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状
控告人:张秀荣、女、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海县四农场一队、身份证号码:130230195707101261
被控告人:河北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赵庄村东
法人代表:阮大国
案由:非法拘禁,虐待被关押人员
请求:请求依法追究河北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阮大国的法律责任
请求依法赔偿医药费
请求依法赔偿被关押期间的误工费
请求依法赔偿精神损失费
事实与理由:
在劳动教养期间原张秀荣受到残酷的折磨,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非打即骂、吃不饱饭就得干活,经常给带上刑具,(手铐)有病得不到治疗,十七天没有解大便,由于长期折磨,张秀荣病倒了,昏死过去他们也没把手铐去掉,河北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把昏迷的张秀荣扔到医院里就扬长而去,张秀荣是在劳教所期间被折磨的疾病,劳教所应当承担给予治疗的义务
依据1979年劳动教养实行规定第十四条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河北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收押张秀荣是非法的,依据刑法第238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特向冀东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望领导查明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为盼
致
冀东检察院
附开平区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附暂缓执行决定书一份
原告:张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