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星期二

河南赵富聚对平顶山市检察院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控告


  控告书

控告人:赵富聚、男、51岁、大专文化。住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建设路6号院27号。

被控告人:平顶山市检察院。其他不详。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不作为、胡作为。
事实与理由:
     2015618控告人根据河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法官的告知和最高法院最新规定及《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查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规定,特向被控告人申请抗诉。被控告人不依法审查为包庇法院和公安机关下达违法的:平检控申赔监申通【20151号《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
     一、控告人申请的是抗诉,而不是控告和检举。应有民行处审查答复,不知为何被控告人是控申处审查答复。
     二、平顶山法院终审和再审裁定均以没有证据不予立案。请问法院向控告人要过证据吗?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要过证据吗?法院四审四判四改交通事故责任由控告人负全责到控告人只负百分之十的责任,难道控告人没有确切的证据法院是在违法判决吗?公安机关伪造现场、涂改数字的证据都是控告人从公安机关的卷宗提取的。法院在审理民事时都已经提交,难道法院你们没有证据吗?只能是都在包庇公安机关。
     三、被控告人要控告人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确定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难道被控告人不知道新的《国家赔偿法》不需要违法行为确认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终审判决、行政终审判决均可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使用。可是被控告人认为控告人的民事判决只是不采信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而没有确认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问有那个民事判决书确认过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这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就成了一纸空文了吗?
 五、被控告人在通知书中认为:本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请问控告人是要求立案的吗?且本规定第三十条:
()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原决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违反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难道都不存在吗?(1)终审、再审裁定的证据在哪?他们根本没有证据。(2)终审、再审均超过法定期限才下达裁定。难道不违反程序规定吗.(3)再审、终审法院难道不是在包庇公安机关,徇私舞弊、枉法处理吗?综上所述:无论终审、再审法院还是被控告人都无视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枉法处理,都在包庇其兄弟单位——公安机关。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审查、依法纠错、依法答复。    
                 
此致:平顶山市人民法院

                     
控告人:赵富聚

 201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