害怕足以影响他们的地位的全民的选举。他们不仅不害怕这些民.主制度,而且他们坚决地维护支持这些民主制度。因此他们才被人民选中了是大家所需要的人。
     《新华日报》1943年9月15日的社论有如下表述:“二十年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我们天天见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其是否为人民着想,姑置不论。最使人愤慨的是连这样的法,政府幷未遵守。政府天天要人民守法,而政府自己却天天违法。这样的作风,和民主二字相距十万八千里!所以民主云云者是真是假,我们卑之无甚高论,第一步先看政府所发的那些空头民主支票究竟兑现了百分之几?如果已经写在白纸上的黑字尚不能兑现,还有什么话可说?所以在政治协商会议开会以前,我们先要请把那些诺言来兑现,从这一点起码应做的小事上,望政府示人民以大信。”
     《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作如下表述:限制自由、镇压人民,完全是日德意法西斯的一脉真传,无论如何贴金绘彩,也没法让吃过自由果实的人士,尝出一点民主的甜味的。
     《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社论《民主政治问题》指出:不能因国民程度不高而拒绝民主,应用民主政治教育人民提高人民、、、、、、
     1949年执政党与社会各界联合制定的的共同纲领在其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在其总纲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这些历史的先声、历史的承诺离我们并不遥远,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以阶级斗争为纲,邓小平却提出社会主义就是共同富裕、民主法制。
   
     结合本案来看,无论从社会主义概念的历史流变还是现代文明政权的基本要求,刘家财从普遍人性诉求出发要求更好的政治、要求更好的社会姑且不论其诉求是否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更有利于一个政权其内生的更新与变革,至少不可能构成一种煽动颠覆行为。执政者顺应时势接受呼吁做出改革回应刘家财的诉求,则后者乐观其成;当权者拒斥改革甚至倒行逆施,刘家财也无计可施没有任何对策。诚如庭审中展示的所谓煽颠事实始终没有任何具体的目标、手段、组织、举措等证据最基本的事实都根本不存在。无论如何,不管什么主义也不管各种主义作何解释都不能无视人性的普遍诉求悖逆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不管历史人物作何评价,却没有哪一个敢公然宣称反对民主反对公民权利背叛人民意志。无论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看上去不单不与民主、自由相互对立其显然均以人民、民主作注脚。
   
     第二、从当今国内国际社会形势及普世价值来看刘家财煽颠的荒谬
   
     我国是联合国成员以及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等文件。《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我国宪法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与此同时官方宣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自由、法治、公平。从以上表述和规定上看,刘家财的行为完全是合法正当的,指控其煽颠无异于公然对抗普世价值无视宪法尊严!
    第三、煽颠与言论自由的分野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公民进行一些诸如包括普选、多党竞争等政治议题的讨论就是煽颠,那么宪法的言论自由规定则形同虚设。辩护人并非否认政权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行使必要的管制之权,但须师出有名,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刑事惩罚性才有道义优势,以力服人,非心服也,以德服人,心悦诚服!结合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及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我们可以得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指“煽动暴力对抗政府并且这种煽动要产生明显和即刻的危险”即便是这一标准在一些现代文明国家由于言论审查原则已经明确被另一更为严苛的原则所取代。这个最新的原则更为严谨,认为政府无权禁止煽动性言论,除非这种言论是“蓄意煽动/制造迫在眉睫的非法活动”并且“很有可能导致这种非法活动。这一最新原则要达到三个条件即:1)有明确指向地煽动混乱(而不仅仅是他的言论容易最终导致社会秩序混乱);2)这种混乱不是在不可预知的将来,而是迫在眉睫(也就是说一群人听了这个言论,已经磨刀霍霍,准备上街砍人了,而不是说一群人听了这个言论,以后有可能某一天跑上街头砍人);3)发表的言论必须是“很有可能”导致混乱的暴力局面。本案中即便是刘家财偶然转发的李一平先生的《变局策》一文(公诉人举出的言辞最激烈、最具煽动性的例证)也完全是笼统抽象的政治言论,泛泛而谈。远未达到煽颠的法律标准及事实标准。第一、并无具体指向,无具体对象、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手段、具体方案、具体计划、具体纲领、具体组织等等。第二、并不可能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毋庸讳言,由于权力不受制约现时社会严重不公公权横行,出于一种情绪对执政党及时弊的批评乃至一些情绪性的言论时有发生,众所周知这不足以导致因言获罪。是讳疾忌医还是勇于接受公民的批评监督包容共建客观上何者更有利于一个政权的不断自我完善更新并非难以判断。斗争哲学、把一切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专制思维人治观念、防民甚于防川的反人民立场早该摒弃终将为法治思维、宪政共和思维所取代。一个政权的当权者是害怕人民、压制人民还是尊重人民、信任人民不难判定。
   
