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星期日

【河北】保定市曲阳县公安局故意办冤案

        河北保定市曲阳县公安局故意办错案、检察院故意隐匿两份重要证据、造成法院错判,致史亚宁、史亚旺蒙冤入狱
  
     我叫王现娜,家居河北省曲阳县阳平镇西郭村,是一名农家妇女,是蒙冤入狱史亚旺、史亚宁的母亲。2009年8月28日下午2点多钟,我们当村史现红一家18口人冲到我家新房门前将我二儿子史亚欣和我丈夫史国军打伤;又依仗其在曲阳县公安局亲属的权势,将我大儿子史亚宁、三儿子史亚旺先后抓走,我家中共四个男人,两个受伤、两个被抓,一个都没放过;而史平信家18个人挑起的斗殴事件,却一个都不抓;事后曲阳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员郭雷红、庞会鹏又故意隐匿两份重要证据,造成法院错判,铸成一起大冤案,在当地影响极坏。该案的真实情况如下(2008年以来史现红家依仗权势多次在本村和乡里斗殴横行,形成黑社会势力):

 一、案件的真实过程。
  
    2009年8月28日上午,我家正在盖新房,我三儿子史亚旺开拖拉机拉砖路过史平信家门口向南拐弯时,把史平信家门口路边种的菜压了点儿。当时,史平信的母亲王东肖和其孩子看到了,什么也没有说,由此引发事端。
  
    当天中午,史现红(史平信的二儿子)、史焕红(史平信的大儿子)、史平信(史现红的父亲)、史同信(史平信的哥哥)、唐进军(史平信的二姐夫)、王二儒(史平信的大姐夫)、史红强(史平信的侄子)、王强(史平信的外甥)等十几个人在史同信家院内吃饭,商议、策划、报复史亚旺压菜一事。

  1,我的二儿子史亚欣首先被打实情。下午两点钟,史平信家趁我家在建新房工地人员外出吃饭未回、新房处只有我二儿子史亚欣一人之机,在史现红的率领下,史红强、唐进军、史焕红、史同信、唐进军大女儿的丈夫、王东肖以及唐进军的四女儿、唐进军的妻子及唐玉如(史同信的大儿媳妇)等人气势汹汹的先后冲到我家新房门前,二话不说,史红强率先抓住史亚欣的头发,将其按倒,史同信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史红强又用砖头砸史亚欣的左脚趾头,并抢走他的手机,之后史红强又拿来铁锹打他……。
  
    当日,我二儿子史亚欣紧急入住离现场最近的曲阳县肿瘤医院治疗,诊断:1,右胸外侧软组织伤;2,左大腿软组织伤;3,左拇趾甲下瘀血。
  
    2,我丈夫史国军被打实情。我丈夫史国军抱着小孙女由北向南看到新建房前围着好多人,便把小孩放下,在离新房10米(离史平信家6米)处,史平信赶到上前抓住我丈夫,王二儒从身后将其紧紧抱住,同时赶到的唐进军和手持铁锹的史红强等人乱打史国军。
  
    当日,我丈夫史国军紧急入住曲阳县肿瘤医院,诊断:1,头面部软组织伤;2,左大腿软组织伤。
  
    在史国军被围住开打之际,史平信的母亲王东肖在史国军被打现场北边约6米处开始大声叫骂,围观目击者越来越多。史红强手持铁锹殴打史国军时,史国军倒下时史红强的铁锹打倒了史平信的头上。
  
