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王天相,因枣阳市人民法院不作为,让本来家庭就贫苦的我更是雪上加霜。 在1996年同村的村民周吉成因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天相借款一万多元用其周转,1998年周吉成因故死亡,因我家中需要盖房用钱便多次向其妻子张启云讨还该借款,王天相向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张启云,由于借款证据确凿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枣法环民初字第118号判决,张启云没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法院不作为,为了维护我合法权益,于是父亲和我王东海这十几年来多次找法院院长交涉未果,院长说:“你爱上哪告就上哪告去”。无奈之下我只好来到北京找最高法院来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