     四、指控刘家财煽颠的后果影响
   
     不管政权在历史中如何嬗变流转,一个文明的政权始终无法背离人民性、正义性、合法性。政权指政治上的统治权利,而主权在民是一个最基本的政治常识。对刘家财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以及行使公民权利当权者如不正当回应反而构陷为罪,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政治层面上,这一行径无疑将根本谮越人民主权,对国家政权的性质构成严重威胁,予夺人民权力,使人民陷于被剥夺、被压迫的危险当中。国家机器无意识,此时国家机器将沦为官僚权贵贪官污吏奴役压迫人民的手段,完全有悖于1949年以来我国历部宪法乃至共同纲领。这种审判的效果也将适得其反,一个公民说真话、敢担当、凭良心做事则要面临审判,当如刘家财之公民被审判、坐牢所传递的不再是一种耻辱和恐惧甚至成为一种荣誉时,当审判良知公民这场无聊的游戏为更多人所熟知习以为常之时当局又当如何?在过去十几年岁月里,刘家财身逢冤狱后尽管长期遭到非法监控、非法拘禁等各种非法歧视对待,他不仅能够以最大的善意容忍和妥协对待地方当局,而且始终坚持和平、理性、温和、建设性的态度。众所周知,由于近年来的政治形势,形势比人强,刘家财的公民言行再次面临严刑峻法,这一遭遇对刘家财而言无异于赶尽杀绝。其上无以奉父母、下无以对妻女,父母均年逾八旬,天各一方。刘家财欢迎改革期待选举、多党制,如果当权者顺应民心有所作为,他乐观其成;如果当权者墨守陈规拒斥改革,他也没有任何具体手段计划行动可言。
   
    司法权是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滥用司法权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良心犯是对国家政权国家信誉的重大损害是颠覆透支国家政权的行径,同样滥用人民赋予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是对国家政权的亵渎,对国家政权造成不可逆转的颠覆损害。执法者构陷良心犯是对当权者的反动判断,认为当权者视人民如仇寇与人民的正当权利相对立。斗争哲学、对立仇恨思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种反人民、反时代、反文明的立场,一个合法文明的政权理应摒弃这种反人民、反时代、反文明的立场。是害怕人民、压制人民还是尊重人民、信任人民、容忍反对派也必将为这个政权提供注脚。这次判决能否体现政权的自信、善意、正当,人民将拭目以待。政治是你死我活还是包容共建,每一次的选择都可以创造历史。司法要有自己的品格,依法公正处理刘家财案,符合时代的要求,符合每一公民全社会的切身利益,不仅负责该案的司法工作人员自己不背债,各级政权不背债,与此同时为减小社会对立降低社会成本平复日益撕裂的官民矛盾减小政治代价,点滴累积善意,为未来的朝野共建,全体同胞和平民主推动社会有序发展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当权者与普通公民,警察与百姓共同面对尊严与自由的抉择,当权者与被统治者是命运共同体,谁都无处可逃。中国人并非天生的奴隶、贱民,而今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世界上所有人类同胞一样,人格尊严与生俱来天赋人权不可予夺;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所有人类同胞一样在当今繁荣的物质条件下具有免予匮乏的权利更有人身自由生命安危的关切;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所有人类同胞一样在不可匮乏的权利之外还有对真理、信仰的独立追求人生的选择;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所有人类同胞一样有着人性的普遍诉求不仅可以免予恐惧而且正义的诉求、做人的尊严及人生价值的实现也当然正成为他们人性诉求的一部分;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尽管对集权专制还时常心存忧惧,但自由与尊严的向往无可抑制。归根到底任何压迫、剥夺与扭曲,掩盖、蛊惑与阻隔,都无法改变他们不再作奴隶的抉择!判刘家财有罪是我们所有人的耻辱,面对顽固的既得利益与腐朽的专制特权观念一场空前的战斗异常艰难,无论体制内外,朝野上下,良知正义的同胞兄弟姐妹们,以巨大的勇气正在行动起来,担当人道使命奋力开拓前路,一道捍卫社会的正义趋向,共同摆脱奴役,携手奔向自由!一位历史先贤在慷慨就义时曾有云:“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唯其义尽,所以仁至。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在这个法庭上,今天就以此言向刘家财先生及所有追求中国和平民主、文明进步的良心犯们致敬!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
     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吴魁明
   
