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山东省军民融合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王建祥的控告书
控告人:王传英,(青岛枯桃中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市南区隆德路17号金梦花园6-2-402 ,联系电话:18660211066。
被控告人:王建祥,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职务,常务副主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一路43号502室。
被举报人: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生,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20号7080中心广场2号楼12层,联系电话:0532-66006072。
控告申请内容: 1、依法暂停王建祥工作,责令其立即跟踪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2、依法查处青岛新业公司违法犯罪事实并移交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3、依法责令被控告人新业公司赔偿给控告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7181256.00元; 4、依法将受理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控告人。
事实与理由:
一、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负责人管恩富充当黑社会保护伞 2011年10月25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牟取暴利,组织利用黑恶势力,不择手段将申请人公司员工赶出施工现场,对控告人所有的施工设备和办公室门窗暴力实施打砸、盗窃、侵占、纵火,并强迫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当地警方不仅不履行警察职责,反而纵容包庇其违法犯罪行为屡次发生。给控告人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伤害,直接导致公司停业数千万合法财产损失至今无法得到赔偿。控告人N次向事发地的市北分局行政一把手反映,其收到后无人过问。更没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二、王建祥任青岛市副市长期间收受贿赂、贪污腐败等重大违法行为 2010年至2013年,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攫取巨大商业利益,向青岛市政府和主管行政部门人员行贿的事实。2013年3月27日控告人公司为维护合法权利,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了新业公司行贿案件。但是,检察院在办理该窝案中,仅对其中的王林科一人提起了公诉。王建祥和主要办理人员均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由此可见,青岛市检察院在办理该窝案中暴露人为干预的无耻行径。对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渎职行为,给举报人带来一系列的维权案件发生。 之后,控告人向各级部门依法发出各项申请,其中获得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关于对王传英《依法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该回复明确显示了市北区辽阳西路以南、绍兴路以西的A-3-19地块、A-3-21地块位于青岛中央商务区内。其中,A-3-19地块目前尚未办理土地出让。证明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广•宜景湾项目中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并且,存在偷逃土地出让金等重大违法行为。
三、依法暂停王建祥职务,返回原籍跟踪处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王建祥在担任黄岛区委书记之前曾担任青岛市副市长,长期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为开发商谋取巨大商业利益的事实存在。 基于此,依据《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应当立即暂停王建祥工作,责令其回原籍立即予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特依法向中央各部门控告,请求中央领导紧急保护控告人孤儿寡母的合法权利。以免将底层无辜百姓逼迫走向极端,给社会造成更严重的影响。
此致
国家信访局
控告人:王传英
附件:1、依法对山东省军民融合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王建祥的控告书;2、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证据材料:1、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收条;2、新业公司日记本2页;3、(2013)即刑初字第870号刑事判决书第1、5、12页;4、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5、省建设厅关于对王传英《依法查处申请书》的回复;6、公安机关法律文书;7、被烧毁的挖掘照片;8、王建祥任职信息2页。上述证据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