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的事实:
2012年2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行初字第32号”开庭审理时,浦东新区建交委和开发商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对我户承租人为父亲胡福余的公房租赁凭证及我户的拆迁协议尚未签订予以了确认,法庭也已确认以上事实作为举报人提起“(2012)浦行初字第32号”行政诉讼的合格条件,(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26号也确认了以上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违反《信访条例》认定虚构事实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因为我户未签拆迁协议,何来根据《合同法》起诉拆迁协议无效?
至今隐瞒违法拆迁的侵权行为人,我如何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