     2014年8月4日
   
   
    证人出庭质证法律要求书
    宜昌市中级法院:
   
     为查明刘家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相关事实,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请通知以下证人出庭质证:
    1、徐张院 住宜昌市夷陵区康乐巷31号 电话:15926992823
    2、徐 旭 住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59-7-1 电话:13997689970
    3、姜学存 住宜昌市西陵区白龙井路3-3-202 电话:13477186045
    4、王亚云 住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27号7-6-112 电话:18671774612
    5、石玉林 住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43-8-14 电话:15072545043
    6、熊元钟住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旭光村9组12号电话13972602758
    7、刘雪涛 宜昌市公安局干警 (勘验)
    8、谢 鹏 宜昌市公安局干警 (勘验)
    9、王林军 宜昌市公安局干警 (勘验)
    10、郑 林宜昌市公安局干警 (勘验)
    11、陈庆宁 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干警
    12、朱 圆 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干警
    13、徐金桥 宜昌市公安局干警
    14、斯 斌 宜昌市公安局干警
    15、鲁德伟 宜昌市公安局干警
    16、熊明华 宜昌市公安局干警
   
     辩护人:谢燕益 吴魁明
   
   
   
   
   
    宜昌人大监督刘家财案法律要求书
   
   
    宜昌人大依法监督刘家财案司法三长披露
    个人财产、国籍情况法律要求书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各位人大代表,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
    并黄楚平主任: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的联系电话是:010-89036335;手机:13520232026。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座1106室
    邮 编:100026
   
     我作为刘家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之辩护人,受当事人刘家财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期间,了解到有关方面肆意违反宪法法律、践踏刑事诉讼制度。根据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市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其中二项指控内容明确显示:“刘家财通过发展扩大同城圈子,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并于2013年4月的一天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进行了一次内容为:呼吁释放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四勇士的举牌活动;2012年12月,刘家财在宜昌市稻香阁酒店组织同城饭醉讨论政治体制弊端、民主和公民权利”(见该起诉书第3页第四段、第六段以及第2页第二段)。宜昌司法当局明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仅无罪而且完全受到宪法法律保障,宜昌市公检法为达政治迫害目的屡次变更罪名,故意制造冤狱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当事人,致使刘家财被非法拘禁至今长达六个月之久。其中宜昌市三位司法主官对该案侦查、起诉、一审立案负有重大法律责任,对明知无罪的人枉法追诉存在滥用职权的重大嫌疑。据此本辩护人提出以下法律要求及意见。
   
     一、法律要求事项:
   
     要求宜昌市人大依法启动监督调查程序,依法监督、披露宜昌市公安局长邓恢林、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光骏、中级法院院长裴缜个人及近亲属财产情况、个人及近亲属国籍情况。需要披露的个人及近亲属财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汇现金存款;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房产、汽车;贵重金属、高档烟酒、奢侈品、商业保险、金融理财产品及参与经营的实业、公司股份、重大债权。
   
     二、法律及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相关规定,对于由宜昌地方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的官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有责任对其廉洁性、身份、品行、操守、担任公职资格、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作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对人民负有法定责任。宜昌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法院目前因一个公民之义举依宪、依法行使公民权利要官员公示财产、行使公民言论批评监督权利,竟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罪名起诉。宜昌市公安局局长、检察长、中院院长,对此负有法律责任及政治责任。其公然违法远远超乎人们想象并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入罪是对现政权的一种侮辱,对政府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理应知晓宪法不但明确规定了言论表达自由、学术研究创作自由以及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而且宪法第四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贵机关、各位代表承担着人民重托、肩负着重大使命,仅仅因公民正常行使公民权利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行使监督权力竟以刑罚方式打压威胁,在贵机关治下的司法机关出现如此操守官员贵机关、各位代表无疑应向社会有所交待!
   
