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為原文)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八)
一,前言
前面系列報道了我遠方的家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太湖廣場的西南角處),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國時間)又被偷拆,最後塌成一堆廢墟。
其中系列報道 (七)曝光了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見圖1。在那張“立案告知單”中,問題多多: 1.故意把報案內容張冠李戴(故意寫成了我姐姐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一案),以達到“出口轉內銷”(把一宗“涉外”案件轉為一宗國內案件)的目的。2. 把故意“毀”壞財物案故意寫成故意“損”壞財物案。3.把報案時間6月27日寫成6月28日。4.把我被“拔根”的案子仍交由派出所來處理。
二,要求更改“立案告知單”
自從7月6日(中國時間)開始,我姐姐多次要求陽光派出所把“立案告知單”裡錯誤的報案時間和錯誤的報案內容改過來,但多被推諉。派出所說報案內容為電腦自動生成,不能更改。 那麼如果我姐姐去報案說某人殺了人,是否報案內容只能寫成我姐姐被殺人案??更有甚者,派出所裡一辦案人員對我姐姐說,“立案告知單”已過了更改時限,不能再改了。
7月10日上午(中國時間,即美國9日晚上)我從我姐姐那兒得知情況後,即打電話給南長公安分局,對“立案告知單”裡的四個問題闡述了我的觀點。我被告知分局將去了解情況。。。
三,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美國時間10日早上,我收到了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的復影件,打開一看,我吃了一驚。報案內容仍被“電腦”自動生成為“報案人+ 被 + XXX + 案”!而且有二份:一份報案人是許愛萍(我姐姐)及報案內容是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另一份報案人是許建偉(我本人)及報案內容是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見圖2 和圖3。
四,“立案告知單”裡的告知
“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比以前的“立案告知單”問題更多:
1.一單二案: 同一個案件編號的“立案告知單”裡有二個不同的案子,即“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和“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2. “被”報案:“許建偉: 你於20140627向我局(報案、控告、舉報)。。。”而6月27日(中國時間)我根本沒去報案,是我姐姐和我太太先後去報的,而且我太太被告知我姐姐已經報案(即不用再報了),我是6月28日(中國時間,即美國6月27日晚上)才打電話給陽光派出所了解情況的。
3. 告知單魔術:“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變成了原單,而以前的“立案告知單”反而成為了修改單。因為,這次“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裡的立案時間是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而以前的“立案告知單”裡的立案時間是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4. 故意推後報案時間:從將原單變成了修改單及修改單變成了原單這個事實,可邏輯推斷出:以前的“立案告知單”裡的報案日期是故意修改的!即把6月27日的報案日期故意寫成6月28日。
5. 此外,存在於原單中的問題在更改單中一個都不少:繼續套用“南長格式”--- “報案人+ 被+ XXX + 案”;我姐姐的財物仍然“被故意損壞”;我的房子仍然是被“損壞”而不是被“毀壞”,和刑偵大隊仍然看不上我房子被偷拆的這個“小案”。
五,結束語
前面的三份“立案告知單”,說其越告越黑,倒不如說其越告越白!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
圖 1 “原先”的“立案告知單”
圖 2 “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單”
圖 3 “更改後”的“立案告知單” (“許建偉被故意損壞財物案”)
三鞠請安
2014 年7月11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4/07/11 發表)
控訴人:
張翠平 347-925-4778
陳黛莉 347-946-7134
艾福榮
中國控訴,控訴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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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控訴編輯記者:李朝陽、安志新、王莉麗、王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