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告人:冉崇碧,女,41岁,重庆市云阳县人,无固定住址,电话:13929520778。15313658279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傅政华)。
案由:针对控告人分别与2014年2月28日、2014年4月23日、2014年10月2日北京市丰台分局分别两次(其中包括2月28号4月23日)未下达任何法律文书,对于控告人实施非法拘禁,扣押三个手机、背包等财物,至今没归还,被控告人却失职渎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三次共拘禁306天,期间受尽非人折磨,为此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
控告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失职渎职以及北京市公安丰台分局衡晓欢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2、同时追究三次办杂人员刑事责任。
3、回复处理意见。
根据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法律法规规一,综上本案事实控告如下:
控告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8日在木樨园路时被多名便衣,非法拘传右安门派出所控制28小时人身自由,而且不给吃喝水,2014年2月29日由右安门派出所张建所长送我到丰台看守所,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就把我进行刑事拘留,腐败的看守所长李刚也非法收押了我,并把我关押在四区401监室非法控制人身自由,2014年3月27日早上五点多睡不着,一直挂念着受遭遇的我的幼女不知何方,我向夏警号040523,河南人李警号040775换警号0424026骂我和该乐意,2014年3月27日我向李雪艳所长反映他们不但不理,而且给我带脚铐手铐8天,2014年4月3日释放时没任何手续,我入所时手机被收缴在丰台看守所,释放出所时不归还,向各部门反映追讨手机始终至今不归还,2014年4月23日晚两点我丰台云岗派出所王亮组织多名不明身份,去房山我朋友家强行敲锁进门给我带手铐和戴黑头套,抢走电脑和手机,送我去云岗派出所,由王亮审问我,你为什么举向北京市公安局长傅政华要求还我人权、还我尊严、还我手机!2014年4月24日王亮没任何手续将我送去丰台看守所刑拘,看守所长李刚非法收押了我,关在四区407监室,2014年5月24日释放没给任何释放手续,2014年10月2日在房山长阳地铁下午两点我被多名便衣强制拘传到丰台朱有坟派出所,所长耿杰,警长崔振华,民警王雄辉对我刑讯逼供,讯问2014年10月1日去那?我说去那是我权力,2014年10月3日朱家坟派出所崔振华,王雄辉枉法没任何手续,将我强行送往丰台看守所刑拘,看守所长李刚非法收押,四区410唐红梅监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2014年10月4日杨明,徐阳副队长,肖月刑讯逼供我次威胁、恐吓、辱骂。2014年10月10日下午在五科三室被杨明,肖月另外警号0423232,042828不知身份的人我名集在五科三室关门对我刑讯逼供,一位女警都没有,用各种手段迫害和辱骂:你这傻比,肖月说:你如果想不通用一碗毒汤给你喝,让你哈哈大笑!让你管不小孩了,到处去卖淫卖娼!2014年10月11号警号041734在治审科审问,我说2008年四岁幼女被强奸,留下后遗症,下体流浓体状物,东莞政府勾结广任医院造成假治病来月经,041734说正常,我反问全中国都没五岁幼女来月经,用各种手段打击我,袒护东莞法院同伙侵犯我四岁幼女合法权益,2014年12月在五科三室肖月说:你想不通,可出钱买枪子弹毙你,肖月还说:等你出所那天给你全身拔光,给你照相,我对他说现在拔光全身,给你照相,肖月最后说:你如果出去告他要弄死你。2014年10月10日至11月30日一直用各种手段刑讯逼供,2014年11月10多日向唐红梅多次要笔和纸一直不给,2014年11月21日下午四点多被正所长郭洋组织李国荣,李雪艳,王海龙,唐红梅,杨桂梅,因此给我带脚铐手铐16天,当晚我要睡觉队长李林警号043698和唐红梅不让睡觉不给水喝,2014年11月22日早上6点多同样不给水喝,我拍板求见领导朱奕政委,要求给我喝水权益,唐红梅过监室410辱骂我臭不要脸,而且还往我脸上吐口水,2014年下午李雪艳叫我到办公室辰骂我,象疯狗一样,你比狗都不如,要把你活埋了,然后把我调号415监室。2014年12月2日要求我坐板,我对她说这是触犯法律坐的,我是地法的合法公民,然后李雪艳叫我到办公室又骂我疯狗,要活埋,2015年2月8日河南人李警号040775换号0424026我向她要手纸,不给我,队长李琳警号043698组织李艳丽叫我上厕所用水洗,我对他们讲:是你们滥用职权迫害枉法控制我人身自由,2015年2月25日李雪艳组织监室罪犯杨新平,赵明明把我吃饭的勺子丢掉不让我吃饭,我我次拍板求见所长郭阳反映情况都不理。2015年2月27日郭阳正所长组织李国荣副所长,李雪艳副所长,王俊梅、李琳队长警号043698等多人给我带狗链16天,在上狗链时李国荣副所长用脚踢我多次,一直带脚铐手铐至2015年5月27日。一共三次一百一十四天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长,上述情况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2015年3月2日至3月4日郭洋正所长组织李雪艳、李艳丽、王恩煽动支持罪犯陈思、杨新平用脚踢我后背,李雪艳副所长说:我们就是支持罪犯打你维护合法权益的,还要给她们放炮祝贺,要气死你……。我不会气死,要被你们打死,2015年2月27日在带狗链的时候,李雪艳叫罪犯张小亚给河南人李警号040775换了警号0424026,夏警号040523河南人田警号043106多次不给我求医不给药吃,不让去厕所,把馒头丢在床上,把有头发的馒头给我吃,罪犯张小亚说:你不吃拉倒,她说要把我踢到厕所坑里,我对她说:为小孩伸张正义死也可值,李沫队长说:你上不了厕所就拉着裤子里面。副所长李雪艳指使罪犯张小亚多次将馒头倒进厕所,而不在押人员吃,浪费国家粮食。2015年4月3日李雪艳,同唐红梅强行我去检查身体,但没有结果要,其实就是想迫害我,李雪艳同唐红梅在大门武警旁边她们用脚把我跪在地下,唐红梅辱骂我:你妈的,然后就强行把我押到607监控室,不给水喝,给我丢在地下。2015年4月13日河南人李警号040775换警号0424026,夏警号040523,河南人田警号043106不让我去厕所,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没规定不让上厕所,中午11点多时夏警号040523,河南人李警号040775换警号0424026,河南人田警号043106把我从607监室拉到办公室旁边厕所里面拤我脖子,李国荣所长,队长李琳警号043698,王海龙、李艳丽说打少了。2015年4月14日至15日全身疼求医,李艳丽不让求医,李雪艳组织王恩叫罪犯打我,不给我吃饭,李雪艳还组织唐梅,李艳丽,王恩不让我睡觉,把我被子丢在走道外面多次,2015年4月14日至15日李雪艳,李国荣,李艳丽,王恩把我叫到办公室指我脸上辱骂臭不要脸,比狗都不如。2014年10月2日,因举牌支持香港占中被以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八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被逮捕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提请早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逮捕时间可以延长30日。另外我在看守所扣押的物品(三个手机,一个背包等等)几次追讨,至今没有归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由此可见非法拘禁显而易见应予立案追究。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兑现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诺言,还我公道,维护法律尊严!!!
控告人:冉崇碧
电话:15313658279
201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