     与此同时,既然刘家财因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入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件在相关司法官员未公示财产自证清白之前参与本案程序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宜昌各位司法主官在未进行个人清廉述职的情形下如果继续参与刘家财案会有袒护包庇包括其个人在内的贪腐行为之虞;会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之虞;会有打击见义勇为社会良善,不让人民说话之虞。并且先例即开,自此中国上行下效,从上到下的当权者任何贪官污吏都可以对人民的正当权利、正常监督进行打击迫害以维护其贪腐罪行。长此以往,人民一定沦为被奴役、被压迫之命运。是以包括制造冤狱等非法手段管制压迫人民不让人民说话,还是让人民说话制约监督官员以不使其滥用权力直接决定了政权的性质。前者才真正颠覆国家政权性质即变人民民主政权为贪官腐败特权既得利益政权,后者才可能成为一个人民民主政权。这无疑是当前中央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无法回避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倘使我们建立一个制度完善,人民得以监督、选任官员以致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员清正把权力关进笼子;倘使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还不尽完善但我们的当权者正要努力这样做,尽管前路艰险困难重重。为了天下苍生、为了人民与家国福祉不惧艰险与挑战,下定决心放手一搏哪怕壮士断腕、哪怕粉身碎骨殒身不恤,一定是仁者无忧,对人民的监督、人民的努力不但不会拒绝之而且肯定会乐见其成!天下为公者何须害怕人民觉醒,何须阻碍人民行使正当权利、积极承担公民责任。由此可以清晰判断,对于刘家财等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积极正当行使公民权利进行打压、迫害者这一行径肯定不是国家意志、法律意志、执政党的意志。肯定只是个别人的意志个别人的错误假国家之名、法律之名!
   
     三、法律后果及影响
   
     如果官员非但不公示其个人财产,相反却要对要求公示财产者治罪,那么这种逻辑势必将造成严重恶果。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当权者不管权力多大地位多高,惟有顺乎民意,关切人民心声才可能赢得人民的尊重与信任!执政党十七大报告明确宣称: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执政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开宣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历届国家领导人均代表执政团队宣称,依法治国、尊重宪法法律。公民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说明民间希望当权者开诚心、布公道并以此取信于天下!一个官员领导干部、一个执政者执政团队不能接受人民监督、不能以人民接受的方式证明自己的的清正廉洁,何以治国理政、何以为民服务、何以为人表率?相反,当人民提出监督的具体要求时则以严刑峻法回应之、公民因言获罪动辄得咎,何以取信于民、取信于天下?
   
     宜昌地方司法当局仅仅由于刘家财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行使公民权利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下狱,造成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权力滥施刑罚对刘家财不顾公义与事实,制造冤狱枉法追诉。这一行径无疑将让新一届政府为此背书,以达到维护非法利益、腐败特权之目的的局面!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局面将积重难返,一方面导致民心尽失民间多年来对反腐失望,认为反腐不过是打击对立面权力斗争的手段,这种质疑猜忌必将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助长既得利益贪腐特权对上欺骗、效忠、投机对下更加肆无忌惮巧取豪夺!打铁还须自身硬不单是一句口号,要用行动来检验,敢不敢自晾家底,敢不敢接受人民监督,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还是把监督当作变革进步、整肃贪腐、树立威信的良机正面临考验。
   
     当权者不能自己监督自己,这是一个连小孩子都能懂得的常识,也是最基本的政治伦理。举国皆知的薄熙来贪腐大案,人们依然清晰记得,薄熙来为标榜自己如何廉洁清正在双规前的2012年两会上还信誓旦旦宣称,为避嫌自己妻子担心有人造谣生事早早就关掉了正办得红红火火的律师事务所,在家只是看看书。话音未落,2013年10月薄熙来以2044万余元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权力的任何自我标榜、自我监督都是自欺欺人注定失败毫无意义的。
   
