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本案是2015年7月2日立案,至今鉴定没做提出四个问题:
一、2015年8月31日开庭,法官孙宝军没有进行庭前交换证据,程序违法。
二、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应在6个月审理完毕。法官孙宝军8个月没有向鉴定机构送鉴定材料,再次程序违法。
三、医疗纠纷案系举证责任倒置,鉴定应由被告申请,而不是原告。再则,被告没有在举证期内举证,开庭没有出示原告病历,法院完全应该依法认定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四、2017年12月11日,孙宝军给原告法定代理人郑建慧做笔录,限20天筹齐一万六千元鉴定费,逾期不交不予鉴定。并指定按照法官提供的宣传册上的账号缴费。因宣传册的账号与单位名称不符,经多次交涉,银行坚持有风险不予办理转账。无奈,郑建慧于2018年1月7日亲自到上海润家司法鉴定所了解情况并缴费。其结果:
a、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根本就没有办理委托手续!
b、上海润家司法鉴定所没有鉴定精神科医疗纠纷的资质。
c、精神科鉴定只对公检法,不对个人。
宗其上述违法事实,郑建慧提出两点要求:
一是要求法院依照法官法对孙宝军的违法行为和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渎职行为给出处理结果。
另,要求罢免孙宝军法官职务!赔偿原告代理人和律师去上海的经济损失。
刘庭长答:向院长汇报,近期给答复,具体时间定不下来。
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