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张隽勇,身份证号码:510102197002242119。2016年6月9日,我被成都市公安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此后的两年零十个月时间里,我被拘押在成都市看守所。2019年4月2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我三年徒刑、缓期四年执行。在阔别亲人两年零十个月以后,我终于离开了监牢,与老母和妻儿团聚一堂。
然而,尽管人暂时离开了看守所,身却不得自由,因为当局用一个紧箍咒套在我头上——缓期四年执行。意味着接下来的四年时间,我都要随时随地接受辖区司法所的司法监管,包括随传随到,一旦有所谓违规行为发生,轻者警告,重者再次入狱。对于法院加给我的司法监管,从始至终我内心都不认同,也表示抗拒。因为在我看来,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过去以及今天的所作所为,都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也从未违法犯罪。虽然成都市中级法院在2019年4月2日以“寻衅滋事罪”对我施行了判三缓四的决定,可是在我看来,这样的判决并不让人信服,属于政治迫害行为。基于此,我对司法所的司法监管并不认同,因此郑重提出我的声明:从即日起,对于司法监管我拒绝接受。
声明人:张隽勇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