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星期五

主权在民虚置 官奸民戾/范一平

近日,河南省永城市货车女车主刘温丽,因不堪忍受公路罚款而服毒自杀未遂。事件暴光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处理。但病愈出院的刘温丽并未因此而感到心安,反而更担心和后悔:“早知道事情是这样,当时借钱也应该把罚款交了,不该因为自己的‘倔脾气’去喝农药,弄得自己的身体也不好了,还让全家人担心。更重要的是,事情发生了,把那些部门的人都处罚了、撤职了,得罪了不少人。”(所有013年12月6日 中国广播网)
   
    按理说,死里逃生的女车主刘温丽本应该感到庆幸,但她却一下子陷入了得罪主管部门的沉重懊悔和深深苦恼之中,今后生意该如何做的精神压力陡增。从表面上来看,这是因为刘温丽知道自己摆脱了死神,却无法挣脱公路管理“以罚代管”模式的噩梦。实质上,真正让刘温丽难以消除的心中恐慌,还是主权在民的虚置,人民群众并不能当家作主。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人民群众还无法代表公共意志,去决定政府官员的前途命运。
   
    大凡遇到权力滥用,欺压百姓的事件,人们在义愤填膺之余,往往习惯性地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上翻箱倒柜找原因、信誓旦旦搞整改,而作风建设又常常是“一阵风”,雨过地皮干,收效甚微,权力总是装不进笼子里,官员总是高高在上作威作福,百姓敢怒却不敢言。这是为什么?仅仅是治理整顿的决心和力度不够吗?肯定不是。从根本上来看,还是体制性的问题。具体说,这是我国官员现行的任命制度问题。事实上,我国大小官员实行上级任命制,而不是民主选举制,这就决定了官员的命运掌控在上级领导那里,甚至某个“一把手”手中。因此,下级官员只能百般讨好上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从而导致主权在民徒有其名,老百姓自然也就不在某些官员的话下了。
   
    民主的根本含义是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在民,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全体人民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其中包括决定各级官员的前途命运、晋退去留等。主权即公意的运用,人民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主权表现为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或通过直接创制与复决等方式,制定或修改法律,选择和监督政府官员。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应该执行人民的意志,受人民监督,官员是人民的公仆。官员的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与授予,如果官员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任用和罢免他们。
   
    从权力的本性来看,权责同源。在政治领域,权力是一种特殊利益、高致用的利益,“谁给我好处,我对谁负责”,这个原理不但同样适用,而且更加具有代表性。“有奶就是娘”,“端谁的碗,服谁的管”。权力由谁授予,就对谁负责。如果权力民授,就对民负责;如果权力君授,就对君负责;如果权力自授,就对自己负责。可见,只有当主权真正在民时,老百姓是国家终极的权力主体,官员作为治权主体,其权力必须通过老百姓的授权而来,官员才能心甘情愿地对老百姓负责,并从骨子里敬畏老百姓,视老百姓为上帝,完全彻底地服务老百姓。
   
    建国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不断探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实践形式,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深深地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官本位”思想十分顽固,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市场经济物欲横流充满诱惑,等等。这也决定了中国的政治民主建设道路曲折,任重道远。
   
    但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成败最终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只能推进不可退步。实践证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最根本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做到受治者授权,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他们可以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并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执政者的权力。否则,将会“刁官”、“恶官”不断,享有主权的老百姓却难免饱受“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尴尬。