    3,我三儿子史亚旺被打实情。2009年8月28日下午两点多,史亚旺正在我家老房处(离新房子约50米)雕刻狮子,看到好多人往我家新房子方向跑去,就和当时在一起的王雨也一块跑去,看到史红强、唐进军、王二儒、史平信、史同信等人正在围打其父亲,且唐进军等人又向史亚旺扑来,在史平信家大门东侧向南拐的交叉路口处,史亚旺就从地上抄起一块少半节砖头,朝唐进军的腰部砸去,并和唐进军打到了一起。史红强拿着一把铁锹赶来打到史亚旺的后背上,史现红拿着一根大约2米长的钻杆赶来,也往史亚旺身上打,唐进军趁机出重拳上打史亚旺的右耳处,下起飞脚把史亚旺踢下水沟。在唐进军飞脚踢史亚旺、亚旺倒向水沟的瞬间,史现红拿的钻杆打下,却落到了飞脚后站立不稳的唐进军身上。
  
    后经曲阳县第三医院诊断,唐进军“左侧第六肋骨骨折,骨折外侧段移位不明显。”
  
    造成唐进军“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究竟是史亚旺砖头砸的呢?还是史现红的钻杆打的呢?有待进一步查实确定。
  
    史亚旺被唐进军踢下水沟后,我的大儿子史亚宁和他的弟妹从南边过来,赶紧去救他父亲史国军了。几乎同时警察从西边赶来。四点左右救护车就到了,我的家人护着被史平信家族打伤较重的史国军、史亚欣住进了离现场最近的曲阳县肿瘤医院;三小时后,史平信家人自己找的枣红色小面包车(车号为:冀F.7901)来到现场,他们才离开,住进了离现场最远的曲阳县第三医院。
  
    纵观该案,2009年8月29日上午,史亚旺拉砖不慎压了史平信家路边种的菜;史平信家族中午就在史同信家吃饭,密谋策划这次打架的事件,且是有组织、有准备的,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史现红家组织者策划者的刑事责任和史红强打伤史平信的责任;再者,史现红家族是跑到史亚欣家门口上主动滋事打架的。而史亚欣自己及其家人是在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家门口被动、单个、先后在自卫中被打伤的(史国军到新房现场时还抱着自己的小孙女就是证明);表面上看两家为打架,从数量上看却是:18:1:1:1,性质完全不同。
  
    二,曲阳县公安故意办一塌糊涂错案的事实与理由
  
    纵观本案,曲阳公安办案的主要证据可分三类:①打人者唐进军、史现红家人的口述;②被打者史亚旺家人的口述;③众多围观者直接目击证言。第③类证据,不是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客观真实性大。
  
    上述三类证据,能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是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关键;而第①类证据最容易造假。真的假不了,假的在细节之处必有漏洞。而曲阳县公安的办案人员由于办的是人情案,所以在办案证据上犯了极大错误:当时打架现场围观目击者特别多,但由于曲阳县公安办案人员与唐进军、史现红方及时通风,威胁围观目击者,导致围观目击者所提供的证据一份都没有采信。而全部采信了史平信家族一方的口述,这又怎能不造成错案呢?!确凿证据和事实如下:
  
    1,右肋受伤者唐进军和脑袋受伤者史平信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前后几次陈述,都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显然是在说假话、造假证、诬陷他人,二人所讲全部不能采信。
  
    唐进军:2009年8月29日15时05分[见公安卷(原始证据)71至73页)]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称:“他用铁锹打的我”,“一铁锹打在我右肋处。我当场被打倒在地上,后来的事我就不清了。后来我就被送进了红十字会医院。”
  
    2009年10月15日12时40分,其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又称:“他从地上捡起一块砖石头,一下捣在我的右肋上,痛的我就坐在地上了……我就回家了。”
  
    唐进军受伤的是右6肋骨,而非头部,且伤势较轻,处于头脑清醒状态,他连自己怎么受伤这么重要的事情前后说法相差甚远,一会儿说“铁锹打的”,一会儿又说“砖石头捣的”;且对其亲自所夺铁锹的特征也说不出。谎言不攻自破!唐进军为了诬陷他人,一次次胡编乱造、他与他的其他亲属证人相互串通一气昭然若揭!公安人员对其4次询问笔录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史平信:几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也是漏洞百出、相互矛盾,不一一细列。
  
    而旁观目击者多人众口一词证明:在史平信家门口始终没看到史国军家的老二史亚欣;老大史亚宁是在都不打后才赶到现场救他爸的;史平信方的唐慧敏也证实:“史国军在一边坐着来,没干什么。”
  
    史平信家族的大部分成员都参与了打架斗殴,且家族成员的作证在细节之处相互矛盾;在重大事实上,与旁观目击者的多人证明以及史国军家人的证明都有重大出入。史平信家族成员的口述岂能全部采信!
  
