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素珍:家住辽宁省建昌县八家子镇瓦房沟村我对这篇文章负法律责任,
非法采矿合同诈骗没有证据
1、张铂长没有诈骗证据有:(2001)葫公245号文书确认,有刑法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有全国人大4位代表的意见书证明。
2、张铂长没有非法采矿证据有:有刑法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有全国人大4位代表的意见书证明。张铂长的采矿行为是依据中国有色金属招商引资承包的有所在省市县政府文件和公正取得的合法采矿许可。
3、由于公安机关故意、不批发炸药、不换证,造成1年多不能生产,责任不在张铂长。
被黑社会迫害十年遭遇:
1992年,辽宁日报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发布招商引资 公告。将国有企业吴家屯井田承包对外公布,并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等要件。1997年7月,私企老板张铂长(曾用名张久常)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邀参加。并且与中国有色总公司国有企业八家子铅锌矿签订承包吴家屯井田合同,1000万元取得了采矿经营权和235万元的资产,合同名称为承包经营,实质为采矿权有偿转让,合同还明确规定,由招商引资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保证虹源公司在完整采矿范围内开采经营36年。(1997年—2033年)。招商引资张铂长成为法人,取名虹源公司(以下简称张铂长)。
张铂长与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沈阳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经过97年10月17日八矿办[97]年第46号文件,请示97年7月18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中色沈计字(1997)65号关于八家子铅锌矿吴家屯井田实施承包经营批复,同意承包给张铂长,并经过葫芦岛八家子铅锌矿十届四次职工代表会议决定:于97年7月25日通过,主持人:刘炳奇。张铂长取得了吴家屯井田的采矿所有权。
1997年7月28日,张铂长在建昌县八家子镇瓦房沟村铅硫矿与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沈阳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书中第三条规定:承包期间,承包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一切发包方在井田上应缴的、由政府上缴的一切税费。第五条还规定:合同期内发包方负责办理。提供该井田所需的采矿证、土地使用证等,并承担办证有关费用。双方还办理了公证书。[1997]葫证经字第599号。张铂长支付了1000万元的承包费用,1997年8月1日,吴家屯矿井举行了交接仪式。张铂长成为吴家屯井田的所有人,唯一的合法经营者。
黑社会最后的通牒
2010年2月7日公安局长潘春吉派经侦队长朱洲,律师丁敏杰,找到张铂长家属(张铂长已被抓)说:如果张铂长放弃吴家屯井田给人大代表于洪,全家人再离开葫芦岛,于洪可以给一笔老张家几代人花不完的钱,要你家张铂长的矿山和吴家屯井田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因此潘春吉故意捏造合同诈骗、非法采矿罪抓捕19人制造伪卷19册,向检察院共同陷害张铂长,非法抢夺霸占张铂长的井田(详见证据),公安机关霸占扣押8套房产,拍卖两套;车8辆,奔驰、宝马、皮卡、奥迪、铲车1台、特种装火药车1台、卡车2台、汽车1台,奔驰。6千多万元的矿石,扣押。2010年2月7日,扣押随车现金225,200.00元,还有河北省卢龙县磷肥厂的矿石款近40万元人民币也被葫芦市岛公安局长潘春吉令手下抢夺,数码相机一部,手机3部,交通银行卡三张,内有现金只有张铂长本人和办案人知情。
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00910039393515;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00910042461895;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00910041873074;矿山资料15本,奥迪钥匙遥控一把,扣押宝马车一台辽PF6789奥迪车一台,京A75762奔驰车一台,辽DG9999。3月8日,又强行抓走内亲杨开伟(张铂长的妻妹夫),让杨开伟带公安人员前往北京抄家,杨开伟不带路又给杨开伟上刑,杨开伟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好把干警带到北京张铂长住处,他们抄走家中保险柜一个,里面现金3万余元。皮箱一个,里有现金2万余元,女士手表一块,价值3万余元,裘皮大衣一件,海参2合,葡萄酒2瓶,矿山原始材料、公司帐目20余箱等物品。 就这样还是没有达到恶狼的胃口,他们霸抢整个虹源公司, 明知张铂长无罪刑讯逼供捏造“非法采矿罪”(没有一吨非法所采出的矿石),“合同诈骗罪”(没有任何银行被诈骗)。辽宁省兴城市法院枉法裁判,将张铂长判刑入狱17年。
潘春吉想让矿主张铂长消失,除了霸占上述的财产之外,还想永久霸占井田以改造建设矿山为名移花接木,在张铂长承包的井田搞建设逼张铂长走绝路。
