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0日星期五

【河南】郑州市中级法院、中原区法院枉法裁判的情况反映

 我们是河南省郑州市访民戴利娟、徐丽军,我们是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的职工,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梨园河村北。
   
    我们实名举报:
    1、河南省监察厅刘国际滥用职权查处我矿“非法生产”;
    2、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违法行政关闭合法价值1.94亿元晋荣煤矿;
    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审理徐万年诉二七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中枉法裁判。
    4、晋荣职工多次去北京上访,戴利娟在北京天安门撒传单被天安门扣留2次。
    
    戴利娟13837199976、
    徐丽军13333866256
    2013年11月8日
   
   
    尊敬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
       
    我叫徐万年,男,今年63岁,住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号院1号楼1号。是原郑州市梨园河煤矿及郑煤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我怀着万般无奈和无比悲愤的心情,代表晋荣煤矿职工及家属等500多人,向您反映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和郑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徐万年诉二七区政府行政关闭晋荣煤矿一案中枉法裁判一事。现我们正依法向河南省高院申诉,恳请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纠正郑州市两级法院错误判决,保护我们股东、职工及家属等500多人的合法利益。
       
    一、郑州市两级法院把河南省政府面向全省煤矿发布的“内部明电”文件,认定是针对我矿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内部明电”是政府上下级之间传送信息指令的一种电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之所以下达该内部明电,是因为2009年9月8日零时55分,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5人遇难,44人下落不明,为了彻查安全隐患,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阶段性隐患排查行动,其发布对象是河南省全省所有煤矿,其目的是为了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其根本不是政府对晋荣煤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以“内部明电”作为证据,认定晋荣煤矿已在2009年9月被责令停产整顿纯粹是张冠李戴,明显是错误的。
       
    二、郑州市两级法院把已被法院判决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河南省安委会1号公告”,认定是针对我矿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2009年为落实河南省政府内部明电精神,河南省安委会发布“1号公告”,要求全省煤矿停产进行安全检查。由于该案在中原区法院一审时,一审法院把“1号公告”认定是对我矿的行政处罚。我们于2011年8月起诉河南省政府要求撤销该1号公告。最终,中原区法院判决认为:1号公告实质上只是一种公示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给原告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以此驳回了我们原告的起诉。对上述事实,郑州市中院在审理时也已查明。因此,1号公告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更谈不上是行政处罚。但是,郑州市中院判决时,却仍把1号公告错误认定是针对我矿的行政处罚。
       
    三、二七区政府向我矿下达的关闭煤矿决定是错误的,其认定我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仍擅自从事生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如上所述,我矿根本没有被“内部明电”和“1号公告”做出过所谓“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当然更不存在所谓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间存在非法生产的事实。但是,郑州市中院却依据一份所谓的“秘密文件”河南省监察厅《关于郑煤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等有关问题的阶段性调查报告》,就错误认定我矿违法生产煤炭约0.72万吨,这种事实认定根本站不住脚。
       
    首先,该报告的调查主体河南省监察厅并不具有对煤矿安全行为进行调查的职权,其行为当然是滥用职权,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
       
    其次,该《调查报告》内容也被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政府有权职能部门的调查结论予以否决。如:按照河南省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而于2009年12月29日成立的省安监局、河南煤监局、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等7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后出具的《郑煤集团晋荣煤业公司非法生产等有关举报问题调查报告》显示:在停产整顿期间(该矿)曾不同程度的进行过井下局部维修,调查组现场核查,该矿煤场无存煤,调度室没有发现相关生产作业记录,井下检查也没有发现采掘工作面近期有采掘活动。
       
    由此可见,晋荣煤矿根本不存在所谓停产整顿期间非法生产的行为。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晋荣煤矿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二七区政府完全没有关闭晋荣煤矿的理由和依据。
       
    四、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上严重违法。
       
    晋荣煤矿有多名自然人股东,但本案起诉时只有徐万年一名股东提起了诉讼。案件一审时,中原区法院明知有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通知他们参加诉讼,而且在晋荣煤矿股东之一李娜、徐长荣申请要求参加本案诉讼时,一审法院竟然拒绝第三人参加诉讼。而郑州市中院二审时,徐万年明确表明:其是作为晋荣煤业的股东,以同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身份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中徐万年既不代表晋荣煤矿,也不代表其他股东参加诉讼。但是,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仅凭臆测擅断就认定“徐万年在本案中系代表晋荣煤业提起诉讼,其他投资人的权利已被晋荣煤业吸收。”
       
    郑州市中院这种毫无根据的推断显然是错误的,并以此剥夺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更是错上加错。
       
    五、二七区政府作出的关闭晋荣煤矿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关闭煤矿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缺乏事实依据。
       
    二七区政府作出的关闭晋荣煤矿的1号关闭决定,系事先已定了调后再走过场作出来的,行政处罚程序错误,其所为的处罚程序只不过是一种摆设,走与不走结果均已内定,依法应认定该行政处罚无效。
       
    尊敬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晋荣煤矿在二七区政府作出行政关闭决定之前既没有被任何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更不存在所谓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仍擅自从事生产的事实,但二七区政府却违背法律程序,滥用《安全生产法》和《446号令》的规定作出了对晋荣煤矿的关闭决定。对于这样的一个严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守护者的法院来讲,本应依法对1号关闭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依法裁判撤销二七区政府的关闭决定,纠正错误,然而,郑州市两级法院却违背程序、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因此,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依法纠正郑州市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纠正二七区政府关闭煤矿的违法行政行为,彻底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依法维护我们股东、职工及家属等500多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我们晋荣煤业500多口人将不胜感激!
       
                            
    反映人:徐万年泣血恳拜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