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6日星期六

【紧急关注】许有臣夫妇遭焦作警方残酷殴打 张小玉已经失明

按:近日,河南访民许有臣、张小玉夫妇去北京上访途中遭截访,2014年7月17日18点左右许张二人与截访警察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警察王军干被刺身亡,张小玉夫妇遂被焦作警方逮捕。目前许张二人均被关押,但从律师会面带出的照片来看,二人处境令人担忧并气愤——许有臣伤痕累累,而张小玉已经失明。

在此,中国控诉强烈抗议中共政府残害国民的野蛮行径!并将对这一事件保持持续关注!

转载自博讯:
许有臣夫妇遭焦作警方残酷殴打 张小玉已经失明
(博讯北京时间2014年7月25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7月25日,北京时间22时许,李金星律师,微博名“伍雷论法的精神”发微博称:艰苦斗争后和刘金滨刘书庆刘浩律师会见张小玉/许有臣。震惊!今晚所有律师连夜赶往郑州,去河南检察院河南公安厅控告!遭受残酷殴打,重创!许有臣伤痕累累,张小玉已经失明。焦作公安立即回避!立即验伤!明日12点前见不到省检察院公安厅领导表态,继续爆料!
   
   
    事件回顾:
   
    访民许有臣、张小玉夫妇于7月17日18点左右,与当地截访警察争持中导致王军干被刺身亡,张小玉夫妇遂被焦作警方逮捕。
   
    7月20日,张小玉夫妇的代理律师常玮平赶到焦作。
   
    7月21日常玮平与焦作警方交涉案件相关事宜未果,却被警方以“涉嫌杀人案”为由被传唤。
   
    7月22日13时许,警方结束传唤归还了常玮平被扣押的物品,常玮平说警方提取了他手机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
   
    7月24日,常玮平对媒体称,他已不再担任张小玉的辩护人。
   
    张小玉夫妇涉嫌“故意杀人”案由李金星(许有臣辩护人)、刘金斌(许有臣辩护人)、陈泰和(张小玉辩护人)、刘书庆(张小玉辩护人)为代理律师。
   
    对于常玮平从“证人”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律师说。如果警方随时可以让律师作为证人,这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陈永生认为,“即便上访的人杀了警察,但这和律师没什么关系,这是警方典型的滥用职权。”
   
   
    附:许有臣、张小玉辩护人要求焦作市公安局整体回避的法律意见书
   
    许有臣、张小玉辩护人要求焦作市公安局整体回避的法律意见书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检察院:
    焦作市人大: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检察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我们是张小玉夫妇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我们分别接受其家属委托后,了解到受害人王军干系焦作市公安局一名警察,受害人死后焦作公安局在整个系统举行隆重送别仪式。按焦作公安网消息是“天地同悲,青山垂泪”,且有“省公安厅政治部、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市委政法委等部门领导,市公安局在焦党委成员,中站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公安民警、王军干同志生前亲朋好友400余人,在遗像前肃立默哀,向王军干的遗体三鞠躬,依次走到王军干的亲属身前,与他们一一握手,表示深切慰问”之语,焦作干警打出的横幅是“继承战友遗志,维护一方平安”。
   
    我们相信焦作公安干警在追悼会上展示的悲悼是真诚的。这么多领导参加也体现了焦作公安对下属的关爱和痛惜。但惟其如此,我们辩护人才更担心。依照人的自然感情,这很容易会导致对嫌疑人格外的憎恨,至少是先入为主的恶感。尤其当考虑到自己的同事是在执行上级交代的任务而非因私仇被刺杀时,其更将平添一份命运共同体意识,会自然产生唇亡齿寒同仇敌忾的应激感情。这可能导致无意识的不公正对待我的当事人。

    而依据《刑诉法》11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由此可见,《刑诉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能是超然中立不偏不倚的。

    问题是,基于上面分析的原因,焦作公安局还能做到吗?

    而且考虑到焦作公安局从案件发生至今的一些反常做法,更令人忧心。首先,他们不出具任何手续,就行政拘留了完全与案件无涉的嫌疑人的儿子许天龙。仅仅因为他是嫌疑人的近亲属?仅仅因为他为自己的父母积极的聘请律师?

    其次,不仅违法剥夺张小玉委托的辩护人常玮平律师的会见权,还别出心裁将辩护人单方面宣布为证人,进而又宣布为共犯嫌疑人,最后在舆论压力之下又恢复为证人,剥夺常律师合法的辩护身份。整个过程曲折荒诞堪称奇葩。其对律师制度釜底抽薪式的破坏可以载入史册,因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多基于信任,与律师联系沟通不意味着谈论案件情况。如果在事前有联系就剥夺辩护人资格,那么多半律师将成为“证人”。而对律师通讯工具的强制收缴、技术性固定所谓“证据”既侵犯律师的个人隐私,更是对律师与委托人保密义务的破坏。法律为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案卷?----即便该案卷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又为何赋予同检察官一样免于安检的权利?

    赋予律师有别于一般公民的某些“特权”既是追求控辩双方平衡的内在要求,更基于假定每个律师都会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职业资格和职业荣誉,相信其知法且自觉地服膺法律。如果没有这一善意推定,律师制度将坍塌。

    再次,焦作市公安局不顾嫌疑人家属及其委托律师一再呼吁要留尸以备日后复检的要求,于7月21日早8点就仓促将尸体火化,距离案发之日不到4天,这反常举动让人心生疑窦。众所周知,尸检是由法医进行,而法医是具体的个人,从理论上讲,作出的尸检报告会受其技术水平、分析仪器的先进性可靠性,是否严谨的态度、是否有持正公允的心态等多因素影响。在实践中,因为尸检引起的争议频仍,因分歧巨大时常有多次尸检的情形发生。而且即便没有争议,为侦破案件有时也多次尸检。因此留尸以备复检,是任何稍有常识的人都应当坚持的。焦作公安局不知对此如何解释呢?

    如果再考虑到这一案件的起因源于焦作警方非法截访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实。则焦作警方是否能公正对待嫌疑人堪忧。

    退一步讲,即便焦作的警官职业素养都很高,每个参与案件的人都坚信自己能排除内心好恶。但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影响,考虑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的目标,焦作警方还是应该整体回避该案。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据信案件发生时有很多警察是案件的见证人,他们会将自己未必客观的单方认识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传递给自己的同事。辩护人合理相信焦作办案警官将难以处于一种“无知之幕”的中立公允的状态。而且让焦作警方整体回避,可以让更多警官以证人面目出现,有利于查清案情。

    最后,我们之所以要求焦作市公安局而非中站分局整体回避,是因为早在2010年河南省就全力推行公安机关警务机制改革,在2010年11月15日前,河南省18个省辖市全部撤销公安分局,而代之以大派出所制。虽然中站分局的牌子还在,事实上已经不是完整独立的行政主体。其大“派出所”的行为直接由焦作市公安局领导。

    综上,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四项,焦作警方应当整体回避,将案件交由河南省公安厅或其他地市公安局来侦办此案。

    此致
     建议人:
     李金星(许有臣辩护人)
     刘金斌(许有臣辩护人)
     陈泰和(张小玉辩护人)
     刘书庆(张小玉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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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控訴編輯記者:李朝陽、安志新、王莉麗、王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