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星期一

【上海】习近平的宪政梦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被再一次无情的践踏

    习近平的宪政梦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被再一次无情的践踏
   
    上海市民朱金娣系浦东新区陆家嘴黄金地段被强拆户,因申请浦东规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浦东新区规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2013)浦行初字第236号,该案于2013年10月28日上午9点15分开庭。在这次庭审中,原告朱金娣委托了公民代理人李维玲作为该案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可是本案主审法官胡玉麟及审判员刘媛媛、人民陪审员毛幼青继10月16日开庭之后,再一次违法剥夺原告朱金娣的委托代理权,错误适用法律。
   
    本案合议庭在开庭前征对原告诉讼代理人问题做了一个谈话笔录。笔录中审判员说:“告知原告朱金娣及李维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李维玲与原告是邻居,应该由原告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推荐公民代理,鉴于原告只提交了委托书,没有提交所在社区的推荐文书,李维玲不符合公民代理的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不同意李维玲在今天原告诉浦东规土局案件的代理人。若李维玲想旁听本次庭审,可以在旁听席旁听。”而本案原告朱金娣对该合议庭的决定提出质疑,因为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本案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即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如果公民不被合议庭允许作为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应当说明合法理由。既然行政诉讼法已经对公民代理有明确的规定,干嘛又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呢?
    2013年10月16日,该院同一合议庭在审理原告朱金娣另外二个行政诉讼案件中,朱金娣作为该案原告,委托了张国安和韦开珍二位公民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而且出具了由原告社区开具的“推荐函”,也同样被本案法官违法拒绝出庭,剥夺了原告的委托代理权,且不出具“谈话笔录”,难道这几个案件都是如此的巧合吗?那么本案原告朱金娣就有理由怀疑本案合议庭胡玉麟、刘媛媛等法官滥用法律,具有打击报复的嫌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司法解释也不得与法律相冲突。本案合议庭为什么要抛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转而适用《司法解释》第97条而不释名理由呢?这样适用法律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作为生活困难,没有文化的原告朱金娣就是法院错误适用法律的受害者。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赤裸裸的剥夺了公民的委托代理权,让大部分穷苦百姓打不起官司,也不敢打,变相将穷苦百姓挡在法院大门之外。面对强大的行政部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弱势群体只能束手就擒,那么行政诉讼法就变相成了公权力——行政部门的专利。这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和原则——即公平原则难道不是背道而驰吗?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要约束公权力,要让社会监督政府,要让百姓打得起官司!

本案原告朱金娣申请法庭中止审理的并无不当,因为本案合议庭粗暴剥夺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并且法庭未解释适用《司法解释》第97条的理由,促使朱金娣认为法官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适用有严重的主观错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1条第5项的规定,“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中止诉讼。”
   
    上海市民:朱金娣
    手机13042111402
    于2013年10月28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