    三.本案公安侦查阶段存在的重大问题。
  
    1,公安办案人员明显偏袒史平信家一方。究其原因,是由于史现红、王江水(史现红的妹夫)的拜把子兄弟张常会是曲阳县公安局刑侦三队的队长,他主抓此案和办案人员王要勇违法违纪,给史平信家通风报信。公安办案人员上午询问记录围观目击者的证明内容,史平信家下午就知道了,黑夜史平信的大哥史中信、二哥史同信及其侄子史红星、史保红就找到了王胜芬的闺女、女婿王跃平家,强迫让王胜芬把证明材料撤回,并威胁“不撤对你一家子都没好处”;对史少雄家用同样的手段。
  
    2,该案中众多围观目击者的证言,公安机关一份都不采信。为什么?即使有围观目击者出了证,而公安办案人员事后却夜闯整人家、到史少雄家2010年1月5日晚19时20分(见卷128页);到赵增桥家2010年1月15日21时10分(见卷120页);到唐现敏家2010年1月15日21时40分(见卷132页);到王胜芬家2009年12月27日(卷内没写时间)。
  
    3,史平信、唐进军在受伤后3个多小时才住进其亲属 所在的、离事故现场最远的曲阳县第三医院,值得深思。
  
    4.史平信家人所出证据:史国军父子四人各持一把铁锹在史平信家大门口处打架纯属串通后的编造,与旁观目击者的证明严重冲突。
  
    5.自2008年以来,史现红家依仗其亲友张常会在公安部门的势力,多次打架斗殴、横行乡里、破坏一方的安宁,形成黑势力,请查实打击。
  
    四、曲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郭雷红、庞会鹏隐匿两份重要证据的事实。
  
    2010年4月6日,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曲检刑诉[2010]43号起诉书认定:“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史亚宁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而史亚宁从公安、检察院的侦查阶段到法院的一、二审中,对此都矢口否认,且有大量现场直接目击者证明。
  
    从近日获取的新证据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庞会鹏、郭雷红2010年3月25日11时30分至11时50分、11时50分至12时20分对现场直接目击者王胜芬、王耀平的两份《询问笔录》中记载:“?当时你是否在现场。答:在场来。?你把见到的情况讲一下。答:我见史平信家在国军家门口骂街哩,后来史平信他们和史国军及史国军的二儿子就打起来了。?你见史亚宁打了吗。答:没有。我光见史平信家人打史国军和他的二儿子了,没有见他们打史平信他们。”(两份新的证据附后)
  
    这两份新证据调查询问后的10天之后,即2010年4月6日,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才作出了曲检刑诉[2010]43号起诉书。但在一、二审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却没有出示、没有当庭指证,判决书中也没有写明该两份重要证据。显然,这两份重要证据被曲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郭雷红、庞会鹏隐匿了,才造成这起冤案。
  
    我方另外提供的四份新证据也充分证明打架时史亚宁当时不在事发现场;
  
    1,2011年8月9日14时1分至14时57分,曲阳县公安局燕赵刑警队张义龙,王要勇对史亚旺的《询问笔录》证明:2009年8月29日下午他看到史红强、唐进军等人摁着打其父亲史国军,就拿起一块砖和唐进军对打了几下,史红强把他打到旁边的小沟里了,没看见别人打唐进军。
  