1999年,黑社会迫害张铂长证据有:葫芦岛八家子铅锌矿破产。于洪利用犯罪手段供养打手和一些犯罪人员控制了一些矿工,为了霸占张铂长的采矿权,并向周边进行扩侵,用车将张铂长办公室、矿井堵住,进行威胁和恐吓,不顾井下工人的死活,用封井口强迫张铂长将工人名单交给自己、还用破坏道路,殴打、陷害、诬告抓人(公安局4次抓人)等办法,破坏企业生产,于洪一伙停发张铂长的炸药和批发证件。于洪从一个破产铅锌矿的电瓶厂厂长、打家劫舍的一个小混混,带领一帮打手混迹于矿山,摇身一变,自称: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一夜之间成了葫芦岛宏跃集团,八家子铅锌矿矿物有限公司和建昌县硫铁矿三家的“法人”。1999年于洪、刘丙奇逼迫张铂长交出矿山未果(详见公检法驳回文书),2000年于洪强占张铂长矿山,将张铂长矿山200多名矿工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长达72小时。由于公安机关支持,于洪变本加励(详见证据)。
公安局第一次,无罪抓人,捏造偷漏税:结论根本不存在。事实是于洪通过手段将贷款银行张铂长的所有贷款信息和来往帐目弄到手后。指使刘炳奇捏造张铂长偷税漏税被绑架。关押4个月。公安机关罚金24万,后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张铂长不构成偷漏税。公安机关24万罚金没有返还。公安局廖万志局长无罪抓人罚款没有任何说明。由于主管部门和上级干预免强放人,不还款。
公安局第二次,无罪抓人,捏造私藏枪支:结论是没有事实检察院不批捕,事实是:于洪又指使葫芦岛公安机关又以张铂长私藏枪支多人被抓,检察院以没有事实、没有证据不予立案逮捕。公安机关理应无罪放人。而是错误决定取保候审,将人质控制在手中。
公安局第三次,无罪抓人,捏造虚开发票。结论是罪不成立。事实是:于洪告张铂长被公安机关是以虚开发票抓人,检察机关以没有证据和罪名不成立,建议公安机关放人。
公安局第四次,无罪抓人,公安局长潘春吉捏造诈骗、非法采矿,结论是不构成诈骗(详见( 2001)245号报告,局长古长江)事实是:抓人是2010年2月7日(农历2009年腊月二十四号),春节前第6天。公安局长潘春吉通知张铂长家属说:“你们老张家20口人签字画押劝说张铂长放弃矿山和吴家屯井田,给你们一笔叫你们几代人花不完的钱,你们全家必须在葫芦岛消失。”,传话的人是律师丁敏杰,在场的还有公安局经侦队长朱洲和一名公安。
涉黑证据第五次,公安局长廖万志局长、潘春吉局长多次绑架张铂长,还有虹源公司员工及银行员工共30多人阻止张铂长生产,致伤残给国家、集体企业、个人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涉黑证据第六次,2005年县长刘忠信,在县党委会上利用职权,公开违法宣布吊销张铂长经营执照。
涉黑证据公安机关随即不批发采矿炸药。张铂长不能正常开采,于2008年一整年被抓期间,张铂长看矿不能开采,就转型干冶炼,又购买了冶炼厂、卫生所、作为本矿的附属厂矿。哪成想,离春节6天的时间里,公安局长潘春吉下令绑架抓捕张铂长。公司购买的6000多万元的锰矿石被兴城法院以1000万元的低价格,于洪安派人收购了。(详见证据)将三处矿井、冶炼厂全部送给于洪。
涉黑证据第七次,捏造事实,煸动群众进行闹事。2001年于洪组织策划了100多人进京上访,目的企图侵占井田,诬告张铂长偷税漏税,诬告陷害张铂长侵占于洪矿井,葫芦岛市公安局于2001年对张铂长多次实施抓捕,[2001]245号2001年9月17日葫芦岛市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回公安机关。2002年11月20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作出批复。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国税函(2002)1957号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关于张铂长涉税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结论为其涉税为不构成偷税。公安局绑架拘禁4个月、扣押财物不还。
涉黑证据第八次,捏造事实枉法诉讼,强迫张铂长返还井田。结论是张铂长是井田唯一合法法人。事实是:2002年2月25日,于洪指使葫芦岛八家子矿业有限公司(法人是于洪)刘炳奇以董事长的名义起诉张铂长返还原葫芦岛八家子铅锌吴家屯井田及其他资产。一审判决60号,判决吴家屯井田经营权由原告转为被告,所有资产归被告张铂长,张铂长给付刘炳奇(于洪)共3.989.077.81元转让费。注:这存属敲诈,受理费82500元,由被告张铂长承担。张铂长不服,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辽民二终字第286号裁定书裁定,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2)葫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因于原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立案违法。
涉黑证据第九次,一封威胁的求助信。2003年原审法院再次做出[2003]葫芦初字第102号判决书,维持60号判决内容。张铂长不服,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辽民二合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撤销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葫民合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葫芦岛八家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洪)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葫芦岛八家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行为有:1,、枉法立案,明知原审被告没有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资格,枉法立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连带关系。2、原告交诉讼费100元,价值上亿,直接违背了经济案件的收费标准。3、枉法判决张铂长给刘炳奇(于洪)945900元和8.989.077.81元,合伙敲诈勒索。是原审法院和于洪同流合污的铁证。
