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星期日

浙江慈溪孙恩伟屡遭迫害,申诉无门



申诉人:孙恩伟、男、汉族、195796日出生,住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22队,身份证:330222195709064772

申诉请求:请求撤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 甬慈刑初字第2272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02刑终128号刑事裁定书并直接改判申诉人无罪。

申诉理由:

妨害公务无中生有,违法截访事实俱在。

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书43页:201582313时许,慈溪市公安局国內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冯旌锋与桥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团河中路948号公交站台发现孙恩伟。即将其带至北京宁波宾馆。当日15时执行刑事拘留,其在抗拒抓捕中咬伤民警冯旌锋妨害公务。此罪不实及涉牵截访违法如下:

2015823在北京控制及抓捕申诉人时无合法法定文书,因当日执法人、执法地均不合法,申诉人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

如果说申诉人如判决书认定寻衅滋事罪,其管辖权属治安、刑警或案发地派出所,本案由国安和政府工作人员执行拘押违背程序。

如是异地抓捕,特别是在光天化日的国家首都北京市大街上执行抓捕,须要经北京市公安局属地公安配合。

因北京宁波宾馆不属执法或关押地,如果不能及时返浙,申诉人被抓后应交由北京市公安抓捕属地代管关押。

民警冯旌锋被咬伤视频间断选择播放不符合证据规定,另、法医仅对伤作鉴定,但伤和被伤未痕检,做一不做二为逃避事实。

申诉人823日被抓,824到慈溪市后才核批慈溪市公安局慈公(国)拘通字[2015]10310号拘留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

二、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虽说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申诉人7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但均未查清关键事实:

申诉人参与7次事件中是否由申诉人策划、组织、领导,7次事件中申诉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或作用的大与小。

涉案7次事件,如何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秩序混乱的程度是否影响到他人被举报公安及7次事件产生的后果。

唱红歌、穿65军装、摆放宣传材料是申诉人作为参战军人自然的爱国主义宣传行为,虽有乞讨亦是基于现实生活需求。

三、案涉定罪证据违背法律规则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有罪直接证据仅是证人证言,因证人证言具有较大主观性;因其它客观证据如:视听资料、政策文件、银行交易记录、勘验、检测、辩认、抓获经过、侦查实验等笔录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构成犯罪;因呈堂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且指向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故、认定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证据违背法律规则。

四、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及裁定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申诉人是参战荣誉退役军人,因体弱多病和年老不能正常生存和享受国家优抚而依法维权和走上街头实属无奈。虽说申诉人有参与7次事件行为,虽说申诉人参与7次事件行为或为不妥。因申诉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和情节轻微,适用治安处罚适当,适用刑事制裁过当。

综上、一、二审判决或裁定证握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指控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依法应预纠正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242条等规定提起申诉,请求上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申诉人:孙恩伟
联系电话,1582425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