    2,2011年8月16日15时52分至16时23分,曲阳县公安局燕赵刑警队赵伟、王要勇对史亚旺的《询问笔录》,证明内容同上。
  
    3,2011年9月10日北京市摩文律师所张晓丹律师等对史亚旺的《询问笔录》证明:在史红强、唐进军等人摁打其父史国军时,他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和唐进军对打起来,史亚宁当时不在事件现场,也没有与唐进军打架。
  
    4,2011年10月26日北京市摩文律师所张晓丹律师等对宋孟水的《调查笔录》证明:双方打架的铁锹是王东肖一方的家人从他们盖新房的工地上拿走打人的,王东肖家人众口一词作证史国军一家四口各持一铁锹的谎言不攻自破。
  
    打架双方及现场直接目击者的三部分证据中,一、二审法院只采信漏洞百出、自相矛盾的打人者唐进军一家人的证言,而一份都不采信被打者史国军和众多现场目击者的证明这两部分证据,判决显失公正、公平,这是一起严重的错案!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郭雷红、庞会鹏隐匿2010年3月25日对现场直接目击者王胜芬、王耀平的两份《询问笔录》的重要证据,导致史亚宁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蒙冤入狱。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应依法追究郭雷红、庞会鹏的相关刑事责任,为史亚宁平反昭雪。
  
    五.法院判决史亚旺将史平信打伤完全不符合事实。
  
    由于公安局故意办错案、检察院故意隐匿重要证据,导致法院错判案件。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史亚旺2011年8月8人被抓获时供述用铁锹打伤史平信……”这完全不符合事实!
  
    2011年8月8日15时,史亚旺在被公安人员抓获时虽遭到暴打,但仍然拒绝在不真实的“询问笔录”上签字。再者,史亚旺拒绝签字的主要原因是打印的“询问笔录”上有一句“给一个叫史平信的人打伤了。用铁锹打的。”史亚旺当时就提出质疑,公安人员不予改正,所以他虽遭暴打仍坚决拒签。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材料,岂能被作为本案的证据去认定“史亚旺2011年8月8日被抓获时供述用铁锹打伤史平信”呢?!
  
    2011年8月9日公安人员问“你打史平信了吗?”史亚旺又进行了坚决否定;8月16日,曲阳公安人员第三次讯问打没打史平信时,他再次作了肯定回答:我没有打史平信。因记录真实,史亚旺也签了字。
  
    一审法院岂能不顾事实真相,胡编乱造认定史亚旺“被抓获时供述过用铁锹打伤史平信”呢?!一审法院不顾法律的尊严,拿判决文书当儿戏,实在令人惊讶!史亚旺再次郑重声明:史亚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未供述过“用铁锹打伤史平信”。任何机关和个人认为有,都是胡编乱造的!
  
    史亚旺一案在侦查中程序违法,在一审审理中程序违法。
  
    1,侦查程序违法: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曲检刑诉(2011)140号《起诉书》中写明:“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1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30日退回曲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0月12日曲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而史亚旺一案中,公安卷230至231页显示:2011年9月22日8时52分曲阳公安人员王要勇、赵伟还在调查取证;卷225页至226页显示:2011年9月24日15时35分曲阳县办案人员仍在调查取证。而此时间,案卷在检察院审查,并未退卷。显然,公安、检察院是在联合办案,程序违法。
  
    2,审理程序违法:
  
    苏兴作为史平信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人出庭,法庭在刑事部分的证据质证中,审判人员对每份刑事证据都要征求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苏兴的意见;而作为史亚旺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王现娜,法庭不仅不征求她的意见,而王现娜对刑事部分的证据一质疑,马上就被审判人员强行制止。一审法院明显不能公平、公正的对待双方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人。审理程序不合法。
  
    关于史平信头部是伤情,存在众多疑点:是陈旧伤、还是新伤?一铁锹怎么打出两处不同位置的伤口?是倒地后棱石碰伤,还是铁锹打伤……在一审中我方就提出《重新检查、鉴定申请》,但未被一审法院采信。
  
    我方要求依法纠正错案,改判史亚旺、史亚宁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