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李三虎和8个孩子,河南洛阳市人。
被控告人:王卫东(所长),北京市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 。
被控告人:衡晓帆(局长),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 。
控告事由:渎职罪(非法拘禁)
请求事项:
立即释放胡大料并赔偿误工损失费。
严惩被控告人衡晓帆、王卫东非法拘禁行为。
事实和理由:胡大料是控告人李三虎的妻子即(8个孩子的母亲);2013年9月26日胡大料到海淀区法院想旁听李某等五人的公开开庭情况,上午8点多(还没开庭,在该院的大楼对面)王卫东带领民警见到访民就胡乱抓(包括胡大料,同室的15个访民或该所的询问笔录为证)。被控告人衡晓帆越权代位以“寻衅滋事”的莫须有罪名把胡大料刑拘至今。当天上午8点多胡大料根本没有机会去“寻衅滋事”,即使是“寻衅滋事”也应由事发地的辖区即:海淀区公安来处罚。不管被控告人衡晓帆接受当地的多少贿赂而越权代位把胡大料从海淀区弄到丰台区拘留,但都证明他是滥用职权,从而帮助当地包庇了有罪之人不受追诉(胡大料多年在当地反映自己冤屈被政府雇黑殴打至残,全家10人被打成残疾就有3人,叫天天不应才跑到北京上访)。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王卫东胡乱抓访民(胡大料)错误,但被控告人衡晓帆是丰台区的公安局长,越权代位到海淀区把“明知是无罪”的胡大料刑事拘留不仅错误也是明显违法。已构成符合《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规定的渎职罪名。为此,请求北京市公安局长(傅政华)或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依法履行职责,纠正或指令衡晓帆立即释放受害人胡大料。
控告人:李三虎和8个孩子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
声明:如果衡晓帆坚持非法拘留胡大料控告人也无奈。但5天后控告人(李三虎和8个孩子)将在事发地或胡大料被拘留地拉横幅写:“强烈抗议北京市公安局长衡晓帆、王卫东帮助黑帮非法拘禁胡大料”。如有不妥请有关部门及时回复,否则以后无权干涉。
主送:北京市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所长 、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局长 。
报送: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部长、政法委、中办国办、国家主席、总理等。
新调任丰台分局局长的衡晓帆,有两个头衔,还是文学学士、法学硕士。他的作品《他手记》被评为2008年中国诗歌排行榜年度最佳个人诗集。
衡晓帆以“侯马”的笔名,接受文学网站采访时曾说,他是一名警察,不是破获刑事案件或者在大街上巡逻的那种,是坐在会议室里整天开会或者坐在办公室里签写“同意”的那种。
衡晓帆一直在北京警方供职,曾先后在出入境管理总队、昌平分局、西城分局任职。
昌平分局一名警员表示,警队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衡晓帆政委是个大诗人,办事都有自己一套风格,“文学气息比较浓”。
衡晓帆有博客,还有微博,上面聊的都是诗歌,几乎不涉及工作上的事情。
此次从西城分局政委调任丰台分局局长后,衡晓帆也一直很低调。近日,一次本来要参加的社区活动,因为得知众多记者的到场,随后临时取消前往。当时他还未被正式任命,觉得与记者面对面不妥。
诗歌创作,更需要静心。显然,警察这个几乎天天加班的职业,影响到衡晓帆的创作,但他仍觉得“我享受我的职业”。
丰台是个城乡接合部较多的区,就任丰台分局分局长,衡晓帆肩上的担子更重,创作诗歌时间势必将更
近日, 公安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中心警务站举行揭牌仪式,市、区公安系统相关领导出席仪式并为中心警务站揭牌。
采访中关村西区派出所所长王卫东:是警务工作的前移,这个警务站协调了工商、交通、城管、武警等各个职能部门,也起到了一个街头司令部的作用,对中关村(西区)治安秩序也是一个清理、整治的作用
中心警务站的成立,将极大地提高中关村西区的社会面防控水平。
采访海龙大厦商户:各个部门都综合在一起了,然后对这个大厦管理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作为商户来说,我们遇到问题可以第一时间能找到这儿,速度相对来说比较快一些。
据了解,市公安局在北京114个重点地区都将建立中心警务站,海淀区确定在中关村西区、锦绣大地2个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