     当权者理应知晓,掌握权力并非意味着对被统治者拥有任何道义的优势,并且当权者如果清醒觉悟,应当意识到掌握权力意味着对被统治者承担某种道义责任!人民对当权者的不信任与质疑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这似乎成为一个当权者最起码的自觉与廉耻!人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只是防止小偷窃取自己的经济财产,人民要求对官员选举、行使言论、批评监督、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力不过是防止小偷窃取自己的政治权力。这样的人民权力根本是不可予夺的。在一个人民主权的社会里,假如人民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行使上述权力籍此而要求进行某种改变则是人民的天然权利。权利为行使者设立!在我国现实中,这一教训十分深刻!在官员方面还不习惯于接受人民监督,在人民方面也还不习惯于行使权利,导致有什么样的人民才有什么样的政府。假如一个社会都学会把当权者当作小偷来看待,则这个社会的文明将会前进一大步,终结权力崇拜是一个社会走向现代文明的关键所在!
   
     对刘家财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以及行使公民权利而构陷为罪,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政治层面上,这一行径将根本谮越人民主权,对国家政权的性质构成严重威胁,予夺人民权力,使人民陷于被剥夺、被压迫的危险当中。国家机器无意识,此时国家机器将沦为官僚权贵贪官污吏奴役压迫人民的手段,完全有悖于1949年以来我国历部宪法乃至共同纲领。这种审判的效果也将适得其反,一个公民说真话、敢担当、凭良心做事则要面临审判,当如刘家财之公民被审判、坐牢所传递的不再是一种耻辱和恐惧甚至成为一种荣誉时,当审判良知公民这场无聊的游戏为更多人所熟知习以为常之时当局又当怎么办?
   
    司法要有自己的品格,依法公正处理刘家财冤案,符合时代的正义要求,符合每一个人全社会的切身利益,不仅负责该案的司法工作人员自己不背债,各级政权不背债,与此同时为减小社会对立降低社会成本平复日益撕裂官民矛盾减小政治代价,点滴累积善意,为未来的朝野共建,全体同胞和平民主推动社会有序发展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本案的发生,今天之所以要进行本案的起诉乃至审理工作,辩护人认为完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这完全是一场不必要的司法冤狱。但是我们需要知道,个别人的错误、个别人的意志并非等同于国家意志、法律意志、执政党的意志。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执政党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法治、反党、反社会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执政党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治以及维护执政党的权威。作为一个党员需要好好思考一下,怎样做才是真正维护执政党?怎样做才对贵党更有利?而怎样做才是陷贵党于不义,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让贵党蒙羞并且继续付出沉重的政治代价?如果你是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一名党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党章,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一个时期以来,对待刘家财以及一些公民们正义之举的种种恶行、违法的做法,有些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无知,受到少数反法治、反党、反人类分子的利用,这些被利用的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本辩护人认为,他们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真的认为抓捕正义公民以及实行严刑峻法对国家有利是在贯彻国家意志、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不能排除其用心、出发点是好的,只不过由于他们受到蒙蔽、受到蛊惑,再加上对宪法、法律、历史以及一些常识一知半解产生一些错误认识,分不清什么是国家意志什么是个别人的意志犯了错误。而另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正义公民是无辜的,其所作所为不过是心忧天下、仗义执言在依法正常行使公民权利,其所作所为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及权利完全受到宪法法律上的保护。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我们国家、执政党内部一直以来存在一股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封建专制残余、腐败特权分子镇压群众、迫害人民不管其以什么样的名义,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一个国家,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无时无刻不存在,却仍执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数违法的当权者倒行逆施、滥抓无辜者、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制造冤狱。违法的当权者不管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终究都难逃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公审、法律的制裁。对明知违法、明知为恶者、残害百姓、荼毒生灵者天理难容、国法不容!
   
     明知作恶而为之,必不能被人类文明所接受必遭到历史的唾弃。正义往往迟到,幸运的是,正义却从不会缺席!只有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良善才不会死亡!这个社会才有希望。对明知故犯者,从现在起必须提出控诉,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历史清算,让作恶者付出代价!有鉴于此,本辩护人在此声明,在刘家财冤案中本辩护人及当事人家属已做好充分准备对涉案人员展开全面的追诉控告。是真切的贯彻国家意志、法律意志还是使国家意志、法律意志为少数贪官污吏特权分子所劫持绑架,泾渭分明,断不容含糊!不过,显而易见的是,专制特权意志在日益觉醒的公民意志面前正瑟瑟发抖,专制特权意志已穷途末路濒临崩溃,谁都无法阻挡这场和平民主的公民意志对暴力专制的特权意志的历史性胜利!
   