涉黑证据第十次,公安局自90年至97年5月之间毁害张铂长的事实,是97年8月之前虹源公司还没成立。
公安局长潘春吉、经侦队长朱州,为了叫张铂长全家在葫芦岛消失,对张铂长周边的亲朋好友及工作上有关系的人进行绑架30多人。矿山9人和银行17人被公安机关非法折磨,并死里逃生,以取保候审限制人身自由,并用不换证、不批炸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而对于洪的不法犯罪行为,推波助澜,参与霸占矿山,死人在井下埋掉(死者中有柏明喜、王绍田),仅2010年一年于洪井下死亡就6人,死的人多了,成了自然。公安局做后盾无人敢问,无人敢管。现葫芦岛所有炸药被于洪全部控制。生产炸药、雷管销往全国各地。张铂长被绑架后,公安机关当晚抄家,将所有原始材料和重要文件资料公安人员用麻袋装走,下落不明。为了让张铂长闭嘴,也被无罪判刑17年,命在旦夕。胞哥张久昌死里逃生是302医院救了一命。于洪、廖万志、潘春吉、朱洲的不法行为人人讲虎变色。
第十一次,为了霸占吴家屯矿井,刘炳奇、于洪为道多人轮接,恶意捏造,以各种手段迫害张铂长十年之久。张铂长受冤入狱,殃及矿上600多名矿工无业,有的为了躲避于洪的迫害,已经远走他乡,有的无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后,至今取保候审,不得自由。张铂长胞弟体重170多斤,被潘春吉抓去30天后,刑讯逼供,只剩不足70斤,后经北京302医院抢救才保下一条命。可见,公安机关之狠毒和惨无人道。可怜张铂长85岁的老母亲,为儿申冤到北京。
公检法办案人集体渎职涉黑
法院办案人涉黑:
1、管辖区不对,法院立案审查标的上亿元,兴城法院无权过问或审理。
2、无中生有,检察院指控的非法采矿事实不存在,检察机关指控地段资源已经枯竭废弃多年(详见证据),多年雨水浸泡形成,与张铂长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有关系,那也就是于洪偷采张铂长矿石造成的,详见于洪盗采张铂长矿石处罚决定书,上有于洪认罪签名和处罚单位公章)。检察院指控的是捏造的、毫无根据的、违背客观事实的、有目的的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好处的、典型的涉黑定伪诉讼。
1997年5月4日和5月9日,两次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与张铂长无关,张铂长承包接管该矿时间是97年8月1日,纯属无中生有。嫁祸张铂长,典型的渎职涉黑行为。
3、检察机关的第二项指控合同诈骗罪是公开的涉黑渎职,事实是:张铂长贷款审批程序合法,贷款用途合法,贷款使用是完全被银行控制的。款项全部用在了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上了,没有侵占挪用贷款的现象,贷款有抵押担保,中间又经过了倒据(有同一银行借新款还旧款)增加了抵押大大提高了还款保障。张铂长借款8年,从未拖欠还款本息。借贷是民间行为,不是犯罪。
4、检察长王显明知张铂长无罪,捏造事实,枉法渎职。关于证照问题,有辽宁高院民事裁定书53号裁定,不属于司法审理范围,应由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王显利用职权故意捏造犯罪事实,陷害张铂长。
5、检察院指控张铂长明知吴家屯井田没采矿权,事实是:检察院明知张铂长依法从招商引资由国家有色金属发包,由省市县政府文件批准,并公正地成立的建昌县虹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权为张铂长的是吴家屯井田的唯一合法所有者采矿权的。颠倒黑白,枉法指控。
6、检察机关以贷款1千万元无法收回为由,提起诉讼是错误的。事实是:张铂长矿山现场存有购进锰矿石价值就6千多万元,财产3矿、一厂、一卫生所,一个变电所,十多台高档小车和各种矿山用车,办公楼大楼2000多平米,扣有高档住宅十户,总价值超过几亿元,还贷没有问题。谈不上无法收回。
7、公安机关从2010年前后30多人次抓捕张铂长及公司人员,都因社会权威单位和上级部门干预被迫放人,公安机关捏造的97年合同诈骗,2010年组织违法抓捕19人刑讯逼供,违法自编自做19本卷宗,没有张铂长合同诈骗的事实证据,更无非法采自己矿的理由,被故意逮捕和扣押财产价值几亿元,资产超过几十个亿,被合伙瓜分,公、检、法和社会参与人员:潘春吉(公安局局长、副市长)、廖万志(公安局局长)、朱洲(经侦大队队长)、刘忠信(县长)、刘炳奇(原国有企业经理,现宏跃集团于洪手下)。
综上所述:张铂长几亿家资被公安机关强行违法查收拍卖,至今没有通知张铂长和家属。 一双儿女有学不能上,妹妹张桂荣抛家舍业,跟谁母亲到北京替哥申冤,祖孙三代只知道张铂长是冤枉的,于洪一伙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对张铂长一案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控告无门。三代人含泪向国家有关部门伸冤,请求对已经在葫芦岛横行霸道的黑社会性质的钻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全国人大的一伙败类,进行彻底清查,清除出党,给冤死的人和蒙冤的人一个清白,追究其刑事责任,解救民企法人张铂长,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相信习近平主席领导的党中央有能力保一方平安。85岁老妇人跪叩!救救我儿张铂长。
举报人:王素珍
身份证:211325300117102
电话:13164243336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