   
   
   
     刘家财辩护人:谢燕益
   
     2014年2月6日
   
    宜昌中院集体回避刘家财案申请书
   
    集体回避刘家财案申请书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本人作为刘家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辩护人,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裴缜院长及该院全体法官、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孙光骏检察长及全体检察官集体回避刘家财一案的公诉及审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宜昌中院、宜昌检察院法官、检察官集体中的任何一成员参与本案诉讼工作均与本案当事人刘家财存在利害关系。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市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其中一项指控内容明确显示:“刘家财通过发展扩大同城圈子,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并于2013年4月的一天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进行了一次内容为:呼吁释放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四勇士的举牌活动”(见该起诉书第3页第四段、第六段)。众所周知,从现有公开信息可知,宜昌中院、检察院现职所有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均未向社会公示其个人及近亲属财产情况,故而尚不能彰显宜昌中院、检察院现存在任何法官、检察官没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之情形、未能证明其清正廉洁的法律状态,与此同时刘家财因推动包括宜昌中院、检察院在内的官员财产公示直接关涉到上述司法工作人员个人利益,在公诉人、审判人员不能公示财产并证实其毫无贪腐情形之前,难以保障上述司法工作人员在担任案件起诉、审判工作过程中的公正立场,公诉、审判活动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宜昌市公安局局长邓恢林以及其所领导的本案侦办人员在案件侦查程序开展以前,也因没有公示财产不能证实其廉洁清正的法律状态,本案的侦查人员及其相关领导与刘家财要求官员财产公示这一行为客观上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排除因刘家财要求财产公示对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而徇私枉法情形的发生,故而侦查程序违法无效,上述被申请人员应依法集体回避为盼!
   
   
     申请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谢燕益
   
     2014年1月26日
   
   
    抄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玉兰,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宜昌市西陵区镇镜
    山路88-104号。联系方式:15971646832
   
    申请事项:对刘家财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及依据:
   
    申请人与刘家财系夫妻关系。刘家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刘家财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鉴于刘家财患有严重心脏病,父母年逾八旬,无人照料,妻子无工作,家里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刘家财作为一家人的顶梁柱被羁押使一家的生活陷入绝境,鉴于刘家财身体情况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的实际处境,鉴于刘家财无伪证串供、潜逃之虞又无现实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恳请办案机关从人道主义、人性执法的理念出发为刘家财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特提出此申请,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宜昌市公安局
       申请人:王玉兰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宜昌市检察院:
   
    刘家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后改为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刘家财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刘家财的妻子已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鉴于刘家财患有严重心脏病,父母年逾八旬,无人照料,妻子无工作,家里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刘家财作为一家人的顶梁柱被羁押使一家的生活陷入绝境。鉴于刘家财身体情况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的实际处境;鉴于刘家财过去一直以来,热心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尊敬;鉴于刘家财对国家、社会尽管有不同见解,但可能出于善意、良知的拳拳之心;鉴于对刘家财变更强制措施不会有任何危害,在当前情况下可以降低当事人成本、办案机关成本和整个社会成本;鉴于对刘家财变更措施对社会的善意和良知给予宽容善待可能为我们的社会累积善意、种下善因对未来可能有所裨益;鉴于目前全国上下都对司法独立、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有新的期待;鉴于为刘家财依法变更措施无潜逃之虞又无现实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恳请办案机关从人道主义、人性执法的理念出发对刘家财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为其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特提出此申请,请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
      
     2013年11月18日
   
    附证据
   
     再次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王玉兰,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宜昌市西陵区镇镜
    山路88-104号。联系方式:15971646832
   
    申请事项:对刘家财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及依据:
   
    申请人与刘家财系夫妻关系。刘家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刘家财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鉴于刘家财患有严重心脏病,父母年逾八旬,无人照料,鉴于刘家财身体情况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的实际处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恳请办案机关从人道主义、人性执法的理念出发为刘家财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特提出此申请,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宜昌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王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